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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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事,謂雪窦以禅定成至陰之爽,故不能持物而還,紫陽以金丹凝至陽之神,故能持果而返,此事之有無不必深辨,大概先輩以此别性宗與形神俱妙之功用不同耳。
因語客曰,陽神能運物,陰坤不能運固也。
今山魈、物精、邪鬼而已飛瓦走石,運緻寳貨,瞬息千裡,謂之陽神可乎?客不能對。
後毎以此問人,莫得其說。
嗚呼!知此說者,其知性命之所以不同欤。
○天道不逺說 嘗觀劉向《災異五行傳》,後世或以為牽合。
天固未必以屑屑為事。
然殃咎各以類至,理不可誣,若遽以牽合少之,則箕子之五事,庶征相為影響顧,亦可得而議乎?試以一身言之,五行者,人身之五官也,氣應五臓,五氣調順,則百骸俱理,一氣不應,一病生焉。
然人之受病,必有所屬,太陽為水,厥陰為木是也。
而太陽之證,為項強,為腰疼,為發熱,為惡寒,其患雜然而并出,要其指歸則一,出于太陽之證也。
猶貌不恭而為常雨、為狂、為惡也。
況五官之中,或貌言之間兩失其正,即《素問》所謂陽明厥陰之合病也。
其為病又豈一端之所能盡哉。
以一身而察之,則五事庶征之應,蓋可以類推矣。
劉向《五行傳》直指某事為某征之應,局于一端,殆未察醫書兩證合病之理也。
後之人主五事多失其正,受病蓋不止一證,宜乎災異之互見疊出也,局以一征論之未為得也。
夫冬雷則草木華,蟄蟲奮,人多疾疫,一炁使然。
景星慶雲,不生聖賢則産祥瑞,象見于上則應在于下。
如虹蜺,妖氣也,當大夏而見,則不能損物,百物未告成也;秋見則百糓用耗矣,或入人家而能緻火,飲井則泉竭,入醤則化水,和氣緻祥,妖氣緻異,厥有明驗,天道感物,如響斯應,人事感天,其有不然者乎?如風花出海而為飄風,山川出雲而為時雨,農家以霜降前一日見霜,則知清明前一日霜止,霜降後一日見霜,則知清明後一日霜止,五日十日而徃前後同占,欲出秧苗,必待霜止,毎歲推驗,若合符節,天道果逺乎哉。
感于此則應于彼,有此象則有此數,乃不易之理也。
○神像所以靈 設土木像敬而事之,顯應靈感,此非土木之靈,乃人心之靈耳。
夫壇場社廟,或興或廢,有靈有不靈者,系人心之歸與不歸,風水之聚與不聚。
蓋人者,具真覺之靈,受中和之氣,天地之内,莫靈于人,人心所聚,靈氣之所聚也。
彼得風水之利者,氣脈停止,人心精爽得以依之,此所以愈靈而愈興也。
其失風水之宜者,和氣不聚,人心精爽無所依栖随而蕩散,此所以日廢而不靈也。
凡壇場立于風水會聚之地,而人心歸鄉未有不靈而福徳者,愚人不知此理,欲助其靈,乃取活蛇生鴉,或縛狝猴藏于土木偶之胸腹,此非助靈之道,實助其妖孽耳。
知者不可以不戒。
○陰陽家多拘忌 太史公言“陰陽家多拘忌”,信哉斯言。
将盡從之,則彼可此否,不勝其牽制;将盡棄之,則禍福顯驗,有不可誣者。
然則何為而可?餘為之斷曰:大而緊者避之,小而緩者略之,合于理者從之,背于理者去之,如太歲一星【出元經非歲建也】,九梁會煞之類,此大而緊者,所當避忌。
