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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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朔,亦即以亥月為正月可知也。
則《史記》、《漢書》于秦及漢初紀年皆從十月起,師古謂遷等以夏正追叙前事者,信不謬也。
太初改曆,本史遷及洛下闳建議,故既改從夏正之後,遂以夏正追叙前事,而以秦、漢之春正月為冬十月也。
不然,則豈有一歲之首即以冬十月起數者乎?孔安國亦系漢武時人,身經太初改曆,見從前承秦舊制,以亥月為正月,故知周亦必以子月為正月,而于《尚書。
泰誓》注之。
由此可定蔡傳所謂商周但改正朔而不改月之說,究屬臆見。
然何以《小雅》四月維夏、《論語》暮春者及《呂氏月令》之類,周、秦亦有夏正錯見也?曰:吾固于前說備論之矣。
子為天統,醜為地統,寅為人統,古來原有此三正,更疊為用。
故《甘誓》已有“怠棄三正”之語,初不自三代始。
商、周雖改建醜、建子,而三正仍自兼行不特〔悖〕,如《尚書大傳》所雲王者存二代之後,聽其仍用國宗舊朔也。
民間稼穑之事,蓋亦聽以夏正從事。
夫迨失習用既久,周室衰微,不複頒朔,遂但知有夏正,而并忘本朝之正朔。
故朝廷雖行周正于上,民間自行夏正于下。
至戰國而列國,亦無不用夏正矣。
此所以夏正、周正之錯見于經書也。
太初改朔之後,史遷不特以夏正改叙秦、漢事。
按《史記》魯襄公二十二年孔子生,而《公羊傳傳》則以為襄公二十一年十一月庚子孔子生,司馬貞《索隐》謂《公羊》用周正,而《史記》則用夏正,故以周正之十一月屬之明年。
其後稱孔子卒七十二歲,亦少一年也。
則史遷叙周事,并用夏正追改矣。
○郡縣田汝成謂郡縣不始于秦,而引《左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羊舌氏之田為三縣,事在周敬王八年,以為秦未置郡縣以前之明證。
此蓋據秦孝公用商鞅變法,集小鄉邑聚為縣,及秦并天下,置三十六郡,以為秦置郡縣之始故在敬王後也。
不知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及五鄙為縣之制,見于《周禮》,則置縣本自周始。
蓋系王畿千裡内之制,而未及于侯國。
若侯國之置縣,則實自秦始,而非列國先有此制也。
《史記》秦武公十年伐わ、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蓋因周制王畿内有縣,故仿之,每得一地,即置縣,以為畿内地)。
按秦武公十年乃周莊王九年、魯莊公六年,其事在敬王前一百七十八年。
則列國之置縣莫先于此,安得以百七十馀年以後晉人置縣之事以為先于秦耶?惟《國語》管仲對齊桓有十鄉為縣之說,齊桓與秦武同時,則齊與秦之置縣未知孰先孰後。
然考之《管子》書,但有軌、裡、連、鄉、邑、率之類,無所謂縣者,則《國語》所雲十鄉為縣之說,或後人追記之訛,而齊桓時尚無縣制(《管子。
山國篇》有某縣之田若幹之語)。
則置縣之自秦武始,更不待辨也。
《國語》晉惠公許賂秦穆公以河外列城五,曰:“君實有郡縣。
”其時列國俱未有此名,而秦先有之,尤為明證。
自後列國之有縣,蓋皆因秦制而仿之。
秦、楚相近,故楚之設縣亦最早。
莊王伐鄭,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有“夷于九縣”之語(注謂莊十四年楚滅息,十六年滅鄭之類)。
又莊王滅陳,殺夏征舒,因縣陳。
則秦武公置縣後不久楚亦設縣也。
秦、晉相近,故晉之設縣亦較先,如分祁氏、羊舌氏之田為縣是也。
然皆在秦武公後,則不得謂設縣不自秦始也。
惟設郡之始,秦不經見。
惠文君十三年,秦取漢中地,始置漢中郡。
而惠文十年,魏已納上郡,是魏有郡在前,秦有郡在後,故吳師道謂:或者山東諸侯先變古制,而秦效之。
