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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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功,雖閑月,亦不許痛飲。
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
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
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
”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于翰林國史院。
耶律鑄、姚樞、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蘖。
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赀,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
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
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
有私造者,财産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
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
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诰,飲有戒無彜,況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飲者刑則無赦。
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
朕詳來奏,實為腆民。
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诏谕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
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
河南、益州亦宜禁之。
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
(許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宮詩》雲: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
注雲:“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
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
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
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順,樂于輸賦,固為可喜。
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
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
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
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
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
欲得五谷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鑿石,發洩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
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
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醜,壞郡國諸房祀。
” 《後漢書》:“栾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赀産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
(房祀謂為房堂而祀。
)于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
其能興雲緻雨,有益于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準嶽讀以下為差等。
”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費财,前典所絕,可并下在所,除諸房廟。
其先賢及以勳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
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
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于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
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内,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
’明帝青龍元年,又诏:‘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制,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
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
末氏信道不笃,潛禮渎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
”诏曰:“不在詞典,除之。
”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
其先賢及以勳德立祠者,不在此例。
”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并皆毀絕。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複。
明帝立九州廟于雞籠山,大聚群神。
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
蘇侯膘騎大将軍。
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諸雜神、于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
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 《于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
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
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
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
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争以金泥其面。
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
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删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于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
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曆世長吏無敢禁絕者。
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
)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
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樸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
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
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
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
“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
又禁民作巫咒。
于是蜀無淫祀之俗。
”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将軍、開府、揚州刺史。
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
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 《舊唐書張镒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
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禦史台,留當千于内侍省。
镒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
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
由是賤不得幹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兇;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于法,或恐未正。
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
斯是大體,敢不極言。
伏乞聖慈,納臣愚懇。
’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羅告其主,以求官賞。
潤州刺史窦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禦史薛季旭推之。
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于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
’則大納之。
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
将就刑,龐男希瑊訴冤于侍禦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
’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複而自懼,衆迫有功,有功不複申,遂處絞死。
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
好生,聖人之大德。
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
’敕減死,放于嶺南。
” 《通鑒》: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
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
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随。
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
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
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禦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
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
谏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
上命杖殺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貶嶺外。
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
司隸從事遊颢與殷渾有隙,渾誘颢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
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
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
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兇之問,自此而絕。
”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
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
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隐沒進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
’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
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
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
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
”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于翰林國史院。
耶律鑄、姚樞、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蘖。
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赀,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
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
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
有私造者,财産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
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
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诰,飲有戒無彜,況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飲者刑則無赦。
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
朕詳來奏,實為腆民。
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诏谕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
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
河南、益州亦宜禁之。
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
(許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宮詩》雲: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
注雲:“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
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
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
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順,樂于輸賦,固為可喜。
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
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
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
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
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
欲得五谷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鑿石,發洩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
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
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醜,壞郡國諸房祀。
” 《後漢書》:“栾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赀産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
(房祀謂為房堂而祀。
)于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
其能興雲緻雨,有益于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準嶽讀以下為差等。
”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費财,前典所絕,可并下在所,除諸房廟。
其先賢及以勳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
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
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于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
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内,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
’明帝青龍元年,又诏:‘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制,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
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
末氏信道不笃,潛禮渎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
”诏曰:“不在詞典,除之。
”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
其先賢及以勳德立祠者,不在此例。
”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并皆毀絕。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複。
明帝立九州廟于雞籠山,大聚群神。
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
蘇侯膘騎大将軍。
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諸雜神、于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
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 《于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
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
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
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
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争以金泥其面。
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
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删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于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
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曆世長吏無敢禁絕者。
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
)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
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樸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
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
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
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
“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
又禁民作巫咒。
于是蜀無淫祀之俗。
”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将軍、開府、揚州刺史。
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
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 《舊唐書張镒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
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禦史台,留當千于内侍省。
镒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
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
由是賤不得幹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兇;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于法,或恐未正。
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
斯是大體,敢不極言。
伏乞聖慈,納臣愚懇。
’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羅告其主,以求官賞。
潤州刺史窦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禦史薛季旭推之。
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于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
’則大納之。
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
将就刑,龐男希瑊訴冤于侍禦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
’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複而自懼,衆迫有功,有功不複申,遂處絞死。
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
好生,聖人之大德。
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
’敕減死,放于嶺南。
” 《通鑒》: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
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
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随。
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
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
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禦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
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
谏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
上命杖殺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貶嶺外。
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
司隸從事遊颢與殷渾有隙,渾誘颢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
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
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
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兇之問,自此而絕。
”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
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
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隐沒進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
’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