如蠶室太陰,狼籍流财之類,此小而緩者,可以略去,不必盡求合也。
如歲位吉兇,九宮飛白,六壬之四,殺沒于四,維六神制于六道,遁甲之趨三避五,逼迫刑格,旨意玄微,立法深妙,皆萬世不可刋者,所當遵用。
夫複何說,如四沖所通忌活曜,則取以為吉,三方實死法五符,謂百無所忌,不通于理,烏可凖憑?論陰陽者,既知去取,又當以胸中活法參之。
如金神惡煞也,其權司秋,其位居兌,正秋作之,複值巳酉,醜地決不免禍。
如作于夏,或值丙離,權去勢衰,未為深害,即此而論,則活法可類推矣。
故曰安得圓機之士語九流乎?此太史公之微旨也。
夫人生天地間,應變酬酢,未有不為陰陽束縛者,烏可不知所趨避哉。
惟君與相,勢位力量可以斡造化,贊陰陽,鎮靖方隅,制伏神煞,下此所不當忽也。
至于窮理盡性之聖賢,得道心空之髙士,離五行,超物外,天地不得違其機,鬼神不得窺其迹,豈陰陽所能籠絡哉,如此者又不可以概論。
○辨身壬法 陰陽家多拘忌,逹者固不當一切求合。
然吉兇影響,要不可廢。
如酒醋遇弦而生涎,糟醤遇潮而作湧,雞子日中則正,日昃則偏,鵲避歲君,燕避戊巳,一炁運化,萬物莫逃,人亦天地之一物,豈能獨立于陰陽之外哉。
自羲和之學失其世守,而文字之傳或多剽切,世罕精于此道。
如造作一法,人所當用,大要先論身壬之法,則大不可曉。
夫所謂身壬者,陰陽二命皆起于壬也。
其詩有曰,陽遇牛門當返照,陰逢雞嶺急須回。
故十歲起亥,陽命遇醜而返,陰命遇酉而回,舉世用之,殊不察理之所在。
其法一十起亥,二十在醜,三十在子,四十在亥矣。
今逐年行運,二十九歲在邜,四十乃在寅,寅與亥相去四位,一兇一吉,何去何從,先賢立法,宜不如此之舛且戾也。
惟朱子羙家藏其祖秘書,得其全法,頗合于理,未嘗語人。
其詩有曰,陽遇牛門當返照,陰逢雞嶺急須回。
跳過三宮雙女位,一年一位逆歸來。
陰遇午申為大利,陽逢寅子永無災。
得此全法,乃合身壬之運,其流年所至,悉與起數脗合。
如四十在亥,流年四十亦至亥,并無差舛,乃知剽切之學,誤天下後世多矣。
此大而要切者其疏缪且如此,況其它星煞乎?大抵吉兇星煞,不外乎數,此法自壬而起,壬水數一,故起法悉本于一,運于三而成于五,合三五一之數以為用,此所謂身壬之法也。
立法而不本于理,不合乎數,吾未敢以為智者之剏法也。
【陽命一十起亥,二十子,三十醜,三十一越三位而在巳,順至子得四十。
陰命逆行,一十起亥,二十戍,三十酉,三十一申,三十四至巳,三十五醜。
】 ○赤口煞 赤口,小煞耳。
人或忤之,率多鬬訟。
原其起法,以四位求之,常值于巳,以十二支求之,常值辰戌,蓋魁罡乃天之惡神,巳位屬蛇,有囓人之毒也。
然用之亦活法,不可以此小害,遽廢良日。
如赤口值寅巳酉戌,則不可用,餘皆無害,蓋四位所屬,皆能以口傷物,其煞乃行他位值之,不必盡避。
○驿馬是先天三合數 八卦未畫數泯于理自天出河圖而後有先天之八卦先天之數由是出焉故大撓氏作六十甲子亦以一二三四五而定火土木金水之數聖賢立法未有不參于理本于數者也今世之所謂驿馬者先天三合數也先天寅七午九而成五合數二十有一故自子順至申凡二十有一而為火局之驿馬亥邜未之數四六與八合為十八故自子順至巳凡十八而為木局之驿馬木火陽局也從子一陽而順轉金水陰局也從午一陰而逆行故申子辰之數七九與五合為二十有一故自午逆至寅凡二十有一而為水局之驿馬巳酉醜之數四六與八合為十八故自午逆至亥凡十有八而為金局之驿馬此驿馬
