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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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
诏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
附子宜付鳳翔郡集衆決殺。
’”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诏委内侍省推鞫。
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
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仆?則沙桔止于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于是前資故将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厮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赀,嶼笞責之。
是時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
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
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
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
道以數經赦宥,難之。
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
”(《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
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請誅延遇等。
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
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歎服,因奏于太祖,遂誅延遇等。
時人義之。
)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
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
弘肇一吏将三十騎往收景思。
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
不然,将失之也。
’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
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
’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
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
景思有仆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
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師共明之。
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
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為婢。
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
而舊勳故将之後,為厮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隐福殷貨财數十萬。
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
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僞燕王趙延壽遺福殷赍玉枕,陰遺淮南主,以緻誠意。
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
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并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沒。
”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
有舉子為仆所淩,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勸解,久乃釋。
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決杖二十。
’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
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
’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
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
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馀人效之。
’命斬以徇。
”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
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
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诏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
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
’帝悟,為追廢前命。
”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
’鞭卒竄之。
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
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
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衆。
’乃斬卒于軍門。
” 《蘇拭傳》:“知定州。
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
’立決配之,衆乃定。
”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龜付獄。
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
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诏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
于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于闾裡,而長吏鹹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
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
’命法司正其罪。
”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
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
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
”敕安貞複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禦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于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
”上曰:“吏胥之于官長,猶于弟之于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并逮謙鞫之。
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于院門。
’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僞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
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诏勿問。
”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诽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殺,而賞告者。
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賞。
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兇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
昔周公作诰,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
在漢,大宗亦除诽謗妖言之令。
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
’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
帝乃下诏:‘敢以诽謗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絕。
”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
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
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 禁禦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
編者按:此處有脫文。
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
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
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
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于京,馀皆自下而上,違者以蓦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诏立賞格購捕之。
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
奏聞,請賞。
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
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
”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 禁參谒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題名。
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複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于朝廷,必為國器。
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谒。
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并望勒停。
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隽,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并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禦史台察訪聞奏。
謹具如前,奉敕宜依。
于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 貸回鹘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将軍。
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
其子貨回鹘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鹘所訴。
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 圍棋免官 宋顔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
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
行至華州長城驿,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驸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
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
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
于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遊 《舊唐書皇甫镈傳》:授監察史。
丁母憂,免官。
坐居喪時薄遊,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龛,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
長史周顗等同會。
劉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龛官。
顗等知龛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
名教既虧,實玷王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鐘雅為禦史中丞。
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勳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
自茲以來,曆代所同。
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
聖主缟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怆,動無歡容。
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
請下司徒,論正清議。
”穆後臨朝,特原不間。
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驸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
诏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
附子宜付鳳翔郡集衆決殺。
’”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诏委内侍省推鞫。
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
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仆?則沙桔止于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于是前資故将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厮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赀,嶼笞責之。
是時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
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
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
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
道以數經赦宥,難之。
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
”(《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
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請誅延遇等。
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
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歎服,因奏于太祖,遂誅延遇等。
時人義之。
)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
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
弘肇一吏将三十騎往收景思。
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
不然,将失之也。
’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
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
’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
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
景思有仆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
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師共明之。
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
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為婢。
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
而舊勳故将之後,為厮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隐福殷貨财數十萬。
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
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僞燕王趙延壽遺福殷赍玉枕,陰遺淮南主,以緻誠意。
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
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并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沒。
”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
有舉子為仆所淩,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勸解,久乃釋。
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決杖二十。
’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
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
’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
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
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馀人效之。
’命斬以徇。
”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
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
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诏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
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
’帝悟,為追廢前命。
”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
’鞭卒竄之。
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
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
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衆。
’乃斬卒于軍門。
” 《蘇拭傳》:“知定州。
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
’立決配之,衆乃定。
”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龜付獄。
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
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诏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
于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于闾裡,而長吏鹹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
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
’命法司正其罪。
”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
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
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
”敕安貞複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禦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于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
”上曰:“吏胥之于官長,猶于弟之于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并逮謙鞫之。
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于院門。
’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僞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
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诏勿問。
”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诽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殺,而賞告者。
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賞。
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兇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
昔周公作诰,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
在漢,大宗亦除诽謗妖言之令。
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
’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
帝乃下诏:‘敢以诽謗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絕。
”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
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
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 禁禦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
編者按:此處有脫文。
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
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
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
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于京,馀皆自下而上,違者以蓦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诏立賞格購捕之。
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
奏聞,請賞。
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
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
”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 禁參谒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題名。
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複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于朝廷,必為國器。
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谒。
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并望勒停。
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隽,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并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禦史台察訪聞奏。
謹具如前,奉敕宜依。
于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 貸回鹘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将軍。
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
其子貨回鹘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鹘所訴。
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 圍棋免官 宋顔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
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
行至華州長城驿,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驸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
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
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
于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遊 《舊唐書皇甫镈傳》:授監察史。
丁母憂,免官。
坐居喪時薄遊,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龛,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
長史周顗等同會。
劉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龛官。
顗等知龛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
名教既虧,實玷王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鐘雅為禦史中丞。
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勳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
自茲以來,曆代所同。
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
聖主缟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怆,動無歡容。
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
請下司徒,論正清議。
”穆後臨朝,特原不間。
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驸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