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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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族世俗好與同姓人認族,不問宗派,辄相符合,此習自古已然。
李唐自以為出老子後,追尊老子為玄元皇帝,并以《史記。
老子傳》升于列傳之首。
郭崇韬以汾陽王為遠祖,西征日,路過河中,祭汾陽墓,哭甚哀。
南唐王李以唐吳王孫有功,子岘為相,遂以吳王為祖,自岘以下五世名皆有司所撰。
此攀附明德,以為光寵者也。
然狄武襄官樞密使,有以狄梁公畫像及诰敕來獻者,武襄曰:“一時遭際,安敢遠附梁公耶?”其見卓矣!又有本非同姓,而強為聯宗者。
《北史。
唐瑾傳》:周文賜瑾姓宇文氏,燕公于謹白周文言:“瑾學行兼修,願與之同姓,結為兄弟,庶子孫承其馀論,有益義方。
”周文乃更賜瑾姓紐于氏,謹遂深相結納,敦長幼之序。
此則非同姓而認族,實為千古所未有。
然于謹以其家法而欲師之,非後世依光附勢者之為也。
《晉書。
石苞傳》:曾孫樸沒于寇,石勒以樸與己同姓,且俱河北人,引為宗室,位至司徒。
《南史。
侯傳》:侯景以同姓,托為宗族,待之甚厚。
宋人小說:羅紹威為節度使,以羅隐名士,拜之為叔,贈遺甚厚。
《宋史》:蔡京于蔡襄雖同郡而晚出,京欲附襄,自謂襄族弟。
此猶第以門望相附,不專為勢利起見。
(杜正倫與城南諸杜昭穆素遠,求同譜,不許。
諸杜所居号杜固,世傳其他有壯氣,故世衣冠。
正倫乃請鑿杜固通水以利人。
此欲附門望不得而反至相害者。
)《晉書》:孫子弼及弟子髦、輔、琰四人,與孫秀合族。
《南史》周弘正與周石珍合族,石珍,建康之厮役也,為梁制局監,遂附之。
《舊唐書》:李義甫既貴,自言本出自趙郡,始與諸李序昭穆,而無賴之徒藉其權勢,拜為兄叔者甚衆。
《李輔國傳》:宰相李揆、山東甲族,見輔國執弟子禮,謂之五父。
《宋史》:史正志與史浩異族,拜浩而父事之,王十朋劾其奸。
此則專以權勢夤緣攀附者矣。
又其甚者,《宋史》蔡嶷尊蔡京為叔父,京命其子攸、修等出見,嶷遽曰:“大誤!公乃叔祖,公子乃諸父行也。
”遽列拜之。
又《溫公瑣語》:張洎為舉人時,張亻必已通顯,洎每求見,稱侄孫。
既及第,稱侄。
及秉政,則并以庶僚遇亻必矣。
此更勢利之最可笑者也。
○同姓為婚《史記》帝堯與舜皆黃帝之後,計其世數,則堯之女于舜為曾祖姑,而以配之。
其時雖未有同姓不婚之制,然亦或邃古之傳訛,《史記》不察,遂筆之于書,未可盡信也。
同姓為婚,莫如春秋時最多。
《論語》:魯昭公娶于吳,同姓,謂之吳孟子固己。
《國語》:富辰谏襄王,有曰:“聃由鄭姬。
”注:聃,文王之子,姬姓也,娶鄭女為夫人。
《左傳》:晉獻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
注:唐叔子孫别在戎狄者。
又獻公伐骊戎,骊戎女以骊姬,亦姬也。
鄭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重耳,姬出也,而至于今。
”齊崔杼見棠姜美,謂姜之弟東郭偃,欲娶之。
偃曰:“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
”注:謂同姜姓也。
子産謂叔向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故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
今晉君内有四姬,其病無乃是乎?”慶舍以女妻盧蒲癸,或曰:“男女辨姓,子不避宗,何也?”癸曰:“宗不餘避,餘獨焉避之?”慶氏、盧蒲氏皆姜姓也。
此皆春秋時亂俗也。
漢以後此事漸少。
《漢書》:王莽以姚、妫、陳、田、王氏皆黃、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
然《王傳》:孫鹹有女為王莽妻,号宜春氏。
注張晏曰:莽諱娶同姓,故以侯邑為氏。
師古曰:莽以己與鹹得姓不同,祖宗各别,故娶之。
然雖不同宗,終屬同姓也。
《魏志》:陳矯本劉氏子,出嗣舅氏而婚劉族,徐宣每非之。
太祖惜其才,乃下令喪亂前事一切勿問。
(《晉書。
劉頌傳》:頌嫁女陳峤,峤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于姑,而姓陳。
