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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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玄收考,竟笞死于市。
王宏為恒農太守,有事宦官買爵者,雖二千石亦拷殺之。
則并可專殺職官矣。
又小黃門趙津、南陽大猾倚中官勢犯法,南陽、太原二郡守案其罪殺之。
杜詩為待禦史,安集洛陽,将軍蕭文縱兵暴掠,敕曉不改,遂格殺廣。
則并可專殺中官及武臣矣。
王溫舒為河内太守,始至,令郡具私馬五十匹,置驿,奏請所捕豪猾,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得報二日而至,所誅殺流血十馀裡。
蓋豪猾族刑非常法,故特奏,若罪之麗于常法者,不奏也。
《元後傳》:繡衣禦史暴勝之奏殺二千石,誅千石經以下。
是誅二千石須奏,誅千石以下不待奏也。
按漢制,戟即為斧钺,故凡列戟者,即得專生殺(見《後漢書。
郭躬傳》)。
魏晉六朝則以持節為重。
《南齊書》:王敬則枉殺路氏,氏家訴冤,上責敬則:“人命至重,何以不啟聞?”敬則曰:“臣知何物科法?見背後有節,便謂應得殺人。
”是六朝凡刺史持節者亦皆得專殺。
故累朝雖有诏申禁,如宋孝武诏:非臨陣不得專殺,其罪人重辟,皆先上,須報乃行,違者以殺人論罪。
告戒未嘗不嚴切也。
然《南史》吉翰為刺史典簽,欲活一囚,因翰八關齋日上其事。
翰明日謂典簽曰:“卿意欲活此囚,但囚罪重,卿欲活之,便當代任其罪。
”乃收典簽殺之。
是刺史并得殺簽帥矣。
沿及隋、唐,尚仍舊制。
《隋書。
陳孝意傳》:太守蘇威欲殺一囚,孝意力谏不聽,乃解衣請先受死,威乃釋囚。
是隋時刺史亦得殺人也。
《唐書》:劉仁軌為陳倉尉,有折沖都尉魯甯暴橫,仁軌榜殺之。
太宗以其剛正,擢為鹹陽丞。
《封氏聞見記》:崔立為雒縣,有豪族陳氏為縣錄事,向來縣令以下受其饋,皆與之平交。
立倒任,陳氏猶以故态見,立命伍伯曳之杖死。
陳氏子弟相率号哭,圍塞階屏,立一一收錄,盡殺之。
是唐時縣令、縣尉猶得專殺人也。
至于軍旅之際,更不待言。
李光弼以侍禦史崔衆狂易,收系之,會使者至,拜衆禦史中丞,光弼曰:“衆有罪已前系,今但斬侍禦史;若使者宣诏,亦斬中丞。
”使者納诏不敢也,乃斬衆以徇。
兵馬使張用濟赴軍逗留,光弼亦斬以徇。
真源令張巡守雍丘,有大将六人,官皆開府特進,以力不敵賊,勸巡降。
巡設天子畫像于堂,遂斬六人。
張鎬按軍河南,以刺史闾丘曉不救睢陽,緻張巡陷沒,亦杖殺曉。
此更因軍事嚴切,不可以常法論也。
直至有宋,州郡不得專殺之例始嚴。
《宋史。
本紀》:太祖嘗曰:“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朝廷不問。
自今諸州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覆視之。
”遂著為令,自此諸州大辟皆上刑部審覆。
然《宋史》李及知秦州,有禁卒白晝攫婦人金钗于市,吏執以來。
及方觀書,略問數語,即命斬之。
王诏知汝州,有鑄錢卒罵大校,诏即斬以徇。
舒為臨海尉,有使酒罵後母者,命執之,不服,即斬之。
是宋時州縣亦尚有專殺之例也。
○漢時大臣不服父母喪漢自孝文帝遺诏以日鐵月,遂著為令,凡公卿大臣皆不行父母喪。
《漢書。
翟方進傳》:方進遭母憂,自以備位宰相,不敢逾制,遂三十六日而除,即起視事是也。
其有欲行喪者,則必須奏請。
《後漢書。
趙熹傳》:熹遭母憂,乞身行喪,明帝不許,遣使者為釋服。
《桓焉傳》:焉為太傅,以母憂自乞,诏以大夫行喪逾年即奪服。
《桓郁傳》:郁亦以母憂乞身,诏以侍中行服。
鄧骘遭母憂,乞身行服,章連上,乃許也。
