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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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絞,過失減二等,合徒三年。
自餘折傷,各隨輕重,準此加減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
若妾犯妻者,與夫同。
媵犯妻者,減妾一等。
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
殺者,各斬。
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
【疏】議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
「若妾犯妻者,與犯夫同」,謂毆者,徒一年半;死者,斬。
「媵犯妻者,減妾一等」,毆者,徒一年;傷重者,從重上減妾一等。
「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謂毆者,笞五十;折一齒者,徒一年半之類。
「死者,各斬」,謂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毆殺者,各斬。
注雲「餘條媵無文者」,謂上條「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之類,妻、妾相犯及犯夫,當條無文者,各與妾同。
327諸毆緦麻兄姊,杖一百。
小功、大功,各遞加一等。
尊屬者,又各加一等。
傷重者,各遞加凡鬥傷一等;死者,斬。
即毆從父兄姊,準凡鬥應流三千裡者,絞。
【疏】議曰:「毆緦麻兄姊」,謂本宗及外姻有緦麻服者,並同。
毆此兄姊,杖一百。
小功,徒一年。
大功,徒一年半。
「尊屬者,又各加一等」,謂毆緦麻尊屬,徒一年;小功尊屬,徒一年半。
大功尊屬,依禮,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並各有本條,自從「毆夫之祖父母,絞;夫之伯叔父母,減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無尊屬加法。
「傷重者,各遞加凡鬥傷一等」,謂他物毆緦麻兄姊內損吐血,準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屬又加一等,即緦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類。
因毆緻死者,各斬。
假有毆小功尊屬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雲加入於死,罪止遠流。
「即毆從父兄姊,準凡鬥應流三千裡者」,謂損二事以上,或因舊患令至篤疾、斷舌及毀敗陰陽,此是凡鬥應流三千裡,於從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絞。
若尊長毆卑幼折傷者,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減一等;死者,絞。
即毆殺從父弟妹及從父兄弟之子孫者,流三千裡;若以刃及故殺者,絞。
【疏】議曰:「若尊長毆卑幼折傷者」,謂折齒以上。
既雲「折傷」,即明非折傷不坐。
因毆折傷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
假有毆緦麻卑幼折一指,凡鬥合徒一年,減一等,杖一百;小功減二等,杖九十;大功減三等,杖八十。
其毆傷重者,遞減各準此。
因毆緻死者,尊長各絞。
「即毆殺從父弟妹」,謂堂弟妹;「及從父兄弟之子孫」,謂堂姪及姪孫者:流三千裡。
若以刃殺及不因鬥而故殺者,俱合絞刑。
328諸毆兄姊者,徒二年半;傷者,徒三年;折傷者,流三千裡;刃傷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詈者,杖一百。
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即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疏】議曰:兄姊至親,更相急難,彎弧垂泣,義切匪他。
輒有毆者,徒二年半。
毆傷者,徒三年。
「折傷者」,或折齒,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處流。
若用刃傷及折支,或跌其支體,「若瞎其一目」,謂全失其明者,各得絞罪。
因毆緻死者,首、從皆斬。
詈者,合杖一百。
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謂加犯兄姊一等:毆者,徒三年;傷者,流二千裡,文無「加入死」,折傷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
過失殺若傷,「各減本殺傷二等」,謂過失殺者,各減死罪二等,合徒三年;過失折齒者,從流減二等之類。
其過失之罪,兄姊以下,並同減二等。
若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曾、玄孫者,各依本服論。
外孫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殺者,流二千裡。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者,兄弟子期服,孫即小功。
注雲「曾、玄孫者,各依本服論」,兄弟曾孫為緦麻,玄孫當袒免,服紀既疏,恩情轉殺,〔八〕故雲「各依本服論」。
謂毆殺曾孫,合絞;玄孫既當袒免,自依凡人法。
此條毆兄弟曾、玄孫,既依本服,即明上條毆殺從父兄弟曾、玄孫,降服已盡,亦同凡人。
其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外孫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殺者,流二千裡;過失殺者,各勿論。
329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裡;傷者,徒三年。
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
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順而輒詈者,合絞;毆者,斬。
律無「皆」字,案文可知:子孫雖共毆擊,〔九〕原情俱是自毆,雖無「皆」字,各合斬刑。
下條「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傷者,皆斬」,舉輕明重,皎然不惑。
過失殺者,流三千裡;傷者,徒三年。
