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古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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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因十一。

    并之,為八十九,而一。

    此塹徑一丈五尺,塹方五尺,以高為立方。

    自外意同前)。

     假令有粟三千七十二石,欲作方倉一、圓窖一,令徑與方等,方于窖深二尺,少于倉高三尺,盛各滿中而粟适盡(圓率、斛法并與前同)。

    問:方、徑、高、深各多少? 答曰: 方、徑各一丈六尺, 高一丈九尺, 深一丈四尺。

     術曰:三十五乘粟,二十五而一,為率。

    多自乘,以并多少乘之,以乘一十四,如二十五而一,所得以減率,餘為實。

    并多少,以乘多,倍之,乘一十四,如二十五而一,多自乘加之,為方法。

    又并多少,以乘一十四,如二十五而一,加多加之,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窖深。

    各加差,即方、徑、高(截高五尺,塹徑及方二尺,以深為立方。

    十四乘斛法,故三十五乘粟。

    多自乘并多少乘之,為截高隅積,即二廉,方各二尺,長五尺。

    自外意旨皆與前同)。

     假令有粟五千一百四十石,欲作方窖、圓窖各一,令口小底大,方面于圓徑等,兩深亦同,其深少于下方七尺,多于上方一丈四尺,盛各滿中而粟适盡(圓率、斛法并與前同)。

    問:方、徑、深各多少? 答曰: 上方、徑各七尺, 下方、徑各二丈八尺, 深各二丈一尺。

     術曰:以四十二乘斛法,以乘粟,七十五而一,為方亭積。

    令方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以截多乘之,減積,餘為實。

    以多乘差,加幂,為方法。

    多加差,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上方。

    加差,即合所問(凡方亭,上下方相乘,又各自乘,并以乘高,為虛。

    命三而一,為方亭積。

    若圓亭上下徑相乘,又各自乘,并以乘高,為虛。

    又十一乘之,四十二而一,為圓亭積。

    今方、圓二積并在一處,故以四十二複乘之,即得圓虛十一,方虛十四,凡二十五,而一,得一虛之積。

    又三除虛積,為方亭實。

    乃依方亭複問法,見上下方差及高差與積求上下方高術入之,故三乘,二十五而一)。

     假令有粟二萬六千三百四十二石四鬥,欲作方窖六、圓窖四,令口小底大,方面與圓徑等,其深亦同,令深少於下方七尺,多於上方一丈四尺,盛各滿中而粟适盡(圓率、斛法并與前同)。

    問上下方、深數各多少? 答曰: 方窖上方七尺, 下方二丈八尺, 深二丈一尺, 圓窖上下徑、深與方窖同。

     術曰:以四十二乘斛法,以乘粟,三百八十四而一,為方亭積尺。

    令方差自乘,三而一,為隅陽幂。

    以多乘之,以減積,餘為實。

    以多乘差,加幂,為方法。

    又以多加差,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上方。

    加差,即合所問(今以四十二乘。

    圓虛十一者四,方虛十四者六,合一百二十八虛,除之,為一虛之積。

    得者仍三而一,為方亭實積。

    乃依方亭見差複問求之,故三乘,一百二十八除之)。

     假令有句股相乘幂七百六十五分之一,弦多于句三十六十分之九。

    問:三事各多少? 答曰: 句十四二十分之七, 股四十九五分之一, 弦五十一四分之一。

     術曰:幂自乘,倍多數而一,為實。

    半多數,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句。

    以弦多句加之,即弦。

    以句除幂,即股(句股相乘幂自乘,與句幂乘股幂積等。

    故以倍句弦差而一,得一句與半差之共乘句幂,為方。

    故半差為廉法,從,開立方除之。

    按:此術原本不全,今依句股義拟補十三字)。

     假令有句股相乘幂四千三十六五分之□,股少于弦六五分之一。

    問:弦多少?(按:此問原本缺二字,今依文補一股字,其股字上之□系所設分數,未便懸拟,今姑阙之)。

     答曰:弦一百一十四十分之七。

     術曰:幂自乘,倍少數而一,為實。

    半少,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股。

    加差,即弦。

     假令有句弦相乘幂一千三百三十七二十分之一,弦多股一、十分之一。

    問:股多少? 答曰:九十二五分之二。

     術曰:幂自乘,倍多而一,為立幂。

    又多再自乘,半之,減立幂,餘為實。

    又多數自乘,倍之,為方法。

    又置多數,五之,二而一,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股(句弦相乘幂自乘,即句幂乘弦幂之積。

    故以倍股弦差而一,得一股與半差□□□□□為方令多再自乘半之為隅□□□□□橫虛二立廉□□□□□□□□□□□倍之為從隅□□□□□□□□□□□多為上廣即二多□□□□□□□□□法故五之二而一)。

     案:此術脫簡既多,法亦煩擾,宜雲幂自乘,多數而一,所得四之,為實。

    多為廉法,從。

    立方開之,得減差,半之,即股(幂自乘,與勾幂弦幂相乘積等。

    令勾幂變為股弦并乘股弦差,故差而一,所得乃股弦并乘弦幂)。

     假令有股弦相乘幂四千七百三十九五分之三,句少于弦五十四五分之二。

    問:股多少? 答曰:六十八。

     術曰:幂自乘,倍少數而一,為立幂。

    又少數再自乘,半之,以減立幂,餘為實。

    又少數自乘,倍之,為方法。

    又置少數,五之,二而一,為廉法,從。

    開立方除之,即句。

    加差,即弦。

    弦除幂,即股。

     假令有股弦相乘幂七百二十六,句七、十分之七。

    問:股多少? 答曰:股二十六五分之二。

     術曰:幂自乘,為實。

    句自乘,為方法,從。

    開方除之,所得又開方,即股(□□□□□□□□□□□□□□數亦是股□□□□□□□□□□□□為長以股□□□□□□□□□□□□得股幂又開□□□□□□□□□□□股北分母常……) 假令有股十六二分之一,句弦相乘幂一百六十四二十五分之十四。

    問:句多少? 答曰:句八、五分之四。

     術曰:幂自乘,為實。

    股自乘,為方法,從。

    開方除之,所得又開方,即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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