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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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錦冊法。

    筭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幹。

    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

    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

    不足、即提二甲補之。

    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

    一年之內、止于本戶。

    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又令凡流寓客戶。

    查入版籍。

    協濟均徭。

    酌派丁糧 ○隆慶元年、令黃甫川等處。

    河道通行。

    造船二十隻。

    每隻、該用水手四名、於葭州神木府谷吳堡米脂綏德等州縣、增入徭規。

    照船僉派。

    每名準免徭銀四兩。

    如隔越稍遠。

    情願徵銀代募。

    亦從其便 ○四年題準、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

    逐一較量輕重。

    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

    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幹。

    照依丁糧編派。

    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

    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

    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

    仍納丁銀。

    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

    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

    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 【此一條鞭法之始】 凡優免差役。

    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雜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

    若係有田產應當差役者。

    許令雇人代替出官。

    無田產者、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三年定、凡民間寡婦。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

    旌表門閭。

    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闕裡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 ○又令各府縣軍戶。

    以田三頃為率。

    稅糧之外、悉免雜役。

    餘田與民同役 ○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

    貼軍、免百畝以下。

    餘田與民同役 ○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并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

    除本戶合納稅糧外。

    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

    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

    除合納糧草夫役。

    其餘糧長裡長水馬驛夫盡免。

    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永樂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

    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三年、令迤北回還軍餘民人、收充禦馬監勇士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四年、令各衛所軍。

    每一名、免戶下一丁差役。

    若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給 ○正統元年、令先聖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六年、令陜西土軍、優免五丁。

    餘聽科差 ○七年、令天文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

    其陜西土軍土民餘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趾老疾緻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

    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三年當差。

    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

    亦待三年後當差 ○十二年、令雲南土官。

    四品以上、優免一十六丁。

    五品六品、一十二丁。

    七品、十丁。

    八品九品、八丁。

    雜職、六丁。

    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 ○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內、每名免三丁雜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準、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 郡王王親、一丁。

    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

    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

    不許全戶優免 ○又令京城火夫。

    禦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

    其餘、與不係養馬者。

    見丁編當。

    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夫、旗校、寡婦、吏典、并禦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

    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

    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

    以有家業行止者充當 ○十三年、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

    其有消泛者、除豁僉補 ○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

    其餘丁多者、悉查出當差。

    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十八年議準、見任及以禮緻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

    其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

    賃與軍民。

    照例提鈴做夫。

    不許妄行優免 ○又議準、辦納鹽課竈丁。

    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

    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

    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

    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

    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

    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 ○正德五年議準、陵戶墳戶雜泛差役。

    除正身外。

    準免二丁。

    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嘉靖九年題準、各該竈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