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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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幸而生子息,自餘部曲、奴婢而毆,得同主期親以否?
答曰:妾毆夫家部曲、奴婢,在律雖無罪名,輕重相明,須從減例。
下條雲「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
妾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三等」,則部曲與主之妾相毆,比之妾子與父妾相毆法:即妾毆夫家部曲,〔四〕亦減凡人二等;部曲毆主之妾,加凡人三等。
若妾毆夫家奴婢,減部曲一等;奴婢毆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其有子者,若子為家主,母法不降於兒,並依主例;若子不為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親。
餘條妾子為家主及不為家主,各準此。
客女及婢,雖有子息,仍同賤隸,不合別加其罪。
323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疏】議曰: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又亦防其二心,故雖過失殺主者,絞。
若過失傷主及詈者,流。
不言裡數者,為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毆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詈者,徒二年;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
【疏】議曰: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謂異財者;及毆主之外祖父母者:絞。
傷者,皆斬,罪無首從。
詈者,徒二年。
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
過失傷者,又減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毆主之緦麻親,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遞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死者,皆斬。
【疏】議曰:部曲、奴婢毆主之緦麻親者,無問正服、義服,並徒一年。
「傷重者」,謂毆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鬥一等。
假有部曲,用他物毆主緦麻親內損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緦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
若奴婢以他物故毆主之緦麻親傷,準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條傷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
故雲「傷重,各加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遞加一等」,謂奴婢用他物毆傷小功親,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
是名「遞加一等」。
注雲「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毆主大功親折支,準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裡,其大功親加三等,合絞,即是「加者,加入於死」。
其緦麻、小功,部曲有犯,各從本罪準此加例,加應入死者,處絞。
「死者,皆斬」,謂奴婢、部曲毆主緦麻以上親至死者,皆斬,罪無首從。
324諸毆緦麻、小功親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減一等。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毆緦麻、小功親部曲」,謂毆身之緦麻、小功親部曲。
減凡人部曲二等,謂總減三等。
假如毆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減三等,合杖一百。
若毆奴婢折齒,凡人合徒一年,奴婢減二等,緦麻、小功親奴婢又減二等,總減四等,合杖七十。
故雲「折傷以上,各減凡人部曲、奴婢二等」。
「大功,又減一等」,謂毆大功部曲折齒,〔五〕總減四等,合杖七十;若毆大功奴婢,合杖六十。
自外毆折傷以上,各準此例為減法。
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無罪。
325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
【疏】議曰:妻之言齊,與夫齊體,義同於幼,〔六〕故得「減凡人二等」。
「死者,以凡人論」,合絞。
以刃及故殺者,斬。
毆妾,非折傷無罪;〔七〕折傷以上,減妻罪二等,即是減凡人四等。
若殺妾者,止減凡人二等。
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
皆須妻、妾告,乃坐。
即至死者,聽餘人告。
殺妻,仍為「不睦」。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若妻毆傷殺妾」,謂毆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注雲「皆須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無罪。
「至死者,聽餘人告」,餘人不限親疏,皆得論告。
「殺妻,仍為不睦」,妻即是緦麻以上親,準例自當「不睦」,為稱「以凡人論」,故重明此例。
「過失殺者,各勿論」,為無惡心,故得無罪。
326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須夫告,乃坐。
死者,斬。
【疏】議曰:妻毆夫,徒一年。
「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毆傷人內損吐血,合杖一百,加凡鬥三等,處徒二年。
此是計加之法。
「須夫告,乃坐」,謂要須夫告,然可論罪。
因毆緻死者,斬。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過失殺傷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謂毆夫者,徒一年半;毆傷重者,加凡鬥傷四等。
「加者,加入於死」,若毆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鬥徒三年,加四等合絞,是名「加入於死」。
「過失殺者,各減二等」,謂妻、妾、媵過失殺者,並徒三年。
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裡,過失減二等,合
下條雲「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
妾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三等」,則部曲與主之妾相毆,比之妾子與父妾相毆法:即妾毆夫家部曲,〔四〕亦減凡人二等;部曲毆主之妾,加凡人三等。
若妾毆夫家奴婢,減部曲一等;奴婢毆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其有子者,若子為家主,母法不降於兒,並依主例;若子不為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親。
餘條妾子為家主及不為家主,各準此。
客女及婢,雖有子息,仍同賤隸,不合別加其罪。
323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疏】議曰: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又亦防其二心,故雖過失殺主者,絞。
若過失傷主及詈者,流。
不言裡數者,為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毆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詈者,徒二年;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
【疏】議曰: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謂異財者;及毆主之外祖父母者:絞。
傷者,皆斬,罪無首從。
詈者,徒二年。
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
過失傷者,又減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毆主之緦麻親,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遞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死者,皆斬。
【疏】議曰:部曲、奴婢毆主之緦麻親者,無問正服、義服,並徒一年。
「傷重者」,謂毆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鬥一等。
假有部曲,用他物毆主緦麻親內損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緦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
若奴婢以他物故毆主之緦麻親傷,準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條傷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
故雲「傷重,各加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遞加一等」,謂奴婢用他物毆傷小功親,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
是名「遞加一等」。
注雲「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毆主大功親折支,準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裡,其大功親加三等,合絞,即是「加者,加入於死」。
其緦麻、小功,部曲有犯,各從本罪準此加例,加應入死者,處絞。
「死者,皆斬」,謂奴婢、部曲毆主緦麻以上親至死者,皆斬,罪無首從。
324諸毆緦麻、小功親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減一等。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毆緦麻、小功親部曲」,謂毆身之緦麻、小功親部曲。
減凡人部曲二等,謂總減三等。
假如毆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減三等,合杖一百。
若毆奴婢折齒,凡人合徒一年,奴婢減二等,緦麻、小功親奴婢又減二等,總減四等,合杖七十。
故雲「折傷以上,各減凡人部曲、奴婢二等」。
「大功,又減一等」,謂毆大功部曲折齒,〔五〕總減四等,合杖七十;若毆大功奴婢,合杖六十。
自外毆折傷以上,各準此例為減法。
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無罪。
325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
【疏】議曰:妻之言齊,與夫齊體,義同於幼,〔六〕故得「減凡人二等」。
「死者,以凡人論」,合絞。
以刃及故殺者,斬。
毆妾,非折傷無罪;〔七〕折傷以上,減妻罪二等,即是減凡人四等。
若殺妾者,止減凡人二等。
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
皆須妻、妾告,乃坐。
即至死者,聽餘人告。
殺妻,仍為「不睦」。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若妻毆傷殺妾」,謂毆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注雲「皆須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無罪。
「至死者,聽餘人告」,餘人不限親疏,皆得論告。
「殺妻,仍為不睦」,妻即是緦麻以上親,準例自當「不睦」,為稱「以凡人論」,故重明此例。
「過失殺者,各勿論」,為無惡心,故得無罪。
326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須夫告,乃坐。
死者,斬。
【疏】議曰:妻毆夫,徒一年。
「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毆傷人內損吐血,合杖一百,加凡鬥三等,處徒二年。
此是計加之法。
「須夫告,乃坐」,謂要須夫告,然可論罪。
因毆緻死者,斬。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過失殺傷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謂毆夫者,徒一年半;毆傷重者,加凡鬥傷四等。
「加者,加入於死」,若毆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鬥徒三年,加四等合絞,是名「加入於死」。
「過失殺者,各減二等」,謂妻、妾、媵過失殺者,並徒三年。
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裡,過失減二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