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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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熙河将佐範育、種誼等,複違背前約,侵築堡寨,屢以緻寇。
予自為谏官,及任中憲,随事獻言,或蒙施行,或不納用,今不複載。
事具《奏議》。
五年,備位政府。
明年六月,熙州奏:西人十萬騎壓通遠軍境上,挑掘所争崖巉,殺人三日而退。
仍乞因其退軍未能複出之際,移近裡堡寨于界上修築,乘利而往,不須複守誠信。
諸公會議都堂,予問之呂微仲曰:「相公須先定議:方今是欲用兵,是不欲用兵?然後議此事。
」微仲曰:「如合用兵,亦不得不用。
」予曰:「凡欲用兵,先論道理曲直;我若小有不直,則兵決不當用,頃朝廷與西人商議地界,欲用慶曆舊例,以漢蕃見住處當中為界,此理最為簡直,西人不從,朝廷亦便不報。
蓋朝廷從來失在先易後難,此則失易之也。
後來既許用綏洲例,以二十裡為界,十裡為堡鋪,十裡為草地,要約才定,朝廷又要兩寨中間侵系蕃地一抹取直,西人黾俛是從。
要約未定,朝廷又要蕃界更留草地十裡,通前三十裡,西人亦又相許。
凡此皆後難之實也。
後來朝廷又欲于定西域與隴諾堡相望一抹取直,所侵西人地百數十裡,此則不直,緻寇之大者也。
且元約:于非所賜城寨依綏州例立界,仍言非所賜城寨系延州寨門、義合、石州吳堡、蘭州諸城寨,通遠軍、定西城即不言,秦州隴諾堡系祖宗舊疆,豈得名為非所賜城寨耶?以此之故,今執政太半知其不直,而況于西人乎?今雖欲不顧曲直,一面用兵,不知二聖肯未?從來大言斷送朝廷用兵,不過範育、姚雄狂生一二人耳。
今西人壓境,姚雄引兵于榆木坌中,藏避不出;王文郁引三萬于通遠軍,閉城三日。
雖強弱衆寡不敵,然亦足見此輩非如古人能以少擊衆,可恃以制敵者也。
而朝廷信其妄言,輕結邊釁,難矣!」劉莘老曰:「持不用兵之說雖美,然事有須用兵者,亦不可固執。
」予曰:「相公必欲用兵,須道理十分全,敵人橫來相尋,勢不得已,然後可也。
今吾不直如此,萬一兵起之後,兵連禍結,殺人費财,三五年不得休,奈何?」諸公乃許不行熙河之計。
然予欲诘其妄作,終不肯,明日面奏之。
轍曰:「西人引兵十萬壓熙河境上,并不他處作過,專于所争處殺人,掘崖巉,其意可見,非西人之罪,皆朝廷指揮不直之故。
」微仲曰:「朝廷指揮亦不至大段不直。
」轍曰:「熙河帥臣輙敢生事,奏乞不守誠信,乘西人抽兵之際,移築堡寨。
臣以為方今堡寨雖或可築,不知秋深馬肥,西人能複引大兵來争此否?如此,兵連禍結,必從此始。
」諸人皆曰:「今來朝廷已是不許。
」轍曰:「幸而朝廷知其非而不許。
若不加诘責,帥臣必自以為是,生事不已,或複再有陳乞。
」諸人曰:「竢其再乞,诘責未晚。
」太皇太後曰:「亦聞多緣引惹緻寇,且與約束。
」轍曰:「領聖旨,于今來文字添入約束語行下。
」然諸人猶曲加保庇,但添「顯屬生事」一句而已。
然蘭州六月已遣人深入西界,以遠探為名,殺十餘人。
予曰:「邊臣貪功生事,不足示威,但足以敗壞疆議,理須戒約。
」不聽。
七月,又以河灘打草,遣兵防護為名,殺六七人,生擒九人。
微仲覺其不便,欲送還生口。
予力贊之,乃具奏其事。
轍曰:「邊臣貪冒小勝,不顧朝廷大計,極害事。
今送還九人,甚善,然邊臣須當戒敕。
」微仲曰:「近日延安将李儀等深入陷沒,已責降一行人,足以為戒。
」轍曰:「李儀深入,以敗事被責;蘭州深入,得功。
若不戒敕,将謂朝廷責其敗事而喜其得功也。
」太皇太後曰:「然,便與戒敕。
」乃行下。
然七年,西人竟大入河東。
朝廷乃議絕歲賜,禁和市,使沿邊諸路為淺攻之計,仍令熙河進築遠城,西人不能争。
未幾,複大入環慶。
朝廷複議令熙河進築汝遮,衆議皆允,獨中書侍郎範子功立異議。
诘之,無說。
予度其意,趙卨昔在延安議疆事,欲以綏州二十裡為例,熙河指其不便,議久不決而卨死,子功與趙卨姻家,故為此議。
一日,宰相既入尚書省,予與子功、韓師樸、劉仲馮分廳行,且告之曰:「公才地界之議,欲依綏洲,于延安則可,他路遠者,或至七八十裡,?以二十裡可乎?雖然,此非特公才之失,朝廷亦自不審耳。
方今共論國事,親舊得失,不宜置胸中也。