直至元初中,始改令持服。
《劉恺傳》: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并廢喪禮。
元初中,鄧太後朝,诏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
其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者,诏下公卿議,多以為不便。
恺獨奏曰:“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裡之師,謂宜以身先之,而議者謂不便,是猶濁其源而欲清其流也。
”太後乃從之。
然《趙岐傳》:岐為司空掾,議二千石得去官為親行服。
又《荀爽傳》:爽奏曰:“孝文皇帝過自謙抑,故遺诏以日易月。
今公卿大臣,政教所瞻,而父母喪不得奔赴,何以教天下?”是元初以後行喪之制又廢。
考安帝建光元年複斷大臣二千石以上行三年喪,桓帝永興二年又聽刺史、二千石行喪服,延熙二年複斷此制,是終漢之世,行喪不行喪迄無定制。
惟其有不服喪之制,而士大夫有獨行己見、持服三年者,遂以之得名。
如《铫期傳》:期父卒,服喪三年,鄉裡稱之是也。
并有以兄弟喪而去官者,如楊仁為什邡令,以兄喪去官;谯玄為太常丞,以弟服去官是也。
(《晉書》:鄭默為大鴻胪,遭母喪,舊制,既葬還職。
默懇終喪,遂改去,定令大臣終喪,自默始。
又華е都督河北諸軍事,父病辄還,仍遭喪。
舊例,葬訖複任,е固辭忤旨。
是晉時大臣亦不行三年喪,至鄭默奏請始定終喪之制也。
) ○兩漢、六朝谥法漢以來谥法,皆與其官爵并稱,大者則曰某王,次曰某侯,蓋猶春秋、戰國之遺法也。
《漢書》:霍去病谥景桓侯,周绁谥貞侯,靳歙谥肅侯,傅寬谥景侯之類。
其時凡賜谥者,本皆列侯,故皆雲某侯,而未有稱伯、子、男者。
六朝時,則又按其官位之大小而分别王、公、侯、伯、子。
如王琳谥忠武王,劉秀之谥忠成公,王弘谥文昭公,王儉谥文憲公,沈慶之谥忠武公,王敬弘谥文貞公,徐勉谥簡肅公,王茂谥忠烈公,褚淵谥文簡公,劉&pi谥昭公,王廣之谥壯公,柳慶遠谥忠惠侯,蕭穎達谥康侯,曹世宗谥壯侯,呂安國谥肅侯,蕭景先谥忠侯,劉善明谥烈伯,蕭赤斧谥懿伯,沈君理谥敬子,沈君高谥祁子,陸繕谥安子,沈炯谥恭子,陸杲谥簡子,庚杲谥貞子,凡谥皆連爵并稱,非如後世但賜某谥也。
又《裴子野傳》:先是五等君及侍中以上乃有谥,字野以令望特賜谥貞子。
陶弘景賜谥貞白先生,劉賜谥貞簡先生。
《北史》:李谧賜谥貞靜處士。
此則官位例不及谥,而出于特恩者,乃後世特賜谥之始也。
《後漢書》:夏恭卒,諸儒私谥曰宣明君。
朱穆父卒,穆與諸儒考依古義,谥曰貞宣先生。
及穆卒,蔡邕複與門人共述其體行,谥曰文忠先生。
範冉卒,大将軍何進移書陳留太守,累行論谥,佥曰宜為貞節先生。
陳實卒,海内赴吊者三萬馀人,共谥為文範先生。
此又後世私谥之始也。
然私谥究非禮,故荀爽嘗著論正之,見《後漢書》爽本傳。
又《宋史》:張載卒,門人欲谥為明誠夫子。
司馬光曰:《禮記》言古者生無爵,死無谥。
《檀弓》書禮所由失,謂士之有诔,自縣贲父始。
曾子曰:賤不诔貴,幼不诔長,惟天子則稱天以诔之。
諸侯相诔猶為非禮,況弟子而诔其師乎?孔子殁,哀公诔之,不聞弟子複為之谥也。
“是溫公亦以私谥為非禮,與爽同。
按《左傳》:楚太子商臣弑成王,先谥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
則古人之谥,有在将死時者(按:《國語》楚共王将葬議谥,子囊谥之曰共,則古法上谥必在将葬,商臣于成王之死而即谥之,乃悖逆之為,非常例也。
)。
衛靈公出奔,北宮喜及析朱&Theta複之,靈公賜喜谥曰貞子,賜&Theta谥曰成子。
則又有生前定谥者。