見血為「傷」,傷無大小之限。
「若子孫違犯教令」,謂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
自餘折傷,各隨輕重,準此加減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
若妾犯妻者,與夫同。
媵犯妻者,減妾一等。
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
殺者,各斬。
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
【疏】議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
「若妾犯妻者,與犯夫同」,謂毆者,徒一年半;死者,斬。
「媵犯妻者,減妾一等」,毆者,徒一年;傷重者,從重上減妾一等。
「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謂毆者,笞五十;折一齒者,徒一年半之類。
「死者,各斬」,謂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毆殺者,各斬。
注雲「餘條媵無文者」,謂上條「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之類,妻、妾相犯及犯夫,當條無文者,各與妾同。
327諸毆緦麻兄姊,杖一百。
小功、大功,各遞加一等。
尊屬者,又各加一等。
傷重者,各遞加凡鬥傷一等;死者,斬。
即毆從父兄姊,準凡鬥應流三千裡者,絞。
【疏】議曰:「毆緦麻兄姊」,謂本宗及外姻有緦麻服者,並同。
毆此兄姊,杖一百。
小功,徒一年。
大功,徒一年半。
「尊屬者,又各加一等」,謂毆緦麻尊屬,徒一年;小功尊屬,徒一年半。
大功尊屬,依禮,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並各有本條,自從「毆夫之祖父母,絞;夫之伯叔父母,減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無尊屬加法。
「傷重者,各遞加凡鬥傷一等」,謂他物毆緦麻兄姊內損吐血,準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屬又加一等,即緦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類。
因毆緻死者,各斬。
假有毆小功尊屬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雲加入於死,罪止遠流。
「即毆從父兄姊,準凡鬥應流三千裡者」,謂損二事以上,或因舊患令至篤疾、斷舌及毀敗陰陽,此是凡鬥應流三千裡,於從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絞。
若尊長毆卑幼折傷者,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減一等;死者,絞。
即毆殺從父弟妹及從父兄弟之子孫者,流三千裡;若以刃及故殺者,絞。
【疏】議曰:「若尊長毆卑幼折傷者」,謂折齒以上。
既雲「折傷」,即明非折傷不坐。
因毆折傷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
假有毆緦麻卑幼折一指,凡鬥合徒一年,減一等,杖一百;小功減二等,杖九十;大功減三等,杖八十。
其毆傷重者,遞減各準此。
因毆緻死者,尊長各絞。
「即毆殺從父弟妹」,謂堂弟妹;「及從父兄弟之子孫」,謂堂姪及姪孫者:流三千裡。
若以刃殺及不因鬥而故殺者,俱合絞刑。
328諸毆兄姊者,徒二年半;傷者,徒三年;折傷者,流三千裡;刃傷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詈者,杖一百。
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即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疏】議曰:兄姊至親,更相急難,彎弧垂泣,義切匪他。
輒有毆者,徒二年半。
毆傷者,徒三年。
「折傷者」,或折齒,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處流。
若用刃傷及折支,或跌其支體,「若瞎其一目」,謂全失其明者,各得絞罪。
因毆緻死者,首、從皆斬。
詈者,合杖一百。
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謂加犯兄姊一等:毆者,徒三年;傷者,流二千裡,文無「加入死」,折傷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
過失殺若傷,「各減本殺傷二等」,謂過失殺者,各減死罪二等,合徒三年;過失折齒者,從流減二等之類。
其過失之罪,兄姊以下,並同減二等。
若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曾、玄孫者,各依本服論。
外孫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殺者,流二千裡。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者,兄弟子期服,孫即小功。
注雲「曾、玄孫者,各依本服論」,兄弟曾孫為緦麻,玄孫當袒免,服紀既疏,恩情轉殺,〔八〕故雲「各依本服論」。
謂毆殺曾孫,合絞;玄孫既當袒免,自依凡人法。
此條毆兄弟曾、玄孫,既依本服,即明上條毆殺從父兄弟曾、玄孫,降服已盡,亦同凡人。
其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外孫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殺者,流二千裡;過失殺者,各勿論。
329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裡;傷者,徒三年。
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
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順而輒詈者,合絞;毆者,斬。
律無「皆」字,案文可知:子孫雖共毆擊,〔九〕原情俱是自毆,雖無「皆」字,各合斬刑。
下條「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傷者,皆斬」,舉輕明重,皎然不惑。
過失殺者,流三千裡;傷者,徒三年。
見血為「傷」,傷無大小之限。
「若子孫違犯教令」,謂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