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古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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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二尺;
餘粟深、上方俱六尺。
求倉方、高,術曰:以斛法乘容粟,為積尺。
又方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
以乘截高,以減積,餘為實。
又方差乘截高,加隅陽幂,為方法。
又置方差,加截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上方。
加差,即合所問。
求餘粟高及上方,術曰:以斛法乘出粟,三之,以乘高幂,令方差幂而一,為實(此是大、小高各自乘,各乘取高。
是大高者,即是取高與小高并)。
高乘上方,方差而一,為小高。
令自乘,三之,為方法。
三因小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取出高。
以減本高,餘即殘粟高。
置出粟高,又以方差乘之,以本高除之,所得加上方,即餘粟上方(此本術曰:上下方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三而一。
今還元,三之,又高幂乘之,差幂而一,得大小高相乘,又各自乘之數。
何者?若高乘下方,方差而一,得大高也。
若高乘上方,方差而一,得小高也。
然則斯本下方自乘,故須高自乘乘之,差自乘而一,即得大高自乘之數。
小高亦然。
凡大高者,即是取高與小高并相連。
今大高自乘為大方。
大方之内即有取高自乘幂一,隅頭小高自乘幂一。
又其兩邊各有以取高乘小高,為幂二。
又大小高相乘,為中方。
中方之内即有小高乘取高幂一。
又小高自乘,即是小方之幂又一。
則小高乘大高,又各自乘三等幂,皆以乘取高為立積。
故三因小幂為方,及三小高為廉也)。
假令刍甍上袤三丈,下袤九丈,廣六丈,高一十二丈。
有甲縣六百三十二人,乙縣二百四十三人。
夏程人功當積三十六尺,限八日役。
自穿築,二縣共造。
今甲縣先到。
問:自下給高、廣、袤、各多少? 答曰: 高四丈八尺, 上廣三丈六尺, 袤六丈六尺。
求甲縣均給積尺受廣、袤,術曰:以程功乘乙縣人數,又以限日乘之,為積尺。
以六因之,又高幂乘之,又袤差乘廣而一,所得又半之,為實。
高乘上袤,袤差而一,為上袤之高。
三因上袤之高,半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乙高。
以減甍高,餘即甲高。
求廣、袤,依率求之(此乙積本倍下袤,上袤從之。
以下廣及高乘之,六而一,為一甍積。
今還元須六因之,以高幂乘之,為實。
袤差乘廣而一,得取高自乘以乘三上袤之高,則三小高為廉法,各以取高為方。
仍有取高為立方者二,故半之,為立方一。
又須半廉法)。
假令圓囤上小下大,斛法二尺五寸,以率徑一周三。
上下周差一丈二尺,高多上周一丈八尺,容粟七百五斛六鬥。
今已運出二百六十六石四鬥。
問:殘粟去口、上下周、高各多少? 答曰: 一周一丈八尺, 下周三丈, 高三丈六尺, 去口一丈八尺, 粟周二丈四尺。
求圓囤上下周及高,術曰:以斛法乘容粟,又三十六乘之,三而一,為方亭之積。
又以周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
以乘截高,以減亭積,餘為實。
又周差乘截高,加隅陽幂,為方法。
又以周差加截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上周。
加差,而合所問。
求粟去口,術曰:以斛法乘出斛,三十六乘之,以乘高幂,如周差幂而一,為實。
高乘上周,周差而一,為小高。
令自乘,三之,為方法。
三因小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去口(三十六乘訖,即是截方亭,與前方窖不别)。
置去口,以周差乘之,以本高除之,所得加上周,即粟周。
假令有粟二萬三千一百二十斛七鬥三升,欲作方倉一,圓窖一,盛各滿中而粟适盡。
令高、深等,使方面少于圓徑九寸,多于高二丈九尺八寸,率徑七,周二十二。
問:方、徑、深多少? 答曰: 倉方四丈五尺三寸(容粟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二斛九鬥五升八合), 窖徑四丈六尺二寸(容粟一萬三百九十七石七鬥七升二合), 高與深各一丈五尺五寸。
