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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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
诏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
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
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讨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
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于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罷。
”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曆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
以匿忌日,為禦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
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為政。
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
富貴所以長守,邦國于焉乂安。
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錯四時。
朕雖庸昧,有志前古。
甲子乙卯,《禮》雲不樂。
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揚觯之文。
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于地。
昔周王受命,請聞颛顼,廟有戒盈之器,室為複禮之銘。
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
贻之後昆,殷鑒斯在。
”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辄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
如聞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财。
有一于此,實損風化。
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
豈容遽褫衰绖,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緻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複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
”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雲為介子推。
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
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醜,诏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馀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餘,行人、禽獸死者萬數。
曆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钜鹿千餘裡,樹木摧折,禾稼蕩然。
勒正服于東堂,以問徐光曰:‘曆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
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曆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
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
’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
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
倘或由之而緻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
’有司奏以子推曆代攸尊,請普複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
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洩為雹。
自子推以前,雹者複何所緻?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
且子推賢者。
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
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洩為雹也。
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于天下則不通矣。
’勒從之。
于是遷冰室于重陰凝寒之所,井州複寒食如初。
”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
則是四時皆改其火。
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
而适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
既曰就新,即去其舊。
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
又《禮記郊特牲》雲:季春出火曰禁火。
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
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
《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 《升庵集》:《容齋随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
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
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
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于天下則不通矣。
勒從之,令并州複寒食如初。
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複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缜《連昌宮詞》自注:‘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
’亦極嚴矣。
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
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複,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诏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僞假入官。
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
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僞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僞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僞狀,捕賓等,移禦史台鞫劾。
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僞濫事迹。
乃诏給事中嚴休複、中書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
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
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
時稱舉職。
”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
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
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
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
’诏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複,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
有司考試隻在至公,如涉請托,自有朝典。
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聞。
’” 食祿子弟複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雲雲,侍郎韋瓊考複,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
)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複登第。
因下诏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
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
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
”(此據《續資治通鑒長編》校勘。
《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
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窦緘、源重、鄭樸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
起複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谏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須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于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幹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禦史台推。
’疏留下不出。
”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锷、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
上曰:“此并勢家,與孤寒并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
”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
仁宗患缙紳奔競,谕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矽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
”于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于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
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将廷試。
近制,悉糊名校等。
堯咨教幾道于卷中密為識别,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禦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于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争進。
自王安石柄國,持内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
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
今宜杜絕其源。
”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
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财,追懷舊勳,特越常典。
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缁黃繼來詣阙,留舉刺史、縣令。
“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
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于朝聽,何勞民庶遠緻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
所宜厘革,免緻勞煩。
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
仍設脫脫朱孫于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
上谕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
”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
”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诏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
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
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讨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
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于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罷。
”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曆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
以匿忌日,為禦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
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為政。
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
富貴所以長守,邦國于焉乂安。
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錯四時。
朕雖庸昧,有志前古。
甲子乙卯,《禮》雲不樂。
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揚觯之文。
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于地。
昔周王受命,請聞颛顼,廟有戒盈之器,室為複禮之銘。
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
贻之後昆,殷鑒斯在。
”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辄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
如聞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财。
有一于此,實損風化。
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
豈容遽褫衰绖,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緻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複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
”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雲為介子推。
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
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醜,诏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馀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餘,行人、禽獸死者萬數。
曆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钜鹿千餘裡,樹木摧折,禾稼蕩然。
勒正服于東堂,以問徐光曰:‘曆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
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曆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
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
’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
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
倘或由之而緻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
’有司奏以子推曆代攸尊,請普複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
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洩為雹。
自子推以前,雹者複何所緻?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
且子推賢者。
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
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洩為雹也。
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于天下則不通矣。
’勒從之。
于是遷冰室于重陰凝寒之所,井州複寒食如初。
”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
則是四時皆改其火。
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
而适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
既曰就新,即去其舊。
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
又《禮記郊特牲》雲:季春出火曰禁火。
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
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
《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 《升庵集》:《容齋随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
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
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
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于天下則不通矣。
勒從之,令并州複寒食如初。
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複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缜《連昌宮詞》自注:‘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
’亦極嚴矣。
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
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複,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诏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僞假入官。
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
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僞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僞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僞狀,捕賓等,移禦史台鞫劾。
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僞濫事迹。
乃诏給事中嚴休複、中書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
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
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
時稱舉職。
”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
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
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
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
’诏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複,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
有司考試隻在至公,如涉請托,自有朝典。
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聞。
’” 食祿子弟複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雲雲,侍郎韋瓊考複,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
)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複登第。
因下诏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
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
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
”(此據《續資治通鑒長編》校勘。
《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
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窦緘、源重、鄭樸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
起複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谏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須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于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幹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禦史台推。
’疏留下不出。
”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锷、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
上曰:“此并勢家,與孤寒并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
”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
仁宗患缙紳奔競,谕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矽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
”于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于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
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将廷試。
近制,悉糊名校等。
堯咨教幾道于卷中密為識别,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禦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于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争進。
自王安石柄國,持内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
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
今宜杜絕其源。
”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
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财,追懷舊勳,特越常典。
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缁黃繼來詣阙,留舉刺史、縣令。
“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
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于朝聽,何勞民庶遠緻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
所宜厘革,免緻勞煩。
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
仍設脫脫朱孫于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
上谕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
”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
”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