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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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天問》“覆舟斟”句,王逸注:奄若覆舟取之易也。
顧甯人則引《竹書紀年》:帝相二十七年,澆伐斟,大戰于濰,覆其舟,滅之。
謂《天問》所雲“覆舟斟”者正指此。
安國時竹書未出,故注為陸地行舟也,則澆之覆舟與之蕩舟本不相涉。
○浴乎沂風乎舞雩《論衡》雲:說者謂浴者,浴沂水也;風,幹身也。
然周之四月乃歲二月,尚寒,安得浴而風幹身乎?蓋浴乎沂,涉沂水也;風,歌也。
詠而饋,饋祭也。
乃是二月中龍見而雩祭,歌詩設樂也。
冠者、童子,雩祭之樂人也。
孔子與之善,其欲以雩祭調和陰陽也。
按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有浴與風之事,本易啟人疑。
餘另有說,在“周時列國用夏正”條内,若王充所雲雩祭,則又失之遠矣。
果如其說,以雩祭調和陰陽,則亦為邦者之事也,又何必問求、赤非為邦欤?又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充以為歲二月,此欲實其龍見而雩之說。
龍見在三月,故牽強附合如此。
惟沈約引蔡邕《月令章句》曰:《論語》莫春浴沂,古有斯禮,今三月上已祓于水濱,蓋出此。
又賈公彥疏《周禮》“歲時祓除”曰:見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
然則浴沂蓋即三月祓除也。
韓昌黎注《論語》改作“沿乎沂”,又是一解。
閻百詩謂曲阜亦有溫泉,但距沂尚七裡。
朱子初欲注浴為盥濯祓除,忽又接曰“有溫泉焉”,乃仍以為浴雲。
王棠謂:浴于溫泉,将青天白日之下赤身露而體浴于川乎?按此諸說,惟上已祓除最為近理。
至王棠疑為白日中身而浴,則又不知凡溫泉可浴之處皆有屋宇,如秦之骊山等處,何嘗露浴也?○摯、幹、缭、缺或以為殷人太師摯等适齊,适楚,适蔡,漢儒多有以摯等為殷末人者。
班書《禮樂志》雲:殷纣斷棄先祖之樂,乃作淫聲,用變亂正聲,以悅婦人。
樂官師瞽抱其器而奔散,或适諸侯,或入河海。
顔師古即引師摯等以實之,且雲齊、楚、蔡者,乃追記其地,非謂當時已有此國名也。
《古今人表》列摯、幹、缭等,師古亦以為纣時人。
而董仲舒對策雲:殷纣時賢者奔走逃亡,入于河海。
師古又引方叔鼗鼓等注之,并雲《漢書》所引經文與近代諸儒家往往乖别,則以摯、幹、缭、缺等為殷末人,固非無稽矣。
然《史記。
禮書》言:仲尼沒後,受業之徒沉湮而不舉,或适齊、楚,或入河海,則又即指摯、幹等。
且孔子嘗學琴于師襄,又雲“師摯之始”,則八人中已有二人與孔子同時者,可知八人皆魯樂官,而非殷人也。
漢儒徒以《商本紀》有“纣時太師、少師抱樂器而奔”之語,遂以此八人為殷末,誤矣。
鄭康成又以為周平王時人,更屬無據。
至其遠适之由,注家皆以為周衰樂廢,夫子正樂之後,諸伶人皆識樂之正,故散而他之。
按《白虎通》雲:王居中央,制禦四方,旦食少陽之始也,晝食太陽之始也,哺食少陰之始也,暮食太陰之始也。
諸侯三飯,卿大夫再飯,尊卑之差也。
然則四飯乃天子之制。
今魯亦有四飯,則僭越已甚,諸人之去,其即以此,而不特以樂職之紊亂欤? ○其父攘羊《呂氏春秋。
當務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告之上,上将執而誅之,直躬者請代父死。
将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告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而孝而誅之,不亦悖乎!”荊王聞乃赦之。
孔子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再取名焉。
”此即葉公所稱攘羊之事也,而記載不同,亦可參觀。
《莊子。
盜跖篇》亦雲: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害也。
《淮南子》亦雲:直躬父攘羊而證之,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
○“人莫知其子之惡”系魯諺《呂氏春秋。
