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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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錦冊法。
筭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幹。
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
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
不足、即提二甲補之。
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
一年之內、止于本戶。
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又令凡流寓客戶。
查入版籍。
協濟均徭。
酌派丁糧 ○隆慶元年、令黃甫川等處。
河道通行。
造船二十隻。
每隻、該用水手四名、於葭州神木府谷吳堡米脂綏德等州縣、增入徭規。
照船僉派。
每名準免徭銀四兩。
如隔越稍遠。
情願徵銀代募。
亦從其便 ○四年題準、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
逐一較量輕重。
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
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幹。
照依丁糧編派。
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
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
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
仍納丁銀。
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
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
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 【此一條鞭法之始】 凡優免差役。
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雜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
若係有田產應當差役者。
許令雇人代替出官。
無田產者、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三年定、凡民間寡婦。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
旌表門閭。
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闕裡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 ○又令各府縣軍戶。
以田三頃為率。
稅糧之外、悉免雜役。
餘田與民同役 ○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
貼軍、免百畝以下。
餘田與民同役 ○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并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
除本戶合納稅糧外。
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
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
除合納糧草夫役。
其餘糧長裡長水馬驛夫盡免。
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永樂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
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三年、令迤北回還軍餘民人、收充禦馬監勇士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四年、令各衛所軍。
每一名、免戶下一丁差役。
若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給 ○正統元年、令先聖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六年、令陜西土軍、優免五丁。
餘聽科差 ○七年、令天文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
其陜西土軍土民餘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趾老疾緻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
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三年當差。
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
亦待三年後當差 ○十二年、令雲南土官。
四品以上、優免一十六丁。
五品六品、一十二丁。
七品、十丁。
八品九品、八丁。
雜職、六丁。
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 ○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內、每名免三丁雜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準、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 郡王王親、一丁。
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
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
不許全戶優免 ○又令京城火夫。
禦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
其餘、與不係養馬者。
見丁編當。
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夫、旗校、寡婦、吏典、并禦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
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
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
以有家業行止者充當 ○十三年、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
其有消泛者、除豁僉補 ○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
其餘丁多者、悉查出當差。
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十八年議準、見任及以禮緻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
其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
賃與軍民。
照例提鈴做夫。
不許妄行優免 ○又議準、辦納鹽課竈丁。
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
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
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
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
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
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 ○正德五年議準、陵戶墳戶雜泛差役。
除正身外。
準免二丁。
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嘉靖九年題準、各該竈戶、內
筭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幹。
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
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
不足、即提二甲補之。
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
一年之內、止于本戶。
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又令凡流寓客戶。
查入版籍。
協濟均徭。
酌派丁糧 ○隆慶元年、令黃甫川等處。
河道通行。
造船二十隻。
每隻、該用水手四名、於葭州神木府谷吳堡米脂綏德等州縣、增入徭規。
照船僉派。
每名準免徭銀四兩。
如隔越稍遠。
情願徵銀代募。
亦從其便 ○四年題準、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
逐一較量輕重。
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
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幹。
照依丁糧編派。
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
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
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
仍納丁銀。
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
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
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 【此一條鞭法之始】 凡優免差役。
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雜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
若係有田產應當差役者。
許令雇人代替出官。
無田產者、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三年定、凡民間寡婦。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
旌表門閭。
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闕裡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 ○又令各府縣軍戶。
以田三頃為率。
稅糧之外、悉免雜役。
餘田與民同役 ○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
貼軍、免百畝以下。
餘田與民同役 ○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并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
除本戶合納稅糧外。
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
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
除合納糧草夫役。
其餘糧長裡長水馬驛夫盡免。
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永樂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
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三年、令迤北回還軍餘民人、收充禦馬監勇士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四年、令各衛所軍。
每一名、免戶下一丁差役。
若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給 ○正統元年、令先聖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六年、令陜西土軍、優免五丁。
餘聽科差 ○七年、令天文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
其陜西土軍土民餘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趾老疾緻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
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三年當差。
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
亦待三年後當差 ○十二年、令雲南土官。
四品以上、優免一十六丁。
五品六品、一十二丁。
七品、十丁。
八品九品、八丁。
雜職、六丁。
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 ○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內、每名免三丁雜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準、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 郡王王親、一丁。
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
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
不許全戶優免 ○又令京城火夫。
禦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
其餘、與不係養馬者。
見丁編當。
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夫、旗校、寡婦、吏典、并禦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
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
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
以有家業行止者充當 ○十三年、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
其有消泛者、除豁僉補 ○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
其餘丁多者、悉查出當差。
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十八年議準、見任及以禮緻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
其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
賃與軍民。
照例提鈴做夫。
不許妄行優免 ○又議準、辦納鹽課竈丁。
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
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
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
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
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
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 ○正德五年議準、陵戶墳戶雜泛差役。
除正身外。
準免二丁。
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嘉靖九年題準、各該竈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