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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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喪不計閏令甲:三年之喪,以二十七月為斷,遇閏月不在此數。
蓋本古制。
《白虎通》: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也?期者,複其時也,大功以下服月數,故以閏月除。
《南齊。
文惠太子傳》:母穆後薨後,其年九月有閏,小祥,疑應計閏,王儉議以為:“三百六旬,《尚書》明議;文公讷币,《春秋》緻譏。
故先儒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
所以吳商雲:舍〔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
诏從之〔按:以上引文應有《南齊書。
禮志》中〕。
按期喪尚不計閏,則三年之喪益可知也。
○父在為母斬衰古禮:父在,為母服期。
《禮記。
雜記下篇》: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注雲:父在為母也。
《喪服篇》曰: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喪服四制》曰: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漢以來皆遵此制。
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後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
然猶僅齊衰也。
明太祖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其庶母,皆齊衰杖期。
自後遂為定制。
○婦為舅姑三年年喪婦為舅姑三年喪,起于宋太宗時。
《燕翼贻謀錄》雲:《禮經》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
太宗孝明皇後居昭憲太後之喪,齊衰三年。
按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古禮及《開元禮》婦為舅姑服期,近代多為重服,請加裁定。
”魏仁浦等議曰:“古禮有期年之說,至後唐始定三年。
竊以三年之内,幾筵尚存,夫居苫塊之中,婦被绮羅之飾,夫妻齊體,哀樂不均。
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
”诏從之,遂為定制。
據此則後唐已行之也。
○喪次助哭世俗有喪者,于吊客至,則多遣媪婢助哭,亦有竟使之代哭者。
《南史》:王秀之遺令雲:“世人以仆妾直靈助哭,當由喪主不能淳至,欲以多聲相亂。
魂而有靈,吾當笑之。
”可見六朝時已有此陋習。
○避煞喪家避煞之說,俞文豹《吹劍錄》引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載喪煞損害法。
如已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
十三、十四歲女雄煞,出南方第三家。
煞白色男子,或姓鄭、潘、孫、陳,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兩次回喪家。
故世俗相傳,至期必避之。
據此,則唐時已有此風。
洪容齋《夷堅志》:董成二郎死而既斂,家人用俚俗法篩細灰于竈前,欲驗死者所趨。
已而見鵝足迹在灰上,皆疑董已堕入畜類。
又侯甸《西樵野記》:鄉人顧綱卒,煞回,适值夜中,其妻設香楮牲馔于靈幾,阃中障以彩绮,合門皆隐鄰舍,獨留一媪守家。
媪見一物狀如猿,而大如犬,據案啖牲。
見媪,連毆之,媪号呼,家人趨救,已失之矣。
又儲泳論男女生煞雲:人以某日死,則受某日之煞氣。
陰陽家所載,有雌煞,有雄煞,有出,有不出。
其說似不可信。
然雌煞不出,則死者右足鉗而向左;雄煞不出,則左足鉗而向右;皆不出,則左、右足皆鉗而相向;皆出,則兩足皆不鉗而向外雲雲。
曆按諸說,則雄煞、雌煞之說,理或有之。
然泥于習俗,至傾家出避,則惑矣。
善乎陳東山之論曰:“安有執親之喪,欲全身遠害,而扃靈柩于空室之内者?又豈有父母而肯害其子者?”乃獨卧苫塊中,帖然無事。
此可此破俗說也。
○墓祭古無墓祭,先儒備言之。
其最明切者,晉博士傅純曰:“聖人制禮,以事緣情。
制冢椁以藏形,而事之以兇;立廟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
送形而往,迎精而反。
此墓廟之大分,形神之異制也。
至于室廟寝礻方,所以廣求神之道,而獨不祭于墓,明非神之所處也。
