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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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給太傅齊王三望車,三年加太傅齊王羽葆鼓吹,而下乃書诏太傅總百揆,封十郡為齊公。
《齊書》于蕭衍未封王以前亦即書梁王,如中興二年诏太司馬梁王進位相國,封十郡為梁公,則更書王在前,封公在後,書法混淆,莫此為甚。
《梁書》于陳霸先未封時,皆書其官号,為司空則書司空陳霸先,為丞相則書丞相陳霸先,此較為合法。
《北齊書》書法亦有失之者。
魏莊帝時,孝武及文帝尚為王,不應即稱其追帝号,乃《高隆之傳》雲:太昌初,隆之為骠騎将軍,與西魏文帝飲酒忿争,文帝坐以黜免。
竟似隆之與帝王對飲而帝被廢矣。
孝靜帝時,高歡、高澄皆臣也,不應即書其追尊之帝号,乃于歡已書神武,于澄已書文襄,則似東魏同朝有兩帝矣。
西魏時宇文泰亦臣也,不應即書其追尊之帝号,乃亦書周文帝。
如河陰之戰,書西魏帝與周文并來赴救,則亦似西魏同朝有兩帝矣。
《周書》亦然。
此皆書法之失檢者也。
《北史》于《魏紀》書渤海王高歡、安定公宇文泰,較為斟酌得宜。
又南、北兼書鄰國大事,固屬周密,然亦略無分别。
凡本國之事及鄰國交兵通使與本國相涉者,自應按其月日依次而書。
若鄰國興滅崩立之類,于本國無涉者,則第于一年之末附書是歲某國某事,所以别内外也。
乃《南、北史》以鄰國之事亦與本國之事一例,順叙于每月每日之下,殊無界限矣。
此例惟《魏書》最為得法,周、齊二書亦與《南、北史》同。
(按齊、梁書自微時至為帝皆稱太祖、高祖,亦有所本,《漢書。
高祖本紀》亦是如此。
) ○宋、齊、梁書書南北交涉事《宋書》書北魏為索虜,書魏主為僞主,為虜帥,說已見前。
其于交戰及通和之事亦多回護,如檀道濟之奔退,則書道濟引軍還;魏主之自瓜步還,則曰索虜退走;其過盱眙,則曰索虜自盱眙奔走;大明四年魏使遣使來聘,則雲索虜遣使請和;泰始三年魏人來聘,則曰索虜使獻方物是也(元徽三年魏人來聘,則又書北國使至,趙倫之、王懿等傳又稱魏太武為魏主,體例亦不劃一)。
《齊書》亦然,如建元二年索虜寇淮泗,建武二年索虜寇朐山之類是也。
而于魏人來聘及遣聘魏之事,則并不書。
如永明二年魏人來聘,九年使裴昭明聘魏(事見《南史》),一概削之。
《梁書》則不複稱索虜,如天監二年魏寇司州之類,皆書曰魏。
然于南、北交兵處,遇勝則書,敗則不書。
如天監五年魏宣武帝從弟率衆來降,将軍劉思效破魏軍于肥水,張惠紹克魏宿預城,韋睿克合肥城,裴邃克羊石城,桓和克朐山城,本紀一一書之。
而是年臨川王宏軍至洛口,大潰,所亡萬計,宏單騎奔歸(事見《南史》),則不書。
明年曹景宗、韋睿等破魏軍于邵陽洲,斬獲萬計,則大書特書。
其後大同中南北通好,但書魏人來聘,而梁遣使報聘則不書。
如大同三年書魏遣使來聘,而不書遣張臯報聘。
大同四年遣劉孝标報聘,五年遣柳豹報聘,六年遣陸晏子報聘,俱一概不書(諸報聘者俱見《南史》)。
蓋當時國史所記,各自誇大,本是如此,修史者仍其舊文,不複改訂也。
○梁、陳、周、齊、隋五史凡三次修成《舊唐書》:令孤德謂高祖曰:“近代以來,多無正史,梁、陳、齊猶有文籍,周、隋遭大業離亂,多有遺缺,宜及今耳目猶接,及早修之。
”高祖乃诏蕭、王敬業、殷聞禮修魏史,陳叔達、令孤德、庾儉修周史,封德彜、顔師古修隋史,崔善為、孔紹安、蕭德言修梁史,裴矩、祖孝孫、魏徵修齊史,窦、歐陽詢、姚思廉修陳史。
此第一次修史也。
等受诏,曆數年不就而罷。
貞觀三年,太宗又诏令孤德、岑文本修周史,李百藥修齊史,姚思廉修梁、陳史,魏徵修隋史,與房玄齡總監諸史。
衆議以《魏書》有魏收、魏澹二家,遂不複修。
德又奏引崔仁師佐修周史。
而徵與德又總知梁、陳、齊各史,隋史序論皆徵年所,梁、陳、齊書徵又各為總論。
此第二次修史也。
李延壽自序雲:貞觀十七年,褚遂良以《隋書》十志未就,奏延壽佐修。
其時梁、陳、周、齊、隋正史雖已成書,以十志未就,尚未頒行。
而延壽《南、北史》已訖事,遂先表上,則隋志之成,又在延壽進呈《南、北史》之後。
