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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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如王遵岩、王州集中,皆書曰“某君暨配某氏合葬墓志”,識者非之,以為古人合葬,題不書婦,今曰“暨配某者”,空同以後不典之詞也。
而考唐、宋書法,則并無合葬字,但雲“某君墓志”而已。
其妻之,則于志中見之。
此書法之宜審者也。
又古人于碑志之文不輕作,東坡答李方叔雲:“但緣子孫欲追述其祖考而作者,某未嘗措手。
”其慎重如此。
今世号為能文者,高文大篇,可以一醉博易,風斯下矣!唐荊州雲:近日屠沽細人,有一碗飯吃,其死後必有一篇墓志,此亦流俗之最可笑者。
杜子夏臨終作文曰:魏郡杜邺立志忠款,犬馬未陳,奄先草露,骨肉歸于土,魂無所不之,何必故丘然後即化,長安北郭,此焉宴息。
王阮亭引之,以為此又後人自作祭文及自撰墓志之始也。
又《後漢書。
趙岐傳》:岐久病,敕兄子可立一員石于墓前,刻之曰:“漢有逸人,姓趙名嘉,有志無時,命也奈何。
”此亦與杜子夏臨終作文同也。
○行狀吳曾《能改齋漫錄》雲:自唐以來,未為墓志,必先有行狀。
蓋六朝以來已有之。
按《梁書》江淹為宋建太妃周氏行狀,任、裴子野皆有行狀。
《南史》袁昂臨沒,敕諸子不得上行狀。
徐孝嗣為吳興守,王儉贈以四言詩,人以比蔡子尼行狀,《北史》邢臧為甄琛行狀,世稱其工。
而裴松之《三國志注》引用先賢行狀最多,則漢末已有之,并不自六朝始也。
然古人行狀,本以上太常、司徒議谥法。
《魏書》雲:舊制,凡薨亡者,大鴻胪、本州大中正條其行迹,移公府,下太常博士議谥。
不應谥法者,博士坐如選舉不實。
若狀不實,中正坐如博士。
《封氏聞見記》雲:唐制,太常博士掌谥,三品以上薨亡者,故吏錄行狀,申尚書省考功校勘,下太常博士議拟申省,省司議訖,然後奏聞。
是古人于行狀原有核實之法。
然人已死,而子孫故吏為之,自必多溢美,而主其議者亦多以善善欲長,誰肯與刻核之舉?雖有中正、博士處分及考功校勘,而濫者接踵。
魏袁翻謂:今之行狀,皆出其私家,臣子自言其君父之行,無複是非。
今之博士又與古不同,惟知依其行狀,便為議谥。
請敕太常,有言詞流宕、無複節限者,不得聽受。
唐李翺亦謂:行狀谥牒,皆故吏門生苟言虛美,願敕考功,虛者勿受。
按當時行狀有中正、博士之處分,考功之校勘,尚不免多虛譽,何況近代之行狀,不必經太常考功,人人可以自撰,又何怪乎虛詞讕語,連篇累牍也!俞文豹《吹劍錄》:古來志婦人者止曰碑曰志,未嘗稱行狀,近有鄉人志其母曰行狀,不知何據。
按江淹建太妃周氏行狀,已見《唐史》,則又不得謂婦人行狀之無本也。
○樂石世俗志銘之文,每雲刻之樂石,蓋本峄山碑文有“刻之樂石”之語而襲用之,不知引用誤也。
《禹貢》“峄陽孤桐,泗濱浮磬”,言泗水之濱有石可為磬,始皇峄山所刻,即用此磬石,故謂之樂石(以磬乃作樂之具)。
他處刻石文,不雲樂石也。
文士通用之于碑碣,誤矣。
說見顔師古《匡謬正俗》。
○忌日忌月《禮記》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蓋每遇父母沒之日,必素服撤樂,哀慕終日。
六朝以來,更有忌日請假之制。
沈約《答庾光祿書》雲,忌日請假。
應是晉、宋之間,其事未久。
《封氏聞見記》則以為古制忌日止是不飲酒、不作樂,至于後世請假閉門不見客,則禮之過。
而引《晉書》會稽王世子忌日送客至新亭,主人作樂,王便起去,持彈彈鳥。
桓玄忌日,與賓客遊宴,惟至時一哭。
以為古無忌日不見之客例。
其不見客者,實由不能悲怆,故轉自藏晦耳。
此言雖欲矯弊,然遇忌日仍宴賓見客如平時,行之既久,此禮将遂廢,是适便于背死忘親者之為。
則與其過而去之,毋甯過而存之。
《文昌雜錄》記宋元豐令諸私忌給假一日,逮事祖父母者準此。
