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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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風憲之制,在内諸司有不法者,監察禦史劾之;在外諸司有不法者,行台禦史劾之,即今在内道長、在外按台之法也。

    惟所謂行台禦史者,竟屬行台,歲以八月出巡,四月還治,乃長官差遣,非由朝命,其體輕矣。

    本朝禦史總屬内台,奉命出按,一歲而更,與漢遣刺史法同,唐宋以來皆不及也。

    ” 《金史·宗雄傳》:“自熙宗時,遣使廉問吏治得失。

    世宗即位,凡數歲,辄一遣黜陟之。

    故大定之間,郡縣吏皆奉法,百姓滋殖,号為小康。

    章宗即位,置九路提刑使。

    ” ○六條之外不察漢時,部刺史之職不過以六條察郡國而已,不當與守令事。

    故朱博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绶各自詣郡。

    ”鮑宣為豫州牧,以聽訟所察過诏條被劾。

    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

    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

    ”《翟方進傳》言:“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辄舉。

    ”自刺史之職下侵,而守令始不可為,天下之事猶治絲而棼之矣。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谕按治江西監察禦史花綸等,自今惟官吏貪墨鬻法及事重者如律逮問,其細事毋得苛求。

    ” ○隋以後刺史秦置禦史以監諸郡。

    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十三州刺史,各一人。

    魏晉以下,為刺史持節都督。

    隋文帝開皇三年,罷郡,以州統縣,自是刺史之名存而職廢。

    後雖有刺史,皆太守之互名,非舊刺史之職,理一郡而已。

    由此言之,漢之刺史猶今之巡按禦史,魏晉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隋以後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直隸知州也。

     宋真宗鹹平四年,左司谏知制诰楊億疏言:“昔自秦開郡置守。

    漢以天下為十三郡,命刺史以領之。

    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

    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

    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

    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

    臣欲乞諸州并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俸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

    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

    昔太平興國初,诏廢支郡,出于一時。

    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置使,唐制可尋。

    至若号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于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裡,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衆目張,振領而群毛理。

    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

    臣欲乞複置支郡,隸于大府,量地裡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

    又睹唐制,内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閣庶仆親事帳内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于家。

    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

    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并減其半,自餘别給一切權停。

    今郡官于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于半奉三分之内其二以他物給之,鬻于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糊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雲。

    昔漢宣帝下诏雲:‘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

    ’遂加吏奉,著于策書。

    竊見今之結發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緻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

    若乃左右仆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

    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并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

    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于舊費。

    ”觀此,則今代所循大抵皆宋之餘弊矣。

     ○知縣知縣者,非縣令,而使之知縣中這事。

    杜氏《通典》所謂“檢校、試攝、判知之官”是也。

    唐姚合為武功尉,作詩曰:“今朝知縣印,夢裡百憂生。

    ”唐人亦謂之“知印”,其名始于貞元已後。

    其初尚帶一“權”字。

    《白居易集》有《裴克諒權知華陰縣令制》曰:“華陰令卒,非選補時。

    調租勉農,政不可缺。

    前鎮國軍判官大理評事裴克諒,久佐本府,頗有勤績。

    屬邑利病,爾必周知。

    宜假銅墨,試其才理,待有所立,方議正名。

    ”是權知者,不正之名也。

    至于普設知縣,則起自宋初。

    《本朝事實》雲:“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之龌龊無能,以至昏老不任驅策者,始注縣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

    誅求刻剝,猥迹萬狀。

    至優诨之言,多以令長為笑。

    ” 建隆三年,始以朝官為知縣。

    其間複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宋史》言:“宋初,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曆建隆四年,诏選朝士,分治劇邑。

    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禦史王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

    ”又曰:“初州郡多阙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诏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

    自此以後,遂罷令而設知縣,沿其名至今。

    ” 《雲麓漫鈔》曰:“唐制,縣令阙,佐官攝令,曰知縣事。

    李翺任工部,志文雲‘攝富平尉知縣事’是也。

    今差京官曰知縣,差選人曰令,與唐異矣。

    ”宋時結銜,曰以某官知某府事,以某官知某州事,以某官知某縣事。

    以其本非此府、此州、此縣之正官,而任其事,故雲然。

    今則直雲某府知府、某州知州、某縣知縣,文複而義舛矣。

     北齊宰縣,多用厮濫。

    至于士流,恥居百裡。

    五代選令,必皆鄙猥之人。

    自古以來,以社稷民人寄之庸瑣者,有此二敗。

    以今準古,得無同之。

     ○知州宋葉适言:“五代之患,專在藩鎮。

    藝祖思靖天下,以為不削節度,則其禍不息。

    于是姑置通判,以監統刺史而分其柄。

    命文臣權知州事,使名若不正、任若不久者,以輕其權。

    監當知榷稅,都監總兵戎,而太守者塊然徒管空誠,受詞訴而已。

    諸鎮皆束手請命,歸老宿衛,昔日節度之害盡去。

    而四方萬裡之遠奉尊京城,文符朝下,期會夕報,伸縮緩急,皆在朝廷矣。

    ”是宋初本有刺史,而别設知州以代其權。

    後則罷刺史而專用知州,以權設之名為經常之任矣。

     《新唐書》:“元和初,李吉甫為相。

    病方鎮強恣,為帝從容言,使屬郡刺史得自為政,則風化可成。

    帝然之,出郎吏十餘人為刺史。

    ”宋祖之以京官臨制州縣,蓋趙公開其端矣。

     ○知府唐制,京郡乃稱府。

    至宋,則潛藩之地皆升為府。

    宋初太宗、真宗皆嘗為開封府尹,後無繼者,乃設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

    崇甯三年,蔡京乞罷權知府,置牧、尹各一員。

    牧以皇子領,尹以文臣充。

    是權知府者,所以避京尹之名也。

    今則直命之為知府,非也。

     ○守令所謂天子者,執天下之大權者也。

    其執大權,奈何以天下之權寄之天下之人,而權乃歸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于百裡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權,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權乃益尊。

