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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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地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也,而亦不盡地。
田間之塗九軌,有餘道矣。
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作法水矣。
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世計有餘。
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襲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
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南之水利亦塞。
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人。
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
夫欲行井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鬥斛丈尺古帝王之于權量,其于天下,則五歲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
其于國中,則每歲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鬥甬,正權概”是也。
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
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鬥為一鬥者,一哄之市,兩鬥并行。
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
此之謂工不信度者也。
夫法不一則民巧生。
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
《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簡核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
河南尹張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
而《隋書》趙為冀州刺史,為銅鬥鐵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
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
傥亦可行于今日者乎?○地畝大小以近郭為上地,遠之為中地、下地。
平面自金、元之末,城邑丘,人民稀少。
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
故重輕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自古以來未之有改也。
由國初有奉旨開墾,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堿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作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
有司恐畝數增多,取駭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元額之數。
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征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
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八畝以上折一畝。
既因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縣之元額,以敷一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人一時之權宜爾。
”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懷慶地獨小,糧獨重。
開封三十四州縣,而劄地獨小,糧獨重。
蓋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于他郡邑。
天下初定,日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詳,而中原之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科之也。
唐時陸贽有言:“創制之始,不務齊平。
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
計奏一定,有加無除。
”此則緻敝之端,古今一轍。
而井地不均,賦稅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
故《東昌府志》言:“三州十五縣,步尺參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狹其間。
”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均而後可久,除沙茅之地别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準尺,以尺準步,以步準畝,以畝準賦,仿江南魚鱗冊式而編次之。
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去,而括其見存者,均攤于諸州縣之間,一切糧稅、馬草、驿傳、均徭、裡甲之類,率例視之以差。
數百裡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貫矣。
”則知均丈之議,前人已嘗著之,而今可通于天下者也。
《宋名》言:“宋時田制不立,川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冒僞,未嘗考按。
”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
凡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荒。
魯山阖縣盡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辄加威刑。
公田既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
”是則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獨金、元之季矣。
○州縣界域自古以來,畫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
乃今則州縣所屬鄉村,有去治三四百裡者,有城門之外為鄰屬者,則幅員不可不更也。
下邽在渭北而并于渭南,美原在北山而并于富平,若此之類,俱宜複設。
而大名縣距府七裡,可以省入元城,則大小不可不均也。
管轄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宮、威縣之間,有新河縣。
地;清河、威縣之間,有冠縣。
地;郓城、範縣之間,有鄒縣,地;清州之益都等縣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遷縣有開封之祥符縣地;大同之靈丘、廣昌二縣中間有順天之宛平縣地。
或距縣一二百裡,或隔三四州裡,薮奸誨逋,恒必由之。
而甚則有如沈丘之縣署,地糧乃隸于汝陽者,則錯互不可不正也。
衛所之屯,有在三四百裡之外,與民地相錯,浸久而迷其版籍,則軍民不可不清也。
水濱之地消長不常,如蒲州之西門外三裡,即以補朝邑之坍,使陝西之人越河而佃,至于争鬥殺傷,則事變不可不通也。
《周禮·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無有華離之地。
”有王者作,謂宜遣使分按郡邑,圖寫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經界,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庶乎獄訟衰而風俗淳矣。
○後魏田制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
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貢九谷;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餘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以畜事,貢鳥獸;任嫔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乃令有司課畿内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以耕種,而為之芸田償之。
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七畝,大略以是為率。
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
禁飲酒遊戲者。
”于是墾田大增。
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
爰暨季葉,斯道陵替。
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緻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财。
或争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馑以棄業。
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
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
依法課莳榆棗,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是有口分、世業之
田間之塗九軌,有餘道矣。
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作法水矣。
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世計有餘。
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襲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
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南之水利亦塞。
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人。
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
夫欲行井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鬥斛丈尺古帝王之于權量,其于天下,則五歲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
其于國中,則每歲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鬥甬,正權概”是也。
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
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鬥為一鬥者,一哄之市,兩鬥并行。
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
此之謂工不信度者也。
夫法不一則民巧生。
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
《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簡核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
河南尹張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
而《隋書》趙為冀州刺史,為銅鬥鐵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
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
傥亦可行于今日者乎?○地畝大小以近郭為上地,遠之為中地、下地。
平面自金、元之末,城邑丘,人民稀少。
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
故重輕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自古以來未之有改也。
由國初有奉旨開墾,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堿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作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
有司恐畝數增多,取駭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元額之數。
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征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
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八畝以上折一畝。
既因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縣之元額,以敷一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人一時之權宜爾。
”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懷慶地獨小,糧獨重。
開封三十四州縣,而劄地獨小,糧獨重。
蓋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于他郡邑。
天下初定,日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詳,而中原之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科之也。
唐時陸贽有言:“創制之始,不務齊平。
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
計奏一定,有加無除。
”此則緻敝之端,古今一轍。
而井地不均,賦稅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
故《東昌府志》言:“三州十五縣,步尺參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狹其間。
”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均而後可久,除沙茅之地别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準尺,以尺準步,以步準畝,以畝準賦,仿江南魚鱗冊式而編次之。
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去,而括其見存者,均攤于諸州縣之間,一切糧稅、馬草、驿傳、均徭、裡甲之類,率例視之以差。
數百裡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貫矣。
”則知均丈之議,前人已嘗著之,而今可通于天下者也。
《宋名》言:“宋時田制不立,川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冒僞,未嘗考按。
”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
凡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荒。
魯山阖縣盡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辄加威刑。
公田既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
”是則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獨金、元之季矣。
○州縣界域自古以來,畫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
乃今則州縣所屬鄉村,有去治三四百裡者,有城門之外為鄰屬者,則幅員不可不更也。
下邽在渭北而并于渭南,美原在北山而并于富平,若此之類,俱宜複設。
而大名縣距府七裡,可以省入元城,則大小不可不均也。
管轄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宮、威縣之間,有新河縣。
地;清河、威縣之間,有冠縣。
地;郓城、範縣之間,有鄒縣,地;清州之益都等縣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遷縣有開封之祥符縣地;大同之靈丘、廣昌二縣中間有順天之宛平縣地。
或距縣一二百裡,或隔三四州裡,薮奸誨逋,恒必由之。
而甚則有如沈丘之縣署,地糧乃隸于汝陽者,則錯互不可不正也。
衛所之屯,有在三四百裡之外,與民地相錯,浸久而迷其版籍,則軍民不可不清也。
水濱之地消長不常,如蒲州之西門外三裡,即以補朝邑之坍,使陝西之人越河而佃,至于争鬥殺傷,則事變不可不通也。
《周禮·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無有華離之地。
”有王者作,謂宜遣使分按郡邑,圖寫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經界,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庶乎獄訟衰而風俗淳矣。
○後魏田制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
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貢九谷;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餘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以畜事,貢鳥獸;任嫔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乃令有司課畿内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以耕種,而為之芸田償之。
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七畝,大略以是為率。
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
禁飲酒遊戲者。
”于是墾田大增。
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
爰暨季葉,斯道陵替。
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緻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财。
或争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馑以棄業。
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
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
依法課莳榆棗,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是有口分、世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