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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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專主于銀。

    永犯者以奸惡論;有首捕者,即以交易金銀賞之。

    則賦稅不收銀可知也。

    宣德四年,偶有秋糧折銀赴部之令,遂為征銀之始。

    正統元年,令南京糧米願折色者,聽以布帛銀兩折納,則亦尚不全征銀。

    (永樂中遷都北京,而各官俸尚持帖赴南京請領俸帖,七八石僅易銀一兩。

    周忱撫江南,奏請貧戶納糧,每銀一兩當米四石,解京兌俸,故有是令。

    )七年,令夏稅絹每匹折銀五錢解京,又令各省不通河道之處糧米折銀(天順十年,令浙江絹每匹折銀六錢,十一年又令江南等處糧每石折銀八錢五分),自後各省夏稅類多征銀。

    然王鏊《震澤長語》正德以前各處稅銀馬草折銀稅課折銀入京共二百四十萬。

    又《明史。

    韋商臣傳》: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萬,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今麥損九萬,米損二百五十萬。

    此系嘉靖間事,則正德、嘉靖時所征銀亦尚少。

    隆慶中,葛守禮言:近乃為一條鞭法,計畝取銀。

    則夏稅一概征銀,實起于隆慶中。

    西莊之說亦相合,但系錢糧專征銀,而非民間專用銀耳。

     ○金銀以兩計漢以來金、銀皆以斤計。

    如漢高祖賜陳平金十萬斤,賜田肯金五百斤,文帝賜周勃金五千斤,陳平、灌嬰金二千斤,武帝以東方朔谏起上林,賜金百斤。

    以及南北朝時,猶以斤計。

    如魏孝文帝賜抱睹生葬事黃金八千斤,梁武陵王以金銀百斤為餅之類是也。

    侯景圍城,羊侃率兵禦之,诏送金五千兩、銀一萬兩賜戰士。

    則金銀以兩計起于梁時。

    其後陳将周羅彭城之戰,拔出蕭摩诃于重圍,以功賜金、銀各三千兩。

    梁睿平劍南,隋文帝賜金二千兩;又平王謙,賜金二千兩、銀三千兩。

    王謙作亂,王述執其使上書,文帝亦賜金五百兩。

    又文帝嘗賜蕭巋金五百兩、銀千兩。

    周法尚破李光仕,文帝賜黃金百五十兩、銀百五十斤。

    則金以兩計,銀猶以斤計。

    炀帝以來護兒破楊玄感功賜黃金千兩,以王辨擊破山東賊盜功賜黃金二百兩,事俱見《南、北史》,則金銀之以兩計起于梁、隋之世也。

    《通考》謂蕭梁間交廣以金銀交易,既是民間交易,則零星多寡不齊,自必細及铢兩。

    又《宋書。

    徐豁傳》中宿縣俚民課銀一子輸半兩,則國制收銀課亦以兩計。

    因而上下通行,俱論兩不論斤。

    且古時金銀價甚賤,故以斤計,後世金銀日貴,故不得不以兩計也。

     ○忽絲毫厘分錢王西莊謂:分寸丈尺,分本度之名,今人乃以為權之名,不知起于何時?又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分,十分為錢,皆未詳所起。

    按此事見《宋史》:度量皆以十起數,唯權則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後世乃改铢為錢,十錢為兩,自此而上,十兩、百兩、千兩、萬兩,而權之數亦以十起,蓋以便于用。

    其實錢字乃借用錢刀之錢,非數家正名也。

    唐開通元寶錢每文重二铢四,累積十錢,恰重一兩,故後人即以錢為兩中之十也。

    分與厘、毫、絲、忽本亦度之名,《孫子算術》:蠶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十分為寸。

    宋太宗诏更定權衡之式,崇儀使劉蒙、劉承等乃取樂尺積黍之法移于權衡,于是權衡中有絲、忽、毫、厘、分、錢之數。

    此近代兩、錢、分、厘、毫、忽、絲之所由起也。

    今俗權貨物者曰稱,權金銀者曰等子,宋初皆謂之稱。

    劉承所定铢二十四遂成其稱是也。

    元豐以後,乃有等子之名。

    李チ《師友談》記邢和叔謂“秦少遊文章铢兩不差,非秤上秤,乃等子上等來也。

    ”宣和中又有玉等子。

     ○一金今人行文,以白金一兩為一金,蓋随世俗用銀以兩計,古人一金則非一兩也。

    《漢書》注:瓒曰:秦以一镒為一金,漢以一斤為一金。

    然則古之一金乃一斤耳。

    ○元寶各省解部正課銀每錠五十兩,名曰元寶。

    按《辍耕錄》載,至元十三年,元師平宋,回至揚州,伯顔令搜檢将士所得撒花銀子,銷鑄作錠,每錠重五十兩,其字号曰揚州元寶。

    歸朝獻之,世祖大會諸王公,以之頌賜。

    後朝廷亦有自鑄者,至元十四年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者重四十八兩,又有遼陽元寶,乃至元二十三、四年征東所得銀鑄成者。

