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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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用多筆字陸容《菽園雜記》: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阡、陌等字,相傳始于尚書開濟,因錢谷之數用本字,則奸人易竄改故耳。
然宋邊實《昆山志》已有之。
洪容齋亦謂九之與久,十之與拾,百之與柏亦然。
可見多筆字宋已用之。
且不特此也,古書一之與壹,二之與貳,三之與叁,其義本同。
《鸠。
序》刺不壹也。
而正文則“其儀一兮。
”《表記》“節以壹惠”,注雲:聲譽雖有衆多,節以其行一大善者為谥耳。
《孟子》“市價不貳”,趙岐雲:無二價也。
本文用大貳字,注用小二字,二與貳通也。
《大學》“壹是皆以修身為本”,亦用大壹字。
《系詞》“叁天兩地”,《釋文》雲:參音三。
《周禮》“設其叁”,注謂鄉三人。
則三與參通也。
又宋人袁文雲:十千為萬,乃萬字也;至萬字,則蠍也。
二字義本各别,惟錢谷之數懼有改移,故萬借作萬字耳。
然《詩》《書》中如“萬方有罪”、“萬福攸同”之類,《左傳》“萬,盈數也”,凡十千之萬,俱已作萬。
《漢書。
項籍傳》贊引賈誼《過秦論》“起阡陌之中”,《史記》作“千百”,則千百與阡陌通也。
又按梁天監中,東錢以八十為陌,西錢以七十為陌。
沈括雲:謂之陌者,本百字,借陌字用之,如什與伍也。
合而觀之,則數目用多筆字自古已然,菽園謂始于開濟者,非也。
至廿、卅、字,或以為俗書省文。
按《說文》雲:廿音入,二十之并也。
卅先合反,三十之省也。
卅先立反,四十之省也。
是廿、卅、正古文也。
《國語》“行玉廿”,正作廿字。
《史記》載秦始皇碑:“皇帝臨禦二十有六年”。
洪容齋謂應作“廿有六年”,其碑文皆四字句,史遷易為二十有六年,故獨此一句成五字耳。
由此類推,往往有流俗指為俗書,而其實系本字者。
如禮字、處字、與字,許叔重釋禮字雲:古文;釋處字雲:止也,得幾而止,或從處,釋與字雲:賜予也,與輿通。
然則今所謂俗字,乃正文也。
又如棄之與棄,饑之與饑,煙之與煙,棋之與棋,栖之為栖,┺之為筍,個之為個,亦正文也。
至有實系俗書,不可用者。
宋景文《筆記》雲:後魏、北齊俗作僞字最多,如巧言為辨,文子為學之類。
隋有柳,則又因巧言而訛為鞏矣。
此則真俗書也。
時俗數目字,又有故為省筆,以便書寫者。
《貢父詩話》謂:今以萬為萬,以千為丿,人人能道之也。
然則以千為丿,宋人已如此矣。
至貢父以萬為俗字,則失考。
○銀王西莊《十七史商榷》内“金銀布帛”一條,謂專用銀錢為币,直至明中葉始定。
此說殊不然。
按銀之為币,古人原用之。
虞、夏、商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
然太公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铢,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則周時但以黃金及錢帛為币,而銀不用。
《管子。
國蓄篇》以珠玉為上币,黃金為中币,刀布為下币。
又曰:無金則用其絹,絹三十三當金一镒‘無絹則用其布,布百兩當一镒。
《國語》晉夷吾求入國,許賂秦公子絷黃金四十缢。
《國策》:秦使唐睢以五千金散之人,不及三千而天下之士争鬥矣。
是春秋、戰國所用唯黃金、刀、布也。
秦并天下,币為二等,黃金為上币,餘皆用錢。
其珠玉、龜貝、銀錫隻為器飾,不用為币。
漢初因之,然晁錯言:“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而在于把握,可以周四海而無饑寒之患。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銀與金珠同貴可知。
漢武元狩四年,始造白金為币。
白金乃銀錫所造,有三品:其一曰“白撰”,重八兩,其文龍,直三千;次曰以重〔應補“差小”二字〕,其文馬,直五百;次曰複小,其文龜,直三百。
吏民盜鑄者不可勝數,則已有用之者,然歲餘終廢不行。
王莽時又制為銀貨,與錢貨并行(朱擔銀八兩為一流,直錢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而民間仍以五铢錢交易。
魏文帝時并罷錢,令民以谷帛相易。
六朝則錢、帛兼用,而帛之用較多。
(《北史》魏張普惠疏曰:高祖廢長尺、大鬥、重秤,後因軍國需用,故絹上加綿八兩,布上加麻十五斤。
是納賦皆以絹布也。
孝文帝始制百官之祿,每戶增調絹三匹、谷二石九鬥,以為俸祿之用。
夏侯道遷歲祿三千餘匹,李沖一門歲祿萬匹,是官俸皆以谷帛也。
張谠妻為魏所虜,谠以千匹贖之,是贖罪亦絹帛也。
高允死,賜以粟五百石、絹千匹。
高澄生子,魏孝靜帝賜錦彩布帛萬匹。
是賜予皆谷帛也。
西魏賞擒高敖曹者布絹萬端。
