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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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用多筆字陸容《菽園雜記》: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阡、陌等字,相傳始于尚書開濟,因錢谷之數用本字,則奸人易竄改故耳。

    然宋邊實《昆山志》已有之。

    洪容齋亦謂九之與久,十之與拾,百之與柏亦然。

    可見多筆字宋已用之。

    且不特此也,古書一之與壹,二之與貳,三之與叁,其義本同。

    《鸠。

    序》刺不壹也。

    而正文則“其儀一兮。

    ”《表記》“節以壹惠”,注雲:聲譽雖有衆多,節以其行一大善者為谥耳。

    《孟子》“市價不貳”,趙岐雲:無二價也。

    本文用大貳字,注用小二字,二與貳通也。

    《大學》“壹是皆以修身為本”,亦用大壹字。

    《系詞》“叁天兩地”,《釋文》雲:參音三。

    《周禮》“設其叁”,注謂鄉三人。

    則三與參通也。

    又宋人袁文雲:十千為萬,乃萬字也;至萬字,則蠍也。

    二字義本各别,惟錢谷之數懼有改移,故萬借作萬字耳。

    然《詩》《書》中如“萬方有罪”、“萬福攸同”之類,《左傳》“萬,盈數也”,凡十千之萬,俱已作萬。

    《漢書。

    項籍傳》贊引賈誼《過秦論》“起阡陌之中”,《史記》作“千百”,則千百與阡陌通也。

    又按梁天監中,東錢以八十為陌,西錢以七十為陌。

    沈括雲:謂之陌者,本百字,借陌字用之,如什與伍也。

    合而觀之,則數目用多筆字自古已然,菽園謂始于開濟者,非也。

    至廿、卅、字,或以為俗書省文。

    按《說文》雲:廿音入,二十之并也。

    卅先合反,三十之省也。

    卅先立反,四十之省也。

    是廿、卅、正古文也。

    《國語》“行玉廿”,正作廿字。

    《史記》載秦始皇碑:“皇帝臨禦二十有六年”。

    洪容齋謂應作“廿有六年”,其碑文皆四字句,史遷易為二十有六年,故獨此一句成五字耳。

    由此類推,往往有流俗指為俗書,而其實系本字者。

    如禮字、處字、與字,許叔重釋禮字雲:古文;釋處字雲:止也,得幾而止,或從處,釋與字雲:賜予也,與輿通。

    然則今所謂俗字,乃正文也。

    又如棄之與棄,饑之與饑,煙之與煙,棋之與棋,栖之為栖,┺之為筍,個之為個,亦正文也。

    至有實系俗書,不可用者。

    宋景文《筆記》雲:後魏、北齊俗作僞字最多,如巧言為辨,文子為學之類。

    隋有柳,則又因巧言而訛為鞏矣。

    此則真俗書也。

    時俗數目字,又有故為省筆,以便書寫者。

    《貢父詩話》謂:今以萬為萬,以千為丿,人人能道之也。

    然則以千為丿,宋人已如此矣。

    至貢父以萬為俗字,則失考。

     ○銀王西莊《十七史商榷》内“金銀布帛”一條,謂專用銀錢為币,直至明中葉始定。

    此說殊不然。

    按銀之為币,古人原用之。

    虞、夏、商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

    然太公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铢,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則周時但以黃金及錢帛為币,而銀不用。

    《管子。

    國蓄篇》以珠玉為上币,黃金為中币,刀布為下币。

    又曰:無金則用其絹,絹三十三當金一镒‘無絹則用其布,布百兩當一镒。

    《國語》晉夷吾求入國,許賂秦公子絷黃金四十缢。

    《國策》:秦使唐睢以五千金散之人,不及三千而天下之士争鬥矣。

    是春秋、戰國所用唯黃金、刀、布也。

    秦并天下,币為二等,黃金為上币,餘皆用錢。

    其珠玉、龜貝、銀錫隻為器飾,不用為币。

    漢初因之,然晁錯言:“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而在于把握,可以周四海而無饑寒之患。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銀與金珠同貴可知。

    漢武元狩四年,始造白金為币。

    白金乃銀錫所造,有三品:其一曰“白撰”,重八兩,其文龍,直三千;次曰以重〔應補“差小”二字〕,其文馬,直五百;次曰複小,其文龜,直三百。

    吏民盜鑄者不可勝數,則已有用之者,然歲餘終廢不行。

    王莽時又制為銀貨,與錢貨并行(朱擔銀八兩為一流,直錢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而民間仍以五铢錢交易。

