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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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天問》“覆舟斟”句,王逸注:奄若覆舟取之易也。

    顧甯人則引《竹書紀年》:帝相二十七年,澆伐斟,大戰于濰,覆其舟,滅之。

    謂《天問》所雲“覆舟斟”者正指此。

    安國時竹書未出,故注為陸地行舟也,則澆之覆舟與之蕩舟本不相涉。

     ○浴乎沂風乎舞雩《論衡》雲:說者謂浴者,浴沂水也;風,幹身也。

    然周之四月乃歲二月,尚寒,安得浴而風幹身乎?蓋浴乎沂,涉沂水也;風,歌也。

    詠而饋,饋祭也。

    乃是二月中龍見而雩祭,歌詩設樂也。

    冠者、童子,雩祭之樂人也。

    孔子與之善,其欲以雩祭調和陰陽也。

    按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有浴與風之事,本易啟人疑。

    餘另有說,在“周時列國用夏正”條内,若王充所雲雩祭,則又失之遠矣。

    果如其說,以雩祭調和陰陽,則亦為邦者之事也,又何必問求、赤非為邦欤?又周之暮春乃夏之正月,而充以為歲二月,此欲實其龍見而雩之說。

    龍見在三月,故牽強附合如此。

    惟沈約引蔡邕《月令章句》曰:《論語》莫春浴沂,古有斯禮,今三月上已祓于水濱,蓋出此。

    又賈公彥疏《周禮》“歲時祓除”曰:見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

    然則浴沂蓋即三月祓除也。

    韓昌黎注《論語》改作“沿乎沂”,又是一解。

    閻百詩謂曲阜亦有溫泉,但距沂尚七裡。

    朱子初欲注浴為盥濯祓除,忽又接曰“有溫泉焉”,乃仍以為浴雲。

    王棠謂:浴于溫泉,将青天白日之下赤身露而體浴于川乎?按此諸說,惟上已祓除最為近理。

    至王棠疑為白日中身而浴,則又不知凡溫泉可浴之處皆有屋宇,如秦之骊山等處,何嘗露浴也?○摯、幹、缭、缺或以為殷人太師摯等适齊,适楚,适蔡,漢儒多有以摯等為殷末人者。

    班書《禮樂志》雲:殷纣斷棄先祖之樂,乃作淫聲,用變亂正聲,以悅婦人。

    樂官師瞽抱其器而奔散,或适諸侯,或入河海。

    顔師古即引師摯等以實之,且雲齊、楚、蔡者,乃追記其地,非謂當時已有此國名也。

    《古今人表》列摯、幹、缭等,師古亦以為纣時人。

    而董仲舒對策雲:殷纣時賢者奔走逃亡,入于河海。

    師古又引方叔鼗鼓等注之,并雲《漢書》所引經文與近代諸儒家往往乖别,則以摯、幹、缭、缺等為殷末人,固非無稽矣。

    然《史記。

    禮書》言:仲尼沒後,受業之徒沉湮而不舉,或适齊、楚,或入河海,則又即指摯、幹等。

    且孔子嘗學琴于師襄,又雲“師摯之始”,則八人中已有二人與孔子同時者,可知八人皆魯樂官,而非殷人也。

    漢儒徒以《商本紀》有“纣時太師、少師抱樂器而奔”之語,遂以此八人為殷末,誤矣。

    鄭康成又以為周平王時人,更屬無據。

    至其遠适之由,注家皆以為周衰樂廢,夫子正樂之後,諸伶人皆識樂之正,故散而他之。

    按《白虎通》雲:王居中央,制禦四方,旦食少陽之始也,晝食太陽之始也,哺食少陰之始也,暮食太陰之始也。

    諸侯三飯,卿大夫再飯,尊卑之差也。

    然則四飯乃天子之制。

    今魯亦有四飯,則僭越已甚,諸人之去,其即以此,而不特以樂職之紊亂欤? ○其父攘羊《呂氏春秋。

    當務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告之上,上将執而誅之,直躬者請代父死。

    将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告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而孝而誅之,不亦悖乎!”荊王聞乃赦之。

    孔子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再取名焉。

    ”此即葉公所稱攘羊之事也,而記載不同,亦可參觀。

    《莊子。

    盜跖篇》亦雲: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害也。

    《淮南子》亦雲:直躬父攘羊而證之,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

     ○“人莫知其子之惡”系魯諺《呂氏春秋。

    去尤篇》:魯有惡者(醜也),其父出見商咄,反而告其鄰曰:“商咄不若吾子矣。

    ”夫商至美也,至美而不如至惡,偏于愛也,故知美之惡,知惡之美,然後能知美惡矣。

    當時諺語,蓋即此事也。

    《淮南子》雲:魯以偶人送葬而孔子歎。

    然則“始作俑”亦起于魯俗。

     ○尊《孟子》《孟子》書,漢書來雜于諸子中,少有尊崇者。

    自唐楊绾始請以《論語》、《孝經》、《孟子》兼為一經,未行,韓昌黎又推崇之。

    其後皮日休請立《孟子》為學科,其表略雲:“聖人之道,不過乎經;經之降,不過乎史;史之降,不過乎子。

    不異道者,《孟子》也;舍是而子者,皆聖人之賊也。

    請廢莊、老之書,以《孟子》為主,有能通其義者,其科選同明經。

    ”則宋人之尊《孟子》,其端發于楊绾、韓愈,其說暢于日休也。

    日休又嘗請以韓文公配享太學,則尊昌黎亦自日休始。

     ○五畝之宅《孟子》“五畝之宅”,注家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之說,起于趙岐。

    岐又本漢《食貸志》,謂公田内以二十畝為廬舍。

    而《食貨志》蓋又因《梁傳》: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原缺“畝”字〕,公田居一,公田為廬,井竈蔥韭皆在焉。

    遂意公田既授民為廬,則邑中不宜尚有五畝,當是田與邑各半,故謂公田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為廬舍,而城邑之居亦二畝半也。

    然《孟子》一則曰五畝之宅,再則曰五畝之宅,《周禮》“宅田”注亦曰五畝之宅,并未有言二畝半之宅者,明是五畝為一宅矣。

    若邑中之宅僅二畝半,何不直言二畝半之宅乎?田中不得有木,既以二畝半為廬舍,則樹桑不過邑中之二畝半,又何以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乎?然則五畝之宅俱在邑中,所謂廬舍者,蓋不過苫茅于壟間為憩息地,而非于公田中占其二畝半也。

    在《梁傳》之說亦未嘗無本。

    蓋據《信南山》詩“中田有廬”謂公田在井之正中,而有廬在其内,明是以公田為廬舍。

    不知中田猶雲田中耳,古人原有此倒用文法,非必田之正中也。

    自田而言,田中則為田内,自邑而言,田中并不過如是田間雲爾,非必在田之中也。

    其下即雲“疆場有瓜”,見此廬之近于疆場也。

    曰廬,則非宅可知也。

    曰有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