然據晉惠公所雲“君自有郡縣”之語在魯僖九年,則有郡亦莫先于秦,不得謂設郡不自秦始也。
惟古時縣大而郡小,戰國以後則郡大而縣小。
《左傳》趙鞅與鄭戰,誓于衆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注引《周書。
作雒篇》曰:千裡百縣,縣有郡。
此縣大于郡之證也(據此則郡亦周制)。
《國策》甘茂曰:宜陽大縣,名為縣,其實郡也。
尉缭曰:秦之強,諸侯譬如郡縣之君。
《史記》魏納上郡十五縣。
此郡大于縣之證也。
呂氏《大事記》亦雲:春秋時郡屬于縣,戰國時縣屬于郡。
此又郡縣大小不同之源流也。
○兩漢時受學者皆赴京師漢時,凡受學者皆赴亦師。
蓋遭秦滅學,天下既無書籍,又少師儒。
自武帝向用儒學,立五經博士,為之置弟子員。
宣帝因之,續有增置。
于是施、孟、梁丘、京氏之《易》,歐陽、大、小夏侯之《書》,齊、魯、韓之《詩》,普慶〔應是“慶普”〕、大、小戴之《禮》,嚴氏、顔氏之《公羊春秋》,瑕丘江公之《梁春秋》,皆在太學。
成帝末,增弟子至三千人。
光武中興,起太學博士舍。
肅宗又诏選高才生,受《古文尚書》、《毛詩》、《左氏春秋》,雖不立學官,然皆擢高第。
順帝時,更修黉序千八百五十室,梁太後诏大将軍至六百石,悉遣子弟就學。
自是遊學增盛,至三萬馀人,士之向學者,必以京師為歸。
《漢書。
翟方進傳》:方進欲至京師受業,其後母憐其幼,随之長安,織屦以給。
《後漢書。
光武紀》:帝初之長安受《尚書》。
楊終年十三為小吏,太守奇其才,遣詣京師受業。
周磐少遊京師。
學《古文尚書》、《左氏傳》。
申屠蟠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
張衡入京師,遊太學,遂誦五經。
魏朗亦詣太學受五經。
任延年十二為諸生,學于長安,明《詩》、《易》、《春秋》,顯名太學。
魯恭年十六,與母及弟丕俱居太學,閉戶講誦。
包鹹少時受業長安,師事博士右師細君。
魏應詣博士受業,習《魯詩》。
如此之類,不一而足。
蓋其時郡國雖已立學,如文翁之治蜀,修起學館,招子弟為官童子;宋均之令辰陽,立學校;任延為武威太守,立校官,令掾吏子孫皆詣學受業;李忠為丹陽太守,起學校,習禮容。
然經義之專門名家,惟太學為盛,故士無有不遊太學者。
及東漢中葉以後,學成而歸者,各教授門徒,每一宿儒門下著錄者至千百人,由是學遍天下矣。
○郡國守相得自置吏漢時郡國守相皆自置吏,蓋猶沿周制。
《唐書》魏玄同疏曰:周穆王以伯ぁ為太仆正,而命之曰:“慎簡乃僚。
”此令其自擇下吏也。
《周官》太宰内史并掌爵祿廢置,司徒、司馬則掌興賢诏事,是分任群臣而統以數職也。
漢時諸侯自置吏四百石以下,其傅相大臣則朝廷置之,州郡掾吏、督郵、從事則牧守自置之。
按《漢書。
高五王傳贊》:漢初,諸侯得自置禦史大夫、群卿以下,漢獨為置丞相而已。
是諸侯并得置禦史大夫等官也。
杜佑《通典》雲:景帝懲吳、楚之禍,乃罷禦史大夫以下不令置。
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自置。
則其令漸嚴;然二千石以下猶得置,故《通鑒》謂自置四百石吏也。
此侯國自置吏之故事也。
《後漢書》:和帝問陳寵:“在郡何以為理?”對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
”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錯煩苛,代二千石署吏。
是置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且不得而侵之也。
此郡守自置掾屬之故事也。
又郡守置掾屬,并皆用本郡之人。
杜氏《通典》謂:漢時惟三輔許兼用他郡之人。
按《漢書。
循吏傳》:黃霸,淮陽人,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
如淳曰:三輔郡得用他郡人,其馀則否。