因語客曰,陽神能運物,陰坤不能運固也。
今山魈、物精、邪鬼而已飛瓦走石,運緻寳貨,瞬息千裡,謂之陽神可乎?客不能對。
後毎以此問人,莫得其說。
嗚呼!知此說者,其知性命之所以不同欤。
○天道不逺說 嘗觀劉向《災異五行傳》,後世或以為牽合。
天固未必以屑屑為事。
然殃咎各以類至,理不可誣,若遽以牽合少之,則箕子之五事,庶征相為影響顧,亦可得而議乎?試以一身言之,五行者,人身之五官也,氣應五臓,五氣調順,則百骸俱理,一氣不應,一病生焉。
然人之受病,必有所屬,太陽為水,厥陰為木是也。
而太陽之證,為項強,為腰疼,為發熱,為惡寒,其患雜然而并出,要其指歸則一,出于太陽之證也。
猶貌不恭而為常雨、為狂、為惡也。
況五官之中,或貌言之間兩失其正,即《素問》所謂陽明厥陰之合病也。
其為病又豈一端之所能盡哉。
以一身而察之,則五事庶征之應,蓋可以類推矣。
劉向《五行傳》直指某事為某征之應,局于一端,殆未察醫書兩證合病之理也。
後之人主五事多失其正,受病蓋不止一證,宜乎災異之互見疊出也,局以一征論之未為得也。
夫冬雷則草木華,蟄蟲奮,人多疾疫,一炁使然。
景星慶雲,不生聖賢則産祥瑞,象見于上則應在于下。
如虹蜺,妖氣也,當大夏而見,則不能損物,百物未告成也;秋見則百糓用耗矣,或入人家而能緻火,飲井則泉竭,入醤則化水,和氣緻祥,妖氣緻異,厥有明驗,天道感物,如響斯應,人事感天,其有不然者乎?如風花出海而為飄風,山川出雲而為時雨,農家以霜降前一日見霜,則知清明前一日霜止,霜降後一日見霜,則知清明後一日霜止,五日十日而徃前後同占,欲出秧苗,必待霜止,毎歲推驗,若合符節,天道果逺乎哉。
感于此則應于彼,有此象則有此數,乃不易之理也。
○神像所以靈 設土木像敬而事之,顯應靈感,此非土木之靈,乃人心之靈耳。
夫壇場社廟,或興或廢,有靈有不靈者,系人心之歸與不歸,風水之聚與不聚。
蓋人者,具真覺之靈,受中和之氣,天地之内,莫靈于人,人心所聚,靈氣之所聚也。
彼得風水之利者,氣脈停止,人心精爽得以依之,此所以愈靈而愈興也。
其失風水之宜者,和氣不聚,人心精爽無所依栖随而蕩散,此所以日廢而不靈也。
凡壇場立于風水會聚之地,而人心歸鄉未有不靈而福徳者,愚人不知此理,欲助其靈,乃取活蛇生鴉,或縛狝猴藏于土木偶之胸腹,此非助靈之道,實助其妖孽耳。
知者不可以不戒。
○陰陽家多拘忌 太史公言“陰陽家多拘忌”,信哉斯言。
将盡從之,則彼可此否,不勝其牽制;将盡棄之,則禍福顯驗,有不可誣者。
然則何為而可?餘為之斷曰:大而緊者避之,小而緩者略之,合于理者從之,背于理者去之,如太歲一星【出元經非歲建也】,九梁會煞之類,此大而緊者,所當避忌。
如蠶室太陰,狼籍流财之類,此小而緩者,可以略去,不必盡求合也。
如歲位吉兇,九宮飛白,六壬之四,殺沒于四,維六神制于六道,遁甲之趨三避五,逼迫刑格,旨意玄微,立法深妙,皆萬世不可刋者,所當遵用。
