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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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佥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

    于是輕去故鄉而易于遷徙。

    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 國史律令 《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雲夢中。

    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

    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

    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 《東觀漢記》:“陳鹹,哀、平間,以明律為侍禦史。

    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

    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于南山。

    經籍資産焚剽殆盡,述亦陷于賊庭,授僞官。

    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

    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于倉皇之際,能存國史,緻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

    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鑒》:“唐莊宗滅梁,禦史台奏朱溫篡逆,删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

    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僞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

    從之。

    ” 風聞言事 《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谏。

    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

    ’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诘其所從來可也。

    ’” 《彭汝砺傳》:“為監察禦史裹行,論俞充谄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

    诘其語所從,汝砺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

    ’卒不奉诏。

    ” 禦容 《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窦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内,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于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

    ’從之。

    ”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于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号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苎漆像,不知何帝也。

    ”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禦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于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

    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

    ’事遂寝。

    ”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

    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将毀其像。

    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 廟諱 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号,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禦名,見于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回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

    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回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亘’。

    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于經傳者,未常改易。

    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

    ’又曰:‘盈則不持,則傾。

    ’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

    今來淵聖皇帝禦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于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

    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

    ”诏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诏今後臣庶命名,并不許犯祧廟正諱。

    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隻當阙筆。

    ”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禦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 種樹 脯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

    郡境邊海,無樹木。

    善明課民種榆槚雜果,遂獲其利。

    ”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

    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

    鹹歡悅,頃之成林。

    ”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 栽桑棗 《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其田多者,率以是差。

    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

    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鹹獲稼穑之利。

    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

    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 十一月王寅,诏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

    上谕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飽即忘饑,暖即忘寒,不思為備。

    一旦卒遇兇荒,則茫然無措。

    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

    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

    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

    爾工部其谕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兇歉,可為衣食之助。

    ”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

    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谕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

    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裡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

    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

    ”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

    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 正統元年八月丁醜,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志》:“國初,令各裡設拓桑園,以重蠶事。

    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裡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征收。

    ”(《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阙。

    ”) 老人 《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

    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辄興獄訟,越訴于京。

    及逮問,多不實。

    上于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

    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