按《舊唐書》高宗顯慶元年五月長孫無忌等進史官所撰梁、陳、周、齊、隋《五代史志》三十卷。
此第三次修史也。
○《宋書》書法《宋書》于武帝之即位也,先書晉恭帝禅位
《齊書》于蕭衍未封王以前亦即書梁王,如中興二年诏太司馬梁王進位相國,封十郡為梁公,則更書王在前,封公在後,書法混淆,莫此為甚。
《梁書》于陳霸先未封時,皆書其官号,為司空則書司空陳霸先,為丞相則書丞相陳霸先,此較為合法。
《北齊書》書法亦有失之者。
魏莊帝時,孝武及文帝尚為王,不應即稱其追帝号,乃《高隆之傳》雲:太昌初,隆之為骠騎将軍,與西魏文帝飲酒忿争,文帝坐以黜免。
竟似隆之與帝王對飲而帝被廢矣。
孝靜帝時,高歡、高澄皆臣也,不應即書其追尊之帝号,乃于歡已書神武,于澄已書文襄,則似東魏同朝有兩帝矣。
西魏時宇文泰亦臣也,不應即書其追尊之帝号,乃亦書周文帝。
如河陰之戰,書西魏帝與周文并來赴救,則亦似西魏同朝有兩帝矣。
《周書》亦然。
此皆書法之失檢者也。
《北史》于《魏紀》書渤海王高歡、安定公宇文泰,較為斟酌得宜。
又南、北兼書鄰國大事,固屬周密,然亦略無分别。
凡本國之事及鄰國交兵通使與本國相涉者,自應按其月日依次而書。
若鄰國興滅崩立之類,于本國無涉者,則第于一年之末附書是歲某國某事,所以别内外也。
乃《南、北史》以鄰國之事亦與本國之事一例,順叙于每月每日之下,殊無界限矣。
此例惟《魏書》最為得法,周、齊二書亦與《南、北史》同。
(按齊、梁書自微時至為帝皆稱太祖、高祖,亦有所本,《漢書。
高祖本紀》亦是如此。
) ○宋、齊、梁書書南北交涉事《宋書》書北魏為索虜,書魏主為僞主,為虜帥,說已見前。
其于交戰及通和之事亦多回護,如檀道濟之奔退,則書道濟引軍還;魏主之自瓜步還,則曰索虜退走;其過盱眙,則曰索虜自盱眙奔走;大明四年魏使遣使來聘,則雲索虜遣使請和;泰始三年魏人來聘,則曰索虜使獻方物是也(元徽三年魏人來聘,則又書北國使至,趙倫之、王懿等傳又稱魏太武為魏主,體例亦不劃一)。
《齊書》亦然,如建元二年索虜寇淮泗,建武二年索虜寇朐山之類是也。
而于魏人來聘及遣聘魏之事,則并不書。
如永明二年魏人來聘,九年使裴昭明聘魏(事見《南史》),一概削之。
《梁書》則不複稱索虜,如天監二年魏寇司州之類,皆書曰魏。
然于南、北交兵處,遇勝則書,敗則不書。
如天監五年魏宣武帝從弟率衆來降,将軍劉思效破魏軍于肥水,張惠紹克魏宿預城,韋睿克合肥城,裴邃克羊石城,桓和克朐山城,本紀一一書之。
而是年臨川王宏軍至洛口,大潰,所亡萬計,宏單騎奔歸(事見《南史》),則不書。
明年曹景宗、韋睿等破魏軍于邵陽洲,斬獲萬計,則大書特書。
其後大同中南北通好,但書魏人來聘,而梁遣使報聘則不書。
如大同三年書魏遣使來聘,而不書遣張臯報聘。
大同四年遣劉孝标報聘,五年遣柳豹報聘,六年遣陸晏子報聘,俱一概不書(諸報聘者俱見《南史》)。
蓋當時國史所記,各自誇大,本是如此,修史者仍其舊文,不複改訂也。
○梁、陳、周、齊、隋五史凡三次修成《舊唐書》:令孤德謂高祖曰:“近代以來,多無正史,梁、陳、齊猶有文籍,周、隋遭大業離亂,多有遺缺,宜及今耳目猶接,及早修之。
”高祖乃诏蕭、王敬業、殷聞禮修魏史,陳叔達、令孤德、庾儉修周史,封德彜、顔師古修隋史,崔善為、孔紹安、蕭德言修梁史,裴矩、祖孝孫、魏徵修齊史,窦、歐陽詢、姚思廉修陳史。
此第一次修史也。
等受诏,曆數年不就而罷。
貞觀三年,太宗又诏令孤德、岑文本修周史,李百藥修齊史,姚思廉修梁、陳史,魏徵修隋史,與房玄齡總監諸史。
衆議以《魏書》有魏收、魏澹二家,遂不複修。
德又奏引崔仁師佐修周史。
而徵與德又總知梁、陳、齊各史,隋史序論皆徵年所,梁、陳、齊書徵又各為總論。
此第二次修史也。
李延壽自序雲:貞觀十七年,褚遂良以《隋書》十志未就,奏延壽佐修。
其時梁、陳、周、齊、隋正史雖已成書,以十志未就,尚未頒行。
而延壽《南、北史》已訖事,遂先表上,則隋志之成,又在延壽進呈《南、北史》之後。
按《舊唐書》高宗顯慶元年五月長孫無忌等進史官所撰梁、陳、周、齊、隋《五代史志》三十卷。
此第三次修史也。
○《宋書》書法《宋書》于武帝之即位也,先書晉恭帝禅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