”韓昌黎《豐陵行》亦雲:“臣聞神道尚清靜,三代舊制存諸書。
墓藏廟祭不可亂,欲言非職知何如。
”又程子謂:生不野合,死不墓祭。
唐順之亦雲:墓祭非古也。
按《周禮。
小宗伯》雖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歸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一祭地神,實非祭先祖。
《冢人》所雲凡祭墓為屍,《檀弓》所雲有司設尊于墓左亦然。
其祭先祖于野者,特《曾子問》望墓為壇以時祭耳,然亦以宗子出奔,庶子不敢主祭于廟故然。
其吊喪而不及殡者,則亦先之墓,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婦人墓右,成踴盡哀,此又因赴吊不及而然,皆非常禮也。
《史記》武王上祭于畢。
馬融以畢為文王墓地名,其後武王、周公亦皆葬此。
然司馬貞、林有望以為祭畢星而非祭墓。
又按《竹書紀年》纣六祀,文王初亻龠于畢。
則文王已祭畢,非墓祭可知也。
惟《吳越春秋》曰:夏少康恐禹墓之絕祀,乃封其庶子于越,号曰無餘,居于秦餘,春秋祠禹墓于會稽,似夏時已有墓祭。
然《吳越春秋》作于後漢趙長君,其文多撮取《左氏》、《國語》、《史記》附會成篇,未可信也。
蓋三代以上,本無墓祭,故辛有見被發祭野者而以為異。
歐陽公謂:五代禮壞,寒食野祭而焚紙錢。
論者引為近代墓祭之始。
按寒食上冢,本唐開元二十年制,诏令編入五禮,永為常式,事見《舊唐書》,則非起于五代,而其實并非起于唐。
(憲宗元和七年诏:常參官寒食拜墓,在畿内者聽假日往還,他州府奏取進止。
)《孟子》東郭番間之祭,雖屬設詞,然其時必已有此俗。
《史記》:孔子沒魯,世世相傳,以歲時奉祠孔子冢。
是春秋、戰國時已開其端。
秦起寝殿于墓側。
西漢渭北原廟月出衣冠,顔師古曰:從高帝陵寝出衣冠,月一遊之也。
蘇武自匈奴還,诏奉一太牢谒武帝園廟。
元帝追念蕭望之,每遣使祭其冢。
此西漢時墓祭也。
光武令諸功臣王常、馮異、吳之等,皆過家上冢,又遣使者祭窦融父冢。
明帝遂有上陵之制,(永平元年春正月,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園陵如元會儀。
每正月上丁祀郊廟畢,以次上陵,百官、四姓親家、婦女、公主、諸正大夫、外國侍子、郡國計吏皆會陵。
八月飲酎禮亦如之)。
蔡邕見靈帝谒原陵,乃曰:“吾聞古不墓祭。
朝廷有上陵之禮,始謂可損,今見威儀,察其本意,乃知孝明皇帝至孝恻隐,不易奪也。
”此則上陵之創為朝制,自東漢明帝始。
蓋自西漢時早有上冢之俗,明帝遂因以定制耳。
其他如樓護為谏議大夫,使郡國過齊,上書求上先
蓋本古制。
《白虎通》: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也?期者,複其時也,大功以下服月數,故以閏月除。
《南齊。
文惠太子傳》:母穆後薨後,其年九月有閏,小祥,疑應計閏,王儉議以為:“三百六旬,《尚書》明議;文公讷币,《春秋》緻譏。
故先儒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
所以吳商雲:舍〔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
诏從之〔按:以上引文應有《南齊書。
禮志》中〕。
按期喪尚不計閏,則三年之喪益可知也。
○父在為母斬衰古禮:父在,為母服期。
《禮記。
雜記下篇》: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注雲:父在為母也。
《喪服篇》曰: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喪服四制》曰: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漢以來皆遵此制。
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後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
然猶僅齊衰也。
明太祖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其庶母,皆齊衰杖期。
自後遂為定制。
○婦為舅姑三年年喪婦為舅姑三年喪,起于宋太宗時。
《燕翼贻謀錄》雲:《禮經》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
太宗孝明皇後居昭憲太後之喪,齊衰三年。
按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古禮及《開元禮》婦為舅姑服期,近代多為重服,請加裁定。
”魏仁浦等議曰:“古禮有期年之說,至後唐始定三年。
竊以三年之内,幾筵尚存,夫居苫塊之中,婦被绮羅之飾,夫妻齊體,哀樂不均。
