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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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俱不從政,倘在貧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轉無以全其孝也。
《北史》辛雄有《祿養論》,謂《禮記》所雲不從政者,鄭注雲:複除之,蓋專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從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謂也。
仲尼論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無緻仕之文。
今宜聽祿養,不約其年。
魏孝明帝納之。
辛雄此論,可謂發前人所未發。
按《管子。
入國篇》:凡國都皆有掌老,七十以上一子無征,八十以上二子無征,九十以上盡家無征。
又漢武诏曰:九十以上,複其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注:複者,免其徭役。
又賈山《至言》:陛下振貧民,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師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賦也。
則漢時猶未有仕宦者親老歸養之例。
但庶民之家有老親則免其徭役口算耳。
然則誤以不從政為不服官而定親老運去之例,起于何時耶?按《晉書》:庾純以父老不解官被劾。
又齊王攸議曰:“禮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純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廢侍養。
今令年九十乃聽悉歸,純父年未九十,不為犯令。
”然則親老歸養之制,蓋即晉時所定也。
《北史》魏宣武帝诏: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聽居官祿養。
留親就祿,至特煩诏書,可見親老歸養父著為成例,至宣武始變通耳。
又《南史。
張岱傳》:岱母實年八十而籍注未滿,岱便去官。
則是時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須注籍也。
○鄭康成注祭之誤《周頌。
雍》之序曰:,祭太祖也。
康成因注曰:,大祭也;太祖,謂文王也。
大于四時祭而小于也。
《商頌。
長發》之序曰:大也。
康成因曰:大,祭天也。
蓋因《詩序》字加大,故又以為祭天也。
于是注《小戴記。
祭法》則竟以為祀昊天于圓丘,而于《春秋傳》則又以為郊祀靈威仰,而以後稷配。
随處異議,迄無定說,宜黎等之紛紛駁诘也。
○三年喪,王、鄭二說不同三年喪,鄭康成與王肅之說各不同。
按《禮記。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
王肅曰: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
《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
《春秋》闵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二十五月。
此古來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文也,故王肅注《儀禮。
士虞禮》“期而小祥”(十三月也),“又期而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也;是月吉祭”,以為再期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中也;是月吉祭,則此月已即吉也。
而鄭康成則謂:中者間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中,凡二十七月也。
晉人喪服俱且肅說,以二十五月為斷。
至宋武帝始诏改依鄭康成,二十七月而後除。
按是時王淮之奏曰:“康成注《禮》三年喪,二十七月而去,古今學者多謂得《禮》之宜。
晉初用王肅議,祥、礻覃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
然紳多從康成”雲。
武帝改制,本此奏也。
(按《隋書。
禮志》謂:梁天嘉元年,沈洙議:至親期斷,加重〔隆〕故再期,斷以二十五月。
所以宋元嘉制以二十五月為限,是宋武雖改從二十七月,至元嘉中又改二十五月也。
《魏書》:梁使朱異至魏,魏李業興與論王、鄭《禮》注互異之處。
異謂梁制多從王義,此間用鄭義。
業興曰:“卿處用王義,除礻覃應二十五月,何以王儉礻覃用二十七月”雲雲。
則宋元嘉改從王肅之後,至王儉又建議改從鄭義二十七月也。
)唐時又有王元感者,著論以三年喪宜三十六月。
張柬之駁之曰:三年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
按《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币。
《左傳》曰:禮也。
杜預注雲: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币在十二月故稱禮也。
《公羊傳》曰:納币不書,此何以書?譏也。
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内不圖婚。
何休注雲: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故譏也。
何休以公薨在十二月,至此冬十一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故曰未三年而圖婚也。
合二注以觀,雖公薨之月不同,然所争惟争一月,不争一歲,此春秋三年喪二十五月之證也。
《尚書》: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祗見厥祖。
孔安國注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二月大祥,故《太甲》中篇雲:惟元〔三〕祀十有二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