京房為魏郡太守,自請得除用他郡人。
以欲用他郡人而特奏請,尤可見掾屬無不用本郡人也。
魏、晉、六朝猶仍牧守置吏之制。
《後周書。
蘇綽傳》雲:今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
是宇文周時尚然。
《隋書》:劉炫對牛弘謂:往者州惟置綱紀,郡置守丞,縣置令而已,其具僚則長官自辟;今則大小之官,悉由吏部。
據此,則天下官員盡歸部選之制,實自隋始也。
唐時亦尚兼用漢制。
沈既濟疏雲: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擇。
則辟吏之法,已試于今,但未及州縣耳。
《韓傳》雲: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三百餘吏員,吏部所補才十一,餘皆觀察使量才補職。
則并州縣亦觀察所置矣。
顧甯人引之,以為古時置吏得人,皆由于此。
然此亦矯枉過正之論。
吏歸部選,則朝廷之權不下移;若聽長官辟置,無論末俗澆漓,夤緣賄賂之風必甚,即其中号為賢智者,亦多以意氣微恩緻其私感。
觀史策所載,屬吏之于長官已有君臣分誼,降及後世,若行之不變,未有不成黨援門戶、背公向私者。
春秋時,晉殺栾盈,令栾氏之臣勿從。
其臣辛俞行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
自臣之祖,世隸栾氏,于今三世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乎!”魯昭公攻季孫氏,孟孫、叔孫謀救之。
叔孫之禦者曰:“我家臣也,安知公家?有季孫與無季孫于我孰利?”皆曰:“無季孫則無叔孫。
”曰:“然則救之。
”于是撞西北隅而入,昭公遂敗。
是春秋時家臣之徇其主而忘公家已如此,降及東漢,氣節相矜,并至有甘以身殉者。
王充《論衡》雲:會稽孟章父英為郡決曹掾,郡将撾殺無辜,英引為己罪,代将死。
章為郡功曹,從太守讨賊,為賊所迫,亦代将死。
《後漢書》:臧洪為太守張超所置功曹,超遣詣幽州,中道為袁紹所留,以洪為東郡太守。
會曹操圍超
則《史記》、《漢書》于秦及漢初紀年皆從十月起,師古謂遷等以夏正追叙前事者,信不謬也。
太初改曆,本史遷及洛下闳建議,故既改從夏正之後,遂以夏正追叙前事,而以秦、漢之春正月為冬十月也。
不然,則豈有一歲之首即以冬十月起數者乎?孔安國亦系漢武時人,身經太初改曆,見從前承秦舊制,以亥月為正月,故知周亦必以子月為正月,而于《尚書。
泰誓》注之。
由此可定蔡傳所謂商周但改正朔而不改月之說,究屬臆見。
然何以《小雅》四月維夏、《論語》暮春者及《呂氏月令》之類,周、秦亦有夏正錯見也?曰:吾固于前說備論之矣。
子為天統,醜為地統,寅為人統,古來原有此三正,更疊為用。
故《甘誓》已有“怠棄三正”之語,初不自三代始。
商、周雖改建醜、建子,而三正仍自兼行不特〔悖〕,如《尚書大傳》所雲王者存二代之後,聽其仍用國宗舊朔也。
民間稼穑之事,蓋亦聽以夏正從事。
夫迨失習用既久,周室衰微,不複頒朔,遂但知有夏正,而并忘本朝之正朔。
故朝廷雖行周正于上,民間自行夏正于下。
至戰國而列國,亦無不用夏正矣。
此所以夏正、周正之錯見于經書也。
太初改朔之後,史遷不特以夏正改叙秦、漢事。
按《史記》魯襄公二十二年孔子生,而《公羊傳傳》則以為襄公二十一年十一月庚子孔子生,司馬貞《索隐》謂《公羊》用周正,而《史記》則用夏正,故以周正之十一月屬之明年。
其後稱孔子卒七十二歲,亦少一年也。
則史遷叙周事,并用夏正追改矣。
○郡縣田汝成謂郡縣不始于秦,而引《左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羊舌氏之田為三縣,事在周敬王八年,以為秦未置郡縣以前之明證。
此蓋據秦孝公用商鞅變法,集小鄉邑聚為縣,及秦并天下,置三十六郡,以為秦置郡縣之始故在敬王後也。