去尤篇》:魯有惡者(醜也),其父出見商咄,反而告其鄰曰:“商咄不若吾子矣。
”夫商至美也,至美而不如至惡,偏于愛也,故知美之惡,知惡之美,然後能知美惡矣。
當時諺語,蓋即此事也。
《淮南子》雲:魯以偶人送葬而孔子歎。
然則“始作俑”亦起于魯俗。
○尊《孟子》《孟子》書,漢書來雜于諸子中,少有尊崇者。
自唐楊绾始請以《論語》、《孝經》、《孟子》兼為一經,未行,韓昌黎又推崇之。
其後皮日休請立《孟子》為學科,其表略雲:“聖人之道,不過乎經;經之降,不過乎史;史之降,不過乎子。
不異道者,《孟子》也;舍是而子者,皆聖人之賊也。
請廢莊、老之書,以《孟子》為主,有能通其義者,其科選同明經。
”則宋人之尊《孟子》,其端發于楊绾、韓愈,其說暢于日休也。
日休又嘗請以韓文公配享太學,則尊昌黎亦自日休始。
○五畝之宅《孟子》“五畝之宅”,注家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之說,起于趙岐。
岐又本漢《食貸志》,謂公田内以二十畝為廬舍。
而《食貨志》蓋又因《梁傳》: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原缺“畝”字〕,公田居一,公田為廬,井竈蔥韭皆在焉。
遂意公田既授民為廬,則邑中不宜尚有五畝,當是田與邑各半,故謂公田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為廬舍,而城邑之居亦二畝半也。
然《孟子》一則曰五畝之宅,再則曰五畝之宅,《周禮》“宅田”注亦曰五畝之宅,并未有言二畝半之宅者,明是五畝為一宅矣。
若邑中之宅僅二畝半,何不直言二畝半之宅乎?田中不得有木,既以二畝半為廬舍,則樹桑不過邑中之二畝半,又何以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乎?然則五畝之宅俱在邑中,所謂廬舍者,蓋不過苫茅于壟間為憩息地,而非于公田中占其二畝半也。
在《梁傳》之說亦未嘗無本。
蓋據《信南山》詩“中田有廬”謂公田在井之正中,而有廬在其内,明是以公田為廬舍。
不知中田猶雲田中耳,古人原有此倒用文法,非必田之正中也。
自田而言,田中則為田内,自邑而言,田中并不過如是田間雲爾,非必在田之中也。
其下即雲“疆場有瓜”,見此廬之近于疆場也。
曰廬,則非宅可知也。
曰有瓜,則
按《天問》“覆舟斟”句,王逸注:奄若覆舟取之易也。
顧甯人則引《竹書紀年》:帝相二十七年,澆伐斟,大戰于濰,覆其舟,滅之。
謂《天問》所雲“覆舟斟”者正指此。
安國時竹書未出,故注為陸地行舟也,則澆之覆舟與之蕩舟本不相涉。
○浴乎沂風乎舞雩《論衡》雲:說者謂浴者,浴沂水也;風,幹身也。
然周之四月乃歲二月,尚寒,安得浴而風幹身乎?蓋浴乎沂,涉沂水也;風,歌也。
詠而饋,饋祭也。
乃是二月中龍見而雩祭,歌詩設樂也。
冠者、童子,雩祭之樂人也。
孔子與之善,其欲以雩祭調和陰陽也。
按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有浴與風之事,本易啟人疑。
餘另有說,在“周時列國用夏正”條内,若王充所雲雩祭,則又失之遠矣。
果如其說,以雩祭調和陰陽,則亦為邦者之事也,又何必問求、赤非為邦欤?又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充以為歲二月,此欲實其龍見而雩之說。
龍見在三月,故牽強附合如此。
惟沈約引蔡邕《月令章句》曰:《論語》莫春浴沂,古有斯禮,今三月上已祓于水濱,蓋出此。
又賈公彥疏《周禮》“歲時祓除”曰:見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
然則浴沂蓋即三月祓除也。
韓昌黎注《論語》改作“沿乎沂”,又是一解。
閻百詩謂曲阜亦有溫泉,但距沂尚七裡。
朱子初欲注浴為盥濯祓除,忽又接曰“有溫泉焉”,乃仍以為浴雲。
王棠謂:浴于溫泉,将青天白日之下赤身露而體浴于川乎?按此諸說,惟上已祓除最為近理。
至王棠疑為白日中身而浴,則又不知凡溫泉可浴之處皆有屋宇,如秦之骊山等處,何嘗露浴也?○摯、幹、缭、缺或以為殷人太師摯等适齊,适楚,适蔡,漢儒多有以摯等為殷末人者。
班書《禮樂志》雲:殷纣斷棄先祖之樂,乃作淫聲,用變亂正聲,以悅婦人。
樂官師瞽抱其器而奔散,或适諸侯,或入河海。
顔師古即引師摯等以實之,且雲齊、楚、蔡者,乃追記其地,非謂當時已有此國名也。
《古今人表》列摯、幹、缭等,師古亦以為纣時人。
