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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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

    诏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

    附子宜付鳳翔郡集衆決殺。

    ’”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诏委内侍省推鞫。

    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

    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仆?則沙桔止于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于是前資故将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厮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赀,嶼笞責之。

    是時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

    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

    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

    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

    道以數經赦宥,難之。

    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

    ”(《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

    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請誅延遇等。

    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

    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歎服,因奏于太祖,遂誅延遇等。

    時人義之。

    )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

    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

    弘肇一吏将三十騎往收景思。

    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

    不然,将失之也。

    ’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

    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

    ’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

    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

    景思有仆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

    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師共明之。

    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

    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為婢。

    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

    而舊勳故将之後,為厮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隐福殷貨财數十萬。

    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

    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僞燕王趙延壽遺福殷赍玉枕,陰遺淮南主,以緻誠意。

    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

    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并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沒。

    ”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

    有舉子為仆所淩,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勸解,久乃釋。

    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決杖二十。

    ’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

    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

    ’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

    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

    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馀人效之。

    ’命斬以徇。

    ”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

    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

    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诏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

    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

    ’帝悟,為追廢前命。

    ”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

    ’鞭卒竄之。

    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

    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

    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衆。

    ’乃斬卒于軍門。

    ” 《蘇拭傳》:“知定州。

    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

    ’立決配之,衆乃定。

    ”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龜付獄。

    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

    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诏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

    于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于闾裡,而長吏鹹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

    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

    ’命法司正其罪。

    ”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

    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

    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

    ”敕安貞複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禦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于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

    ”上曰:“吏胥之于官長,猶于弟之于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并逮謙鞫之。

    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于院門。

    ’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僞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

    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诏勿問。

    ”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诽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殺,而賞告者。

    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賞。

    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兇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

    昔周公作诰,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

    在漢,大宗亦除诽謗妖言之令。

    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

    ’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

    帝乃下诏:‘敢以诽謗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絕。

    ”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

    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

    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 禁禦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

    編者按:此處有脫文。

    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

    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

    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

    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于京,馀皆自下而上,違者以蓦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诏立賞格購捕之。

    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

    奏聞,請賞。

    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

    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

    ”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 禁參谒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題名。

    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複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于朝廷,必為國器。

    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谒。

    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并望勒停。

    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隽,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并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禦史台察訪聞奏。

    謹具如前,奉敕宜依。

    于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 貸回鹘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将軍。

    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

    其子貨回鹘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鹘所訴。

    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 圍棋免官 宋顔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

    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

    行至華州長城驿,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驸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

    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

    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

    于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遊 《舊唐書皇甫镈傳》:授監察史。

    丁母憂,免官。

    坐居喪時薄遊,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龛,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

    長史周顗等同會。

    劉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龛官。

    顗等知龛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

    名教既虧,實玷王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鐘雅為禦史中丞。

    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勳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

    自茲以來,曆代所同。

    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

    聖主缟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怆,動無歡容。

    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

    請下司徒,論正清議。

    ”穆後臨朝,特原不間。

    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驸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