夫複何說,如四沖所通忌活曜,則取以為吉,三方實死法五符,謂百無所忌,不通于理,烏可凖憑?論陰陽者,既知去取,又當以胸中活法參之。
如金神惡煞也,其權司秋,其位居兌,正秋作之,複值巳酉,醜地決不免禍。
如作于夏,或值丙離,權去勢衰,未為深害,即此而論,則活法可類推矣。
故曰安得圓機之士語九流乎?此太史公之微旨也。
夫人生天地間,應變酬酢,未有不為陰陽束縛者,烏可不知所趨避哉。
惟君與相,勢位力量可以斡造化,贊陰陽,鎮靖方隅,制伏神煞,下此所不當忽也。
至于窮理盡性之聖賢,得道心空之髙士,離五行,超物外,天地不得違其機,鬼神不得窺其迹,豈陰陽所能籠絡哉,如此者又不可以概論。
○辨身壬法 陰陽家多拘忌,逹者固不當一切求合。
然吉兇影響,要不可廢。
如酒醋遇弦而生涎,糟醤遇潮而作湧,雞子日中則正,日昃則偏,鵲避歲君,燕避戊巳,一炁運化,萬物莫逃,人亦天地之一物,豈能獨立于陰陽之外哉。
自羲和之學失其世守,而文字之傳或多剽切,世罕精于此道。
如造作一法,人所當用,大要先論身壬之法,則大不可曉。
夫所謂身壬者,陰陽二命皆起于壬也。
其詩有曰,陽遇牛門當返照,陰逢雞嶺急須回。
故十歲起亥,陽命遇醜而返,陰命遇酉而回,舉世用之,殊不察理之所在。
其法一十起亥,二十在醜,三十在子,四十在亥矣。
今逐年行運,二十九歲在邜,四十乃在寅,寅與亥相去四位,一兇一吉,何去何從,先賢立法,宜不如此之舛且戾也。
惟朱子羙家藏其祖秘書,得其全法,頗合于理,未嘗語人。
其詩有曰,陽遇牛門當返照,陰逢雞嶺急須回。
跳過三宮雙女位,一年一位逆歸來。
陰遇午申為大利,陽逢寅子永無災。
得此全法,乃合身壬之運,其流年所至,悉與起數脗合。
如四十在亥,流年四十亦至亥,并無差舛,乃知剽切之學,誤天下後世多矣。
此大而要切者其疏缪且如此,況其它星煞乎?大抵吉兇星煞,不外乎數,此法自壬而起,壬水數一,故起法悉本于一,運于三而成于五,合三五一之數以為用,此所謂身壬之法也。
立法而不本于理,不合乎數,吾未敢以為智者之剏法也。
【陽命一十起亥,二十子,三十醜,三十一越三位而在巳,順至子得四十。
陰命逆行,一十起亥,二十戍,三十酉,三十一申,三十四至巳,三十五醜。
】 ○赤口煞 赤口,小煞耳。
人或忤之,率多鬬訟。
原其起法,以四位求之,常值于巳,以十二支求之,常值辰戌,蓋魁罡乃天之惡神,巳位屬蛇,有囓人之毒也。
然用之亦活法,不可以此小害,遽廢良日。
如赤口值寅巳酉戌,則不可用,餘皆無害,蓋四位所屬,皆能以口傷物,其煞乃行他位值之,不必盡避。
○驿馬是先天三合數 八卦未畫數泯于理自天出河圖而後有先天之八卦先天之數由是出焉故大撓氏作六十甲子亦以一二三四五而定火土木金水之數聖賢立法未有不參于理本于數者也今世之所謂驿馬者先天三合數也先天寅七午九而成五合數二十有一故自子順至申凡二十有一而為火局之驿馬亥邜未之數四六與八合為十八故自子順至巳凡十八而為木局之驿馬木火陽局也從子一陽而順轉金水陰局也從午一陰而逆行故申子辰之數七九與五合為二十有一故自午逆至寅凡二十有一而為水局之驿馬巳酉醜之數四六與八合為十八故自午逆至亥凡十有八而為金局之驿馬此驿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