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難者,惟張輔等另有專傳外,其他則類叙于曹鼐等傳後。
正德中谏南巡被杖者百馀人,則類叙于舒芬、夏良勝、何遵等傳後。
嘉靖中議大禮被杖之數百人,則類叙于何孟春等傳後。
李福達之獄坐罪者四十馀人,則類叙于《馬尋傳》後。
皆此法也。
又建文從亡諸臣,如台州樵夫、樂清樵夫、河西傭、補鍋匠、馬二子、雲門僧、若耶僧、玉山樵、雲庵和尚之類,皆據《從亡錄》、《緻身錄》(史仲彬撰)、《革除錄》(宋瑞儀撰)、《忠賢奇秘錄》(王诏撰)諸書采入。
此等野史,其真僞雖不可知,然皆附于殉節諸賢傳後,所謂與其過而去之,毋甯過而存之,又見修史者之用意也。
○《明史》父子兄弟不同傳《南、北史》、《新唐書》體例,凡一人有傳,則其子孫應傳皆附于此人之後。
《明史》則不然,如周與其子金,耿九疇與其子裕,李遂與其子材,陳以勤與其子于陛,鄭曉與其子履仁,王忄予與其子世貞、世懋,劉顯與其子纟廷,皆父子也,而各自為傳。
蓋分傳則時代清楚,使閱者一覽了然,此亦作史舊法。
又如馬思聰有傳,而其子明衡反附于《鄧繼曾傳》後,以明衡與繼曾同谏昭聖太後傳免朝賀一事同獲罪也。
瞿景淳之子汝稷、汝說,附《景淳傳》後,而汝說子式耜又另立傳,與何騰蛟同卷,則以式耜與騰蛟皆明末一大關系之人也。
而《張居正傳》後乃又附其曾孫同敝,《馬芳傳》亦附其子林及孫廣,似乎自變其例,然此蓋有意附之,以見居正之有賢子孫,而馬氏則三世皆死國難也。
○《明史》多載原文《明史》于諸臣奏議,凡切于當時利弊者多載之。
如蔣欽之劾劉瑾也,沈煉、楊繼盛之劾嚴嵩,吳中行、趙用賢、鄒元标之劾張居正也,楊漣之劾魏忠賢也,皆載其全文,不遺一字。
此正修史者表彰深意。
嘉靖中大禮之議,毛澄等之主考孝宗者,張璁、桂萼、方獻夫等之主考興獻王者,各有一是,則并存其疏,使閱者彼此參觀,而是非自見。
此名如《李善長傳》末載王國用為善長訟冤一疏,以見善長被誅之枉。
《于謙傳》末載成化中複官賜祭诰詞,以見謙被害之冤。
《熊廷弼傳》末載韓廣請給其首歸葬一疏,文情恺切,議論公平,廷弼功罪于此而定,更非漫焉抄入者,此可以見作史者之用意也。
至如《擴廓傳》載蔡子英上明太祖一書,《方國珍傳》載詹鼎代作乞降一表,《明升傳》載楊,谕降一書,則又以其文皆有先奏、西漢之風而并存之,閱者細心讀之,可以知去取之當矣。
○大禮之議《明史》傳贊持論雖本忠厚,而皆協是非之公。
如嘉靖中大禮之儀,天下後世萬口一詞,皆是楊廷和而非張璁等。
《明史》傳贊獨謂廷和等徒泥司馬光、程頤濮園之說,英宗長育宮中,名稱素定,世宗奉诏嗣位,承武宗後,事勢各殊。
諸臣徒見先賢大儒成說可據,而未準酌情理,以求至當,争之愈力,失之愈深。
此論直足破當時循聲附和之謬也。
按廷和等所據者,漢定陶、南頓及宋濮園三事。
漢成帝立定陶王為皇太子,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共王後,共王者,太子本生父也,此一據也。
