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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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載,谒于華清宮,遂以為左仆射,遣回。
《新書》:十三載祿山來谒華清宮,明年國忠謀授祿山宰相,制未下,帝使輔ギ琳賜大柑,因察之。
缪琳得厚賂,還言無他,帝遂不召。
據《舊書》則ギ琳之遣在十二年,據《新書》則在十四年。
今按《通鑒》、《綱目》二書:十三載祿山入朝,帝欲加以平章事。
國忠謂祿山目不知書,乃以為左仆射。
十四載,國忠又請除祿山平章事,召入朝,而以賈循等分領祿山所部。
上從之,已草制而不發,更遣ギ琳觇之。
ギ琳得賂,還言祿山無二心。
上謂國忠曰:“祿山必無異志,朕自保之,卿勿憂也。
”乃止。
正與《新書》同,當以《新書》為是。
貞元三年,射生将韓欽緒等與妖僧李廣宏謀反,《舊書》本紀謂欽緒以遊瑰子特赦之,《新書》本紀則雲韓欽緒伏誅。
按《舊書。
遊瑰傳》謂李廣宏謀反事發,德宗命内官捕其黨與斬之,而不明言欽緒之或殺或赦。
《新書。
遊瑰傳》:欽緒奔州,中人捕斬,以狀示遊環,遊環懼,并執欽緒二子送京師,帝赦之。
既曰捕斬以狀示遊環矣,則欽緒已被斬可知也。
況遊瑰懼誅,并以欽緒之子送京師,敢匿欽緒乎?《通鑒》:欽緒亡抵州,械送京師,與軟奴(即廣宏)等皆腰斬。
是欽緒之狀誅,《通鑒》與《新書》皆同。
《舊書》所謂赦之者,蓋誤以赦欽緒之子為赦欽緒耳。
魚朝恩之死,《舊書》:上罷朝恩觀軍容使,會寒食入宴,有诏留之,朝恩懼,言頗逆,上亦不之責。
是日,還第自經死。
《新書》則雲:宴罷,朝恩将還營,有诏留之。
帝責其異圖,命左右擒缢殺之,外無知者。
明日下诏,罷其觀軍容使。
外人皆言既奉诏乃自缢雲。
《綱目》所書亦與《新書》合,則《舊書》所謂罷官後自缢死者非也。
蓋唐時國史本諱之,《舊書》但仍其舊,不暇改訂耳。
《舊書。
第五琦傳》:賀蘭進明遣琦奏事蜀中,玄宗大喜,即命為江淮租庸使。
《新書。
琦傳》謂肅宗在彭原,琦奏事訖,即言當今急務在财用,帝乃令勾當江淮租庸使。
據《舊書》則玄宗所命也,據《新書》則肅宗所命也。
按《通鑒》:進明遣參軍第五琦入蜀奏事,琦言:“今方用兵,财賦為急。
财賦所産,江淮居多。
乞假臣一職,可使軍無乏用。
”上皇悅,以為租庸使。
《綱目》亦書此事在上皇遣使以冊寶傳位肅宗之前,然則琦之為租庸使,尚是玄宗所命也,當以《舊書》為是。
《新書。
李泌傳》:德宗謂泌曰:“人言盧杞是奸邪,朕殊不知。
”泌曰:“此乃杞之所以為奸邪也。
”《舊書》杞及李勉傳則俱以此語為勉之言,而《泌傳》不載。
按《通鑒》及《綱目》德宗與泌論即位以來宰相,曰:“盧杞忠清強介,人言其奸邪,朕殊不覺。
”泌曰“此乃杞之所以為奸邪也。
倘陛下覺之,豈有建中之亂乎?”與《新書》同。
《舊書》謂李勉者應誤。
《舊書》本紀:貞元元年正月,始聞顔真卿為李希烈所殺,追贈司徒,谥文忠。
《新書》本紀則書:貞元元年八月,李希烈殺宣慰使顔真卿。
據《舊書》是年正月已聞真卿被害,則被害時尚在前也。
據《新書》則是年八月始被害也。