蓋猶沿古制也。
六朝時又有“忌月”之說。
晉穆帝将納後,以康帝忌月疑之,下其議。
荀納,王洽等謂:“古但有忌日,若有忌月,則更當有忌時、忌年益為無禮。
”《南史。
張融傳》:融有孝義,忌月,三旬不聽音樂。
《唐書。
王方慶傳》:議者以孝明帝忌月,請獻俘不作樂。
方慶謂:“禮有忌日,無忌月。
”亦引荀納等忌時忌年之說以折之。
《韋公肅傳》:舊制,忌日之前三日、後三日皆不聽事,公肅亦引禮無忌月之說以著其非。
○七七俗以人死每七日為忌,至七七四十九日則卒哭,此不得其說。
田藝衡《春雨逸響》雲:人之初生,以七日為臘,死以七日為忌,一臘而一魄成,一忌而一魄散。
楊用修亦雲:人生四十九日而七魄全,死四十九日而七魄散。
郎仁寶雲:天以二氣五行生物而有七政,人得陰陽五常而有七情。
天之道惟七,而氣至六日有餘為一候;人之氣亦惟七,凡六日有餘而行十二經。
又引《論衡。
訂鬼篇》曰:鬼者,甲乙之神。
甲乙者,天之别氣。
人病且死,甲乙之神至矣。
假令甲乙之日病,則死者庚辛之神,蓋甲乙鬼,庚辛報,故甲乙日病者,死期嘗〔常〕在庚辛也。
而因以推五行相克之理,如木日鬼則金為之殺,金日鬼則火為之殺,皆隔七日也。
是數說者皆有理,大抵陰陽往來,多以八日為候。
如世人病傷寒者,其輕重每七日則一候,或一候、二候、三候,有按節不爽者。
《易》曰七日來複。
此固天之道也。
《禮記》水漿不入口者七日,其後世做七之始欤?然以七七為限,經傳并無明文。
王棠謂:古禮諸候七虞,以七日為節。
春秋末,大夫皆僭用七虞。
今逢七日必祭,凡七祭,蓋因虞禮而誤用之也。
又引皇甫所撰《昌黎神道碑》雲:遺命喪葬,無不如禮。
凡俗習畫寫浮屠,日以七數之,及陰陽家所謂吉兇,一無污我雲雲。
棠謂“日以七數之”者即今世逢七設奠是也。
然七七之祭,實不始于唐。
按《北史》胡國珍死,魏明帝為舉哀(國珍,胡太後之父也,故死而太後為之行喪禮)。
诏自始薨至七七,皆為設千僧齋,齋令七人出家。
閹人孟栾死,靈太後于其七日設二百僧齋。
北齊武成帝寵和士開,将幸晉陽而士開母死,帝聽其過七日後續發。
又孫靈晖為南陽王綽師,綽死,每至七日,靈晖為請僧設齋。
此則做七之明證,蓋起于元魏、北齊也。
按元魏時道士寇謙之
而考唐、宋書法,則并無合葬字,但雲“某君墓志”而已。
其妻之,則于志中見之。
此書法之宜審者也。
又古人于碑志之文不輕作,東坡答李方叔雲:“但緣子孫欲追述其祖考而作者,某未嘗措手。
”其慎重如此。
今世号為能文者,高文大篇,可以一醉博易,風斯下矣!唐荊州雲:近日屠沽細人,有一碗飯吃,其死後必有一篇墓志,此亦流俗之最可笑者。
杜子夏臨終作文曰:魏郡杜邺立志忠款,犬馬未陳,奄先草露,骨肉歸于土,魂無所不之,何必故丘然後即化,長安北郭,此焉宴息。
王阮亭引之,以為此又後人自作祭文及自撰墓志之始也。
又《後漢書。
趙岐傳》:岐久病,敕兄子可立一員石于墓前,刻之曰:“漢有逸人,姓趙名嘉,有志無時,命也奈何。
”此亦與杜子夏臨終作文同也。
○行狀吳曾《能改齋漫錄》雲:自唐以來,未為墓志,必先有行狀。
蓋六朝以來已有之。
按《梁書》江淹為宋建太妃周氏行狀,任、裴子野皆有行狀。
《南史》袁昂臨沒,敕諸子不得上行狀。
徐孝嗣為吳興守,王儉贈以四言詩,人以比蔡子尼行狀,《北史》邢臧為甄琛行狀,世稱其工。
而裴松之《三國志注》引用先賢行狀最多,則漢末已有之,并不自六朝始也。
然古人行狀,本以上太常、司徒議谥法。
《魏書》雲:舊制,凡薨亡者,大鴻胪、本州大中正條其行迹,移公府,下太常博士議谥。
不應谥法者,博士坐如選舉不實。
若狀不實,中正坐如博士。
《封氏聞見記》雲:唐制,太常博士掌谥,三品以上薨亡者,故吏錄行狀,申尚書省考功校勘,下太常博士議拟申省,省司議訖,然後奏聞。
是古人于行狀原有核實之法。
然人已死,而子孫故吏為之,自必多溢美,而主其議者亦多以善善欲長,誰肯與刻核之舉?雖有中正、博士處分及考功校勘,而濫者接踵。
魏袁翻謂:今之行狀,皆出其私家,臣子自言其君父之行,無複是非。