是購賞亦布絹也。
)此曆代未用銀之證也。
《文獻通考》:蕭梁時,交廣之域全以金銀交易。
後周時,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
此蓋用銀之始。
然第行于邊地,而中土尚未行。
(按劉宋時,徐豁以采銀戶易困,請準銀課米。
梁武陵王紀以黃金一斤為餅,餅百為箧,至有百箧;銀五倍之。
則六朝時雖不用銀,而銀已貴重,猶今俗雖不以金為用,而金價自貴也。
)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布,并未嘗征錢。
天寶中,楊國忠請令各道義倉及丁租地課皆易布帛充禁藏,玄宗诏百官觀庫,物積如山。
是亦尚皆用布帛。
憲宗元和三年,诏天下有銀之山即有銅,銅可資于鼓鑄,銀無益于生人,其令現采銀坑并宜禁敕。
李巽又奏請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則并禁用銀矣。
(韓愈奏狀言:五嶺買賣皆以銀。
張籍《送南遷客》詩:誨國戰騎象,蠻州市用銀。
可見是時唯嶺外用銀。
)然《唐書。
齊映傳》:藩鎮初獻銀瓶高五尺,李兼鎮江西,始獻六尺,至映又獻八尺。
《太平廣記》:禦史蘇某以洛陽寺中有銀佛,遂取以歸,時人謂之蘇扛佛。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已競相貴重;既競相貴重,則漸用之于市易,亦勢所必然。
顧甯人以金哀宗正大中民間但以銀市易,為後世上下用銀之始,而不知亦非也。
《五代史》:後唐莊宗将敗。
谕軍士曰:“适報魏王平蜀,得金銀五十萬,當悉給爾等。
”又李繼韬既反複降,其母楊氏善蓄财,乃赍銀數十萬兩至京師,厚賂莊宗之宦官、伶人,并賂劉皇後,繼韬由是得釋。
慕容彥超好聚斂,為僞銀,以鐵為質而銀包之,人謂之鐵胎銀。
想其時民間已皆用銀,故彥超至作僞以射利;若不能市易,則何必為此哉?宋真宗澶淵之盟,定以銀、絹各三十萬兩匹。
徽宗大觀三年,将改當三錢,宰執預知其事者,恐所積錢折閱,乃盡以買金銀。
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笑。
《李忠定公傳信錄》:忠定為親征禦營使,上賜銀絹錢各一百萬兩貫匹。
南宋時賜秦桧造第銀絹萬匹兩。
賈似道母死,賜銀絹四千兩。
《金史》張行信疏稱,買馬官市于洮州,以銀百錠,幾得馬千匹,乞捐銀萬兩,可得良馬千匹雲。
亦可見銀已通用也。
按《宋史》仁宗景二年诏:福建、二廣歲輸缗錢易以銀。
此為歲賦征銀之始。
紹熙中,臣僚言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
此又南宋時折絹收銀之始。
金章宗承安五年,以舊例銀每綻重五十兩,其直錢百貫,民間或有截鑿用之者,其價亦随輕重為低昂,乃更鑄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凡官俸、軍須皆銀、鈔兼支。
此朝廷用銀之始。
宣宗興定三年,省臣奏:向來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于是以銀為則,每兩作錢二貫。
今受通寶贓(鈔也)至三十貫者已得死刑,若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實覺輕重懸殊,遂準犯時銀論罪。
此以銀計贓之始。
是時又诏除市易用銀及銀與寶泉相易之禁。
其後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易市,并錢鈔亦廢矣。
元憲宗五年,定漢民包銀額征四兩者,以半輸銀,半折絲絹等物。
因張晉亨言五方土産各異,必責以輸銀,有破産不能辦者,乃诏民聽輸土物,不複征銀。
又《續通考》:文宗天曆元年,天下課稅之數,金二萬四千四百三十兩,銀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八兩。
則猶是土宜所出,而非以當賦稅也。
《明史》:洪武初,天下田賦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七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綻,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綻,絹五十九匹。
是所征者猶第米麥錢鈔及絹,而未有銀。
洪武九年始有折納令,其制屢有增減。
(九年銀一兩,鈔十貫,錢千文,皆折米一石。
十八年鈔五貫折米一石,絹一匹折米一石二鬥,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折米二石,棉布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鬥。
