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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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喪服四制》雲: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
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醢醬;中月而礻覃,食酒肉。
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
此《禮記》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
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惟鄭康成注“中月而礻覃”,以中月為間一月,故自死至礻覃凡二十七月,然逾月入礻覃,礻覃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
此柬之主王肅之說,更為援引曲暢。
《朱子語類》亦雲:喪禮隻二十五月,是月礻覃,徙月樂。
二十五日祥後便礻覃,看來當如王肅之說。
愚按期之喪十三月而祥,間一月為十五月而礻覃,三年之服為再期,二十五月而祥,亦宜間一月而礻覃,則自當以二十七月為是。
宋英宗治平二年,禮院奏曰:喪服王肅主二十五月,鄭康成主二十七月。
《通典》用鄭說,又加至二十七月終,則是二十八月畢喪,二十九月始吉,蓋失之也。
天聖中更定五服年月,敕以二十七月為斷,望仍遵用。
從之。
此又近世定二十七月之由來也。
○鄭康成注慈母之誤康成注“慈母無服”,謂庶母慈己者。
此說甚混。
按慈母有三,其一則妾子之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三年,此《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
二則嫡妻之子無母,使妾養之,慈撫隆至,但嫡妻之子無以妾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此《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
其三則子非無母,而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稱,《内則》所雲“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次為保母”,明言擇人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史弟之母也。
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明矣。
子遊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
康成乃不辨三者,混注慈己,毋怪處處窒礙矣。
說見《南史。
司馬筠傳》。
○命婦世婦《禮記。
喪大記》“内子未命”,鄭注雲:内子,卿之妻也。
又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
疏雲: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婦也。
此說甚謬。
夫大夫内子與士妻對言,則内子之為大夫妻可知也。
既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則命婦之尊于内子可知也。
乃以尊者特拜卑者,有是理乎?宋人謂卿大夫妻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
此說最為得實。
蓋卿大夫妻俱稱内子,《左傳》:趙衰之妻請衰迎前妻叔隗為内子,而己下之。
《國語》:司馬子期欲以妾為内子。
注皆雲:内子,卿之嫡妻。
此卿妻之稱内子也。
《禮記》大夫内子,此大夫妻之稱内子也。
及其既受君命,則謂之命婦,故内子與命婦品級雖同,而特為命婦拜者,尊君命也。
《喪大記》又有所謂世婦者,注、疏皆以國君之世婦次于女君者當之。
然曆觀《記》中文義,皆系大夫之妻,如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婦卒于适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又曰:複者,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元,世婦以礻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
又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
皆以大夫、世婦兩兩對舉,則世婦亦即大夫妻明矣。
而鄭氏必以為不然,其于“大夫、世夫杖”及“世婦以衤衣”,固确指為君之世婦矣,于“大夫世婦卒于适寝”不可強通,則又為之說曰:變命婦言世婦,明尊卑同也。
夫授大夫世婦杖指為君之世婦,猶或可通,若世婦以衤衣指為君之世婦,則大夫妻之複服又是何服?豈容竟不經見,且國君正寝曰路寝,路大也;大夫正寝曰适寝,适,主也,其實皆正寝也。
國君既有路寝為正寝矣,豈又有所謂适寝乎?将适寝非正寝乎?然則所謂世婦卒于适寝者,非即大夫妻乎?鄭氏不過以國君夫人之下有世婦,遂疑其非大夫妻。
不知古之名稱下不可僭上,而上可兼下,即如天子一後、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夫人則公侯之妻之名也,妻則士之妻之名也,世婦正與大夫品秩相配,安見非大夫妻之名乎?若謂國君有世婦,大夫妻不當以為名,則天子有夫人,諸侯何以亦有夫人乎?天子有世婦,諸侯何以亦有世婦乎?竊意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此卿大夫妻之專稱也。
而世婦則國君世婦與卿大夫命婦之通稱也。
大夫命婦與國君世婦品秩正相配,故得而通稱也。
凡專言大夫已命之妻者,則稱命婦,如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是也。