楚共王臨卒,謂諸臣曰:“我死,請為靈若厲。
”蓋自謙也,則又有生前自谥者。
又古谥法多用一字,間有二字者,如考烈、慎靜之類也。
并有用三字者,如貞惠文子是也。
然大概用一字居多。
近代谥法率用二字,蓋便于其子孫之稱也。
《唐書》:呂卒,博士獨孤及谥曰肅。
嚴郢以故事宰相谥皆二名。
及謂:“義在美惡,不在多名,文王、周公、晉重耳谥曰文,冀缺、甯俞、随會谥曰武,二名之谥非古也。
漢蕭何、張良、霍去病、霍光以一名不盡其善,故有文終、文成、景桓、宣成之谥。
唐興,魏徵以王道佐時,近文;愛君忘身,近貞,二者不可偏廢,故曰文貞。
蕭端直,近貞;性多猜,近褊,故曰貞褊。
若迹無異稱,則易以一字,故杜如晦、王、陳叔達、溫彥博、岑文本皆當時宰相,谥不過一名。
而曰故事當二名,殊所未聞。
”乃不改。
後鄭瑜卒,博士徐複谥曰文獻。
李巽謂:“二谥非古。
”複謂:“二谥,周、漢以來有之:威烈、慎靜,周也;文終、文成,漢也。
”乃诏從複議。
此後世二名之谥之所始也。
又古人易名之典,必核其人之生平,未嘗專著其美而諱其惡。
秦、漢以上不具論,《晉書》:陳準死,太常議谥。
嵇紹曰:“谥所以垂不朽,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準宜谥曰缪。
”何曾卒,議者以其食日萬錢,谥曰缪醜。
謝石卒,範宏之議以因事有功曰襄,貪以敗官曰墨,宜谥墨襄公。
《宋書》:何勖谥荒公。
《南史》:蕭子顯卒,請谥,手敕曰:“恃才傲物,宜谥曰驕。
”蕭卒,谥替侯。
沈約卒,谥隐侯。
徐陵卒,谥章僞侯。
周敷為周迪所欺被害,谥曰脫。
《北史》:鄭羲卒,尚書奏:“《谥法》博文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
”乃谥為文靈。
魏于忠谥武醜。
穆崇死,請谥,太祖覽《谥法》述義不克曰丁,遂谥為丁公。
後周薛善谥缪。
宇文直谥刺。
《唐書》:許敬宗卒,博士以其棄子荒徼,嫁女蠻中,谥曰缪。
其孫訟之,始改谥蔡,宋慶禮卒,太常以其好巧自是,谥曰專。
他
王宏為恒農太守,有事宦官買爵者,雖二千石亦拷殺之。
則并可專殺職官矣。
又小黃門趙津、南陽大猾倚中官勢犯法,南陽、太原二郡守案其罪殺之。
杜詩為待禦史,安集洛陽,将軍蕭文縱兵暴掠,敕曉不改,遂格殺廣。
則并可專殺中官及武臣矣。
王溫舒為河内太守,始至,令郡具私馬五十匹,置驿,奏請所捕豪猾,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得報二日而至,所誅殺流血十馀裡。
蓋豪猾族刑非常法,故特奏,若罪之麗于常法者,不奏也。
《元後傳》:繡衣禦史暴勝之奏殺二千石,誅千石經以下。
是誅二千石須奏,誅千石以下不待奏也。
按漢制,戟即為斧钺,故凡列戟者,即得專生殺(見《後漢書。
郭躬傳》)。
魏晉六朝則以持節為重。
《南齊書》:王敬則枉殺路氏,氏家訴冤,上責敬則:“人命至重,何以不啟聞?”敬則曰:“臣知何物科法?見背後有節,便謂應得殺人。
”是六朝凡刺史持節者亦皆得專殺。
故累朝雖有诏申禁,如宋孝武诏:非臨陣不得專殺,其罪人重辟,皆先上,須報乃行,違者以殺人論罪。
告戒未嘗不嚴切也。
然《南史》吉翰為刺史典簽,欲活一囚,因翰八關齋日上其事。
翰明日謂典簽曰:“卿意欲活此囚,但囚罪重,卿欲活之,便當代任其罪。
”乃收典簽殺之。
是刺史并得殺簽帥矣。
沿及隋、唐,尚仍舊制。
《隋書。
陳孝意傳》:太守蘇威欲殺一囚,孝意力谏不聽,乃解衣請先受死,威乃釋囚。
是隋時刺史亦得殺人也。
《唐書》:劉仁軌為陳倉尉,有折沖都尉魯甯暴橫,仁軌榜殺之。
太宗以其剛正,擢為鹹陽丞。
《封氏聞見記》:崔立為雒縣,有豪族陳氏為縣錄事,向來縣令以下受其饋,皆與之平交。
立倒任,陳氏猶以故态見,立命伍伯曳之杖死。
陳氏子弟相率号哭,圍塞階屏,立一一收錄,盡殺之。