不知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及五鄙為縣之制,見于《周禮》,則置縣本自周始。
蓋系王畿千裡内之制,而未及于侯國。
若侯國之置縣,則實自秦始,而非列國先有此制也。
《史記》秦武公十年伐わ、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蓋因周制王畿内有縣,故仿之,每得一地,即置縣,以為畿内地)。
按秦武公十年乃周莊王九年、魯莊公六年,其事在敬王前一百七十八年。
則列國之置縣莫先于此,安得以百七十馀年以後晉人置縣之事以為先于秦耶?惟《國語》管仲對齊桓有十鄉為縣之說,齊桓與秦武同時,則齊與秦之置縣未知孰先孰後。
然考之《管子》書,但有軌、裡、連、鄉、邑、率之類,無所謂縣者,則《國語》所雲十鄉為縣之說,或後人追記之訛,而齊桓時尚無縣制(《管子。
山國篇》有某縣之田若幹之語)。
則置縣之自秦武始,更不待辨也。
《國語》晉惠公許賂秦穆公以河外列城五,曰:“君實有郡縣。
”其時列國俱未有此名,而秦先有之,尤為明證。
自後列國之有縣,蓋皆因秦制而仿之。
秦、楚相近,故楚之設縣亦最早。
莊王伐鄭,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有“夷于九縣”之語(注謂莊十四年楚滅息,十六年滅鄭之類)。
又莊王滅陳,殺夏征舒,因縣陳。
則秦武公置縣後不久楚亦設縣也。
秦、晉相近,故晉之設縣亦較先,如分祁氏、羊舌氏之田為縣是也。
然皆在秦武公後,則不得謂設縣不自秦始也。
惟設郡之始,秦不經見。
惠文君十三年,秦取漢中地,始置漢中郡。
而惠文十年,魏已納上郡,是魏有郡在前,秦有郡在後,故吳師道謂:或者山東諸侯先變古制,而秦效之。
然據晉惠公所雲“君自有郡縣”之語在魯僖九年,則有郡亦莫先于秦,不得謂設郡不自秦始也。
惟古時縣大而郡小,戰國以後則郡大而縣小。
《左傳》趙鞅與鄭戰,誓于衆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注引《周書。
作雒篇》曰:千裡百縣,縣有郡。
此縣大于郡之證也(據此則郡亦周制)。
《國策》甘茂曰:宜陽大縣,名為縣,其實郡也。
尉缭曰:秦之強,諸侯譬如郡縣之君。
《史記》魏納上郡十五縣。
此郡大于縣之證也。
呂氏《大事記》亦雲:春秋時郡屬于縣,戰國時縣屬于郡。
此又郡縣大小不同之源流也。
○兩漢時受學者皆赴京師漢時,凡受學者皆赴亦師。
蓋遭秦滅學,天下既無書籍,又少師儒。
自武帝向用儒學,立五經博士,為之置弟子員。
宣帝因之,續有增置。
于是施、孟、梁丘、京氏之《易》,歐陽、大、小夏侯之《書》,齊、魯、韓之《詩》,普慶〔應是“慶普”〕、大、小戴之《禮》,嚴氏、顔氏之《公羊春秋》,瑕丘江公之《梁春秋》,皆在太學。
成帝末,增弟子至三千人。
光武中興,起太學博士舍。
肅宗又诏選高才生,受《古文尚書》、《毛詩》、《左氏春秋》,雖不立學官,然皆擢高第。
順帝時,更修黉序千八百五十室,梁太後诏大将軍至六百石,悉遣子弟就學。
自是遊學增盛,至三萬馀人,士之向學者,必以京師為歸。
《漢書。
翟方進傳》:方進欲至京師受業,其後母憐其幼,随之長安,織屦以給。
《後漢書。
光武紀》:帝初之長安受《尚書》。
楊終年十三為小吏,太守奇其才,遣詣京師受業。
周磐少遊京師。
學《古文尚書》、《左氏傳》。
申屠蟠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
張衡入京師,遊太學,遂誦五經。
魏朗亦詣太學受五經。
任延年十二為諸生,學于長安,明《詩》、《易》、《春秋》,顯名太學。
魯恭年十六,與母及弟丕俱居太學,閉戶講誦。
包鹹少時受業長安,師事博士右師細君。
魏應詣博士受業,習《魯詩》。
如此之類,不一而足。
蓋其時郡國雖已立學,如文翁之治蜀,修起學館,招子弟為官童子;宋均之令辰陽,立學校;任延為武威太守,立校官,令掾吏子孫皆詣學受業;李忠為丹陽太守,起學校,習禮容。
然經義之專門名家,惟太學為盛,故士無有不遊太學者。
