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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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喪服四制》雲: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

    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醢醬;中月而礻覃,食酒肉。

    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

    此《禮記》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

    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惟鄭康成注“中月而礻覃”,以中月為間一月,故自死至礻覃凡二十七月,然逾月入礻覃,礻覃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

    此柬之主王肅之說,更為援引曲暢。

    《朱子語類》亦雲:喪禮隻二十五月,是月礻覃,徙月樂。

    二十五日祥後便礻覃,看來當如王肅之說。

    愚按期之喪十三月而祥,間一月為十五月而礻覃,三年之服為再期,二十五月而祥,亦宜間一月而礻覃,則自當以二十七月為是。

    宋英宗治平二年,禮院奏曰:喪服王肅主二十五月,鄭康成主二十七月。

    《通典》用鄭說,又加至二十七月終,則是二十八月畢喪,二十九月始吉,蓋失之也。

    天聖中更定五服年月,敕以二十七月為斷,望仍遵用。

    從之。

    此又近世定二十七月之由來也。

     ○鄭康成注慈母之誤康成注“慈母無服”,謂庶母慈己者。

    此說甚混。

    按慈母有三,其一則妾子之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三年,此《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

    二則嫡妻之子無母,使妾養之,慈撫隆至,但嫡妻之子無以妾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此《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

    其三則子非無母,而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稱,《内則》所雲“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次為保母”,明言擇人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史弟之母也。

    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明矣。

    子遊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

    康成乃不辨三者,混注慈己,毋怪處處窒礙矣。

    說見《南史。

    司馬筠傳》。

     ○命婦世婦《禮記。

    喪大記》“内子未命”,鄭注雲:内子,卿之妻也。

    又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

    疏雲: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婦也。

    此說甚謬。

    夫大夫内子與士妻對言,則内子之為大夫妻可知也。

    既曰“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婦”,則命婦之尊于内子可知也。

    乃以尊者特拜卑者,有是理乎?宋人謂卿大夫妻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

    此說最為得實。

    蓋卿大夫妻俱稱内子,《左傳》:趙衰之妻請衰迎前妻叔隗為内子,而己下之。

    《國語》:司馬子期欲以妾為内子。

    注皆雲:内子,卿之嫡妻。

    此卿妻之稱内子也。

    《禮記》大夫内子,此大夫妻之稱内子也。

    及其既受君命,則謂之命婦,故内子與命婦品級雖同,而特為命婦拜者,尊君命也。

    《喪大記》又有所謂世婦者,注、疏皆以國君之世婦次于女君者當之。

    然曆觀《記》中文義,皆系大夫之妻,如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婦卒于适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又曰:複者,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元,世婦以礻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

    又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

    皆以大夫、世婦兩兩對舉,則世婦亦即大夫妻明矣。

    而鄭氏必以為不然,其于“大夫、世夫杖”及“世婦以衤衣”,固确指為君之世婦矣,于“大夫世婦卒于适寝”不可強通,則又為之說曰:變命婦言世婦,明尊卑同也。

    夫授大夫世婦杖指為君之世婦,猶或可通,若世婦以衤衣指為君之世婦,則大夫妻之複服又是何服?豈容竟不經見,且國君正寝曰路寝,路大也;大夫正寝曰适寝,适,主也,其實皆正寝也。

    國君既有路寝為正寝矣,豈又有所謂适寝乎?将适寝非正寝乎?然則所謂世婦卒于适寝者,非即大夫妻乎?鄭氏不過以國君夫人之下有世婦,遂疑其非大夫妻。

    不知古之名稱下不可僭上,而上可兼下,即如天子一後、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夫人則公侯之妻之名也,妻則士之妻之名也,世婦正與大夫品秩相配,安見非大夫妻之名乎?若謂國君有世婦,大夫妻不當以為名,則天子有夫人,諸侯何以亦有夫人乎?天子有世婦,諸侯何以亦有世婦乎?竊意未命曰内子,已命曰命婦,此卿大夫妻之專稱也。

    而世婦則國君世婦與卿大夫命婦之通稱也。

    大夫命婦與國君世婦品秩正相配,故得而通稱也。

    凡專言大夫已命之妻者,則稱命婦,如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是也。

    言大夫命婦而兼言國君世婦者,則通稱世婦,如世婦以衤衣,授大夫世婦杖之類是也。

    如此則不惟《記》中文法甚順,而義亦益周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