    又《續通考》:至元三年,楊上言:平準行用白金出入,有偷盜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曰元寶。

    從之。

    今之元寶,蓋于此。

    按金章宗承安五年,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

    以舊例銀每綻五十兩其直百貫,發間或有截鑿之者,故更鑄小錠。

    凡俸饷皆銀鈔兼支。

    則金時已有五十兩一錠之元寶矣,然元寶之名,其實不始于銀,而始于錢。

    唐武德四年鑄開通元寶錢,其文乃歐陽詢所書。

    晉天福三年鑄錢,以天福元寶為文。

    宋太宗鑄錢常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

    後每改元,更鑄以年号元寶為号。

    仁宗時改年号曰寶元,錢文當曰寶元元寶,乃改鑄皇宋通寶四字(自後錢文則曰通寶,曆代因之)。

    可見元寶之名,本屬錢文,因而後代制鈔亦用之,鑄銀亦用之也。

    (元中統二年,王文統請造中統元寶交鈔,自十文至二貫凡十等。

    )又按,錢之有年号,自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始,其文一邊曰四铢,一邊曰孝建。

    其後去四铢,專為孝建。

    此又曆代鑄錢用年号之始也。

     ○短錢古來用錢未有足陌者。

    梁天監中,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大同末年,至有三十五為百者。

    唐盛時用足錢,天中以兵亂窘乏,始令以八十為百。

    後唐天成中又減其五。

    漢乾中王章為三司使,複減其三。

    宋初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而民間或至四十八。

    太平興國二年,始诏民間定以七十七為百,然民間所用多寡終不一也。

    (《五代史》又謂王章為三司,缗錢本以八十為百,章又減其三,是以宋時以七十七為官錢)。

    《續通考》:金世宗大定中,民間用錢以八十為百,謂之短錢;官用足百,謂之長錢。

    有大名男子幹魯補上書,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百,遂為定制。

    高江村《天祿識餘》謂京師以三十三文為一百,近又減至三十文為百,席上赉人,不以為怪。

    按京師習俗以官闆錢一當兩,凡貿易議錢一百,實則用五十。

    《續通考》記嘉靖三年诏:每銀一錢直好錢七十文,低錢一百四十文。

    是前明已有低錢兩當一之令矣。

    犒賞之類,或以三十五文為百。

    三十五文已是七十文,于古七十為百之數已不甚懸絕也。

     ○石石本權衡之數也。

    漢《律曆志》:二十四铢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是石乃權之極數。

    至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則斛乃量之極數。

    乃俗以五鬥為斛,兩斛為石,是以權之極數為量之極數,殊屬岐誤。

    然漢時米谷之量已以石計,如二千石、六百石之類,未嘗以斛計。

    葉石林謂以斛為石自漢以來始見之‘是也。

    《管子。

    禁藏篇》:民率三十畝,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

    《國策》:燕哙讓國子之,自吏三百石以上悉予之。

    又《漢書。

    食貨志》記李悝之論曰:一夫田百畝,每畝歲收一石半,百畝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則鬥斛之以石計,自春秋、戰國時已然。

    時俗所稱,蓋相沿舊名也。

    又按:古時一石重一百二十斤,與一斛之數不甚相遠。

    《漢書。

    成帝紀》注如淳曰:中二千石月得百八十斛,一歲凡得二千一百六十石;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八百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

    雖官秩之名與所得俸之實數多寡微有不同,然不略不外乎一斛為一石也。

    蓋古時十鬥為斛,一斛即是一石。

    後世五鬥為斛,而兩斛之數十鬥,此仍沿一石之舊名耳。

    按《葦航紀談》:宋韓彥古為戶部尚書,孝宗問曰:“十石米有多少?”對曰:“萬合、千升、百鬥、廿斛。

    ”然此五鬥為一斛,宋時已然。

     ○鬥稱古今不同《說文》雲:一斛粟舂九鬥米。

    張晏則曰七鬥。

    《九章算術》則曰六鬥。

    蓋古者十鬥為一斛也。

    《淮南子》:十石而有塞,則百鬥而足矣。

    北齊因童謠有“百升飛上天”之語,遂殺斛律光。

    是齊時猶以百升為斛。

    董《碧裡雜存》謂今官制五鬥為斛,蓋取其輕而易舉,實則古之半斛雲,不知非今之斛大于古,乃今之升鬥大于古也。

    《漢書。

    匈奴傳》:一人三百日食用Я十八斛,則人每日食六升。

    王充《論衡》雲:中人之體,日食鬥食,啜鬥羹乃能飽。

    則人每日食一鬥,若準今之升鬥,人豈能勝此乎?則知其時升鬥小,故以十鬥為斛,後世升鬥大,故不得不以五鬥為斛。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