漢光武中興,先立四親廟,推南頓君以上至舂陵節修,後以張純、窦融等議,乃以宣、元、成、哀、平五帝代四親廟,而别為南頓君立皇考廟,此二據也。
宋仁宗立濮安懿王子于宮中為皇太子,是為英宗,英宗登極,司馬光謂濮王宜尊以高官大爵,稱皇伯而不名,範鎮亦言:“陛下既考仁宗,若複以濮王為考,于義未當。
”程頤又言:“為人後者,謂所後為父母,而謂所生為伯父母。
”此三據也。
不知漢哀帝、宋英宗早經成帝、仁宗預立為子,其不得考共王、濮王固宜。
漢至哀、平,國統中絕,光武崛起,重複漢祚,雖曰繼統,實系創興,原不必以宣、元以下為親廟,其舍本生而立宣、元以下親廟,本漢儒之謬也。
即立宣、元親廟矣,而其别立南頓君廟,亦仍曰皇考廟,并未嘗去皇考之稱也。
至如明世宗之入繼也,以武宗無子,而祖訓有兄終弟及之義,故世宗以倫序得立。
若以繼統而即當考所繼之君,則宜考武宗矣,以武宗從兄不當考而考孝宗,則又抹煞武宗一代矣。
孝宗在日,自有武宗,并未嘗立世宗為嗣也。
世宗之生,在考宗既崩之後,并未嘗奉孝宗命為嗣也。
故廷和草武宗傳位遺诏,亦但雲“皇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于宗廟,迎嗣皇帝位。
”其草世宗即位诏,亦雲“奉皇兄遺诏入奉宗祧”,皆未敢明言以世宗為考宗子也,而奈何使之舍本生而考世父?此本廷和等之自為窒礙,毋怪張璁等之伺間也。
璁之論曰:漢成帝之于哀帝,宋仁宗之于英宗,皆預立為嗣,養之宮中,其為人後之義甚明。
今武宗無嗣,大臣遵祖訓,以倫序立陛下,何得與預立為嗣者同例而論哉?方獻夫疏曰:程頤濮議謂英宗既以仁宗為父,不當複以濮王為親,此非宋
正德中谏南巡被杖者百馀人,則類叙于舒芬、夏良勝、何遵等傳後。
嘉靖中議大禮被杖之數百人,則類叙于何孟春等傳後。
李福達之獄坐罪者四十馀人,則類叙于《馬尋傳》後。
皆此法也。
又建文從亡諸臣,如台州樵夫、樂清樵夫、河西傭、補鍋匠、馬二子、雲門僧、若耶僧、玉山樵、雲庵和尚之類,皆據《從亡錄》、《緻身錄》(史仲彬撰)、《革除錄》(宋瑞儀撰)、《忠賢奇秘錄》(王诏撰)諸書采入。
此等野史,其真僞雖不可知,然皆附于殉節諸賢傳後,所謂與其過而去之,毋甯過而存之,又見修史者之用意也。
○《明史》父子兄弟不同傳《南、北史》、《新唐書》體例,凡一人有傳,則其子孫應傳皆附于此人之後。
《明史》則不然,如周與其子金,耿九疇與其子裕,李遂與其子材,陳以勤與其子于陛,鄭曉與其子履仁,王忄予與其子世貞、世懋,劉顯與其子纟廷,皆父子也,而各自為傳。
蓋分傳則時代清楚,使閱者一覽了然,此亦作史舊法。
又如馬思聰有傳,而其子明衡反附于《鄧繼曾傳》後,以明衡與繼曾同谏昭聖太後傳免朝賀一事同獲罪也。
瞿景淳之子汝稷、汝說,附《景淳傳》後,而汝說子式耜又另立傳,與何騰蛟同卷,則以式耜與騰蛟皆明末一大關系之人也。
而《張居正傳》後乃又附其曾孫同敝,《馬芳傳》亦附其子林及孫廣,似乎自變其例,然此蓋有意附之,以見居正之有賢子孫,而馬氏則三世皆死國難也。
○《明史》多載原文《明史》于諸臣奏議,凡切于當時利弊者多載之。
如蔣欽之劾劉瑾也,沈煉、楊繼盛之劾嚴嵩,吳中行、趙用賢、鄒元标之劾張居正也,楊漣之劾魏忠賢也,皆載其全文,不遺一字。