是唐時縣令、縣尉猶得專殺人也。
至于軍旅之際,更不待言。
李光弼以侍禦史崔衆狂易,收系之,會使者至,拜衆禦史中丞,光弼曰:“衆有罪已前系,今但斬侍禦史;若使者宣诏,亦斬中丞。
”使者納诏不敢也,乃斬衆以徇。
兵馬使張用濟赴軍逗留,光弼亦斬以徇。
真源令張巡守雍丘,有大将六人,官皆開府特進,以力不敵賊,勸巡降。
巡設天子畫像于堂,遂斬六人。
張鎬按軍河南,以刺史闾丘曉不救睢陽,緻張巡陷沒,亦杖殺曉。
此更因軍事嚴切,不可以常法論也。
直至有宋,州郡不得專殺之例始嚴。
《宋史。
本紀》:太祖嘗曰:“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朝廷不問。
自今諸州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覆視之。
”遂著為令,自此諸州大辟皆上刑部審覆。
然《宋史》李及知秦州,有禁卒白晝攫婦人金钗于市,吏執以來。
及方觀書,略問數語,即命斬之。
王诏知汝州,有鑄錢卒罵大校,诏即斬以徇。
舒為臨海尉,有使酒罵後母者,命執之,不服,即斬之。
是宋時州縣亦尚有專殺之例也。
○漢時大臣不服父母喪漢自孝文帝遺诏以日鐵月,遂著為令,凡公卿大臣皆不行父母喪。
《漢書。
翟方進傳》:方進遭母憂,自以備位宰相,不敢逾制,遂三十六日而除,即起視事是也。
其有欲行喪者,則必須奏請。
《後漢書。
趙熹傳》:熹遭母憂,乞身行喪,明帝不許,遣使者為釋服。
《桓焉傳》:焉為太傅,以母憂自乞,诏以大夫行喪逾年即奪服。
《桓郁傳》:郁亦以母憂乞身,诏以侍中行服。
鄧骘遭母憂,乞身行服,章連上,乃許也。
直至元初中,始改令持服。
《劉恺傳》: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并廢喪禮。
元初中,鄧太後朝,诏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
其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者,诏下公卿議,多以為不便。
恺獨奏曰:“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裡之師,謂宜以身先之,而議者謂不便,是猶濁其源而欲清其流也。
”太後乃從之。
然《趙岐傳》:岐為司空掾,議二千石得去官為親行服。
又《荀爽傳》:爽奏曰:“孝文皇帝過自謙抑,故遺诏以日易月。
今公卿大臣,政教所瞻,而父母喪不得奔赴,何以教天下?”是元初以後行喪之制又廢。
考安帝建光元年複斷大臣二千石以上行三年喪,桓帝永興二年又聽刺史、二千石行喪服,延熙二年複斷此制,是終漢之世,行喪不行喪迄無定制。
惟其有不服喪之制,而士大夫有獨行己見、持服三年者,遂以之得名。
如《铫期傳》:期父卒,服喪三年,鄉裡稱之是也。
并有以兄弟喪而去官者,如楊仁為什邡令,以兄喪去官;谯玄為太常丞,以弟服去官是也。
(《晉書》:鄭默為大鴻胪,遭母喪,舊制,既葬還職。
默懇終喪,遂改去,定令大臣終喪,自默始。
又華е都督河北諸軍事,父病辄還,仍遭喪。
舊例,葬訖複任,е固辭忤旨。
是晉時大臣亦不行三年喪,至鄭默奏請始定終喪之制也。
) ○兩漢、六朝谥法漢以來谥法,皆與其官爵并稱,大者則曰某王,次曰某侯,蓋猶春秋、戰國之遺法也。
《漢書》:霍去病谥景桓侯,周绁谥貞侯,靳歙谥肅侯,傅寬谥景侯之類。
其時凡賜谥者,本皆列侯,故皆雲某侯,而未有稱伯、子、男者。
六朝時,則又按其官位之大小而分别王、公、侯、伯、子。