其友嘗譏之,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葉,而世皆為婚,律不禁也。
”)《白孔六帖》:魏司空王基,當世大儒,而為子納司空王沉女,以姓同而源異也。
《晉書。
載記》:劉聰欲納太保劉殷女,以問劉景等,皆曰:“太保乃周劉康公之後,與聖氏本源既殊,納之為允。
”李弘亦引王基為子娶王沉女為證,遂納之。
劉曜妻劉氏将死,謂曜曰:“妾叔父皚女芳有德色,願備後宮。
”曜乃娶皚女為皇後。
按聰與曜皆匈奴後,其娶劉氏本非同宗,若王基、王沉究屬同姓,非禮也。
北魏本無同姓為婚之禁,至考文帝始禁之,诏曰:“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
皇運初基,未遑厘改,自今悉行禁絕,有犯者以不道論。
”《唐書》:李光進之母李氏。
○交婚《魏書》:慕容元真以妹為魏昭成帝後,慕容又請交婚,昭成帝乃以烈帝女妻之。
○姊妹為妯娌《北史》:崔長謙幼聰敏,盧尚之欲以女妻之。
崔忄又為長謙弟求尚之次女曰:“家道多由婦人,欲令姊妹為妯娌。
”尚之感其義,于是同日成婚。
今俗亦有姊妹為娣姒者,此其故事也。
○指腹為婚《南史。
韋放傳》:放與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腹為婚姻。
其後各産男女,而率亡。
放乃以子娶率女,以女适率子。
《北史》:崔浩女為尚書盧遐妻,浩弟恬女為王慧龍妻。
二女俱有孕,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及慧龍子寶興将娶盧女,浩為撰儀,躬至監視,謂諸客曰:“此家禮事,宜盡其美。
” ○劫婚村俗有以婚姻議财不諧而糾衆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
《北史。
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為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兄曰:“何不行禮?”于是野合而歸。
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
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
○初婚看新婦世俗新婚三日内不問親故,皆可看新婦。
固系陋習,然自六朝來已然。
《南史。
徐ゼ傳》:晉、宋以來,初婚三日,婦見舅姑,衆賓皆列觀。
唐李涪《刊誤》雲:婚禮來日,婦于庭拜舅姑,次谒夫之長屬及中外故舊,通謂之拜客,故有拜客之名。
今代非親非故,皆列坐而觌婦容,豈其宜哉?則此習由來久矣。
《彙書》:近時娶婦,以紅帕蒙首,按《通典》杜佑議曰:自東漢、魏、晉以來,時或艱虞,歲遇良吉,急于嫁娶,乃以紗蒙女首,而夫氏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婚禮,六禮悉舍,合卺複乘。
是蒙首之法,亦相傳已久,但古或以失時急娶用之,今則為通行之禮耳。
○冥婚《周禮》地官有嫁殇之禁。
注謂生時非夫婦,死而葬相從者。
曹操幼子倉舒卒,掾邴原有女蚤亡,操欲求與倉舒合葬,原辭曰:“嫁殇,非禮也。
”然終聘甄氏亡女與合葬。
魏明帝幼女淑卒,取甄後從孫黃與之合葬,追封黃為列侯,為之置後襲爵。
陳群谏曰:“八歲下殇,禮所不備。
”《北史。
穆崇傳》:崇玄孫平城早卒,孝文時始平公主薨于宮,追贈平城驸馬都尉,與公主冥婚。
《舊唐書。
懿德太子重潤傳》:中宗為聘國子監丞裴粹亡女為冥婚合葬。
《蕭至忠傳》:韋庶人為亡弟洵與至忠亡女為冥婚合葬,及韋氏敗,至忠發墓,持其女柩歸。
《建甯王琰傳》:代宗立,追念琰死非其罪,乃追谥為承天皇帝,以興信公主亡女張為恭順皇後,冥配焉。
凡此皆不經之甚者。
《五代史》:鄭餘慶作書儀,以冥配為定制。
唐明宗深識其非,有诏删正。
然康譽之《咋夢錄》:北俗男女未婚而死者,兩家命媒而求之,謂之鬼媒人。
通家狀,各以父母命蔔之,得吉即制冥衣,媒者就男墓設酒果,以合婚。
二座相并,各立一小幡,奠畢,二幡微動,若相就。
其有不動者,則以為不喜也。
兩家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常藉此自給。
《元史》:郭三從軍死,其妻楊氏守節,舅念其子,不忍使鳏居地下,欲聘鄰家亡女合葬之,楊氏遂自經死。
則元時猶有冥婚之俗。
而楊用修《丹鉛錄》亦雲:今民間猶有行焉而無禁也。