按《綱目》興元元年八月真卿為希烈所殺,貞元元年正月贈真卿司徒,谥文忠。
是真卿被害于興元元年八月,贈谥于次年正月,與《舊書》同。
《新書》蓋誤以上年八月為是年八月耳。
《舊書》:武宗會昌元年九月,幽州軍亂,逐其節度使史元忠,推牙将陳行泰為留後。
八月,雄武軍使張绛奏行泰慘虐,不可為帥,請以本鎮軍讨之。
許之,遂誅行泰,诏以绛知兵馬使。
明年二日,令知留後事,仍賜名仲武。
是張仲武即張绛也。
《新書》則雲:盧龍軍将陳行泰殺其節度使史元忠,自稱留後,閏月,軍将張绛殺行泰,自稱留後。
十月軍亂,逐绛,雄武軍使張仲武入于幽州。
則仲武與绛截然兩人也。
按《藩鎮傳》,行泰邀節度未報,次将張绛殺行泰求帥,武宗自用張仲武代之。
又《通鑒》:盧龍軍亂,殺節度使史元忠,推陳行泰主留後務。
既而複亂,殺行泰,立張绛。
會雄武軍使張仲武起兵擊绛,且遣吏奉表。
李德裕以為其辭理較順,可許,乃诏以仲武為留後。
是《通鑒》所紀與《新書》合,仲武與绛明系兩人。
《舊書》謂绛即賜名仲武者誤。
《舊書》:宣宗大中四年九月,幽州節度使周卒,軍中立牙将張允伸為留後。
《新書》則雲:盧龍軍亂,逐其節度使張直方,牙将張允伸自稱留後。
考之《藩鎮傳》,亦雲張仲武卒,子直方襲留後,慮其下為變,逃奔京師,軍中推張允伸為留後。
是允伸之前即直方,而無所謂周者。
然《舊書。
張允伸傳》:大中四年,戎帥周寝疾,表允伸為留後。
則允伸之留後得之周,而非接自直方,顯然明白。
又《通鑒》雲:盧龍節度使周薨,軍中表請張允伸為留後。
則與《舊書》相合。
是允伸之前有周,《新書》謂直方後允伸即為留後者誤。
《舊書。
鄭畋傳》:畋鎮鳳翔,抗黃巢,會卧病,以地當賊沖,宜用武将,乃薦李昌言自代,而身自赴行在。
《新書》則雲:畋在軍府,司馬李昌言襲之。
畋
《新書》:十三載祿山來谒華清宮,明年國忠謀授祿山宰相,制未下,帝使輔ギ琳賜大柑,因察之。
缪琳得厚賂,還言無他,帝遂不召。
據《舊書》則ギ琳之遣在十二年,據《新書》則在十四年。
今按《通鑒》、《綱目》二書:十三載祿山入朝,帝欲加以平章事。
國忠謂祿山目不知書,乃以為左仆射。
十四載,國忠又請除祿山平章事,召入朝,而以賈循等分領祿山所部。
上從之,已草制而不發,更遣ギ琳觇之。
ギ琳得賂,還言祿山無二心。
上謂國忠曰:“祿山必無異志,朕自保之,卿勿憂也。
”乃止。
正與《新書》同,當以《新書》為是。
貞元三年,射生将韓欽緒等與妖僧李廣宏謀反,《舊書》本紀謂欽緒以遊瑰子特赦之,《新書》本紀則雲韓欽緒伏誅。
按《舊書。
遊瑰傳》謂李廣宏謀反事發,德宗命内官捕其黨與斬之,而不明言欽緒之或殺或赦。
《新書。
遊瑰傳》:欽緒奔州,中人捕斬,以狀示遊環,遊環懼,并執欽緒二子送京師,帝赦之。
既曰捕斬以狀示遊環矣,則欽緒已被斬可知也。
況遊瑰懼誅,并以欽緒之子送京師,敢匿欽緒乎?《通鑒》:欽緒亡抵州,械送京師,與軟奴(即廣宏)等皆腰斬。
是欽緒之狀誅,《通鑒》與《新書》皆同。
《舊書》所謂赦之者,蓋誤以赦欽緒之子為赦欽緒耳。
魚朝恩之死,《舊書》:上罷朝恩觀軍容使,會寒食入宴,有诏留之,朝恩懼,言頗逆,上亦不之責。
是日,還第自經死。
《新書》則雲:宴罷,朝恩将還營,有诏留之。
帝責其異圖,命左右擒缢殺之,外無知者。
明日下诏,罷其觀軍容使。