如王琳谥忠武王,劉秀之谥忠成公,王弘谥文昭公,王儉谥文憲公,沈慶之谥忠武公,王敬弘谥文貞公,徐勉谥簡肅公,王茂谥忠烈公,褚淵谥文簡公,劉&pi谥昭公,王廣之谥壯公,柳慶遠谥忠惠侯,蕭穎達谥康侯,曹世宗谥壯侯,呂安國谥肅侯,蕭景先谥忠侯,劉善明谥烈伯,蕭赤斧谥懿伯,沈君理谥敬子,沈君高谥祁子,陸繕谥安子,沈炯谥恭子,陸杲谥簡子,庚杲谥貞子,凡谥皆連爵并稱,非如後世但賜某谥也。
又《裴子野傳》:先是五等君及侍中以上乃有谥,字野以令望特賜谥貞子。
陶弘景賜谥貞白先生,劉賜谥貞簡先生。
《北史》:李谧賜谥貞靜處士。
此則官位例不及谥,而出于特恩者,乃後世特賜谥之始也。
《後漢書》:夏恭卒,諸儒私谥曰宣明君。
朱穆父卒,穆與諸儒考依古義,谥曰貞宣先生。
及穆卒,蔡邕複與門人共述其體行,谥曰文忠先生。
範冉卒,大将軍何進移書陳留太守,累行論谥,佥曰宜為貞節先生。
陳實卒,海内赴吊者三萬馀人,共谥為文範先生。
此又後世私谥之始也。
然私谥究非禮,故荀爽嘗著論正之,見《後漢書》爽本傳。
又《宋史》:張載卒,門人欲谥為明誠夫子。
司馬光曰:《禮記》言古者生無爵,死無谥。
《檀弓》書禮所由失,謂士之有诔,自縣贲父始。
曾子曰:賤不诔貴,幼不诔長,惟天子則稱天以诔之。
諸侯相诔猶為非禮,況弟子而诔其師乎?孔子殁,哀公诔之,不聞弟子複為之谥也。
“是溫公亦以私谥為非禮,與爽同。
按《左傳》:楚太子商臣弑成王,先谥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
則古人之谥,有在将死時者(按:《國語》楚共王将葬議谥,子囊谥之曰共,則古法上谥必在将葬,商臣于成王之死而即谥之,乃悖逆之為,非常例也。
)。
衛靈公出奔,北宮喜及析朱&Theta複之,靈公賜喜谥曰貞子,賜&Theta谥曰成子。
則又有生前定谥者。
楚共王臨卒,謂諸臣曰:“我死,請為靈若厲。
”蓋自謙也,則又有生前自谥者。
又古谥法多用一字,間有二字者,如考烈、慎靜之類也。
并有用三字者,如貞惠文子是也。
然大概用一字居多。
近代谥法率用二字,蓋便于其子孫之稱也。
《唐書》:呂卒,博士獨孤及谥曰肅。
嚴郢以故事宰相谥皆二名。
及謂:“義在美惡,不在多名,文王、周公、晉重耳谥曰文,冀缺、甯俞、随會谥曰武,二名之谥非古也。
漢蕭何、張良、霍去病、霍光以一名不盡其善,故有文終、文成、景桓、宣成之谥。
唐興,魏徵以王道佐時,近文;愛君忘身,近貞,二者不可偏廢,故曰文貞。
蕭端直,近貞;性多猜,近褊,故曰貞褊。
若迹無異稱,則易以一字,故杜如晦、王、陳叔達、溫彥博、岑文本皆當時宰相,谥不過一名。
而曰故事當二名,殊所未聞。
”乃不改。
後鄭瑜卒,博士徐複谥曰文獻。
李巽謂:“二谥非古。
”複謂:“二谥,周、漢以來有之:威烈、慎靜,周也;文終、文成,漢也。
”乃诏從複議。
此後世二名之谥之所始也。
又古人易名之典,必核其人之生平,未嘗專著其美而諱其惡。
秦、漢以上不具論,《晉書》:陳準死,太常議谥。
嵇紹曰:“谥所以垂不朽,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準宜谥曰缪。
”何曾卒,議者以其食日萬錢,谥曰缪醜。
謝石卒,範宏之議以因事有功曰襄,貪以敗官曰墨,宜谥墨襄公。
《宋書》:何勖谥荒公。
《南史》:蕭子顯卒,請谥,手敕曰:“恃才傲物,宜谥曰驕。
”蕭卒,谥替侯。
沈約卒,谥隐侯。
徐陵卒,谥章僞侯。
周敷為周迪所欺被害,谥曰脫。
《北史》:鄭羲卒,尚書奏:“《谥法》博文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
”乃谥為文靈。
魏于忠谥武醜。
穆崇死,請谥,太祖覽《谥法》述義不克曰丁,遂谥為丁公。
後周薛善谥缪。
宇文直谥刺。
《唐書》:許敬宗卒,博士以其棄子荒徼,嫁女蠻中,谥曰缪。
其孫訟之,始改谥蔡,宋慶禮卒,太常以其好巧自是,谥曰專。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