然則前朝尚有之矣。
《魏書。
高允傳》:古者祭必立屍,使亡者有憑耳。
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
李唐自以為出老子後,追尊老子為玄元皇帝,并以《史記。
老子傳》升于列傳之首。
郭崇韬以汾陽王為遠祖,西征日,路過河中,祭汾陽墓,哭甚哀。
南唐王李以唐吳王孫有功,子岘為相,遂以吳王為祖,自岘以下五世名皆有司所撰。
此攀附明德,以為光寵者也。
然狄武襄官樞密使,有以狄梁公畫像及诰敕來獻者,武襄曰:“一時遭際,安敢遠附梁公耶?”其見卓矣!又有本非同姓,而強為聯宗者。
《北史。
唐瑾傳》:周文賜瑾姓宇文氏,燕公于謹白周文言:“瑾學行兼修,願與之同姓,結為兄弟,庶子孫承其馀論,有益義方。
”周文乃更賜瑾姓紐于氏,謹遂深相結納,敦長幼之序。
此則非同姓而認族,實為千古所未有。
然于謹以其家法而欲師之,非後世依光附勢者之為也。
《晉書。
石苞傳》:曾孫樸沒于寇,石勒以樸與己同姓,且俱河北人,引為宗室,位至司徒。
《南史。
侯傳》:侯景以同姓,托為宗族,待之甚厚。
宋人小說:羅紹威為節度使,以羅隐名士,拜之為叔,贈遺甚厚。
《宋史》:蔡京于蔡襄雖同郡而晚出,京欲附襄,自謂襄族弟。
此猶第以門望相附,不專為勢利起見。
(杜正倫與城南諸杜昭穆素遠,求同譜,不許。
諸杜所居号杜固,世傳其他有壯氣,故世衣冠。
正倫乃請鑿杜固通水以利人。
此欲附門望不得而反至相害者。
)《晉書》:孫子弼及弟子髦、輔、琰四人,與孫秀合族。
《南史》周弘正與周石珍合族,石珍,建康之厮役也,為梁制局監,遂附之。
《舊唐書》:李義甫既貴,自言本出自趙郡,始與諸李序昭穆,而無賴之徒藉其權勢,拜為兄叔者甚衆。
《李輔國傳》:宰相李揆、山東甲族,見輔國執弟子禮,謂之五父。
《宋史》:史正志與史浩異族,拜浩而父事之,王十朋劾其奸。
此則專以權勢夤緣攀附者矣。
又其甚者,《宋史》蔡嶷尊蔡京為叔父,京命其子攸、修等出見,嶷遽曰:“大誤!公乃叔祖,公子乃諸父行也。
”遽列拜之。
又《溫公瑣語》:張洎為舉人時,張亻必已通顯,洎每求見,稱侄孫。
既及第,稱侄。
及秉政,則并以庶僚遇亻必矣。
此更勢利之最可笑者也。
○同姓為婚《史記》帝堯與舜皆黃帝之後,計其世數,則堯之女于舜為曾祖姑,而以配之。
其時雖未有同姓不婚之制,然亦或邃古之傳訛,《史記》不察,遂筆之于書,未可盡信也。
同姓為婚,莫如春秋時最多。
《論語》:魯昭公娶于吳,同姓,謂之吳孟子固己。
《國語》:富辰谏襄王,有曰:“聃由鄭姬。
”注:聃,文王之子,姬姓也,娶鄭女為夫人。
《左傳》:晉獻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
注:唐叔子孫别在戎狄者。
又獻公伐骊戎,骊戎女以骊姬,亦姬也。
鄭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重耳,姬出也,而至于今。
”齊崔杼見棠姜美,謂姜之弟東郭偃,欲娶之。
偃曰:“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
”注:謂同姜姓也。
子産謂叔向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故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
今晉君内有四姬,其病無乃是乎?”慶舍以女妻盧蒲癸,或曰:“男女辨姓,子不避宗,何也?”癸曰:“宗不餘避,餘獨焉避之?”慶氏、盧蒲氏皆姜姓也。
此皆春秋時亂俗也。
漢以後此事漸少。
《漢書》:王莽以姚、妫、陳、田、王氏皆黃、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
然《王傳》:孫鹹有女為王莽妻,号宜春氏。
注張晏曰:莽諱娶同姓,故以侯邑為氏。
師古曰:莽以己與鹹得姓不同,祖宗各别,故娶之。
然雖不同宗,終屬同姓也。
《魏志》:陳矯本劉氏子,出嗣舅氏而婚劉族,徐宣每非之。
太祖惜其才,乃下令喪亂前事一切勿問。
(《晉書。
劉頌傳》:頌嫁女陳峤,峤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于姑,而姓陳。
其友嘗譏之,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葉,而世皆為婚,律不禁也。
”)《白孔六帖》:魏司空王基,當世大儒,而為子納司空王沉女,以姓同而源異也。
