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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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坐外。

    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凡官吏匿喪者。

    正統七年、令俱發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天順二年、令官吏以舊喪詐作新喪者、發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處為民。

    係順天府者、發口外為民。

    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

    其聞父母喪、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原籍三千裡之上、限一年。

    不及者限半年。

    過限者、發口外隆慶 【今改延慶】永寧等處為民【近例止革去職役】 成化十五年、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

    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論 凡外官丁憂去任、不告給上司執照。

    倉庫等官雖告有執照、而經收錢糧數目不明。

     王府官丁憂、不告給長史司執照。

    在部辦事官吏丁憂回家十年以上、兩考役滿吏丁憂七年之上、起復到部者。

    俱行查 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

    不開父母病故、并聞喪服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

    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

    俱問罪。

    或咨申不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

    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

    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告繳。

    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

    或限內外為事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

    俱行查。

    或丁憂內、曾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

    事發、本衙門枷號一箇月。

    巳除授者、發口外。

    未除授者、不論緻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凡官吏丁憂服滿。

    定限赴部。

    在京北直隸四箇月。

    河南山東六箇月。

    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八箇月。

    福建兩廣貴州四川十箇月。

    雲南一年。

    違兩箇月之上者參問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起復官、違限一年之上者送問。

    二年之上、雖有事故、亦不準理。

    仍行原籍查回定奪 ○二十八年題準、違限三年之上、雖有患病公文、亦不準理、送法司問。

    完日付選 侍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之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

    如果父母老疾、去官路遠、戶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 面奏、揭籍定奪。

    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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