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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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事例、一體優免 ○又令查各陵墳園戶、及佃戶。

    原額應該若幹戶。

    照所屬州縣地方繁簡、遇編審均徭、分別等第、另僉更換。

    替下人戶、聽當別差。

    其那移戶、并定國公惠安伯佃戶以免本身餘丁退出、與民一體當差 ○十五年詔、各處帝王陵寢、前代名賢、及本朝公侯駙馬伯文武大臣敕葬墳墓。

    所在官司、照例編僉附近民人一丁看護。

    免其雜泛差役。

    其塋域所占地畝稅糧、一併除豁 ○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

    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

    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

    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

    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

    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

    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

    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

    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

    內官內使亦如之。

    外官各減一半。

    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

    以禮緻仕者、免十分之七。

    閒住者、免一半。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

    如戶內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

    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

    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

    俱以本官自巳丁糧照數優免。

    但有分門各戶。

    疏遠房族。

    不得一概混免 ○二十八年議準、陵園海戶量免人丁。

    不許將田畝折免 ○三十二年、令查竈戶新買民田。

    不拘年月久近、畝數多寡照例與民編派 ○隆慶元年、令天下有司。

    查照優免舊規。

    量加從寬。

    定為限制。

    止免各人本圖戶下田土。

    其餘各圖各鄉、不準優免。

    其跪寄田地等弊、仍許自首免罪 ○五年、令上林苑海戶、永樂宣德年間額設、正德年間續補、及係正身充當者。

    準與全免差役。

    若係添補、量行優免三丁。

    其餘丁產、與民一體均編 婚姻 洪武二年、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

    若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

    若巳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者聽還聘財。

    其定婚女犯姦經斷、夫家願棄者、追還聘財。

    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

    亦不追財禮 ○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

    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

    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

    家產均分。

    如未立繼身死。

    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

    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

    並行禁止 ○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

    既居中國。

    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

    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

    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

    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男女嫁娶。

    不許同姓、及尊卑親屬、相為婚姻。

    違者、律有常憲 ○永樂四年詔、北京山東等處人民、流移各處趁食。

    有將女憑媒、禮嫁在處人民為妻、已生男女者。

    保勘明白。

    仍許完聚。

    不必發回原籍 ○正統四年、令武職不得與所管旗軍結婚 ○十一年、令雲南四川貴州、所屬宣慰宣撫安撫長官司、并邊夷府州縣土官衙門、不分官吏軍民、其男女婚姻、皆依 朝廷禮法。

    違者罪之 ○弘治二年、令有訐告服內成婚者。

    如親病已危、從尊長主婚、招婿納婦、罪止坐主婚。

    免離異。

    若親死雖未成服、輒婚配、仍依律。

    斷離異 讀法 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

    并續降條例事理。

    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

    監察禦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

    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二十一年、賜天下武臣大誥、令其子弟誦習 ○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 ○二十五年詔、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 大誥三編。

    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

    眾人盡聽。

    使人皆知趨吉避兇、不犯刑憲。

    其秀才教訓子弟、引赴京考試、有記一編、兩編、或全記者、俱受賞。

    仍具賞過名數、曉諭天下 ○二十六年、令凡民間須要講讀 大誥律令。

    敕諭老人手榜。

    及見丁著業牌面、沿門輪遞。

    務要通曉法意。

    仍仰有司、時加提督 ○永樂元年、令各處教官訓導、依前教讀講解、聽候考試。

    其市井鄉村秀才、一體用心教訓。

    如不熟讀、及聞知考試、推託不赴者、治罪 ○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

    凡洪武年間一應榜文、俱各張掛遵守。

    如有藏匿棄毀、不張掛者、淩遲處死 ○成化元年奏準、各處修蓋榜房。

    將洪武永樂正統年間、節次頒降榜文、謄寫張掛、諭眾通知 ○四年奏準、各處有司、每遇朔朢詣學行香之時。

    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禦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

    違者治罪 ○嘉靖八年題準、每州縣村落為會。

    每月朔日。

    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 聖祖教民榜文、申緻警戒。

    有抗拒者、重則告官。

    輕則罰米、入義倉以備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