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代重要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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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文化及産業,漸次發達。
尤其荊、揚兩州,即湖南、湖北兩省間之湖沿地帶,及江、浙兩省之太湖流域,成為全國經濟重心。
[南朝财賦,盡出于此,文化亦最高。
] 2.自後漢之末,人民開始大遷移。
(1)将積古以來各地方豪族之根基拔去(此時遷徙,多宗族、姻戚、鄉裡等,成群而行。
此等人離開本鄉,勢力即減小,且難持久)。
(2)貧民入山,與異族雜居,是為北方之山胡,南方之山越。
山地借以開拓,異族因之同化。
3.南方之發達,偏于文化及産業。
故未能将政治之重心,自北方轉移至南方。
[此因缺乏戰鬥性質之故。
] 古代之政治,實多帶屬人主義,[此固積古之相沿,而實由交通阻塞,各地之民,皆顯著之隔膜之故。
]觀晉、南北朝之僑州、郡、縣可知。
後因久不獲歸;政治上複厲行“土斷”,[此因當時遷移僑置之民,各自為政,頗多不便,于賦役尤甚,于是遂厲行土斷。
]乃皆為屬地主義。
此于畛域之化除,實甚有益。
魏晉以後所謂門閥,實皆沿自封建時代。
蓋前此居于本地,不待自異,人自尊之;一遷徙則失其所恃,故須标舉郡望以自異。
貴族恒互相援引,故九品中正之制,區别士庶極嚴。
然主動立事者,率多出于庶族。
又貴族多窮困(似與其家族之大有關系),貪庶族之富,而與之通譜通婚。
則其根柢業已搖動。
至隋,廢九品中正及鄉官,肇行科舉之制。
唐、宋而後,科舉日重,而其立法亦日嚴,于是士族在政治上亦無占便宜之處。
至五代而士庶之别蕩然矣。
積古相沿之等級至此破除,實社會組織之一大變也。
科舉制度,1.打破門閥階級,2.看重學術出身者(吏道系經驗出身),皆為優點。
惟漢世丞相,四科取士,(1)重德行,(2)重學術(經中博士),(3)重才能(才任三輔令),(4)重文法(文中禦史),實最合理。
(1)、(3)皆雜以文字考試,故唐有明經[(2)]明法[(4)]兩科,此于理論亦合。
惟(1)所試者太不足以得人才,(2)而無補實用之進士科(試詩賦)為重,則殊不合宜。
因唐人重視進士,宋王安石變法,遂廢諸科,獨存進士。
後又分為詩賦、經義兩科。
[試詩賦者仍衆。
]至明、清,又合為一。
所試既皆無用(策及明代诏、诰、表、判等僅存虛名),又不分科,其事既非夫人之所能,所試遂皆有名無實。
近代之士子,遂大固陋而不可救。
自先秦至漢之社會政策,本兼有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兩方面。
後儒學專行,法學廢絕,節制資本之說,遂無人提起,而平均地權,亦止敢行緩和之法。
是為晉之戶調式、魏之均田令、唐之租庸調法。
此三法,皆(1)乘亂後土田失主之時,官以授民。
(2)其授之,則以年齡屬性而異其多少。
(3)而課役随之。
(4)還授……皆有法度。
但其1.推行至何種程度,先已可疑。
即不論此,而2.人口日增,無移民之法。
3.農民無他産業,緩急時不得将田質賞,亦終必破壞也。
[而當時僅按人口征稅,而失田者,遂紛紛僞為官、吏、士人、僧、道或外邑人,以圖逃稅。
而有力兼并者,多數之田,反不需納稅矣。
]唐德宗時,楊炎立兩稅法,但就其所有而稅之。
而民之有産無産,國家不複過問矣。
自晉武行戶調式至此适五百年。
戶調之法,實起漢末,為魏武帝所行。
蓋漢人取諸民者,曰田租,曰口賦(出錢,亦曰口錢)。
此時田皆荒廢,不能恃田租為收入;而交易破壞,錢法紊亂,民亦難于得錢;乃因其勢而取其布帛,遂成為一種戶稅。
晉時戶調,亦是如此,特給之以田為異耳。
戶調之制,起于後漢之末,與當時經濟狀況,頗有關系。
蓋古之取于民者,曰稅,即漢世之田租;曰賦,一為馬、牛、車、辇等戰時所用之物,一則随時之征取,此二者,漢世并作口錢,又其一則力役也。
後漢之末,天下大亂,耕者少,田租不足供軍國之用;是時商業,蓋極凋零;又當時錢貴,而币制漢末又大壞,無從征錢;乃改為按戶取布帛:此為戶調之始。