此正修史者表彰深意。
嘉靖中大禮之議,毛澄等之主考孝宗者,張璁、桂萼、方獻夫等之主考興獻王者,各有一是,則并存其疏,使閱者彼此參觀,而是非自見。
此名如《李善長傳》末載王國用為善長訟冤一疏,以見善長被誅之枉。
《于謙傳》末載成化中複官賜祭诰詞,以見謙被害之冤。
《熊廷弼傳》末載韓廣請給其首歸葬一疏,文情恺切,議論公平,廷弼功罪于此而定,更非漫焉抄入者,此可以見作史者之用意也。
至如《擴廓傳》載蔡子英上明太祖一書,《方國珍傳》載詹鼎代作乞降一表,《明升傳》載楊,谕降一書,則又以其文皆有先奏、西漢之風而并存之,閱者細心讀之,可以知去取之當矣。
○大禮之議《明史》傳贊持論雖本忠厚,而皆協是非之公。
如嘉靖中大禮之儀,天下後世萬口一詞,皆是楊廷和而非張璁等。
《明史》傳贊獨謂廷和等徒泥司馬光、程頤濮園之說,英宗長育宮中,名稱素定,世宗奉诏嗣位,承武宗後,事勢各殊。
諸臣徒見先賢大儒成說可據,而未準酌情理,以求至當,争之愈力,失之愈深。
此論直足破當時循聲附和之謬也。
按廷和等所據者,漢定陶、南頓及宋濮園三事。
漢成帝立定陶王為皇太子,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共王後,共王者,太子本生父也,此一據也。
漢光武中興,先立四親廟,推南頓君以上至舂陵節修,後以張純、窦融等議,乃以宣、元、成、哀、平五帝代四親廟,而别為南頓君立皇考廟,此二據也。
宋仁宗立濮安懿王子于宮中為皇太子,是為英宗,英宗登極,司馬光謂濮王宜尊以高官大爵,稱皇伯而不名,範鎮亦言:“陛下既考仁宗,若複以濮王為考,于義未當。
”程頤又言:“為人後者,謂所後為父母,而謂所生為伯父母。
”此三據也。
不知漢哀帝、宋英宗早經成帝、仁宗預立為子,其不得考共王、濮王固宜。
漢至哀、平,國統中絕,光武崛起,重複漢祚,雖曰繼統,實系創興,原不必以宣、元以下為親廟,其舍本生而立宣、元以下親廟,本漢儒之謬也。
即立宣、元親廟矣,而其别立南頓君廟,亦仍曰皇考廟,并未嘗去皇考之稱也。
至如明世宗之入繼也,以武宗無子,而祖訓有兄終弟及之義,故世宗以倫序得立。
若以繼統而即當考所繼之君,則宜考武宗矣,以武宗從兄不當考而考孝宗,則又抹煞武宗一代矣。
孝宗在日,自有武宗,并未嘗立世宗為嗣也。
世宗之生,在考宗既崩之後,并未嘗奉孝宗命為嗣也。
故廷和草武宗傳位遺诏,亦但雲“皇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于宗廟,迎嗣皇帝位。
”其草世宗即位诏,亦雲“奉皇兄遺诏入奉宗祧”,皆未敢明言以世宗為考宗子也,而奈何使之舍本生而考世父?此本廷和等之自為窒礙,毋怪張璁等之伺間也。
璁之論曰:漢成帝之于哀帝,宋仁宗之于英宗,皆預立為嗣,養之宮中,其為人後之義甚明。
今武宗無嗣,大臣遵祖訓,以倫序立陛下,何得與預立為嗣者同例而論哉?方獻夫疏曰:程頤濮議謂英宗既以仁宗為父,不當複以濮王為親,此非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