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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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唐時猶沿之。

    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創百世之規,其亦運之掌上也已。

    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以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變之後,豈非知言之士哉。

     ○開墾荒地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

    洪武中,诏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

    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并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

    若不起科,争競之塗終難杜塞。

    今後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絕争競之端,抑且少助倉禀之積。

    ”從之。

    戶科都給事中成章等劾鳳等不守祖制,不恤民怨,帝不聽。

    然自古無永不起科之地。

    國初但以招徕墾民,立法之過,反以啟後日之争端,而彼此告讦,投獻王府、勳戚及西天佛子,無怪乎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也。

     ○蘇松二府田賦之重丘浚《大學衍義補》曰:“韓愈謂賦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

    以今觀之,浙東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五府又居兩漸十九也。

    考洪武中,天下夏稅秋糧以石計者,總二千九百四十三萬餘,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餘,蘇州府二百八十九千餘,松江府一百二十萬九千餘,常州府五十五萬二千餘。

    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為重,其糧額比天下為多。

    今國家都燕,歲漕江南米四百餘萬石,以實京師。

    而此五府者,幾居江西、湖廣、南直隸之半。

    臣竊以蘇州一府計之,以準其餘。

    蘇州一府七縣,其墾田九萬六千五百六頃,居天下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餘頃田數之中;而出二百八十萬九千石稅糧,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餘萬石歲額之内。

    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 杜宗桓《上巡撫侍郎周忱書》曰:“五季錢氏稅兩浙之田,每畝三鬥。

    宋時均兩浙田,每畝一鬥。

    元入中國,定天下田稅,上田每畝稅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稅亦不過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

    于是天下之民鹹得其所,獨蘇、松二府之民則因賦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

    今之糧重去處,每裡有逃去一半上下者。

    請言其故。

    國初籍沒土豪田租,有因為張氏義兵而籍沒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沒者。

    有司不體聖心,将沒入田地,一依租額起糧,每畝四五鬥,七八鬥,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

    何也?田未沒入之時,小民于土豪處還租,朝往暮回而已。

    後變私租為官糧,乃于各倉送納,運涉江湖,動經歲月,有二三石納一石者,有四五石納一石者,有遇風波盜賊者,以緻累年拖欠不足。

    愚按宋華亭一縣,即公江一府。

    當紹熙時,秋苗止十一萬二千三百餘石;景定中,賈似道買民田以為公田,益糧一十五萬八千二百餘石。

    宋末,官民田地稅糧共四十二萬二千八百餘石,量加圓斛。

    元初田稅比宋尤輕,然至大德間,沒入朱清、張田後,至元間又沒入朱國珍、管明等田,一府稅糧至有八十萬石。

    迨至季年,張士誠又并諸撥屬财賦府,與夫營圍、沙職、僧道、站役等田。

    至洪武以來,一府稅糧共一百二十餘萬石,租既太重,民不能堪。

    于是皇上憐民重困,屢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糧額遞減三分、二分外,松江一府稅糧尚不下一百二萬九千餘石。

    愚曆觀往古,自有田稅以來,未有若是之重者也。

    以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稅不足,則賣兒鬻女;又不足,然後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蕪,錢糧年年拖欠。

    向蒙恩赦,自永樂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間所免稅糧不下數百萬石。

    永樂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複七年,拖欠折收輕赍亦不下數百萬石。

    折收之後,兩奉诏書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糧草鹽糧、屯種子粒、稅絲門攤課鈔,悉皆停征。

    前後一十八年間,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

    由此觀之,徒有重稅之名,殊無征稅之實。

    願閣下轉達皇上,稽古稅法,斟酌取舍,以宜于今者而稅之,輕其重額,使民如期輸納。

    此則國家有輕稅之名,又有征稅之實矣。

    ” 今按《宣廟實錄》:洪熙元年閏七月,廣西右布政使周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

    還言:“蘇州等處人民多有逃亡者,詢之耆老,皆雲由官府弊政困民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

    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分而取八也。

    撥賜公侯、驸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

    乞命所司,将沒官之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照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鬥。

    則田地無抛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

    ”下部議。

    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诏各處舊額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既重,農民弗勝。

    自今年為始,每田一畝,舊額納糧自一鬥至四鬥者,各減十分之二;自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永為定例。

    六年三月,巡撫侍郎周忱言:“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舊有官田,稅糧二萬七千九百餘石,俱是古額。

    科糧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征收易完。

    ”上命行在戶部會官議,劾忱變亂成法,沽名要譽,請罪之。

    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诏但系官田地稅糧,不分古額、近額,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诏書減免,不許故違。

    辛酉,上退朝,禦左順門,謂尚書胡氵熒曰:’朕昨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诏減什之三,以蘇民力。

    嘗聞外間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準。

    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诏書為辭’之語。

    若然,則是廢格诏令,壅遏恩澤,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減租之令務在必行。

    《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甯。

    ’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與足?’卿等皆士人,豈不知此?朕昨有詩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

    ”氵熒等皆頓首謝。

    其詩曰:“官租頗繁重,在昔蓋有因。

    而此服田者,本皆貧下民。

    耕作既勞,輸納亦苦辛。

    遂令衣食微,曷以贍其身?殷念恻予懷,故迹安得循?下诏減什三,行之四方均。

    先王視萬姓,有右父子親。

    茲惟重邦本,豈曰矜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