求方、徑高深,術曰:十四乘斛法,以乘粟數,二十五而一,為實。
又倍多加少,以乘少數,又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多自乘加之,為方法。
又倍少數,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又倍多加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高、深。
各加差,即方徑(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為積尺。
前一十四馀,今還元,一十四乘。
為徑自乘者,是一十一;方自乘者,是一十四。
故并之為二十五。
凡此方、圓二徑長短不同,二徑各自乘為方,大小各别。
然則此塹方二丈九尺八寸,塹徑三丈七寸,皆成方面。
此應塹方自乘,一十四乘之;塹徑自乘,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為隅幂,即方法也。
但二隅幂皆以塹數為方面。
今此術就省,倍小隅方,加差為矩袤,以差乘之為矩幂。
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
又差自乘之數,即是方圓之隅同有此數,若二十五乘之,還須二十五除。
直以差自乘加之,故不複乘除。
又須倍二廉之差,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倍差加之,為廉法,不複二十五乘除之也)。
還元,術曰:倉方自乘,以高乘之,為實。
圓徑自乘,以深乘之,一十一乘,一十四而一,為實。
皆為斛法除之,即得容粟(斛法二尺五寸)。
假令有粟一萬六千三百四十八石八鬥,欲作方倉四、圓窖三,令高、深等,方面少于圓徑一丈,多于高五尺,斛法二尺五寸,率徑七,周二十二。
問:方、高、徑多少? 答曰: 方一丈八尺, 高深一丈三尺, 圓徑二丈八尺。
術曰:以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數,如八十九而一,為實。
倍多加少,以乘少數,三十三乘之,八十九而一,多自乘加之,為方法。
又倍少數,以三十三乘之,八十九而一,倍多加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高、深。
各加差,即方徑(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為徑自乘及方自乘數與前同。
今方倉四,即四因十四。
圓窖三
求倉方、高,術曰:以斛法乘容粟,為積尺。
又方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
以乘截高,以減積,餘為實。
又方差乘截高,加隅陽幂,為方法。
又置方差,加截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上方。
加差,即合所問。
求餘粟高及上方,術曰:以斛法乘出粟,三之,以乘高幂,令方差幂而一,為實(此是大、小高各自乘,各乘取高。
是大高者,即是取高與小高并)。
高乘上方,方差而一,為小高。
令自乘,三之,為方法。
三因小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取出高。
以減本高,餘即殘粟高。
置出粟高,又以方差乘之,以本高除之,所得加上方,即餘粟上方(此本術曰:上下方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三而一。
今還元,三之,又高幂乘之,差幂而一,得大小高相乘,又各自乘之數。
何者?若高乘下方,方差而一,得大高也。
若高乘上方,方差而一,得小高也。
然則斯本下方自乘,故須高自乘乘之,差自乘而一,即得大高自乘之數。
小高亦然。
凡大高者,即是取高與小高并相連。
今大高自乘為大方。
大方之内即有取高自乘幂一,隅頭小高自乘幂一。
又其兩邊各有以取高乘小高,為幂二。
又大小高相乘,為中方。
中方之内即有小高乘取高幂一。
又小高自乘,即是小方之幂又一。
則小高乘大高,又各自乘三等幂,皆以乘取高為立積。
故三因小幂為方,及三小高為廉也)。
假令刍甍上袤三丈,下袤九丈,廣六丈,高一十二丈。
有甲縣六百三十二人,乙縣二百四十三人。
夏程人功當積三十六尺,限八日役。
自穿築,二縣共造。
今甲縣先到。
問:自下給高、廣、袤、各多少? 答曰: 高四丈八尺, 上廣三丈六尺, 袤六丈六尺。
求甲縣均給積尺受廣、袤,術曰:以程功乘乙縣人數,又以限日乘之,為積尺。
以六因之,又高幂乘之,又袤差乘廣而一,所得又半之,為實。