及東漢中葉以後,學成而歸者,各教授門徒,每一宿儒門下著錄者至千百人,由是學遍天下矣。
○郡國守相得自置吏漢時郡國守相皆自置吏,蓋猶沿周制。
《唐書》魏玄同疏曰:周穆王以伯ぁ為太仆正,而命之曰:“慎簡乃僚。
”此令其自擇下吏也。
《周官》太宰内史并掌爵祿廢置,司徒、司馬則掌興賢诏事,是分任群臣而統以數職也。
漢時諸侯自置吏四百石以下,其傅相大臣則朝廷置之,州郡掾吏、督郵、從事則牧守自置之。
按《漢書。
高五王傳贊》:漢初,諸侯得自置禦史大夫、群卿以下,漢獨為置丞相而已。
是諸侯并得置禦史大夫等官也。
杜佑《通典》雲:景帝懲吳、楚之禍,乃罷禦史大夫以下不令置。
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自置。
則其令漸嚴;然二千石以下猶得置,故《通鑒》謂自置四百石吏也。
此侯國自置吏之故事也。
《後漢書》:和帝問陳寵:“在郡何以為理?”對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
”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錯煩苛,代二千石署吏。
是置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且不得而侵之也。
此郡守自置掾屬之故事也。
又郡守置掾屬,并皆用本郡之人。
杜氏《通典》謂:漢時惟三輔許兼用他郡之人。
按《漢書。
循吏傳》:黃霸,淮陽人,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
如淳曰:三輔郡得用他郡人,其馀則否。
京房為魏郡太守,自請得除用他郡人。
以欲用他郡人而特奏請,尤可見掾屬無不用本郡人也。
魏、晉、六朝猶仍牧守置吏之制。
《後周書。
蘇綽傳》雲:今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
是宇文周時尚然。
《隋書》:劉炫對牛弘謂:往者州惟置綱紀,郡置守丞,縣置令而已,其具僚則長官自辟;今則大小之官,悉由吏部。
據此,則天下官員盡歸部選之制,實自隋始也。
唐時亦尚兼用漢制。
沈既濟疏雲: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擇。
則辟吏之法,已試于今,但未及州縣耳。
《韓傳》雲: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三百餘吏員,吏部所補才十一,餘皆觀察使量才補職。
則并州縣亦觀察所置矣。
顧甯人引之,以為古時置吏得人,皆由于此。
然此亦矯枉過正之論。
吏歸部選,則朝廷之權不下移;若聽長官辟置,無論末俗澆漓,夤緣賄賂之風必甚,即其中号為賢智者,亦多以意氣微恩緻其私感。
觀史策所載,屬吏之于長官已有君臣分誼,降及後世,若行之不變,未有不成黨援門戶、背公向私者。
春秋時,晉殺栾盈,令栾氏之臣勿從。
其臣辛俞行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
自臣之祖,世隸栾氏,于今三世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乎!”魯昭公攻季孫氏,孟孫、叔孫謀救之。
叔孫之禦者曰:“我家臣也,安知公家?有季孫與無季孫于我孰利?”皆曰:“無季孫則無叔孫。
”曰:“然則救之。
”于是撞西北隅而入,昭公遂敗。
是春秋時家臣之徇其主而忘公家已如此,降及東漢,氣節相矜,并至有甘以身殉者。
王充《論衡》雲:會稽孟章父英為郡決曹掾,郡将撾殺無辜,英引為己罪,代将死。
章為郡功曹,從太守讨賊,為賊所迫,亦代将死。
《後漢書》:臧洪為太守張超所置功曹,超遣詣幽州,中道為袁紹所留,以洪為東郡太守。
會曹操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