三十年又改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四石,絹一匹石二鬥,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然是時制令,凡願折者聽,不願者仍納樂中,以鈔法不行,并禁民間金銀交易,本色
然宋邊實《昆山志》已有之。
洪容齋亦謂九之與久,十之與拾,百之與柏亦然。
可見多筆字宋已用之。
且不特此也,古書一之與壹,二之與貳,三之與叁,其義本同。
《鸠。
序》刺不壹也。
而正文則“其儀一兮。
”《表記》“節以壹惠”,注雲:聲譽雖有衆多,節以其行一大善者為谥耳。
《孟子》“市價不貳”,趙岐雲:無二價也。
本文用大貳字,注用小二字,二與貳通也。
《大學》“壹是皆以修身為本”,亦用大壹字。
《系詞》“叁天兩地”,《釋文》雲:參音三。
《周禮》“設其叁”,注謂鄉三人。
則三與參通也。
又宋人袁文雲:十千為萬,乃萬字也;至萬字,則蠍也。
二字義本各别,惟錢谷之數懼有改移,故萬借作萬字耳。
然《詩》《書》中如“萬方有罪”、“萬福攸同”之類,《左傳》“萬,盈數也”,凡十千之萬,俱已作萬。
《漢書。
項籍傳》贊引賈誼《過秦論》“起阡陌之中”,《史記》作“千百”,則千百與阡陌通也。
又按梁天監中,東錢以八十為陌,西錢以七十為陌。
沈括雲:謂之陌者,本百字,借陌字用之,如什與伍也。
合而觀之,則數目用多筆字自古已然,菽園謂始于開濟者,非也。
至廿、卅、字,或以為俗書省文。
按《說文》雲:廿音入,二十之并也。
卅先合反,三十之省也。
卅先立反,四十之省也。
是廿、卅、正古文也。
《國語》“行玉廿”,正作廿字。
《史記》載秦始皇碑:“皇帝臨禦二十有六年”。
洪容齋謂應作“廿有六年”,其碑文皆四字句,史遷易為二十有六年,故獨此一句成五字耳。
由此類推,往往有流俗指為俗書,而其實系本字者。
如禮字、處字、與字,許叔重釋禮字雲:古文;釋處字雲:止也,得幾而止,或從處,釋與字雲:賜予也,與輿通。
然則今所謂俗字,乃正文也。
又如棄之與棄,饑之與饑,煙之與煙,棋之與棋,栖之為栖,┺之為筍,個之為個,亦正文也。
至有實系俗書,不可用者。
宋景文《筆記》雲:後魏、北齊俗作僞字最多,如巧言為辨,文子為學之類。
隋有柳,則又因巧言而訛為鞏矣。
此則真俗書也。
時俗數目字,又有故為省筆,以便書寫者。
《貢父詩話》謂:今以萬為萬,以千為丿,人人能道之也。
然則以千為丿,宋人已如此矣。
至貢父以萬為俗字,則失考。
○銀王西莊《十七史商榷》内“金銀布帛”一條,謂專用銀錢為币,直至明中葉始定。
此說殊不然。
按銀之為币,古人原用之。
虞、夏、商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
然太公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铢,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則周時但以黃金及錢帛為币,而銀不用。
《管子。
國蓄篇》以珠玉為上币,黃金為中币,刀布為下币。
又曰:無金則用其絹,絹三十三當金一镒‘無絹則用其布,布百兩當一镒。
《國語》晉夷吾求入國,許賂秦公子絷黃金四十缢。
《國策》:秦使唐睢以五千金散之人,不及三千而天下之士争鬥矣。
是春秋、戰國所用唯黃金、刀、布也。
秦并天下,币為二等,黃金為上币,餘皆用錢。
其珠玉、龜貝、銀錫隻為器飾,不用為币。
漢初因之,然晁錯言:“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而在于把握,可以周四海而無饑寒之患。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銀與金珠同貴可知。
漢武元狩四年,始造白金為币。
白金乃銀錫所造,有三品:其一曰“白撰”,重八兩,其文龍,直三千;次曰以重〔應補“差小”二字〕,其文馬,直五百;次曰複小,其文龜,直三百。
吏民盜鑄者不可勝數,則已有用之者,然歲餘終廢不行。
王莽時又制為銀貨,與錢貨并行(朱擔銀八兩為一流,直錢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而民間仍以五铢錢交易。
魏文帝時并罷錢,令民以谷帛相易。
六朝則錢、帛兼用,而帛之用較多。
(《北史》魏張普惠疏曰:高祖廢長尺、大鬥、重秤,後因軍國需用,故絹上加綿八兩,布上加麻十五斤。
是納賦皆以絹布也。
孝文帝始制百官之祿,每戶增調絹三匹、谷二石九鬥,以為俸祿之用。
夏侯道遷歲祿三千餘匹,李沖一門歲祿萬匹,是官俸皆以谷帛也。
張谠妻為魏所虜,谠以千匹贖之,是贖罪亦絹帛也。
高允死,賜以粟五百石、絹千匹。
高澄生子,魏孝靜帝賜錦彩布帛萬匹。
是賜予皆谷帛也。
西魏賞擒高敖曹者布絹萬端。
是購賞亦布絹也。
)此曆代未用銀之證也。
《文獻通考》:蕭梁時,交廣之域全以金銀交易。
後周時,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
此蓋用銀之始。
然第行于邊地,而中土尚未行。
(按劉宋時,徐豁以采銀戶易困,請準銀課米。