而董仲舒對策雲:殷纣時賢者奔走逃亡,入于河海。
師古又引方叔鼗鼓等注之,并雲《漢書》所引經文與近代諸儒家往往乖别,則以摯、幹、缭、缺等為殷末人,固非無稽矣。
然《史記。
禮書》言:仲尼沒後,受業之徒沉湮而不舉,或适齊、楚,或入河海,則又即指摯、幹等。
且孔子嘗學琴于師襄,又雲“師摯之始”,則八人中已有二人與孔子同時者,可知八人皆魯樂官,而非殷人也。
漢儒徒以《商本紀》有“纣時太師、少師抱樂器而奔”之語,遂以此八人為殷末,誤矣。
鄭康成又以為周平王時人,更屬無據。
至其遠适之由,注家皆以為周衰樂廢,夫子正樂之後,諸伶人皆識樂之正,故散而他之。
按《白虎通》雲:王居中央,制禦四方,旦食少陽之始也,晝食太陽之始也,哺食少陰之始也,暮食太陰之始也。
諸侯三飯,卿大夫再飯,尊卑之差也。
然則四飯乃天子之制。
今魯亦有四飯,則僭越已甚,諸人之去,其即以此,而不特以樂職之紊亂欤? ○其父攘羊《呂氏春秋。
當務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告之上,上将執而誅之,直躬者請代父死。
将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告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而孝而誅之,不亦悖乎!”荊王聞乃赦之。
孔子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再取名焉。
”此即葉公所稱攘羊之事也,而記載不同,亦可參觀。
《莊子。
盜跖篇》亦雲: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害也。
《淮南子》亦雲:直躬父攘羊而證之,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
○“人莫知其子之惡”系魯諺《呂氏春秋。
去尤篇》:魯有惡者(醜也),其父出見商咄,反而告其鄰曰:“商咄不若吾子矣。
”夫商至美也,至美而不如至惡,偏于愛也,故知美之惡,知惡之美,然後能知美惡矣。
當時諺語,蓋即此事也。
《淮南子》雲:魯以偶人送葬而孔子歎。
然則“始作俑”亦起于魯俗。
○尊《孟子》《孟子》書,漢書來雜于諸子中,少有尊崇者。
自唐楊绾始請以《論語》、《孝經》、《孟子》兼為一經,未行,韓昌黎又推崇之。
其後皮日休請立《孟子》為學科,其表略雲:“聖人之道,不過乎經;經之降,不過乎史;史之降,不過乎子。
不異道者,《孟子》也;舍是而子者,皆聖人之賊也。
請廢莊、老之書,以《孟子》為主,有能通其義者,其科選同明經。
”則宋人之尊《孟子》,其端發于楊绾、韓愈,其說暢于日休也。
日休又嘗請以韓文公配享太學,則尊昌黎亦自日休始。
○五畝之宅《孟子》“五畝之宅”,注家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之說,起于趙岐。
岐又本漢《食貸志》,謂公田内以二十畝為廬舍。
而《食貨志》蓋又因《梁傳》: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原缺“畝”字〕,公田居一,公田為廬,井竈蔥韭皆在焉。
遂意公田既授民為廬,則邑中不宜尚有五畝,當是田與邑各半,故謂公田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為廬舍,而城邑之居亦二畝半也。
然《孟子》一則曰五畝之宅,再則曰五畝之宅,《周禮》“宅田”注亦曰五畝之宅,并未有言二畝半之宅者,明是五畝為一宅矣。
若邑中之宅僅二畝半,何不直言二畝半之宅乎?田中不得有木,既以二畝半為廬舍,則樹桑不過邑中之二畝半,又何以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乎?然則五畝之宅俱在邑中,所謂廬舍者,蓋不過苫茅于壟間為憩息地,而非于公田中占其二畝半也。
在《梁傳》之說亦未嘗無本。
蓋據《信南山》詩“中田有廬”謂公田在井之正中,而有廬在其内,明是以公田為廬舍。
不知中田猶雲田中耳,古人原有此倒用文法,非必田之正中也。
自田而言,田中則為田内,自邑而言,田中并不過如是田間雲爾,非必在田之中也。
其下即雲“疆場有瓜”,見此廬之近于疆場也。
曰廬,則非宅可知也。
曰有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