今之博士又與古不同,惟知依其行狀,便為議谥。
請敕太常,有言詞流宕、無複節限者,不得聽受。
唐李翺亦謂:行狀谥牒,皆故吏門生苟言虛美,願敕考功,虛者勿受。
按當時行狀有中正、博士之處分,考功之校勘,尚不免多虛譽,何況近代之行狀,不必經太常考功,人人可以自撰,又何怪乎虛詞讕語,連篇累牍也!俞文豹《吹劍錄》:古來志婦人者止曰碑曰志,未嘗稱行狀,近有鄉人志其母曰行狀,不知何據。
按江淹建太妃周氏行狀,已見《唐史》,則又不得謂婦人行狀之無本也。
○樂石世俗志銘之文,每雲刻之樂石,蓋本峄山碑文有“刻之樂石”之語而襲用之,不知引用誤也。
《禹貢》“峄陽孤桐,泗濱浮磬”,言泗水之濱有石可為磬,始皇峄山所刻,即用此磬石,故謂之樂石(以磬乃作樂之具)。
他處刻石文,不雲樂石也。
文士通用之于碑碣,誤矣。
說見顔師古《匡謬正俗》。
○忌日忌月《禮記》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蓋每遇父母沒之日,必素服撤樂,哀慕終日。
六朝以來,更有忌日請假之制。
沈約《答庾光祿書》雲,忌日請假。
應是晉、宋之間,其事未久。
《封氏聞見記》則以為古制忌日止是不飲酒、不作樂,至于後世請假閉門不見客,則禮之過。
而引《晉書》會稽王世子忌日送客至新亭,主人作樂,王便起去,持彈彈鳥。
桓玄忌日,與賓客遊宴,惟至時一哭。
以為古無忌日不見之客例。
其不見客者,實由不能悲怆,故轉自藏晦耳。
此言雖欲矯弊,然遇忌日仍宴賓見客如平時,行之既久,此禮将遂廢,是适便于背死忘親者之為。
則與其過而去之,毋甯過而存之。
《文昌雜錄》記宋元豐令諸私忌給假一日,逮事祖父母者準此。
蓋猶沿古制也。
六朝時又有“忌月”之說。
晉穆帝将納後,以康帝忌月疑之,下其議。
荀納,王洽等謂:“古但有忌日,若有忌月,則更當有忌時、忌年益為無禮。
”《南史。
張融傳》:融有孝義,忌月,三旬不聽音樂。
《唐書。
王方慶傳》:議者以孝明帝忌月,請獻俘不作樂。
方慶謂:“禮有忌日,無忌月。
”亦引荀納等忌時忌年之說以折之。
《韋公肅傳》:舊制,忌日之前三日、後三日皆不聽事,公肅亦引禮無忌月之說以著其非。
○七七俗以人死每七日為忌,至七七四十九日則卒哭,此不得其說。
田藝衡《春雨逸響》雲:人之初生,以七日為臘,死以七日為忌,一臘而一魄成,一忌而一魄散。
楊用修亦雲:人生四十九日而七魄全,死四十九日而七魄散。
郎仁寶雲:天以二氣五行生物而有七政,人得陰陽五常而有七情。
天之道惟七,而氣至六日有餘為一候;人之氣亦惟七,凡六日有餘而行十二經。
又引《論衡。
訂鬼篇》曰:鬼者,甲乙之神。
甲乙者,天之别氣。
人病且死,甲乙之神至矣。
假令甲乙之日病,則死者庚辛之神,蓋甲乙鬼,庚辛報,故甲乙日病者,死期嘗〔常〕在庚辛也。
而因以推五行相克之理,如木日鬼則金為之殺,金日鬼則火為之殺,皆隔七日也。
是數說者皆有理,大抵陰陽往來,多以八日為候。
如世人病傷寒者,其輕重每七日則一候,或一候、二候、三候,有按節不爽者。
《易》曰七日來複。
此固天之道也。
《禮記》水漿不入口者七日,其後世做七之始欤?然以七七為限,經傳并無明文。
王棠謂:古禮諸候七虞,以七日為節。
春秋末,大夫皆僭用七虞。
今逢七日必祭,凡七祭,蓋因虞禮而誤用之也。
又引皇甫所撰《昌黎神道碑》雲:遺命喪葬,無不如禮。
凡俗習畫寫浮屠,日以七數之,及陰陽家所謂吉兇,一無污我雲雲。
棠謂“日以七數之”者即今世逢七設奠是也。
然七七之祭,實不始于唐。
按《北史》胡國珍死,魏明帝為舉哀(國珍,胡太後之父也,故死而太後為之行喪禮)。
诏自始薨至七七,皆為設千僧齋,齋令七人出家。
閹人孟栾死,靈太後于其七日設二百僧齋。
北齊武成帝寵和士開,将幸晉陽而士開母死,帝聽其過七日後續發。
又孫靈晖為南陽王綽師,綽死,每至七日,靈晖為請僧設齋。
此則做七之明證,蓋起于元魏、北齊也。
按元魏時道士寇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