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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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冊免造
賦役
國初因賦定役。
每十年、大造黃冊。
戶分上中下三等。
差役照冊僉定。
迨法久弊生。
歷朝每有釐正更創。
如銀差、力差、聽差、十(土商)錦、一條鞭、及南北派田之異、其例略見於後凡審編賦役。
洪武三年、令各處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 ○十七年、令各處賦役。
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
違者罪之 ○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
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
不許僉點農民 ○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
除裡甲原籍排定應役。
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俱給官錢買馬、市民輪流看養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
仍開軍民竈匠等籍。
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
其大小雜泛差役。
各照所分上中下。
三等人戶點差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
除正軍并當房家小。
其餘盡數當差 ○正統五年、令各府州縣。
每歲查見在人戶。
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
止聽輕役 ○景泰元年、令裡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
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各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
十丁養馬。
俱於市民僉充 ○成化元年奏準、今後清理軍匠外。
其餘一應事情糧差等項、止令該年裡甲、與同老人結勘催辦。
不許拘擾十年裡甲 ○六年、令有司馬夫。
不許占役丁多富戶、及辦納月錢 ○十五年、令各處差徭。
戶分九等。
門分三甲。
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
務因所派多少、定民輸納。
不許隔年通徵銀兩在官 ○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
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
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
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
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
不舉者坐罪。
鎮守衙門、不許幹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
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匠者、遞回 ○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
除本役外。
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馬夫、於所屬州縣、各僉中等三丁人戶。
十戶共出銀四十兩、解送掌印官處、分給各官、自行買馬餧養。
其州縣者、於隔別府。
分僉充。
亦徵銀解送各掌印官、分給買馬餧養 ○十三年奏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掌印官。
如遇各部派到物料。
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
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
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撫巡等官、查考各州縣。
有令見年裡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直日、分投供給米麵柴薪油燭菜蔬等項。
及遇親識往來。
使客經過。
任意攤派下程、陳設酒席、饋送土宜、添撥腳力者、拏問罷黜。
若二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又令近京地方、新添白地買地等項銀兩。
巡按官通行查明。
即便停革 ○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
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幹。
該用銀若幹。
黃冊實在丁糧。
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
其應役丁糧若幹。
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幹、儘數分派。
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已者。
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十五年題準、今後凡遇審編均徭。
務要查照律例。
申明禁約。
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幹。
實該費銀若幹。
從公查審。
刊刻成冊。
頒布各府州縣。
候審編之時。
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
隨其丁產、量差重輕。
務使貧富適均。
毋緻偏累。
違者糾察問罪 ○十六年議準、將昌平州歲派各項差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有零。
於內量減三分之一、通融分派順天府所屬州縣、以補原額之數 ○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
照依腹裏地方、五年一次審編 ○三十七年奏準、天下正賦。
戶給青由。
先開田畝糧石。
仍分本色金花折銀。
使民周知輸納。
其一時加派。
不得混入。
亦不分官員舉監生員吏戶人等、一例均派。
另給印信小票、與民執照。
事畢停止 ○四十年奏準、河南均徭庫子。
擇殷實有力者、朋充協濟。
掌印官置空白文簿二扇。
赴巡按衙門、用印鈐蓋。
發各役收掌。
遇派辦一應公費。
照數登記。
聽巡按及守巡官吊查。
至于各倉鬥級。
俱令年終交盤。
其後收支、皆見役承當。
毋得牽繫舊役 ○又令內府各監局司庫等衙門。
將各匠役、定以一萬七千一百名。
錦衣衛各旗校、定以一萬六千四百名。
光祿寺廚役、定以三千六百名。
太常寺廚役、定以一千一百名。
各為額數。
如有事故。
止許在冊餘丁查補。
不得踰數濫收 ○四十四年議準、江南行十ᢑ
每十年、大造黃冊。
戶分上中下三等。
差役照冊僉定。
迨法久弊生。
歷朝每有釐正更創。
如銀差、力差、聽差、十(土商)錦、一條鞭、及南北派田之異、其例略見於後凡審編賦役。
洪武三年、令各處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 ○十七年、令各處賦役。
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
違者罪之 ○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
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
不許僉點農民 ○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
除裡甲原籍排定應役。
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俱給官錢買馬、市民輪流看養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
仍開軍民竈匠等籍。
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
其大小雜泛差役。
各照所分上中下。
三等人戶點差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
除正軍并當房家小。
其餘盡數當差 ○正統五年、令各府州縣。
每歲查見在人戶。
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
止聽輕役 ○景泰元年、令裡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
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各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
十丁養馬。
俱於市民僉充 ○成化元年奏準、今後清理軍匠外。
其餘一應事情糧差等項、止令該年裡甲、與同老人結勘催辦。
不許拘擾十年裡甲 ○六年、令有司馬夫。
不許占役丁多富戶、及辦納月錢 ○十五年、令各處差徭。
戶分九等。
門分三甲。
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
務因所派多少、定民輸納。
不許隔年通徵銀兩在官 ○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
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
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
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
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
不舉者坐罪。
鎮守衙門、不許幹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
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匠者、遞回 ○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
除本役外。
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馬夫、於所屬州縣、各僉中等三丁人戶。
十戶共出銀四十兩、解送掌印官處、分給各官、自行買馬餧養。
其州縣者、於隔別府。
分僉充。
亦徵銀解送各掌印官、分給買馬餧養 ○十三年奏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掌印官。
如遇各部派到物料。
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
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
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撫巡等官、查考各州縣。
有令見年裡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直日、分投供給米麵柴薪油燭菜蔬等項。
及遇親識往來。
使客經過。
任意攤派下程、陳設酒席、饋送土宜、添撥腳力者、拏問罷黜。
若二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又令近京地方、新添白地買地等項銀兩。
巡按官通行查明。
即便停革 ○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
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幹。
該用銀若幹。
黃冊實在丁糧。
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
其應役丁糧若幹。
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幹、儘數分派。
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已者。
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十五年題準、今後凡遇審編均徭。
務要查照律例。
申明禁約。
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幹。
實該費銀若幹。
從公查審。
刊刻成冊。
頒布各府州縣。
候審編之時。
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
隨其丁產、量差重輕。
務使貧富適均。
毋緻偏累。
違者糾察問罪 ○十六年議準、將昌平州歲派各項差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有零。
於內量減三分之一、通融分派順天府所屬州縣、以補原額之數 ○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
照依腹裏地方、五年一次審編 ○三十七年奏準、天下正賦。
戶給青由。
先開田畝糧石。
仍分本色金花折銀。
使民周知輸納。
其一時加派。
不得混入。
亦不分官員舉監生員吏戶人等、一例均派。
另給印信小票、與民執照。
事畢停止 ○四十年奏準、河南均徭庫子。
擇殷實有力者、朋充協濟。
掌印官置空白文簿二扇。
赴巡按衙門、用印鈐蓋。
發各役收掌。
遇派辦一應公費。
照數登記。
聽巡按及守巡官吊查。
至于各倉鬥級。
俱令年終交盤。
其後收支、皆見役承當。
毋得牽繫舊役 ○又令內府各監局司庫等衙門。
將各匠役、定以一萬七千一百名。
錦衣衛各旗校、定以一萬六千四百名。
光祿寺廚役、定以三千六百名。
太常寺廚役、定以一千一百名。
各為額數。
如有事故。
止許在冊餘丁查補。
不得踰數濫收 ○四十四年議準、江南行十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