言大夫命婦而兼言國君世婦者,則通稱世婦,如世婦以衤衣,授大夫世婦杖之類是也。
如此則不惟《記》中文法甚順,而義亦益周密矣。
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醢醬;中月而礻覃,食酒肉。
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
此《禮記》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
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惟鄭康成注“中月而礻覃”,以中月為間一月,故自死至礻覃凡二十七月,然逾月入礻覃,礻覃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
此柬之主王肅之說,更為援引曲暢。
《朱子語類》亦雲:喪禮隻二十五月,是月礻覃,徙月樂。
二十五日祥後便礻覃,看來當如王肅之說。
愚按期之喪十三月而祥,間一月為十五月而礻覃,三年之服為再期,二十五月而祥,亦宜間一月而礻覃,則自當以二十七月為是。
宋英宗治平二年,禮院奏曰:喪服王肅主二十五月,鄭康成主二十七月。
《通典》用鄭說,又加至二十七月終,則是二十八月畢喪,二十九月始吉,蓋失之也。
天聖中更定五服年月,敕以二十七月為斷,望仍遵用。
從之。
此又近世定二十七月之由來也。
○鄭康成注慈母之誤康成注“慈母無服”,謂庶母慈己者。
此說甚混。
按慈母有三,其一則妾子之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三年,此《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
二則嫡妻之子無母,使妾養之,慈撫隆至,但嫡妻之子無以妾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此《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
其三則子非無母,而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稱,《内則》所雲“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次為保母”,明言擇人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史弟之母也。
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明矣。
子遊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
康成乃不辨三者,混注慈己,毋怪處處窒礙矣。
說見《南史。
司馬筠傳》。
○命婦世婦《禮記。
喪大記》“内子未命”,鄭注雲:内子,卿之妻也。
又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
疏雲: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婦也。
此說甚謬。
夫大夫内子與士妻對言,則内子之為大夫妻可知也。
既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則命婦之尊于内子可知也。
乃以尊者特拜卑者,有是理乎?宋人謂卿大夫妻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
此說最為得實。
蓋卿大夫妻俱稱内子,《左傳》:趙衰之妻請衰迎前妻叔隗為内子,而己下之。
《國語》:司馬子期欲以妾為内子。
注皆雲:内子,卿之嫡妻。
此卿妻之稱内子也。
《禮記》大夫内子,此大夫妻之稱内子也。
及其既受君命,則謂之命婦,故内子與命婦品級雖同,而特為命婦拜者,尊君命也。
《喪大記》又有所謂世婦者,注、疏皆以國君之世婦次于女君者當之。
然曆觀《記》中文義,皆系大夫之妻,如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婦卒于适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又曰:複者,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元,世婦以礻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
又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
皆以大夫、世婦兩兩對舉,則世婦亦即大夫妻明矣。
而鄭氏必以為不然,其于“大夫、世夫杖”及“世婦以衤衣”,固确指為君之世婦矣,于“大夫世婦卒于适寝”不可強通,則又為之說曰:變命婦言世婦,明尊卑同也。
夫授大夫世婦杖指為君之世婦,猶或可通,若世婦以衤衣指為君之世婦,則大夫妻之複服又是何服?豈容竟不經見,且國君正寝曰路寝,路大也;大夫正寝曰适寝,适,主也,其實皆正寝也。
國君既有路寝為正寝矣,豈又有所謂适寝乎?将适寝非正寝乎?然則所謂世婦卒于适寝者,非即大夫妻乎?鄭氏不過以國君夫人之下有世婦,遂疑其非大夫妻。
不知古之名稱下不可僭上,而上可兼下,即如天子一後、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夫人則公侯之妻之名也,妻則士之妻之名也,世婦正與大夫品秩相配,安見非大夫妻之名乎?若謂國君有世婦,大夫妻不當以為名,則天子有夫人,諸侯何以亦有夫人乎?天子有世婦,諸侯何以亦有世婦乎?竊意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此卿大夫妻之專稱也。
而世婦則國君世婦與卿大夫命婦之通稱也。
大夫命婦與國君世婦品秩正相配,故得而通稱也。
凡專言大夫已命之妻者,則稱命婦,如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是也。
言大夫命婦而兼言國君世婦者,則通稱世婦,如世婦以衤衣,授大夫世婦杖之類是也。
如此則不惟《記》中文法甚順,而義亦益周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