●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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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
○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在得人。
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簡命。
禮部仍會吏部、於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
其餘仍用教官。
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員主考。
監臨官不許幹預內簾職事 ○又奏準、鄉試除主考官上請會舉。
其同考官、巡按禦史移文別省請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
聽彼處巡按禦史會提學官推舉開送○萬曆四年議準、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
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員、南京於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十三年奏準各省仍用京官主考。
凡遇鄉試之年、巡按禦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於在廷諸臣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
仍酌量道裡近遠、先期奏差 凡入場官員。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
在內應天府官一員。
在外布政司官一員。
監試官。
在內監察禦史二員。
在外按察司官二員。
供給官。
在內應天府官一員。
在外府官一員。
收掌試卷官一員。
彌封官一員。
謄錄官一員。
書寫、於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
對讀官四員。
受卷官二員。
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
巡綽監門□檢懷挾官四員。
在內從都督府委官。
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
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
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
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
提調監試官不得幹預○一□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檢。
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
□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
仍行本貫、不許再試 ○一巡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
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不得私相談論。
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洩露事務 ○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納、以憑稽數、毋緻遺失 ○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
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於試卷上附書、毋緻漏洩 ○一謄錄所、務依舉人原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
於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緻脫漏添換 ○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心對同、於後附書某人對讀無差、毋緻脫漏 ○一舉人試卷用墨筆。
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
考試官用青筆。
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
用紅處不用墨。
毋緻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綽□檢看守官軍、止於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
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之。
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
其巡綽官、止於號門外看察。
不許入內與舉人交接。
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 ○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 ○一每場謄錄紅卷、送入內簾考試。
候三場考試已定。
方許弔取墨卷於公堂比對字號、毋緻疏漏 ○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 ○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
若謄錄字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
若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朱紅墨筆。
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用。
把門人等、時加更換。
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 ○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幹預。
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並禦史欺淩斥辱。
文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
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弗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罪 凡應試。
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於應天府。
外府州縣、試於各布政司 ○一應試。
國子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
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於順天府鄉試 ○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正統九年奏準、各處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考送。
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
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詐冒 ○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考選 ○景泰元年、令應試儒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並文武官舍軍校匠餘、悉不許於外郡入試 ○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八年奏準、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鄉試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送應天府鄉試 ○弘治五年奏準、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就本處鄉試。
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應試。
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係在任依親官生、並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者、皆不許入試 ○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 ○又奏準、兩京文職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
不許徑於仕宦衙門移文起送。
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徇。
違者、通查參究 ○嘉靖六年奏準、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方入試 ○十年題準、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
遼東生儒、聽遼東巡按禦史考送順天府應試 ○十六年題準、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查審辨驗籍貫明白。
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結、方許應試 ○二十二年議準、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在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項情弊、方許收考。
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 ○又題準、湖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試 凡科場應用物料。
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蓋試院房舍、並供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於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正統九年、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
中間若有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
免緻再科擾民 ○弘治七年奏準、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鄉試錄。
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 會試 凡會試額數。
洪武三年、詔禮部會試額取舉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準、會試取士、臨期請旨不過百名。
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簡命。
禮部仍會吏部、於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
其餘仍用教官。
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員主考。
監臨官不許幹預內簾職事 ○又奏準、鄉試除主考官上請會舉。
其同考官、巡按禦史移文別省請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
聽彼處巡按禦史會提學官推舉開送○萬曆四年議準、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
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員、南京於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十三年奏準各省仍用京官主考。
凡遇鄉試之年、巡按禦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於在廷諸臣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
仍酌量道裡近遠、先期奏差 凡入場官員。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
在內應天府官一員。
在外布政司官一員。
監試官。
在內監察禦史二員。
在外按察司官二員。
供給官。
在內應天府官一員。
在外府官一員。
收掌試卷官一員。
彌封官一員。
謄錄官一員。
書寫、於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
對讀官四員。
受卷官二員。
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
巡綽監門□檢懷挾官四員。
在內從都督府委官。
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
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
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
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
提調監試官不得幹預○一□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檢。
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
□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
仍行本貫、不許再試 ○一巡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
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不得私相談論。
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洩露事務 ○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納、以憑稽數、毋緻遺失 ○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
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於試卷上附書、毋緻漏洩 ○一謄錄所、務依舉人原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
於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緻脫漏添換 ○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心對同、於後附書某人對讀無差、毋緻脫漏 ○一舉人試卷用墨筆。
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
考試官用青筆。
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
用紅處不用墨。
毋緻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綽□檢看守官軍、止於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
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之。
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
其巡綽官、止於號門外看察。
不許入內與舉人交接。
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 ○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 ○一每場謄錄紅卷、送入內簾考試。
候三場考試已定。
方許弔取墨卷於公堂比對字號、毋緻疏漏 ○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 ○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
若謄錄字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
若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朱紅墨筆。
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用。
把門人等、時加更換。
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 ○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幹預。
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並禦史欺淩斥辱。
文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
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弗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罪 凡應試。
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於應天府。
外府州縣、試於各布政司 ○一應試。
國子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
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於順天府鄉試 ○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正統九年奏準、各處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考送。
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
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詐冒 ○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考選 ○景泰元年、令應試儒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並文武官舍軍校匠餘、悉不許於外郡入試 ○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八年奏準、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鄉試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送應天府鄉試 ○弘治五年奏準、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就本處鄉試。
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應試。
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係在任依親官生、並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者、皆不許入試 ○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 ○又奏準、兩京文職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
不許徑於仕宦衙門移文起送。
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徇。
違者、通查參究 ○嘉靖六年奏準、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方入試 ○十年題準、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
遼東生儒、聽遼東巡按禦史考送順天府應試 ○十六年題準、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查審辨驗籍貫明白。
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結、方許應試 ○二十二年議準、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在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項情弊、方許收考。
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 ○又題準、湖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試 凡科場應用物料。
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蓋試院房舍、並供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於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正統九年、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
中間若有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
免緻再科擾民 ○弘治七年奏準、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鄉試錄。
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 會試 凡會試額數。
洪武三年、詔禮部會試額取舉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準、會試取士、臨期請旨不過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