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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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朔,亦即以亥月為正月可知也。

    則《史記》、《漢書》于秦及漢初紀年皆從十月起,師古謂遷等以夏正追叙前事者,信不謬也。

    太初改曆,本史遷及洛下闳建議,故既改從夏正之後,遂以夏正追叙前事,而以秦、漢之春正月為冬十月也。

    不然,則豈有一歲之首即以冬十月起數者乎?孔安國亦系漢武時人,身經太初改曆,見從前承秦舊制,以亥月為正月,故知周亦必以子月為正月,而于《尚書。

    泰誓》注之。

    由此可定蔡傳所謂商周但改正朔而不改月之說,究屬臆見。

    然何以《小雅》四月維夏、《論語》暮春者及《呂氏月令》之類,周、秦亦有夏正錯見也?曰:吾固于前說備論之矣。

    子為天統,醜為地統,寅為人統,古來原有此三正,更疊為用。

    故《甘誓》已有“怠棄三正”之語,初不自三代始。

    商、周雖改建醜、建子,而三正仍自兼行不特〔悖〕,如《尚書大傳》所雲王者存二代之後,聽其仍用國宗舊朔也。

    民間稼穑之事,蓋亦聽以夏正從事。

    夫迨失習用既久,周室衰微,不複頒朔,遂但知有夏正,而并忘本朝之正朔。

    故朝廷雖行周正于上,民間自行夏正于下。

    至戰國而列國,亦無不用夏正矣。

    此所以夏正、周正之錯見于經書也。

    太初改朔之後,史遷不特以夏正改叙秦、漢事。

    按《史記》魯襄公二十二年孔子生,而《公羊傳傳》則以為襄公二十一年十一月庚子孔子生,司馬貞《索隐》謂《公羊》用周正,而《史記》則用夏正,故以周正之十一月屬之明年。

    其後稱孔子卒七十二歲,亦少一年也。

    則史遷叙周事,并用夏正追改矣。

     ○郡縣田汝成謂郡縣不始于秦,而引《左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羊舌氏之田為三縣,事在周敬王八年,以為秦未置郡縣以前之明證。

    此蓋據秦孝公用商鞅變法,集小鄉邑聚為縣,及秦并天下,置三十六郡,以為秦置郡縣之始故在敬王後也。

    不知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及五鄙為縣之制,見于《周禮》,則置縣本自周始。

    蓋系王畿千裡内之制,而未及于侯國。

    若侯國之置縣,則實自秦始,而非列國先有此制也。

    《史記》秦武公十年伐わ、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蓋因周制王畿内有縣,故仿之,每得一地,即置縣,以為畿内地)。

    按秦武公十年乃周莊王九年、魯莊公六年,其事在敬王前一百七十八年。

    則列國之置縣莫先于此,安得以百七十馀年以後晉人置縣之事以為先于秦耶?惟《國語》管仲對齊桓有十鄉為縣之說,齊桓與秦武同時,則齊與秦之置縣未知孰先孰後。

    然考之《管子》書,但有軌、裡、連、鄉、邑、率之類,無所謂縣者,則《國語》所雲十鄉為縣之說,或後人追記之訛,而齊桓時尚無縣制(《管子。

    山國篇》有某縣之田若幹之語)。

    則置縣之自秦武始,更不待辨也。

    《國語》晉惠公許賂秦穆公以河外列城五,曰:“君實有郡縣。

    ”其時列國俱未有此名,而秦先有之,尤為明證。

    自後列國之有縣,蓋皆因秦制而仿之。

    秦、楚相近,故楚之設縣亦最早。

    莊王伐鄭,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有“夷于九縣”之語(注謂莊十四年楚滅息,十六年滅鄭之類)。

    又莊王滅陳,殺夏征舒,因縣陳。

    則秦武公置縣後不久楚亦設縣也。

    秦、晉相近,故晉之設縣亦較先,如分祁氏、羊舌氏之田為縣是也。

    然皆在秦武公後,則不得謂設縣不自秦始也。

    惟設郡之始,秦不經見。

    惠文君十三年,秦取漢中地,始置漢中郡。

    而惠文十年,魏已納上郡,是魏有郡在前,秦有郡在後,故吳師道謂:或者山東諸侯先變古制,而秦效之。

    然據晉惠公所雲“君自有郡縣”之語在魯僖九年,則有郡亦莫先于秦,不得謂設郡不自秦始也。

    惟古時縣大而郡小,戰國以後則郡大而縣小。

    《左傳》趙鞅與鄭戰,誓于衆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注引《周書。

    作雒篇》曰:千裡百縣,縣有郡。

    此縣大于郡之證也(據此則郡亦周制)。

    《國策》甘茂曰:宜陽大縣,名為縣,其實郡也。

    尉缭曰:秦之強,諸侯譬如郡縣之君。

    《史記》魏納上郡十五縣。

    此郡大于縣之證也。

    呂氏《大事記》亦雲:春秋時郡屬于縣,戰國時縣屬于郡。

    此又郡縣大小不同之源流也。

     ○兩漢時受學者皆赴京師漢時,凡受學者皆赴亦師。

    蓋遭秦滅學,天下既無書籍,又少師儒。

    自武帝向用儒學,立五經博士,為之置弟子員。

    宣帝因之,續有增置。

    于是施、孟、梁丘、京氏之《易》,歐陽、大、小夏侯之《書》,齊、魯、韓之《詩》,普慶〔應是“慶普”〕、大、小戴之《禮》,嚴氏、顔氏之《公羊春秋》,瑕丘江公之《梁春秋》,皆在太學。