是十二月大祥,訖十二月即服吉也,此尚書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以送死有已,複生有節哉
《北史》辛雄有《祿養論》,謂《禮記》所雲不從政者,鄭注雲:複除之,蓋專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從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謂也。
仲尼論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無緻仕之文。
今宜聽祿養,不約其年。
魏孝明帝納之。
辛雄此論,可謂發前人所未發。
按《管子。
入國篇》:凡國都皆有掌老,七十以上一子無征,八十以上二子無征,九十以上盡家無征。
又漢武诏曰:九十以上,複其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注:複者,免其徭役。
又賈山《至言》:陛下振貧民,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師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賦也。
則漢時猶未有仕宦者親老歸養之例。
但庶民之家有老親則免其徭役口算耳。
然則誤以不從政為不服官而定親老運去之例,起于何時耶?按《晉書》:庾純以父老不解官被劾。
又齊王攸議曰:“禮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純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廢侍養。
今令年九十乃聽悉歸,純父年未九十,不為犯令。
”然則親老歸養之制,蓋即晉時所定也。
《北史》魏宣武帝诏: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聽居官祿養。
留親就祿,至特煩诏書,可見親老歸養父著為成例,至宣武始變通耳。
又《南史。
張岱傳》:岱母實年八十而籍注未滿,岱便去官。
則是時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須注籍也。
○鄭康成注祭之誤《周頌。
雍》之序曰:,祭太祖也。
康成因注曰:,大祭也;太祖,謂文王也。
大于四時祭而小于也。
《商頌。
長發》之序曰:大也。
康成因曰:大,祭天也。
蓋因《詩序》字加大,故又以為祭天也。
于是注《小戴記。
祭法》則竟以為祀昊天于圓丘,而于《春秋傳》則又以為郊祀靈威仰,而以後稷配。
随處異議,迄無定說,宜黎等之紛紛駁诘也。
○三年喪,王、鄭二說不同三年喪,鄭康成與王肅之說各不同。
按《禮記。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
王肅曰: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
《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
《春秋》闵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二十五月。
此古來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文也,故王肅注《儀禮。
士虞禮》“期而小祥”(十三月也),“又期而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也;是月吉祭”,以為再期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中也;是月吉祭,則此月已即吉也。
而鄭康成則謂:中者間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中,凡二十七月也。
晉人喪服俱且肅說,以二十五月為斷。
至宋武帝始诏改依鄭康成,二十七月而後除。
按是時王淮之奏曰:“康成注《禮》三年喪,二十七月而去,古今學者多謂得《禮》之宜。
晉初用王肅議,祥、礻覃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
然紳多從康成”雲。
武帝改制,本此奏也。
(按《隋書。
禮志》謂:梁天嘉元年,沈洙議:至親期斷,加重〔隆〕故再期,斷以二十五月。
所以宋元嘉制以二十五月為限,是宋武雖改從二十七月,至元嘉中又改二十五月也。
《魏書》:梁使朱異至魏,魏李業興與論王、鄭《禮》注互異之處。
異謂梁制多從王義,此間用鄭義。
業興曰:“卿處用王義,除礻覃應二十五月,何以王儉礻覃用二十七月”雲雲。
則宋元嘉改從王肅之後,至王儉又建議改從鄭義二十七月也。
)唐時又有王元感者,著論以三年喪宜三十六月。
張柬之駁之曰:三年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
按《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币。
《左傳》曰:禮也。
杜預注雲: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币在十二月故稱禮也。
《公羊傳》曰:納币不書,此何以書?譏也。
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内不圖婚。
何休注雲: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故譏也。
何休以公薨在十二月,至此冬十一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故曰未三年而圖婚也。
合二注以觀,雖公薨之月不同,然所争惟争一月,不争一歲,此春秋三年喪二十五月之證也。
《尚書》: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祗見厥祖。
孔安國注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二月大祥,故《太甲》中篇雲:惟元〔三〕祀十有二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
是十二月大祥,訖十二月即服吉也,此尚書三年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以送死有已,複生有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