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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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 貼書 《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
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複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
于是内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 案牍減繁式 《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牍,減繁式。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
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
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
’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镂闆頒之,俾諸司遵守。
” 欽字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 巡檢 《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
朕設巡檢于關律扼要,遏察奸僞,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
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
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 喪制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禦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
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
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
一事非禮,則海内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
乞禁止,以原風化。
’上是其言,乃诏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 北平種田 《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
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
自願納米贖罪者,聽。
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
’”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
十月丁醜,诏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緻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于編甲。
今宜不分籍貫,于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
”從之。
華夷譯語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
上以前元素無文字号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
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
複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
即成,诏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鬥秤尺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诏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
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 斷百官酒肉 《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
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盜賊轉衆,諸将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
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 禁小說 《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托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争相誦習,至于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
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
乞敕禮部行文内外衙門及提調學校佥事、禦史并按察司官,巡曆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
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
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
’從之。
” 谶兆 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
’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禅碑》立于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号。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谯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禅’,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于人也。
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于炎興,此殆天意矣。
”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禅。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
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于南州起齋,悉畫盤龍于上,号為“盤龍齋”。
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于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
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
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嶽頌》立于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
”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制。
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
”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 邠國公《功德碑》立于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曆天齊。
”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嶽鹹通。
”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鹹通。
《外史梼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
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
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
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于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
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寝門。
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馀慶,佳節兆長春。
”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馀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雲:“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複平康。
忽一日,命妃嫔主遊後苑,乘小辇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辇。
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
蓋曙字,英宗禦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
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制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
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 又雲:“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
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
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
”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号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
”诏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于今四年,薄海内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
”從其所言,恐起谶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
事遂寝。
(趙世延作《蔣山鐘銘》有曰“大明未東”。
) 谲觚十事 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辄有所筆記。
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
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樸。
”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
若方輿故迹,亦于經史之暇時一及之。
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阙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
忽見時刻尺牍,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甯人書》,辯正地理十事。
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劄,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劄;又劄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志》、《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
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
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
” 貼書 《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
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複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
于是内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 案牍減繁式 《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牍,減繁式。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
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
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
’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镂闆頒之,俾諸司遵守。
” 欽字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 巡檢 《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
朕設巡檢于關律扼要,遏察奸僞,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
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
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 喪制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禦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
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
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
一事非禮,則海内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
乞禁止,以原風化。
’上是其言,乃诏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 北平種田 《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
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
自願納米贖罪者,聽。
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
’”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
十月丁醜,诏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緻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于編甲。
今宜不分籍貫,于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
”從之。
華夷譯語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
上以前元素無文字号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
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
複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
即成,诏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鬥秤尺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诏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
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 斷百官酒肉 《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
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盜賊轉衆,諸将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
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 禁小說 《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托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争相誦習,至于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
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
乞敕禮部行文内外衙門及提調學校佥事、禦史并按察司官,巡曆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
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
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
’從之。
” 谶兆 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
’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禅碑》立于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号。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谯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禅’,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于人也。
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于炎興,此殆天意矣。
”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禅。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
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于南州起齋,悉畫盤龍于上,号為“盤龍齋”。
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于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
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
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嶽頌》立于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
”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制。
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
”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 邠國公《功德碑》立于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曆天齊。
”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嶽鹹通。
”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鹹通。
《外史梼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
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
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
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于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
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寝門。
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馀慶,佳節兆長春。
”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馀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雲:“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複平康。
忽一日,命妃嫔主遊後苑,乘小辇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辇。
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
蓋曙字,英宗禦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
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制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
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 又雲:“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
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
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
”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号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
”诏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于今四年,薄海内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
”從其所言,恐起谶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
事遂寝。
(趙世延作《蔣山鐘銘》有曰“大明未東”。
) 谲觚十事 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辄有所筆記。
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
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樸。
”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
若方輿故迹,亦于經史之暇時一及之。
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阙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
忽見時刻尺牍,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甯人書》,辯正地理十事。
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劄,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劄;又劄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志》、《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
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
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