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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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何也?”王曰:“三年不蜚,蜚将沖天;三年不鳴,鳴将驚人。

    ”于是誅數百人,進數百人,而國大治。

    《滑稽傳》又以為齊威王即位荒亂,左右莫敢谏,淳于髡進曰:“國中有大鳥,三年不蜚不鳴,何也?”王曰:“不蜚則已,蜚則沖天;不鳴則已,鳴則驚人。

    ”于是朝諸縣令,賞一人,誅一人,而國大治。

    此又一手所著書,而以一事系之于兩人者。

    《淳于髡傳》末雲:其後百馀年,楚有優孟。

    孟乃楚莊王時人,在淳于髡前二百馀年,反雲孟在髡後百馀年。

    又子貢已列《孔子弟子傳》矣,而《貨殖傳》又列之。

    淳于髡已列《孟子、荀卿傳》矣,而《滑稽傳》又列之。

    此又皆文之失檢者。

    蓋史遷網羅舊聞,僅編輯成書,未及校勘,是以尚多疏誤。

    觀于景、武二紀及《禮書》、《樂書》、《漢興以來将相年表》、《日者》、《龜策列傳》、《三王世家》并《傅靳列傳》,俱未卒業,元、成間,褚少孫始補成之,則《史記》本未為完書也。

     ○伯益、伯翳一人《史記》伯益佐禹,而《秦本紀》秦之先大業,娶婦華,生大費。

    大費佐禹平水土,輔舜馴鳥獸,舜妻以姚之玉女,是曰伯翳,而不言伯益。

    是以後人皆以伯翳、伯益為二人。

    然使佐大禹平水土者另有柏翳一人,則《尚書》載之,當與稷、契、臯陶同列,乃《尚書》所載有伯益,無柏翳,而伯益作虞,其職在若上下草木鳥獸,與《史記》所雲馴鳥獸者适相吻合。

    則《史記》平水土馴鳥獸之柏翳,即《尚書》若上下草木鳥獸之伯益無疑。

    惟《史記》之大費不于《尚書》。

    胡應麟據《汲冢書》有費侯、伯益之語,則大費乃伯益之封國。

    《史記》既雲大費即柏翳,而伯益實封于費,可見柏翳即伯益也。

    又按《國語》:嬴,伯翳之後也。

    韋昭注:即伯益也。

    《漢書。

    地理志》又曰:秦之先為伯益,佐禹治水,為舜虞官。

    則伯翳、伯益之為一人,尤明白可證。

    蓋翳與益聲相近之訛也。

    《路史》以伯翳、伯益為二人,謂翳乃少昊後,臯陶之子;益乃高陽之第三子ㄨ豈攵。

    金仁山則雲:伯翳即伯益,秦聲以入為去,故謂益為翳也。

    若以伯翳為臯陶之子,則楚人滅蓼之時,秦方盛于西,臧文仲安得雲“臯陶、庭堅不祀忽諸”乎?又以益為高陽之子,則夏啟時應二百馀歲,禹又何從薦之?是仁山亦以翳、益為一人也。

     ○趙氏孤之妄《春秋》:魯成八年,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左傳》謂:趙嬰通于趙朔之妻莊姬,趙同、趙括放諸齊,莊姬以嬰之亡,故谮同、括于晉景公,曰将為亂,公乃殺之。

