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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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宋葉适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這智慮自不能出于繩約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

    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辄搖手而不敢為。

    夫以漢這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于文墨吏,而況于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于庸懦也。

    ” 使枚乘、相如而習今日之經義,則必不能發其文章;使管仲、孫武而讀今日之科條,則必不能運其權略。

    故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

    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傑,而失之者常十七矣。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

    萬曆以後,法令存則教化亡,于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

    其君子工于絕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善于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

    誠有如《墨子》所雲:“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财則不均。

    ”《呂氏春秋》所雲:“處官則荒亂,臨财則貪得,列近則持谏,将衆則罷怯。

    ”又如劉蕡所雲:“謀不足以剪除奸兇,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闾裡”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

     《實錄》言:“宣德五年八月丙戌,上罷朝,禦文華殿,學士楊溥等侍。

    上問:‘庶官之選,何術而可以盡得其人。

    ’溥對曰:‘嚴薦舉,精考課,何患不得?’;上曰:‘近代有罪舉主之法,夫以一言之薦而欲保其終身,不亦難乎”朕以為教養有道,人材自出。

    漢董仲舒言:素不養士,而欲求賢,猶不琢玉而求文采。

    此知本之論也。

    徒循三載考績之文,而不行三物教民之典,雖堯舜,亦不能以成允厘之治矣。

    ’” ○保舉《宋史》:“元初,司馬光為相,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于此,而短于彼,雖臯、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故孔門以四科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随器授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

    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葉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學士至待制,每歲須于十科内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

    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随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

    内外官阙,取嘗試有效者随科授職。

    所賜诰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謬舉之罪。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毀譽,則情僞萬端。

    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

    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 明主勞于求賢,而逸于任人。

    《韓非子》雲:“王登為中牟令,言中牟士中章胥已。

    襄主曰:‘子見之,我将以為中大夫。

    ’其相室曰:‘中大夫,晉重列也,今無功而受,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登既耳而目之矣。

    登之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終無已也。

    ’”此執要之論也。

    善乎!子夏之告樊遲也,曰:“舜有天下,選于衆;舉臯陶不仁者遠矣。

    湯有天下,選于衆;舉伊尹,不仁者遠矣。

    ” 《唐書》:崔甫為相,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日除十數人。

    未逾年,除吏幾八百員,多稱允當。

    帝嘗謂曰:“人言卿拟官多親舊,何邪?”對曰:“陛下令臣進拟庶官,夫進拟者必悉其才行,若素不知聞,何由得其實?”帝以為然。

    以德宗之猜忌而猶能聽之,愈乎近代之人主也。

     正統三年十一月乙未,行在能政司左通政陳恭言:“古者擇任庶官,悉由選部,是以職任專而事體頃者令朝臣各薦所知,恐開私谒之門,而長奔競之風,乞令杜絕,一歸铨部。

    ”事下,行在吏部尚書郭等覆奏曰:“往時朝廷慮典铨者未盡知人,故敕廷臣各舉所知,其法良矣。

    脫有徇私,邦憲昭然,誰肯同蹈?今恭聽流言而尼良法,未見其當也。

    ”乞令仍舊,從之。

     ○關防《隋書·酷吏傳》:“厍狄士文為貝州刺史,凡有出入,皆封署其門,僮仆無敢出外。

    ”此今日居官通例,而史以為異事,豈非當日法制雖嚴,而關防未若今之密乎”末世人習澆訛,防閑日甚,少不禁饬,則奸宄之待投間抵隙,無所不至。

    長吏到官,以關防為第一義。

    然愚以為但無至公之心以禦之爾。

    《世說》:“晉文王親愛阮嗣宗,阮從容言:‘嘗遊東平,樂其土風,願得為東平太守。

    ’文王從其意。

    阮騎驢徑到郡,至則壞府舍諸壁障,使内外相望,然後教令,一郡清肅。

    十餘日,複騎驢去。

    ”唐姚合為武功尉,其《縣居詩》曰:“朝朝門不閉,長似在山時。

    ”在曠達之士猶且為之,而況于大賢也” 《大唐新語》:“姜晦為吏部侍郎,性聰悟,識理體。

    舊制:吏曹舍宇悉布棘,以防令史與選人交通。

    及晦領選事,盡除之。

    大開铨門,示無所禁。

    有私引置者,晦辄知之,召問,莫不首伏。

    初,朝廷以晦改革前規,鹹以為不可。

    竟铨綜得所,賄賂不行,舉朝歎服。

    ”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壬申,上謂刑部尚書唐铎、工部侍郎秦逵、都察院左都禦史詹徽等曰:‘朕初于文籍設關防印記者,本以絕欺蔽,防奸僞,特一時權宜爾。