    成帝末,增弟子至三千人。

    光武中興,起太學博士舍。

    肅宗又诏選高才生,受《古文尚書》、《毛詩》、《左氏春秋》,雖不立學官,然皆擢高第。

    順帝時,更修黉序千八百五十室,梁太後诏大将軍至六百石,悉遣子弟就學。

    自是遊學增盛,至三萬馀人,士之向學者,必以京師為歸。

    《漢書。

    翟方進傳》:方進欲至京師受業,其後母憐其幼,随之長安,織屦以給。

    《後漢書。

    光武紀》:帝初之長安受《尚書》。

    楊終年十三為小吏,太守奇其才,遣詣京師受業。

    周磐少遊京師。

    學《古文尚書》、《左氏傳》。

    申屠蟠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

    張衡入京師,遊太學,遂誦五經。

    魏朗亦詣太學受五經。

    任延年十二為諸生,學于長安,明《詩》、《易》、《春秋》,顯名太學。

    魯恭年十六,與母及弟丕俱居太學,閉戶講誦。

    包鹹少時受業長安,師事博士右師細君。

    魏應詣博士受業,習《魯詩》。

    如此之類,不一而足。

    蓋其時郡國雖已立學,如文翁之治蜀,修起學館,招子弟為官童子;宋均之令辰陽,立學校;任延為武威太守,立校官,令掾吏子孫皆詣學受業;李忠為丹陽太守,起學校,習禮容。

    然經義之專門名家,惟太學為盛,故士無有不遊太學者。

    及東漢中葉以後,學成而歸者,各教授門徒,每一宿儒門下著錄者至千百人,由是學遍天下矣。

     ○郡國守相得自置吏漢時郡國守相皆自置吏,蓋猶沿周制。

    《唐書》魏玄同疏曰:周穆王以伯ぁ為太仆正,而命之曰:“慎簡乃僚。

    ”此令其自擇下吏也。

    《周官》太宰内史并掌爵祿廢置,司徒、司馬則掌興賢诏事,是分任群臣而統以數職也。

    漢時諸侯自置吏四百石以下,其傅相大臣則朝廷置之,州郡掾吏、督郵、從事則牧守自置之。

    按《漢書。

    高五王傳贊》:漢初,諸侯得自置禦史大夫、群卿以下,漢獨為置丞相而已。

    是諸侯并得置禦史大夫等官也。

    杜佑《通典》雲:景帝懲吳、楚之禍,乃罷禦史大夫以下不令置。

    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自置。

    則其令漸嚴;然二千石以下猶得置,故《通鑒》謂自置四百石吏也。

    此侯國自置吏之故事也。

    《後漢書》:和帝問陳寵:“在郡何以為理?”對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

    ”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錯煩苛,代二千石署吏。

    是置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且不得而侵之也。

    此郡守自置掾屬之故事也。

    又郡守置掾屬,并皆用本郡之人。

    杜氏《通典》謂:漢時惟三輔許兼用他郡之人。

    按《漢書。

    循吏傳》:黃霸,淮陽人,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

    如淳曰:三輔郡得用他郡人,其馀則否。

    京房為魏郡太守,自請得除用他郡人。

    以欲用他郡人而特奏請,尤可見掾屬無不用本郡人也。

    魏、晉、六朝猶仍牧守置吏之制。

    《後周書。

    蘇綽傳》雲:今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

    是宇文周時尚然。

    《隋書》:劉炫對牛弘謂:往者州惟置綱紀,郡置守丞,縣置令而已,其具僚則長官自辟;今則大小之官,悉由吏部。

    據此,則天下官員盡歸部選之制,實自隋始也。

    唐時亦尚兼用漢制。

    沈既濟疏雲: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擇。

    則辟吏之法,已試于今,但未及州縣耳。

    《韓傳》雲: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三百餘吏員,吏部所補才十一,餘皆觀察使量才補職。

    則并州縣亦觀察所置矣。

    顧甯人引之,以為古時置吏得人,皆由于此。

    然此亦矯枉過正之論。

    吏歸部選,則朝廷之權不下移;若聽長官辟置,無論末俗澆漓,夤緣賄賂之風必甚,即其中号為賢智者,亦多以意氣微恩緻其私感。

    觀史策所載,屬吏之于長官已有君臣分誼,降及後世,若行之不變,未有不成黨援門戶、背公向私者。

    春秋時,晉殺栾盈,令栾氏之臣勿從。

    其臣辛俞行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

    自臣之祖,世隸栾氏,于今三世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乎!”魯昭公攻季孫氏,孟孫、叔孫謀救之。

    叔孫之禦者曰:“我家臣也,安知公家?有季孫與無季孫于我孰利?”皆曰:“無季孫則無叔孫。

    ”曰:“然則救之。

    ”于是撞西北隅而入,昭公遂敗。

    是春秋時家臣之徇其主而忘公家已如此,降及東漢,氣節相矜,并至有甘以身殉者。

    王充《論衡》雲:會稽孟章父英為郡決曹掾,郡将撾殺無辜,英引為己罪,代将死。

    章為郡功曹,從太守讨賊,為賊所迫,亦代将死。

    《後漢書》:臧洪為太守張超所置功曹,超遣詣幽州,中道為袁紹所留,以洪為東郡太守。

    會曹操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