《晉書。
載記》:劉聰欲納太保劉殷女,以問劉景等,皆曰:“太保乃周劉康公之後,與聖氏本源既殊,納之為允。
”李弘亦引王基為子娶王沉女為證,遂納之。
劉曜妻劉氏将死,謂曜曰:“妾叔父皚女芳有德色,願備後宮。
”曜乃娶皚女為皇後。
按聰與曜皆匈奴後,其娶劉氏本非同宗,若王基、王沉究屬同姓,非禮也。
北魏本無同姓為婚之禁,至考文帝始禁之,诏曰:“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
皇運初基,未遑厘改,自今悉行禁絕,有犯者以不道論。
”《唐書》:李光進之母李氏。
○交婚《魏書》:慕容元真以妹為魏昭成帝後,慕容又請交婚,昭成帝乃以烈帝女妻之。
○姊妹為妯娌《北史》:崔長謙幼聰敏,盧尚之欲以女妻之。
崔忄又為長謙弟求尚之次女曰:“家道多由婦人,欲令姊妹為妯娌。
”尚之感其義,于是同日成婚。
今俗亦有姊妹為娣姒者,此其故事也。
○指腹為婚《南史。
韋放傳》:放與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腹為婚姻。
其後各産男女,而率亡。
放乃以子娶率女,以女适率子。
《北史》:崔浩女為尚書盧遐妻,浩弟恬女為王慧龍妻。
二女俱有孕,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及慧龍子寶興将娶盧女,浩為撰儀,躬至監視,謂諸客曰:“此家禮事,宜盡其美。
” ○劫婚村俗有以婚姻議财不諧而糾衆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
《北史。
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為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兄曰:“何不行禮?”于是野合而歸。
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
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
○初婚看新婦世俗新婚三日内不問親故,皆可看新婦。
固系陋習,然自六朝來已然。
《南史。
徐ゼ傳》:晉、宋以來,初婚三日,婦見舅姑,衆賓皆列觀。
唐李涪《刊誤》雲:婚禮來日,婦于庭拜舅姑,次谒夫之長屬及中外故舊,通謂之拜客,故有拜客之名。
今代非親非故,皆列坐而觌婦容,豈其宜哉?則此習由來久矣。
《彙書》:近時娶婦,以紅帕蒙首,按《通典》杜佑議曰:自東漢、魏、晉以來,時或艱虞,歲遇良吉,急于嫁娶,乃以紗蒙女首,而夫氏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婚禮,六禮悉舍,合卺複乘。
是蒙首之法,亦相傳已久,但古或以失時急娶用之,今則為通行之禮耳。
○冥婚《周禮》地官有嫁殇之禁。
注謂生時非夫婦,死而葬相從者。
曹操幼子倉舒卒,掾邴原有女蚤亡,操欲求與倉舒合葬,原辭曰:“嫁殇,非禮也。
”然終聘甄氏亡女與合葬。
魏明帝幼女淑卒,取甄後從孫黃與之合葬,追封黃為列侯,為之置後襲爵。
陳群谏曰:“八歲下殇,禮所不備。
”《北史。
穆崇傳》:崇玄孫平城早卒,孝文時始平公主薨于宮,追贈平城驸馬都尉,與公主冥婚。
《舊唐書。
懿德太子重潤傳》:中宗為聘國子監丞裴粹亡女為冥婚合葬。
《蕭至忠傳》:韋庶人為亡弟洵與至忠亡女為冥婚合葬,及韋氏敗,至忠發墓,持其女柩歸。
《建甯王琰傳》:代宗立,追念琰死非其罪,乃追谥為承天皇帝,以興信公主亡女張為恭順皇後,冥配焉。
凡此皆不經之甚者。
《五代史》:鄭餘慶作書儀,以冥配為定制。
唐明宗深識其非,有诏删正。
然康譽之《咋夢錄》:北俗男女未婚而死者,兩家命媒而求之,謂之鬼媒人。
通家狀,各以父母命蔔之,得吉即制冥衣,媒者就男墓設酒果,以合婚。
二座相并,各立一小幡,奠畢,二幡微動,若相就。
其有不動者,則以為不喜也。
兩家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常藉此自給。
《元史》:郭三從軍死,其妻楊氏守節,舅念其子,不忍使鳏居地下,欲聘鄰家亡女合葬之,楊氏遂自經死。
則元時猶有冥婚之俗。
而楊用修《丹鉛錄》亦雲:今民間猶有行焉而無禁也。
然則前朝尚有之矣。
《魏書。
高允傳》:古者祭必立屍,使亡者有憑耳。
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