梁武陵王紀以黃金一斤為餅,餅百為箧,至有百箧;銀五倍之。
則六朝時雖不用銀,而銀已貴重,猶今俗雖不以金為用,而金價自貴也。
)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布,并未嘗征錢。
天寶中,楊國忠請令各道義倉及丁租地課皆易布帛充禁藏,玄宗诏百官觀庫,物積如山。
是亦尚皆用布帛。
憲宗元和三年,诏天下有銀之山即有銅,銅可資于鼓鑄,銀無益于生人,其令現采銀坑并宜禁敕。
李巽又奏請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則并禁用銀矣。
(韓愈奏狀言:五嶺買賣皆以銀。
張籍《送南遷客》詩:誨國戰騎象,蠻州市用銀。
可見是時唯嶺外用銀。
)然《唐書。
齊映傳》:藩鎮初獻銀瓶高五尺,李兼鎮江西,始獻六尺,至映又獻八尺。
《太平廣記》:禦史蘇某以洛陽寺中有銀佛,遂取以歸,時人謂之蘇扛佛。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已競相貴重;既競相貴重,則漸用之于市易,亦勢所必然。
顧甯人以金哀宗正大中民間但以銀市易,為後世上下用銀之始,而不知亦非也。
《五代史》:後唐莊宗将敗。
谕軍士曰:“适報魏王平蜀,得金銀五十萬,當悉給爾等。
”又李繼韬既反複降,其母楊氏善蓄财,乃赍銀數十萬兩至京師,厚賂莊宗之宦官、伶人,并賂劉皇後,繼韬由是得釋。
慕容彥超好聚斂,為僞銀,以鐵為質而銀包之,人謂之鐵胎銀。
想其時民間已皆用銀,故彥超至作僞以射利;若不能市易,則何必為此哉?宋真宗澶淵之盟,定以銀、絹各三十萬兩匹。
徽宗大觀三年,将改當三錢,宰執預知其事者,恐所積錢折閱,乃盡以買金銀。
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笑。
《李忠定公傳信錄》:忠定為親征禦營使,上賜銀絹錢各一百萬兩貫匹。
南宋時賜秦桧造第銀絹萬匹兩。
賈似道母死,賜銀絹四千兩。
《金史》張行信疏稱,買馬官市于洮州,以銀百錠,幾得馬千匹,乞捐銀萬兩,可得良馬千匹雲。
亦可見銀已通用也。
按《宋史》仁宗景二年诏:福建、二廣歲輸缗錢易以銀。
此為歲賦征銀之始。
紹熙中,臣僚言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
此又南宋時折絹收銀之始。
金章宗承安五年,以舊例銀每綻重五十兩,其直錢百貫,民間或有截鑿用之者,其價亦随輕重為低昂,乃更鑄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凡官俸、軍須皆銀、鈔兼支。
此朝廷用銀之始。
宣宗興定三年,省臣奏:向來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于是以銀為則,每兩作錢二貫。
今受通寶贓(鈔也)至三十貫者已得死刑,若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實覺輕重懸殊,遂準犯時銀論罪。
此以銀計贓之始。
是時又诏除市易用銀及銀與寶泉相易之禁。
其後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易市,并錢鈔亦廢矣。
元憲宗五年,定漢民包銀額征四兩者,以半輸銀,半折絲絹等物。
因張晉亨言五方土産各異,必責以輸銀,有破産不能辦者,乃诏民聽輸土物,不複征銀。
又《續通考》:文宗天曆元年,天下課稅之數,金二萬四千四百三十兩,銀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八兩。
則猶是土宜所出,而非以當賦稅也。
《明史》:洪武初,天下田賦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七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綻,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綻,絹五十九匹。
是所征者猶第米麥錢鈔及絹,而未有銀。
洪武九年始有折納令,其制屢有增減。
(九年銀一兩,鈔十貫,錢千文,皆折米一石。
十八年鈔五貫折米一石,絹一匹折米一石二鬥,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折米二石,棉布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鬥。
三十年又改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四石,絹一匹石二鬥,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然是時制令,凡願折者聽,不願者仍納樂中,以鈔法不行,并禁民間金銀交易,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