」韓、劉撫掌稱善,子功悻然不可。
會西人乞和,議遂不成。
既而蘇子容以事罷相,子功以同省待罪,因遂其請,似以汝遮故也。
予自為谏官,及任中憲,随事獻言,或蒙施行,或不納用,今不複載。
事具《奏議》。
五年,備位政府。
明年六月,熙州奏:西人十萬騎壓通遠軍境上,挑掘所争崖巉,殺人三日而退。
仍乞因其退軍未能複出之際,移近裡堡寨于界上修築,乘利而往,不須複守誠信。
諸公會議都堂,予問之呂微仲曰:「相公須先定議:方今是欲用兵,是不欲用兵?然後議此事。
」微仲曰:「如合用兵,亦不得不用。
」予曰:「凡欲用兵,先論道理曲直;我若小有不直,則兵決不當用,頃朝廷與西人商議地界,欲用慶曆舊例,以漢蕃見住處當中為界,此理最為簡直,西人不從,朝廷亦便不報。
蓋朝廷從來失在先易後難,此則失易之也。
後來既許用綏洲例,以二十裡為界,十裡為堡鋪,十裡為草地,要約才定,朝廷又要兩寨中間侵系蕃地一抹取直,西人黾俛是從。
要約未定,朝廷又要蕃界更留草地十裡,通前三十裡,西人亦又相許。
凡此皆後難之實也。
後來朝廷又欲于定西域與隴諾堡相望一抹取直,所侵西人地百數十裡,此則不直,緻寇之大者也。
且元約:于非所賜城寨依綏州例立界,仍言非所賜城寨系延州寨門、義合、石州吳堡、蘭州諸城寨,通遠軍、定西城即不言,秦州隴諾堡系祖宗舊疆,豈得名為非所賜城寨耶?以此之故,今執政太半知其不直,而況于西人乎?今雖欲不顧曲直,一面用兵,不知二聖肯未?從來大言斷送朝廷用兵,不過範育、姚雄狂生一二人耳。
今西人壓境,姚雄引兵于榆木坌中,藏避不出;王文郁引三萬于通遠軍,閉城三日。
雖強弱衆寡不敵,然亦足見此輩非如古人能以少擊衆,可恃以制敵者也。
而朝廷信其妄言,輕結邊釁,難矣!」劉莘老曰:「持不用兵之說雖美,然事有須用兵者,亦不可固執。
」予曰:「相公必欲用兵,須道理十分全,敵人橫來相尋,勢不得已,然後可也。
今吾不直如此,萬一兵起之後,兵連禍結,殺人費财,三五年不得休,奈何?」諸公乃許不行熙河之計。
然予欲诘其妄作,終不肯,明日面奏之。
轍曰:「西人引兵十萬壓熙河境上,并不他處作過,專于所争處殺人,掘崖巉,其意可見,非西人之罪,皆朝廷指揮不直之故。
」微仲曰:「朝廷指揮亦不至大段不直。
」轍曰:「熙河帥臣輙敢生事,奏乞不守誠信,乘西人抽兵之際,移築堡寨。
臣以為方今堡寨雖或可築,不知秋深馬肥,西人能複引大兵來争此否?如此,兵連禍結,必從此始。
」諸人皆曰:「今來朝廷已是不許。
」轍曰:「幸而朝廷知其非而不許。
若不加诘責,帥臣必自以為是,生事不已,或複再有陳乞。
」諸人曰:「竢其再乞,诘責未晚。
」太皇太後曰:「亦聞多緣引惹緻寇,且與約束。
」轍曰:「領聖旨,于今來文字添入約束語行下。
」然諸人猶曲加保庇,但添「顯屬生事」一句而已。
然蘭州六月已遣人深入西界,以遠探為名,殺十餘人。
予曰:「邊臣貪功生事,不足示威,但足以敗壞疆議,理須戒約。
」不聽。
七月,又以河灘打草,遣兵防護為名,殺六七人,生擒九人。
微仲覺其不便,欲送還生口。
予力贊之,乃具奏其事。
轍曰:「邊臣貪冒小勝,不顧朝廷大計,極害事。
今送還九人,甚善,然邊臣須當戒敕。
」微仲曰:「近日延安将李儀等深入陷沒,已責降一行人,足以為戒。
」轍曰:「李儀深入,以敗事被責;蘭州深入,得功。
若不戒敕,将謂朝廷責其敗事而喜其得功也。
」太皇太後曰:「然,便與戒敕。
」乃行下。
然七年,西人竟大入河東。
朝廷乃議絕歲賜,禁和市,使沿邊諸路為淺攻之計,仍令熙河進築遠城,西人不能争。
未幾,複大入環慶。
朝廷複議令熙河進築汝遮,衆議皆允,獨中書侍郎範子功立異議。
诘之,無說。
予度其意,趙卨昔在延安議疆事,欲以綏州二十裡為例,熙河指其不便,議久不決而卨死,子功與趙卨姻家,故為此議。
一日,宰相既入尚書省,予與子功、韓師樸、劉仲馮分廳行,且告之曰:「公才地界之議,欲依綏洲,于延安則可,他路遠者,或至七八十裡,?以二十裡可乎?雖然,此非特公才之失,朝廷亦自不審耳。
方今共論國事,親舊得失,不宜置胸中也。
」韓、劉撫掌稱善,子功悻然不可。
會西人乞和,議遂不成。
既而蘇子容以事罷相,子功以同省待罪,因遂其請,似以汝遮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