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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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而故違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毆殺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

    「故殺者,各加一等」,謂非違犯教令而故殺者,手足、他物殺,徒二年;用刃殺,徒二年半。

    「即嫡、繼、慈、養殺者」,為情疏易違,故「又加一等」。

    律文既雲「又加」,即以刃故殺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違犯教令以刃殺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毆殺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

    「過失殺者,各勿論」,即有違犯教令,依法決罰,邂逅緻死者,亦無罪。

     330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

    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

     【疏】議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

    注雲:「須舅姑告,乃坐。

    」毆者,絞;傷者,皆斬,罪無首從。

    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

     即毆子孫之婦,令廢疾者,杖一百;篤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殺者,流二千裡。

    妾,各減二等。

    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毆子孫之婦,令廢疾者,依戶令「腰脊折,一支廢,為廢疾」,合杖一百。

    篤疾者,「兩目盲,二支廢」,加一等,合徒一年。

    死者,徒三年。

    「故殺者」,謂不因毆詈,無罪而輒殺者,流二千裡。

    若毆妾,令廢疾,杖八十;篤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殺者,徒二年半。

    過失殺者,各勿論。

     331諸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疏】議曰:「故夫」,謂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離者,非。

    「各減毆、詈舅姑罪二等」,謂毆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齒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斬。

    文無「皆」字,〔一0〕即有首從。

    「過失殺傷者,依凡論」,謂殺者,依凡人法,贖銅一百二十斤;傷者,各依凡人傷法徵贖。

    其銅入被傷殺之家。

     其舊舅姑,毆子孫舊妻妾,折傷以上,各減凡人三等;死者,絞;過失殺者,勿論。

     【疏】議曰:其舊舅姑,毆子孫舊妻妾,折傷以上,「各減凡人三等」,謂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類。

    「死者,絞」,既不言故殺者斬,即是故殺者亦絞。

    過失殺者,勿論。

     問曰:子孫之婦,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棄放,此姑婦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孫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見在,此為「舊舅姑」。

    今者,姑雖被棄,或已改醮他人,子孫之妻,孀居守志,雖於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子既如母,其婦理亦如姑。

    姑雖適人,婦仍在室,理依親姑之法,不得同於舊姑。

    若夫之嫡、繼、慈、養,不入此條。

     332諸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

    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議曰:嫂叔不許通問,所以遠別嫌疑。

    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者,禮敬頓乖,故「各加凡人一等」。

    「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謂妾毆夫之弟、妹,加妻一等,總加凡人二等。

    夫之弟、妹毆兄妾,以凡人論。

     即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

    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議曰:「即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為匹敵之故,得罪稍輕。

    「毆妻之子,以凡人論」,為女君尊重,故同凡鬥。

    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稱「又加」者,總加三等,若毆折一齒,徒二年半之類。

    注雲「至死者,各依凡人法」,當條雖有加減,至死者,並與凡人同。

     校勘記 〔一〕凡鬥合杖一百「合杖」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各加一等「一」原訛「二」,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按:本條律文即作「各加一等」。

     〔三〕部曲毆傷良人者「傷」原脫,據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按:本條疏文亦作「毆傷良人者」。

     〔四〕即妾毆夫家部曲「即」原訛「則」,據文化本、岱本改。

     〔五〕謂毆大功部曲折齒「大」原訛「小」,據元刻本、文化本、宋刑統改。

    按:此乃疏解「大功又減一等」,故作「大」是。

     〔六〕義同於幼「義」原訛「議」,據文化本、宋刑統改。

    按:本書卷二十四鬥訟律「告緦麻小功卑幼」條疏文亦作「義」。

     〔七〕非折傷無罪「非折傷」原訛「不傷」,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按:本條律雲「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下條疏雲「既雲折傷,即明非折傷不坐」。

     〔八〕恩情轉殺「殺」下原有並列小字「去聲」,顯係後人所加,今據全書體例刪除。

     〔九〕子孫雖共毆擊「擊」原訛「殺」,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文無皆字「文」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