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林玉露卷之二 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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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事任事 葉水心曰:「國初宰相權重,臺諫侍從,莫敢議己。

    至韓琦、範仲淹,始空賢者而爭之,天下議論相因而起,朝廷不能主令而勢始輕。

    【朝廷不能主令而勢始輕 「令」,陸鈔本無此字。

    】雖賢否邪正不同,要為以下攻上,為名節地可也,而未知為國家計也。

    然韓、範既以此取勝,及其自得用,【及其自得用 「得用」,諸本作「用事」。

    】臺諫侍從方襲其跡,朝廷每立一事,【朝廷每立一事 「立」,諸本作「有」,陸鈔本作「遇」,皆可通。

    】則是非蜂起,【是非蜂起 「蜂」,原誤作「鋒」,據陸鈔本、謝校本改。

    】譁然不安。

    昔鄭子孔為載書,諸司門子弗順,將殺之,子產止之。

    人請為之焚書,子孔不可。

    子產以為眾怒難犯,專欲難成,迄焚而後定。

    然及子產自為相,卻不知此,直雲禮義不愆,何恤人言。

    蓋韓、範之所以攻人者,卒其所以受攻而無以處此,是以雖有志而無成也。

    至如歐陽脩,先為諫官,後為侍從,尤好立論。

    士之有言者,皆依以為重,遂以成俗。

    及濮園議起,未知是非所在,而傾國之人,回戈向之。

    平日盛美,一朝隳損,善人君子,化為仇敵。

    然則歐陽氏之所以攻之者,亦其所以受攻而不自知也。

    」水心之論如此。

    餘謂國初相權之重,自藝祖鼎鐺有耳之說始。

    趙韓王定混一之謀於風雪淩厲之中,銷拔扈之謀於杯觴流行之際,真社稷臣矣。

    雷德驤何人,乃敢議之,宜藝祖之震怒也。

    乃若持盈守成之時,【持盈守成之時 「成」,原誤作「城」,據諸本改。

    】則權不可以不重,亦不可以過重。

    東坡所謂姦臣之始,以臺諫折之而有餘,及其既成,以幹戈取之而不足,則臺諫侍從之敢言,乃國勢之所恃以重也,豈反因此而勢輕哉?水心之說,乃張方平之遺論也。

    方平之論,前輩固已深闢之矣。

    範公當國不久,韓公當國時,最被司馬溫公激惱,然韓公包容聽受,無幾微見於顏面。

    常朝一不押班,王陶至便指為跋扈,而公亦無慍色。

    蓋己為侍從臺諫,則能攻宰相之失;己為宰相,則能受侍從臺諫之攻。

    此正無意無我、人己一視之道,實賢人君子之盛德,亦國家之美事也。

    豈有己則能攻人,而人則不欲其攻己哉!諺雲:「喫拳何似打拳時。

    」此言雖鄙,實為至論。

    惟歐陽公為諫官侍從時,最號敢言。

    及為執政,主濮園稱親之議,諸君子譁然起而攻之,而歐陽公乃不能受人之攻,執之愈堅,辯之愈激,此則歐公之過也。

    公自著濮議兩篇,其間有曰:「一時臺諫謂因言得罪,猶足取美名,是時聖德恭儉,舉動無差。

    兩府大臣,亦各無大過,未有事可以去者,【未有事可以去者 歐陽文忠公全集卷一二0濮議第一作「未有事可決去就者」。

    】惟濮議未定,乃曰,此好題目,所謂奇貨不可失也,於是相與力言。

    」歐公此論,卻欠反思。

    若如此,則前此己為諫官侍從時,每事爭辯,豈亦是貪美名、【貪美名 「美名」,原誤倒為「名美」,據諸本乙正。

    】求奇貨、尋好題目耶!餘嘗作濮議詩雲:「濮園議起沸烏臺,傳語歐公莫怨猜。

    須記上坡持橐日,也曾尋探好題來。

    」 告命 告命自九品而上,角軸二等,以大小別之,此其卑也。

    染牙以為經,凡五等,陞朝歷數而上也,而穗艸為尊。

    錦縹其端,凡四等,而細毬之錦配穗草。

    告身皆制綾為之。

    玳瑁軸素繪二等,而繪為尊。

    告身五綵,而又有紫絲法錦囊其外。

    其小異者,錦之紅綠耳。

    【錦之紅綠 「紅綠」,原作「紅絲」,諸本作「紅綠」。

    案,此言錦囊外表之異,當作「紅綠」為是,據改。

    】犀軸亦二等,藻繪雖同,而大小有別,三品通用也。

    絲囊如玳瑁,而錦縹又不同,【錦縹又不同 原作「縹錦」,諸本作「錦縹」。

    視上文有「錦縹其端」語,知原本蓋倒文,今乙正。

    】告身亦如之,而加以金縷,此人臣一品之極也。

    宮掖之嚴,帝姬之親,大略七等。

    鐫犀為軸,【鐫犀為軸 視下句「琱玉以為龍」,似「鐫犀」下或脫一「以」字。

    】琱玉以為龍,告身五綵絲囊,縹首純紅,而繪如琱玉者最高,以近君也。

    犀軸絲囊為最高,而繪皆雲鳳者次之。

    玳軸者又次之。

    繪事如玳瑁,而告紙損其三者又次之。

    【告紙損其三者 「損」,謝校本作「如」。

    】自此而下,三等皆紫絲法錦,雖有差次,始寖卑矣。

    宰相親王贈封,視紫絲高者。

    執政贈封,視次者。

    其上四等,明有尊,不敢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