    後世有不善治者出焉,盡天下一切之權而收之在上,而萬幾之廣,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權乃移于法,于是多為之法以禁防之。

    雖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賢智之臣亦無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與兢兢奉法,以求無過而已。

    于是天子之權不寄之人臣,而寄之吏胥,是故天下之尤急者,守令親民之官。

    而今日之尤無權者莫過于守令,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若不聞于上,安望其緻太平而延國命乎!《書》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堕哉。

    ”蓋至于守令日輕,而胥吏日重,則天子之權已奪,而國非其國矣,尚何政令之可言耶!削考功之繁科,循久任之成效,必得其人,而與之以權,庶乎守令賢而民事理,此今日之急務也。

    ◎元吳淵穎《歐陽氏急就章解·後序》曰:“今之世,每以三歲為守令滿秩,曾未足以一新郡縣之耳目而已去。

    又況用人不得專辟,臨事不得專議,錢糧悉拘于官而不得專用,軍卒弗出于民而不得與聞。

    蓋古之治郡者,自辟令丞;唐世之大藩,亦多自辟幕府僚屬。

    是故守主一郡之事,或司金谷,或按刑獄,各有分職,守不則政自治。

    雖令之主一邑,丞則贊治而掌農田水利,主簿掌簿書,尉督盜賊,令亦不勞,獨議其政之當否而已。

    今自一命而上,皆出于吏部,遇一事,公堂完署,甲是乙否。

    吏或因以為奸,勾稽文墨,補苴罅漏、塗擦歲月,填塞辭款,而益不能以盡民之情狀。

    至于唐世之賦,上供送使留州,自有定額。

    兵則郡有都試,而惟守之所調遣。

    宋之盛時,歲有常貢,官府所在,用度赢餘,過客往來,廪賜豐厚,故士皆樂于其職而疾于赴功。

    兵雖不及于唐,義勇民丁,團結什伍,衣裝弓弩,坐作擊刺,各保鄉裡,敵至即發,而郡縣固自兼領者也。

    今則官以錢糧為重,不留赢餘,常俸至不能自給,故多贓吏;兵則自近戍遠,既為客軍,尺籍伍符各有統帥,但知坐食郡縣之租稅,然已不複系守令事矣。

    夫辟官、莅政、理财、治軍,郡縣之四權也,而今皆不得以專之,是故上下之體統雖若相維而令不一,法令雖若可守而議不一。

    為守令者既不得其職,将欲議其法外之意,必且玩常習故,辟嫌礙例,而皆不足以有為。

    又況三時耕稼,一時講武,不複古法之便易,而兵、農益分。

    遇歲一儉,郡縣之租稅悉不及額,軍無見食,東那西挾,倉空虛,而郡縣且不能以振救,而坐至流亡。

    是以言莅事而事權不在于郡縣,言興利而利權不在于郡縣,言治兵而兵權不在于郡縣,尚何以複論其富國裕民災道哉!必也,複四者之權一歸于郡縣,則守令必稱其職,國可富,民可裕,而兵、農各得其業矣。

    ” 宋理宗淳八年,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今日救弊之策,大端有四: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于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

    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

    ”此數言者,在今日亦可采而行之。

     《舊唐書·烏重胤傳》:“元和十三年,為橫海節度使。

    上言曰:‘臣以河朔能拒朝命者,其大略可見。

    蓋刺史失其職,反使鎮将領兵事。

    若刺史各得職分,又有鎮兵,則節将雖有祿山、思明之奸,豈能據一州為畔哉!所以河朔六十年能拒朝命者,隻以奪刺史、縣令之職,自作威福故也。

    臣所管德、棣、景三州已舉公牒,各還刺史職事訖,應在州兵,并令刺史收管。

    ’從之。

    由是法制修立,各歸名分。

    是後雖幽、鎮、魏三州以河北舊風自相更襲,在滄州一道,獨禀命受代,自重胤制置使然也。

    ” 祖宗朝,凡大府知府之任多有賜敕,然無常例。

    成化四年七月,廉州府知府邢正将之任,以廉州密迩珠池,喉襟交址,近為廣西流賊攻陷城邑,生民凋弊,特請賜敕。

    從之。

    吉安府知府許聰将之任,以吉安多強宗豪右,詞訟繁興,亦請賜敕,俾得權宜處置。

    從之。

     ○刺史守相得召見兩漢之隆,尤重太守。

    史言孝宣拜刺史、守相,辄親見問,觀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質其言。

    有名實不相應,必知其所以然。

    常稱曰:“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當日太守常得召見,或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