外人皆言既奉诏乃自缢雲。
《綱目》所書亦與《新書》合,則《舊書》所謂罷官後自缢死者非也。
蓋唐時國史本諱之,《舊書》但仍其舊,不暇改訂耳。
《舊書。
第五琦傳》:賀蘭進明遣琦奏事蜀中,玄宗大喜,即命為江淮租庸使。
《新書。
琦傳》謂肅宗在彭原,琦奏事訖,即言當今急務在财用,帝乃令勾當江淮租庸使。
據《舊書》則玄宗所命也,據《新書》則肅宗所命也。
按《通鑒》:進明遣參軍第五琦入蜀奏事,琦言:“今方用兵,财賦為急。
财賦所産,江淮居多。
乞假臣一職,可使軍無乏用。
”上皇悅,以為租庸使。
《綱目》亦書此事在上皇遣使以冊寶傳位肅宗之前,然則琦之為租庸使,尚是玄宗所命也,當以《舊書》為是。
《新書。
李泌傳》:德宗謂泌曰:“人言盧杞是奸邪,朕殊不知。
”泌曰:“此乃杞之所以為奸邪也。
”《舊書》杞及李勉傳則俱以此語為勉之言,而《泌傳》不載。
按《通鑒》及《綱目》德宗與泌論即位以來宰相,曰:“盧杞忠清強介,人言其奸邪,朕殊不覺。
”泌曰“此乃杞之所以為奸邪也。
倘陛下覺之,豈有建中之亂乎?”與《新書》同。
《舊書》謂李勉者應誤。
《舊書》本紀:貞元元年正月,始聞顔真卿為李希烈所殺,追贈司徒,谥文忠。
《新書》本紀則書:貞元元年八月,李希烈殺宣慰使顔真卿。
據《舊書》是年正月已聞真卿被害,則被害時尚在前也。
據《新書》則是年八月始被害也。
按《綱目》興元元年八月真卿為希烈所殺,貞元元年正月贈真卿司徒,谥文忠。
是真卿被害于興元元年八月,贈谥于次年正月,與《舊書》同。
《新書》蓋誤以上年八月為是年八月耳。
《舊書》:武宗會昌元年九月,幽州軍亂,逐其節度使史元忠,推牙将陳行泰為留後。
八月,雄武軍使張绛奏行泰慘虐,不可為帥,請以本鎮軍讨之。
許之,遂誅行泰,诏以绛知兵馬使。
明年二日,令知留後事,仍賜名仲武。
是張仲武即張绛也。
《新書》則雲:盧龍軍将陳行泰殺其節度使史元忠,自稱留後,閏月,軍将張绛殺行泰,自稱留後。
十月軍亂,逐绛,雄武軍使張仲武入于幽州。
則仲武與绛截然兩人也。
按《藩鎮傳》,行泰邀節度未報,次将張绛殺行泰求帥,武宗自用張仲武代之。
又《通鑒》:盧龍軍亂,殺節度使史元忠,推陳行泰主留後務。
既而複亂,殺行泰,立張绛。
會雄武軍使張仲武起兵擊绛,且遣吏奉表。
李德裕以為其辭理較順,可許,乃诏以仲武為留後。
是《通鑒》所紀與《新書》合,仲武與绛明系兩人。
《舊書》謂绛即賜名仲武者誤。
《舊書》:宣宗大中四年九月,幽州節度使周卒,軍中立牙将張允伸為留後。
《新書》則雲:盧龍軍亂,逐其節度使張直方,牙将張允伸自稱留後。
考之《藩鎮傳》,亦雲張仲武卒,子直方襲留後,慮其下為變,逃奔京師,軍中推張允伸為留後。
是允伸之前即直方,而無所謂周者。
然《舊書。
張允伸傳》:大中四年,戎帥周寝疾,表允伸為留後。
則允伸之留後得之周,而非接自直方,顯然明白。
又《通鑒》雲:盧龍節度使周薨,軍中表請張允伸為留後。
則與《舊書》相合。
是允伸之前有周,《新書》謂直方後允伸即為留後者誤。
《舊書。
鄭畋傳》:畋鎮鳳翔,抗黃巢,會卧病,以地當賊沖,宜用武将,乃薦李昌言自代,而身自赴行在。
《新書》則雲:畋在軍府,司馬李昌言襲之。
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