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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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經由本部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準、方令離役。

    俱候親終服滿、起復赴部聽用 ○嘉靖十三年奏準、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無人侍養者。

    許放回終養 ○十五年奏準、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

    準令終養 ○十七年奏準、母老、雖有兄弟。

    同父異母者。

    亦準令終養 更名復姓 洪武三年、令官吏人等名字。

    有天國君臣聖神堯舜禹湯文武周漢晉唐等國號相犯者。

    悉更之 ○又令官吏人等奏告改名復姓。

    若自幼過房乞養。

    或入贅與人、因從外姓、報入戶籍、外姓係軍匠竈戶而本姓係民者。

    不許改復○又詔、蒙古色目人入仕後、或多更姓名、歲久子孫相傳、昧其本原。

    如已更易者、聽其改正 ○十九年詔、軍民并吏胥人等、敢有更名易諱、及兩三名字、被人告發、家財給賞告人。

    本身處死。

    家口遷發化外 ○二十六年定、凡官吏人等、或年幼過房乞養、欲復本姓者。

    經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勘實、及官幼名改諱、具奏改正貼黃。

    仍移咨戶部改附籍冊。

    吏員人等、幼名改諱者、移文本部準改 ○隆慶三年奏準京堂官奏復本姓者、免行查勘、準復雜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給。

    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初間、明白立案。

    及帶支衙門、將實支官吏姓名、同該支米數、造冊赴部。

    劄付該部官員放支。

    仍將實收米數、回呈立案 凡本部合用印色。

    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支銷盡絕、移咨工部、轉行該庫放支 ○又令每年約用紫粉斤數、具呈本部。

    赴戶科關領外承字號勘合、前去戶部比號相同。

    附寫底簿明白。

    就齎勘合、赴內府外承運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

    仍將支過數目、回呈本部立案備照。

    後奏準、於順天府官錢內、具奏支給買用 凡本部合用紙劄。

    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咨刑部。

    於贓罰鈔內、關支價鈔買用。

    明白立案開銷、以憑稽考 ○又令每季各司會計合用數目、明白開付本司。

    案呈本部、填寫實支數目。

    具手本赴戶科關領乙字號勘合、赴戶部比號相同。

    附寫底簿。

    齎勘合赴內府乙字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

    支銷盡絕、明白花銷。

    立案備照。

    後奏準、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各見收囚人紙劄內、具奏照數關用【各部同】 考功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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