    魏文帝時并罷錢,令民以谷帛相易。

    六朝則錢、帛兼用,而帛之用較多。

    (《北史》魏張普惠疏曰:高祖廢長尺、大鬥、重秤,後因軍國需用,故絹上加綿八兩,布上加麻十五斤。

    是納賦皆以絹布也。

    孝文帝始制百官之祿,每戶增調絹三匹、谷二石九鬥,以為俸祿之用。

    夏侯道遷歲祿三千餘匹,李沖一門歲祿萬匹,是官俸皆以谷帛也。

    張谠妻為魏所虜,谠以千匹贖之,是贖罪亦絹帛也。

    高允死,賜以粟五百石、絹千匹。

    高澄生子,魏孝靜帝賜錦彩布帛萬匹。

    是賜予皆谷帛也。

    西魏賞擒高敖曹者布絹萬端。

    是購賞亦布絹也。

    )此曆代未用銀之證也。

    《文獻通考》:蕭梁時,交廣之域全以金銀交易。

    後周時,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

    此蓋用銀之始。

    然第行于邊地,而中土尚未行。

    (按劉宋時,徐豁以采銀戶易困,請準銀課米。

    梁武陵王紀以黃金一斤為餅,餅百為箧,至有百箧;銀五倍之。

    則六朝時雖不用銀,而銀已貴重,猶今俗雖不以金為用,而金價自貴也。

    )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布,并未嘗征錢。

    天寶中,楊國忠請令各道義倉及丁租地課皆易布帛充禁藏,玄宗诏百官觀庫,物積如山。

    是亦尚皆用布帛。

    憲宗元和三年,诏天下有銀之山即有銅,銅可資于鼓鑄,銀無益于生人,其令現采銀坑并宜禁敕。

    李巽又奏請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則并禁用銀矣。

    (韓愈奏狀言:五嶺買賣皆以銀。

    張籍《送南遷客》詩:誨國戰騎象,蠻州市用銀。

    可見是時唯嶺外用銀。

    )然《唐書。

    齊映傳》:藩鎮初獻銀瓶高五尺,李兼鎮江西,始獻六尺,至映又獻八尺。

    《太平廣記》:禦史蘇某以洛陽寺中有銀佛,遂取以歸,時人謂之蘇扛佛。

    則是時雖不用銀,而已競相貴重;既競相貴重,則漸用之于市易,亦勢所必然。

    顧甯人以金哀宗正大中民間但以銀市易,為後世上下用銀之始,而不知亦非也。

    《五代史》:後唐莊宗将敗。

    谕軍士曰:“适報魏王平蜀,得金銀五十萬,當悉給爾等。

    ”又李繼韬既反複降,其母楊氏善蓄财,乃赍銀數十萬兩至京師,厚賂莊宗之宦官、伶人,并賂劉皇後,繼韬由是得釋。

    慕容彥超好聚斂,為僞銀,以鐵為質而銀包之,人謂之鐵胎銀。

    想其時民間已皆用銀,故彥超至作僞以射利;若不能市易,則何必為此哉?宋真宗澶淵之盟,定以銀、絹各三十萬兩匹。

    徽宗大觀三年,将改當三錢,宰執預知其事者,恐所積錢折閱,乃盡以買金銀。

    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笑。

    《李忠定公傳信錄》:忠定為親征禦營使,上賜銀絹錢各一百萬兩貫匹。

    南宋時賜秦桧造第銀絹萬匹兩。

    賈似道母死,賜銀絹四千兩。

    《金史》張行信疏稱,買馬官市于洮州,以銀百錠,幾得馬千匹,乞捐銀萬兩,可得良馬千匹雲。

    亦可見銀已通用也。

    按《宋史》仁宗景二年诏:福建、二廣歲輸缗錢易以銀。

    此為歲賦征銀之始。

    紹熙中,臣僚言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

    此又南宋時折絹收銀之始。

    金章宗承安五年,以舊例銀每綻重五十兩,其直錢百貫,民間或有截鑿用之者,其價亦随輕重為低昂,乃更鑄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凡官俸、軍須皆銀、鈔兼支。

    此朝廷用銀之始。

    宣宗興定三年,省臣奏:向來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于是以銀為則,每兩作錢二貫。

    今受通寶贓(鈔也)至三十貫者已得死刑,若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實覺輕重懸殊,遂準犯時銀論罪。

    此以銀計贓之始。

    是時又诏除市易用銀及銀與寶泉相易之禁。

    其後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易市,并錢鈔亦廢矣。

    元憲宗五年,定漢民包銀額征四兩者,以半輸銀,半折絲絹等物。

    因張晉亨言五方土産各異,必責以輸銀,有破産不能辦者,乃诏民聽輸土物,不複征銀。

    又《續通考》:文宗天曆元年,天下課稅之數,金二萬四千四百三十兩,銀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八兩。

    則猶是土宜所出,而非以當賦稅也。

    《明史》:洪武初,天下田賦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七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綻,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綻,絹五十九匹。

    是所征者猶第米麥錢鈔及絹,而未有銀。

    洪武九年始有折納令,其制屢有增減。

    (九年銀一兩,鈔十貫,錢千文,皆折米一石。

    十八年鈔五貫折米一石,絹一匹折米一石二鬥,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折米二石,棉布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鬥。

    三十年又改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四石,絹一匹石二鬥,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然是時制令,凡願折者聽,不願者仍納樂中,以鈔法不行,并禁民間金銀交易,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