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
”诏從之,遂為定制。
據此則後唐已行之也。
○喪次助哭世俗有喪者,于吊客至,則多遣媪婢助哭,亦有竟使之代哭者。
《南史》:王秀之遺令雲:“世人以仆妾直靈助哭,當由喪主不能淳至,欲以多聲相亂。
魂而有靈,吾當笑之。
”可見六朝時已有此陋習。
○避煞喪家避煞之說,俞文豹《吹劍錄》引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載喪煞損害法。
如已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
十三、十四歲女雄煞,出南方第三家。
煞白色男子,或姓鄭、潘、孫、陳,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兩次回喪家。
故世俗相傳,至期必避之。
據此,則唐時已有此風。
洪容齋《夷堅志》:董成二郎死而既斂,家人用俚俗法篩細灰于竈前,欲驗死者所趨。
已而見鵝足迹在灰上,皆疑董已堕入畜類。
又侯甸《西樵野記》:鄉人顧綱卒,煞回,适值夜中,其妻設香楮牲馔于靈幾,阃中障以彩绮,合門皆隐鄰舍,獨留一媪守家。
媪見一物狀如猿,而大如犬,據案啖牲。
見媪,連毆之,媪号呼,家人趨救,已失之矣。
又儲泳論男女生煞雲:人以某日死,則受某日之煞氣。
陰陽家所載,有雌煞,有雄煞,有出,有不出。
其說似不可信。
然雌煞不出,則死者右足鉗而向左;雄煞不出,則左足鉗而向右;皆不出,則左、右足皆鉗而相向;皆出,則兩足皆不鉗而向外雲雲。
曆按諸說,則雄煞、雌煞之說,理或有之。
然泥于習俗,至傾家出避,則惑矣。
善乎陳東山之論曰:“安有執親之喪,欲全身遠害,而扃靈柩于空室之内者?又豈有父母而肯害其子者?”乃獨卧苫塊中,帖然無事。
此可此破俗說也。
○墓祭古無墓祭,先儒備言之。
其最明切者,晉博士傅純曰:“聖人制禮,以事緣情。
制冢椁以藏形,而事之以兇;立廟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
送形而往,迎精而反。
此墓廟之大分,形神之異制也。
至于室廟寝礻方,所以廣求神之道,而獨不祭于墓,明非神之所處也。
”韓昌黎《豐陵行》亦雲:“臣聞神道尚清靜,三代舊制存諸書。
墓藏廟祭不可亂,欲言非職知何如。
”又程子謂:生不野合,死不墓祭。
唐順之亦雲:墓祭非古也。
按《周禮。
小宗伯》雖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歸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一祭地神,實非祭先祖。
《冢人》所雲凡祭墓為屍,《檀弓》所雲有司設尊于墓左亦然。
其祭先祖于野者,特《曾子問》望墓為壇以時祭耳,然亦以宗子出奔,庶子不敢主祭于廟故然。
其吊喪而不及殡者,則亦先之墓,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婦人墓右,成踴盡哀,此又因赴吊不及而然,皆非常禮也。
《史記》武王上祭于畢。
馬融以畢為文王墓地名,其後武王、周公亦皆葬此。
然司馬貞、林有望以為祭畢星而非祭墓。
又按《竹書紀年》纣六祀,文王初亻龠于畢。
則文王已祭畢,非墓祭可知也。
惟《吳越春秋》曰:夏少康恐禹墓之絕祀,乃封其庶子于越,号曰無餘,居于秦餘,春秋祠禹墓于會稽,似夏時已有墓祭。
然《吳越春秋》作于後漢趙長君,其文多撮取《左氏》、《國語》、《史記》附會成篇,未可信也。
蓋三代以上,本無墓祭,故辛有見被發祭野者而以為異。
歐陽公謂:五代禮壞,寒食野祭而焚紙錢。
論者引為近代墓祭之始。
按寒食上冢,本唐開元二十年制,诏令編入五禮,永為常式,事見《舊唐書》,則非起于五代,而其實并非起于唐。
(憲宗元和七年诏:常參官寒食拜墓,在畿内者聽假日往還,他州府奏取進止。
)《孟子》東郭番間之祭,雖屬設詞,然其時必已有此俗。
《史記》:孔子沒魯,世世相傳,以歲時奉祠孔子冢。
是春秋、戰國時已開其端。
秦起寝殿于墓側。
西漢渭北原廟月出衣冠,顔師古曰:從高帝陵寝出衣冠,月一遊之也。
蘇武自匈奴還,诏奉一太牢谒武帝園廟。
元帝追念蕭望之,每遣使祭其冢。
此西漢時墓祭也。
光武令諸功臣王常、馮異、吳之等,皆過家上冢,又遣使者祭窦融父冢。
明帝遂有上陵之制,(永平元年春正月,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園陵如元會儀。
每正月上丁祀郊廟畢,以次上陵,百官、四姓親家、婦女、公主、諸正大夫、外國侍子、郡國計吏皆會陵。
八月飲酎禮亦如之)。
蔡邕見靈帝谒原陵,乃曰:“吾聞古不墓祭。
朝廷有上陵之禮,始謂可損,今見威儀,察其本意,乃知孝明皇帝至孝恻隐,不易奪也。
”此則上陵之創為朝制,自東漢明帝始。
蓋自西漢時早有上冢之俗,明帝遂因以定制耳。
其他如樓護為谏議大夫,使郡國過齊,上書求上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