    果正人君子,焉用是為?自今六科有關防印記俱銷之,仍移文諸司,使知朕意。

    ’” ○封駁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

    齊景公燕賞于國内,萬鐘者三,千鐘者五。

    令三出,而職計莫之從。

    公怒,令免職計。

    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

    此《畜君》之詩所為作也。

    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诏書。

    後漢鐘離意為尚書仆射,數封還诏書。

    自是封駁之事多見于史,而未以為專職也。

    唐制:凡诏敕皆經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

    而給事中有駁正違失之掌,著于《六典》。

    如袁高、崔植、韋弘景、狄兼、鄭肅、韓、韋溫、鄭公輿之輩,并以封還敕書,垂名史傳。

    亦有召對慰谕,如德宗之于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于薛存誠者。

    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敕有不可者,即于黃紙後批之。

    吏請别連白紙,藩曰:“别以白紙,是文狀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将軍李燧為嶺南節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仿封還制書。

    上方奏樂,不暇别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

    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并見。

    五代廢弛,宋太宗淳化四年六月戊寅,始複給事中封駁。

    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駁之名,而诏書一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

    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

    六部之官無敢抗科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萬曆之時,九重淵默;泰昌以後,國論紛纭,而維持禁止往往賴抄參這力,今人所不知矣。

     《元城語錄》曰:“王安石薦李定時,陳襄彈之,未行。

    已擢監察禦史裡行,宋次道封還詞頭,辭職,罷之。

    次直呂大臨,再封還之。

    最後付蘇子容,又封還之。

    更奏,複下,至于七八。

    子容與大臨俱落職奉朝請,名譽赫然。

    此乃祖宗德澤。

    百餘年養成風俗,與齊太史見殺三人,而執筆如初者何異?” ○部刺史漢武帝遺刺史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

    以六條問事: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衆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倍公向私,旁谄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怙倚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又令歲終得乘傳奏事。

    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維之意也。

    本自秦時遣禦史出監諸郡。

    《史記》言秦始皇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蓋罷侯置守之初而已設此制矣。

    成帝末,翟方進、何武乃言:“《春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卑臨尊。

    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

    請罷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而朱博以漢家故事,置部刺史,秩卑而賞厚,鹹勸功樂進。

    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

    九卿缺以高第補,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

    恐功效陵夷,軒軌不勝。

    ”于是罷州牧,複置刺史。

    劉昭之論,以為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六百,未生陵犯之釁。

    成帝改牧,其萌始大。

    合二者之言觀之,則州牧之設,中材僅循資自全,強者至專權裂土。

    然後知刺史六條為百代不易之良法。

    而今之監察禦史巡按地方,為得古人之意矣。

    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

    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監臨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則情親而弊生,望輕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漢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見于二三百年者也。

    若夫倚勢作威,受赇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稱職耳,不以守令之貪殘而廢郡縣,豈以巡方之濁亂而停腳史乎?至于秩止七品,與漢六百石制同。

    《王制》:“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于方伯之國,國三人。

    ”金華應氏曰:“方伯者,天子所任以總乎外者也,又有監以臨之,蓋方伯權重則易專,大夫位卑則不敢肆。

    此大小相維,内外相統之微意也,何病其輕重不相準乎?夫不達前人立法之意,而輕議而邑志載之。

    變更,未有不召亂而生事者。

    吾于成、哀之際,見漢治之無具矣。

    ” 唐自太宗貞觀二十年,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帝親自臨決,牧守已下以賢能進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其流罪已下及免黜者數百人。

    已後頻遣使者,或名按察,或名巡撫。

    至玄宗天寶五載正月,命禮部尚書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風俗及黜陟官吏,此則巡按之名所由始也。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二月辛亥,置十道采訪處置使。

    诏曰:“言念蒼生,心必遍于天下;自古良牧,福猶潤于京師。

    所以曆選列城,聿求連率;豈徒刺察,将委輯甯。

    朝散大夫檢校禦史中丞,關内宣論赈給使上柱國盧絢等,任寄已深,聲實兼茂。

    鹹貫通于理道,益純固于公心。

    或華發不衰,或白圭無玷。

    可以軌儀郡國,康濟黎元。

    間歲已來,數州失稔,頗緻流冗,能勿轸懷?而吏或不畏不仁,不安不便。

    誠須矯過,必在任賢。

    庶蠲疾苦之源,以協大中之義。

    若令行一道,利乃萬人。

    朕所設官,以俟能者。

    ” 于文定《筆麝》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