高乘上袤,袤差而一,為上袤之高。
三因上袤之高,半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乙高。
以減甍高,餘即甲高。
求廣、袤,依率求之(此乙積本倍下袤,上袤從之。
以下廣及高乘之,六而一,為一甍積。
今還元須六因之,以高幂乘之,為實。
袤差乘廣而一,得取高自乘以乘三上袤之高,則三小高為廉法,各以取高為方。
仍有取高為立方者二,故半之,為立方一。
又須半廉法)。
假令圓囤上小下大,斛法二尺五寸,以率徑一周三。
上下周差一丈二尺,高多上周一丈八尺,容粟七百五斛六鬥。
今已運出二百六十六石四鬥。
問:殘粟去口、上下周、高各多少? 答曰: 一周一丈八尺, 下周三丈, 高三丈六尺, 去口一丈八尺, 粟周二丈四尺。
求圓囤上下周及高,術曰:以斛法乘容粟,又三十六乘之,三而一,為方亭之積。
又以周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
以乘截高,以減亭積,餘為實。
又周差乘截高,加隅陽幂,為方法。
又以周差加截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得上周。
加差,而合所問。
求粟去口,術曰:以斛法乘出斛,三十六乘之,以乘高幂,如周差幂而一,為實。
高乘上周,周差而一,為小高。
令自乘,三之,為方法。
三因小高,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去口(三十六乘訖,即是截方亭,與前方窖不别)。
置去口,以周差乘之,以本高除之,所得加上周,即粟周。
假令有粟二萬三千一百二十斛七鬥三升,欲作方倉一,圓窖一,盛各滿中而粟适盡。
令高、深等,使方面少于圓徑九寸,多于高二丈九尺八寸,率徑七,周二十二。
問:方、徑、深多少? 答曰: 倉方四丈五尺三寸(容粟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二斛九鬥五升八合), 窖徑四丈六尺二寸(容粟一萬三百九十七石七鬥七升二合), 高與深各一丈五尺五寸。
求方、徑高深,術曰:十四乘斛法,以乘粟數,二十五而一,為實。
又倍多加少,以乘少數,又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多自乘加之,為方法。
又倍少數,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又倍多加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高、深。
各加差,即方徑(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為積尺。
前一十四馀,今還元,一十四乘。
為徑自乘者,是一十一;方自乘者,是一十四。
故并之為二十五。
凡此方、圓二徑長短不同,二徑各自乘為方,大小各别。
然則此塹方二丈九尺八寸,塹徑三丈七寸,皆成方面。
此應塹方自乘,一十四乘之;塹徑自乘,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為隅幂,即方法也。
但二隅幂皆以塹數為方面。
今此術就省,倍小隅方,加差為矩袤,以差乘之為矩幂。
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
又差自乘之數,即是方圓之隅同有此數,若二十五乘之,還須二十五除。
直以差自乘加之,故不複乘除。
又須倍二廉之差,一十一乘之,二十五而一,倍差加之,為廉法,不複二十五乘除之也)。
還元,術曰:倉方自乘,以高乘之,為實。
圓徑自乘,以深乘之,一十一乘,一十四而一,為實。
皆為斛法除之,即得容粟(斛法二尺五寸)。
假令有粟一萬六千三百四十八石八鬥,欲作方倉四、圓窖三,令高、深等,方面少于圓徑一丈,多于高五尺,斛法二尺五寸,率徑七,周二十二。
問:方、高、徑多少? 答曰: 方一丈八尺, 高深一丈三尺, 圓徑二丈八尺。
術曰:以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數,如八十九而一,為實。
倍多加少,以乘少數,三十三乘之,八十九而一,多自乘加之,為方法。
又倍少數,以三十三乘之,八十九而一,倍多加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高、深。
各加差,即方徑(一十四乘斛法,以乘粟,為徑自乘及方自乘數與前同。
今方倉四,即四因十四。
圓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