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的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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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種政治現象,馬端臨的《文獻通考·總序》中,各給了它一個名目,稱前者為理亂興亡,後者為典章經制。

    曆代的史籍,實以此二者為記載的中心。

    所謂正史,它的體裁,大體上有紀、傳、表、志四種,(《史記》尚有世家一體,乃系記載未統一前的列國的,後世已無其物,故諸史皆不用,歐陽修《新五代史》,襲用其名,實屬無謂;《晉書》有載記一體,源于《東觀漢記》,《東觀漢記》用以記開國時的群雄,《晉書》則用以記割據諸國,然亦可以不必别立名目,故他書亦總稱為列傳)本紀、列傳,是所以記前一類的事實的,志是所以記後一類的事實的,表則二者皆可用。

    因其體例,于此兩種事實,能夠包括無遺,所以曆代功令,定為正史。

    但紀、傳之意,雖在于記事,而以人為單位,于事實未免割裂,不便觀覽(此不能為司馬遷咎,因古代的紀、傳,事實多不相關涉;其相關涉的,材料性質亦各有不同,不能合并也。

    但後世襲用之,則使史事割裂),所以又有取别種體裁的書,與之并行。

    其記前一類事實,而以時間為條理系統的,謂之編年;挑選若幹大事,逐事詳其始末的,謂之紀事本末。

    記後一類事實的,有的通貫列代,如《通典》和《文獻通考》是;有的專詳一代,如《兩漢會要》是。

    其随意記載,并無一定的範圍,或并無條理系統的,則稱為雜史。

    (又有稗史、野史等名。

    其體例與正史同,而未列為正史的,清《四庫書目》稱為别史。

    專以人為主,而記其事迹的,則稱為傳記。

    包括年譜等。

    傳記有專記一人的,亦有并列多人的,後者如《高僧傳》、《耆獻類征》等都是)從前的曆史,所取編纂的方式,重要的,大抵不外乎此。

    此外地理應當獨立為一科。

    舊時書目,亦入史部之中,乃因(一)從前的地理偏于考古,論其性質,大部分系讀史地理,不能獨立為一科;(二)又舊時書籍,以經、史、子、集為四大部,地理不能歸入經、子、集,勢不得不附于史部之中。

    目錄學的歸入史部,亦可說是出于後一個理由。

    此外如诏令奏議、職官等門,則隻可說是未經編纂的曆史材料而已。

    時令亦列入史部,最為無理,即以舊時的分部論,亦應列入子部天文家之中。

    史評一門,内容分為(一)考證、評論史事,(二)論作史之法。

    二者同用一名,亦為未妥。

    有史時代的史材,大緻如此。

     先史時代的史材,則不是求之于書,而是取之于物的。

    其物,從性質上言之,可分為三類,即:(一)人類的遺骸。

    (二)古物。

    此門包括極廣,不論食物、衣服、用具、建築物、道路及天産品等都屬之。

    能得實物固佳,如不能得,則得圖畫、模型,亦較但用文字說明者為親切明白。

    惜乎從前繪畫之技不甚精,輾轉傳抄或翻刻,更易失其原樣;仿制之物,亦多以牟利為動機,如古錢便是。

    不盡可信而已。

    書籍,自其又一方面觀之,亦為實物,如宋版、元椠,可觀其紙墨、字體,而知當時制造及印刷的技術是。

    他種實物,更不待論,如鐘鼎,一方面可觀其銘刻,又一方面,即可觀其冶鑄的技術,其重要,實有過于根據其文字以考史事。

    中國從前科學不發達,不甚知道實物的價值,屬于古物,偏重其有文字者,以緻作僞者亦以此為務。

    (如殷墟甲骨文,據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報告,僞造者确有其人,且有姓名及每僞造一片的價格)今後實不可不翻然改圖。

    (三)為法、俗。

    法、俗二字,乃曆史上四裔傳中所用的。

    這兩個字實在用得很好。

    法系指某一社會中有強行之力的事情,俗則大家自然能率循不越之事,所以這兩個字,可以包括法、令和風俗、習慣;而衣、食、住、行等物質生活,在古代,亦皆包括于俗之中;所以這兩個字的範圍很廣,幾于能包括一個社會的一切情形。

    (1)法、俗的變遷,有的很遲,所以古代的法、俗,還存于現在,這固不啻目擊的曆史。

    (2)又其變遷,大抵有一定的途徑,所以業經變遷之後,考察現在的情形,仍可推想已往的情形。

    (3)社會進化的階段,亦往往相類。

    所以觀察這一群人現在的情形,可以推測别一種人前代的情形。

    社會學之所以有裨于史學,其根源實在于此。

    此種材料,有的即在地面上,有的則須掘地以求之。

    大概時代愈遠,則其有待于發掘者愈多。

    曆史的年代,是能追溯得愈遠愈好,所以鋤頭考古學和史學大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