晉以後,有授田之法,乃更取其谷物。
唐世身丁有可稽,則又并力役而責之,遂成租庸調之法耳。
田既不能授,則不能不變為兩稅,就有負擔力者而課其錢。
此法行,民之有田産與
尤其荊、揚兩州,即湖南、湖北兩省間之湖沿地帶,及江、浙兩省之太湖流域,成為全國經濟重心。
[南朝财賦,盡出于此,文化亦最高。
] 2.自後漢之末,人民開始大遷移。
(1)将積古以來各地方豪族之根基拔去(此時遷徙,多宗族、姻戚、鄉裡等,成群而行。
此等人離開本鄉,勢力即減小,且難持久)。
(2)貧民入山,與異族雜居,是為北方之山胡,南方之山越。
山地借以開拓,異族因之同化。
3.南方之發達,偏于文化及産業。
故未能将政治之重心,自北方轉移至南方。
[此因缺乏戰鬥性質之故。
] 古代之政治,實多帶屬人主義,[此固積古之相沿,而實由交通阻塞,各地之民,皆顯著之隔膜之故。
]觀晉、南北朝之僑州、郡、縣可知。
後因久不獲歸;政治上複厲行“土斷”,[此因當時遷移僑置之民,各自為政,頗多不便,于賦役尤甚,于是遂厲行土斷。
]乃皆為屬地主義。
此于畛域之化除,實甚有益。
魏晉以後所謂門閥,實皆沿自封建時代。
蓋前此居于本地,不待自異,人自尊之;一遷徙則失其所恃,故須标舉郡望以自異。
貴族恒互相援引,故九品中正之制,區别士庶極嚴。
然主動立事者,率多出于庶族。
又貴族多窮困(似與其家族之大有關系),貪庶族之富,而與之通譜通婚。
則其根柢業已搖動。
至隋,廢九品中正及鄉官,肇行科舉之制。
唐、宋而後,科舉日重,而其立法亦日嚴,于是士族在政治上亦無占便宜之處。
至五代而士庶之别蕩然矣。
積古相沿之等級至此破除,實社會組織之一大變也。
科舉制度,1.打破門閥階級,2.看重學術出身者(吏道系經驗出身),皆為優點。
惟漢世丞相,四科取士,(1)重德行,(2)重學術(經中博士),(3)重才能(才任三輔令),(4)重文法(文中禦史),實最合理。
(1)、(3)皆雜以文字考試,故唐有明經[(2)]明法[(4)]兩科,此于理論亦合。
惟(1)所試者太不足以得人才,(2)而無補實用之進士科(試詩賦)為重,則殊不合宜。
因唐人重視進士,宋王安石變法,遂廢諸科,獨存進士。
後又分為詩賦、經義兩科。
[試詩賦者仍衆。
]至明、清,又合為一。
所試既皆無用(策及明代诏、诰、表、判等僅存虛名),又不分科,其事既非夫人之所能,所試遂皆有名無實。
近代之士子,遂大固陋而不可救。
自先秦至漢之社會政策,本兼有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兩方面。
後儒學專行,法學廢絕,節制資本之說,遂無人提起,而平均地權,亦止敢行緩和之法。
是為晉之戶調式、魏之均田令、唐之租庸調法。
此三法,皆(1)乘亂後土田失主之時,官以授民。
(2)其授之,則以年齡屬性而異其多少。
(3)而課役随之。
(4)還授……皆有法度。
但其1.推行至何種程度,先已可疑。
即不論此,而2.人口日增,無移民之法。
3.農民無他産業,緩急時不得将田質賞,亦終必破壞也。
[而當時僅按人口征稅,而失田者,遂紛紛僞為官、吏、士人、僧、道或外邑人,以圖逃稅。
而有力兼并者,多數之田,反不需納稅矣。
]唐德宗時,楊炎立兩稅法,但就其所有而稅之。
而民之有産無産,國家不複過問矣。
自晉武行戶調式至此适五百年。
戶調之法,實起漢末,為魏武帝所行。
蓋漢人取諸民者,曰田租,曰口賦(出錢,亦曰口錢)。
此時田皆荒廢,不能恃田租為收入;而交易破壞,錢法紊亂,民亦難于得錢;乃因其勢而取其布帛,遂成為一種戶稅。
晉時戶調,亦是如此,特給之以田為異耳。
戶調之制,起于後漢之末,與當時經濟狀況,頗有關系。
蓋古之取于民者,曰稅,即漢世之田租;曰賦,一為馬、牛、車、辇等戰時所用之物,一則随時之征取,此二者,漢世并作口錢,又其一則力役也。
後漢之末,天下大亂,耕者少,田租不足供軍國之用;是時商業,蓋極凋零;又當時錢貴,而币制漢末又大壞,無從征錢;乃改為按戶取布帛:此為戶調之始。
晉以後,有授田之法,乃更取其谷物。
唐世身丁有可稽,則又并力役而責之,遂成租庸調之法耳。
田既不能授,則不能不變為兩稅,就有負擔力者而課其錢。
此法行,民之有田産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