    武(趙武也,莊姬子)從姬氏畜于公宮,以其田與祁奚。

    韓厥言于公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而無後,為善者懼矣。

    ”乃立武而返其田焉。

    《左傳》叙趙氏孤之事如此而已。

    《國語》:趙簡子之臣郵無恤進曰:“昔先主少罹于難,從姬氏畜于公宮。

    ”智伯谏智襄子亦曰:“趙有孟姬之讒。

    ”又韓獻子曰:“昔吾畜于趙氏,孟姬之讒,吾能違兵。

    ”是皆謂莊姬之谮殺同、括,并無所謂屠岸賈也。

    裡克殺夷齊、卓子時,曾令屠岸夷告重耳,欲立之。

    屠岸之姓始見此,其後亦未見更有姓屠岸之人仕于晉者。

    即《史記。

    晉世家》亦雲:景公十七年,誅趙同、趙括,族滅之。

    韓厥言趙衰、趙盾之功,乃複令趙庶子武為趙氏後,複與之邑。

    是亦尚與《左傳》、《國語》相合,無所謂屠岸賈也。

    乃于《趙世家》忽雲:屠岸賈為景公司寇,将誅趙氏,先告韓厥。

    厥不肯,而陰使趙朔出奔。

    朔不肯,曰:“子必不絕趙氏。

    ”賈果殺朔及同、括、嬰齊。

    朔之妻,成公姐,有遺腹,走匿公宮。

    後免身,賈聞公,又索于宮中。

    朔妻置兒褲内,不啼,乃得矣。

    朔之客程嬰、之孫杵臼恐賈複索,杵臼乃取他兒,僞為趙氏孤,匿山中,使嬰出,率賈之兵入山殺之,并及杵臼。

    而嬰實匿趙氏真孤。

    十五年,韓厥言于景公,立之為趙氏後,即武也。

    武與嬰乃殺賈,亦滅其族。

    而嬰亦自殺,以報杵臼于地下。

    按《春秋》經文及《左》、《國》俱但雲晉殺趙同、趙括,未嘗有趙朔也。

    其時朔已死,故其妻通于嬰,而同、括逐嬰。

    《史記》謂朔與同、括、嬰齊同日被殺,已屬互異。

    武從姬氏畜于公宮,則被難時已有武,并非莊姬入宮後始生,而《史記》謂是遺腹子,又異。

    以理推之,晉景公并未失國政,朔妻乃其姊也,公之姊既在宮生子,賈何人,辄敢向宮中索之,如曹操之收伏後乎?況其時尚有栾武子、知莊子、範文子及韓獻子共主國事,區區一屠岸賈,位非正卿,官非世族,乃能逞威肆毒一至此乎!且即《史記》之說,武為莊姬所生,則武乃趙氏嫡子也。

    而《晉世家》又以為庶子。

    《晉世家》:景公十七年,殺同、括,仍複趙武邑。

    晉《年表》于景十七年亦言複趙武田邑。

    而《趙世家》又謂十五年後,則其一手所著書已自相矛盾,益可見屠岸賈之事出于無稽,而遷之采摭荒誕不足憑也。

    《史記》諸世家多取《左傳》、《國語》以為文,獨此一事全不用二書而獨取異說,而不自知其牾,信乎好奇之過也! ○宰我與田常作亂之誤《史記》及《孔子家語》俱雲宰予為臨大夫,與田常作亂,以夷其族,孔子恥之。

    則宰予蓋嘗助逆者。

    及閱《呂氏春秋》,與《左傳》相印證,乃知非宰予事,而傳聞之誤謬也。

    《呂氏。

    慎勢篇》雲:齊簡公有臣曰諸禦鞅,謂公曰:“陳常與宰予甚相憎,若相攻則危上矣,願君去其一人也。

    ”簡公弗聽。

    未幾陳常果攻宰予,即簡公于廟。

    簡公歎曰:“吾不用鞅之言,至于此。

    ”亦見《淮南子。

    人間篇》。

    而《左傳》:哀十四年,齊簡公之在魯也,阚止有寵焉,及歸即位,使為政。

    陳成子憚之。

    諸禦鞅謂公曰:“陳、阚不可并也,君其擇焉。

    ”弗聽。

    子我(杜注:阚止字也)逢陳逆殺人,遂執之。

    陳氏使逆僞病,而遺以酒肉,使醉守者,而殺之以逃。

    成子兄弟四乘如公宮,子我在幄,出迎之。

    成子入,閉子我于門外。

    公執戈将擊陳氏,太史子餘曰:“非不利也,将除害也。

    ”子我歸,屬徒攻闱,不克,乃出奔,陳氏追而殺諸郭。

    陳桓(即田常)遂執公于舒州,公曰:“吾早從鞅之言,不及此。

    ”二書所載同一事也,而一以為阚止,一以為宰,則以阚止字子我,宰予亦字子我,故呂氏遂誤以此事屬之宰予。

    而《史記》及《家語》并不知其詳,又以為宰予與田常作亂而夷族。

    輾轉傳訛,正如鐘盤燭之遞誤,竟使名賢橫被誣蔑,成千古之冤獄。

    由此以觀,則《韓非子》所雲宓子賤不鬥而死于人手,《韓詩外傳》所雲柳下惠殺身以成信,皆戰國以後誤傳之詞,非實事也。

     按田常殺子我一事,《史記》于《齊世家》則全田《左傳》原文,應亦知子我之即阚止矣。

    而于《田齊世家》則又以阚止為監止,以子我為監止宗人,下又雲田氏之徒追殺子我及監止。

    是史遷既誤阚止、監止為兩人,又誤阚止、監止、子我為三人,宜乎以子我為宰予也。

    然即以子我為宰予,則宰予之死亦以攻田常不克而被殺,非黨于常也。

    乃《宰予傳》何以又雲與田常作亂?益可知《史記》追叙戰國以前之事,牾舛謬,多不可信矣。

    (又按《史記》李斯上書二世,言田常為簡公臣,布惠施德,陰取齊國,殺宰予于庭。

    《東坡志林》引之,以證《弟子傳》宰予與田常作亂之誤,謂李斯乃荀卿弟子,去引子不遠,所引宜得其實雲。

    此亦但明宰予之非黨于田常,而不知宰予本無被殺之事也。

    ) ○齊王伐燕之誤齊伐燕一事,孟子手自著書,以為齊宣王,此豈有錯誤?乃《史記》則以為王,遂緻後人紛紛之疑。

    按《國策》“韓、齊為與國”篇:燕哙以國與子之,國中大亂,适秦、魏伐韓,田臣思曰:“秦伐韓則楚、趙必救,而齊可以乘燕之亂,是天以燕賜我也。

    ”齊王乃起兵攻燕,三十日而舉燕。

    此篇所言齊王,尚未确指宣王,而“燕王哙即立”篇則明言子之之亂,儲子勸齊宣王因而仆之,并載孟子勸王伐燕之語,宣王因令章子将五都兵伐之。

    是伐燕之為宣王無可疑也。

    《史記》所以系之王者,則以王之走死,實因樂毅伐齊。

    而樂毅之伐齊,實因齊破燕,而為燕昭王報怨。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