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諸儒學案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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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為隐微耳,而不知其顯見也。

    即謂之顯見矣,以為天下固有本顯見者,而此隐微亦與之俱顯見,以并立於宇宙之間也。

    即以為此隐微者實顯見矣,而此隐微之外,亦尚有别能顯見者,得與之相參於耳目之前也。

    不知天下固莫有見於斯顯於斯者也。

    惟此隐微為至顯至見也,且自此隐微而外,無複有見焉顯焉者也。

    惟此隐微為獨顯獨見也,如鏡現象,全體一鏡,離鏡體别無影象可得,故君子慎之。

    慎之何也?人之於天命,有若無睹焉者矣,若無聞焉者矣。

    進而求之戒慎焉,其将睹所未睹,恐懼焉,其将聞所未聞。

    而未也,惟此一實,餘二非真。

    瞪目而視之,無非是也,傾耳而聞之,無非是也,無别睹也,無别聞也。

    有别睹焉,有别聞焉,即謂悖天而亵命也。

    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以此為慎其獨也。

      《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至於四而大變備矣。

    寒熱燥泾,物之情也,春夏秋冬,天之時也。

    人具一天命之性,而感於物,有受有不受。

    受之為好,不受為惡,故《大學》舉好惡,繇是而析焉。

    喜者好之初也,樂者好之竟也,怒者惡之初也,哀者惡之竟也,於是有四。

    四性舉,而性之大變亦備矣。

    故《中庸》舉喜怒哀樂,人之所以靈於萬物者,以其喜怒哀樂之性能自主而自繇也。

    其所不受,物莫能強納,其所受,物莫能強奪也。

    所喜所怒所哀所樂之事,雖因乎物,而能喜能怒能哀能樂之具,實系乎我;忽喜忽怒忽哀忽樂之态,雖存乎人,而應喜應怒應哀應樂之則,實本乎天。

    本乎天者,惟其本無喜本無怒本無哀本無樂,是故可以喜可以怒可以哀可以樂。

    故其於未發也,則謂之中,而於其發而中節也,則謂之和。

     喜怒哀樂之用於天下也,大之為生殺,次之為予奪,又其下者為趨避。

    蓋自天子以至庶人,其大小不同,無不皆有以用之也。

    喜天下之所喜,怒天下之所怒,哀天下之所哀,樂天下之所樂,如此則其所喜樂必其有便於天下者也,其所哀怒必其有害於天下者也,而天地位矣,萬物育矣。

     形而上者謂之天,形而下者謂之地。

    故其神明之屬,求其所自而不得,則舉而名之為天;體質之屬,原其所自,則總而名之為地。

    故夫可睹可聞者,皆地之屬也,其所不睹所不聞而為睹聞者,則曰天也。

    人之生也,稱受命於天,而不稱受命於地,極德之至也;稱上天之載,而不并稱天地之覆,載命無二,受尊無二,上也。

    論量,陽全而陰半,《易》稱“坤元統於乾元”。

    朱子曰:“天包乎地之外,而氣常行乎地之中。

    ”天不獨職覆,亦具兼載。

    論分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惟乾道變化,首出庶物,至於坤厚,雖德合無疆,不過順承而已。

    先則迷矣,後則得主而利矣,此謂定位。

    故以地從天則治,以天從地則亂。

    内而心身,外而君臣,君子小人,無不各有等焉,而天地之位,乃得初象也。

    天地者,萬物之大界限也。

    号物之數有萬,其分位之差等,亦不啻有萬。

    世必無兩類物可相等者,相等則必相淩奪,而不得安,故世亦必無兩類物可并位者。

    故古人有言,必曰“萬物各得其所”,各得其所,而後一物各有一類,一類各有一位,極而萬之,亦萬位焉。

    然而天之與地,乃其兩大位也,兩大位尤其兩相懸絕者也。

    兩大位定,而後可以定萬物之位,定萬物之位,而後萬物可以各得其所而育。

    是故定天之位,而人之生,乃莫不受命于天,受命于天,而後役使萬物,而宰制之。

    置此身于萬物中,作平等觀,而天叙,叙之天秩,秩之皆其相與并育於地上者也,而自天以下,無不舉矣。

    是故學莫先於知天,莫大於事天。

     诠心 論體物而不可遺,有二語,曰:“心原非物,雲何離物無體?心既非物,雲何離物有體?”心不附物而行,故不随物為存亡,而超生死之外,了不幹涉;心亦不對物而立,故不與物角勝負,而入死生之中,初無罣礙。

    故曰:“實際理地,不染一塵,佛事門中,不舍一法。

    ”又曰:“真如不變,而随緣故起信。

    ”曰:“謂言說之極,以言遣言,此真如體無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無可立,以一切法悉同如故。

    是真不變如随緣也。

    惟不變故非因緣性,惟随緣故又非自然性。

    ”千方萬說,無踰二義。

    雖然,衆生方順生死流而沒溺有海,諸凡後義,其所樂其相似,而以為無傷者也。

    故每豎義,則前義當先。

     才見有物,即失心矣;才見有心,即所見者亦全是物而非心矣。

    今人多謂暗處是物,明處是心,周子所謂“物則不神”,“神妙萬物”,二語是也。

    殊不知其所認明處,必有所明。

    若無所明,則無明處。

    既有所明,則所明全體是物耳,豈心耶?若謂我初不認所明之物,而認能明之者,此之謂心。

    殊不知前若無所明,則此亦無能明。

    《楞嚴》所謂“所既妄立,生汝妄能,是汝能又全體倚前所,而與之角立”。

    既倚前所而與之角立,全是物也,又豈心耶?此處須妙語始得。

     故古人每曰“拍盲”;又曰“向上一路,黑洞洞去”;又曰“瞎卻眼,卸卻符”。

    雖然,卻又不是教人全認暗處。

    若認暗處,全是所有,又與前明處有何殊勝耶?有一人說,明暗亦是兩頭,我此不屬明,不屬不明,而卻有所明時,我能與之明,無所明時,我又能與之不明。

    如此等說,豈不謂之滴水不漏?雖然,生死到來,畢竟作何結煞?能如是說,如是見,生死關頭,得倒斷否?嗚呼!天下孰有難言如此心者乎?盡一物之變,戛戛乎其難之,而況心乎?天下孰有難相應如事心之學者乎?善一事之始末,亦戛戛乎其難之,而況事心乎?  古人雲:“無一法可當情”,又雲:“拟心為犯戒,得味為破齋。

    ”信知此事,真容纖毫不得,金屑雖貴,落眼成翳。

    才有一法當情,須知此心全體已被障卻,故知諸法無論細大精粗,究其極處,無一而不為心害者也。

    故事心者,必須見心,見心者,亦初不必别求心見,去其害心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