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刑法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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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國時,李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法經》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漢初沿用之。後苦其不足用,漸次增加;又益之以“令”及“比”(成案),遂大病其雜亂。直至魏世,始行重纂。至晉初頒行之,[稍加改删。]是為《晉律》。此後中國法律,無甚根本變動矣。此一改變,由古依習慣解決之事多,後世依法律解決之事多也。
2.漢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髡鉗)、笞,刑法之種類太少。[不能得其平。]故多主複肉刑者;又因其殘酷,終不能行。直至隋世,定笞、杖、徒、流、死五刑,而此問題乃息。此緣古代習以傷及肉體,使蒙不可恢複之創傷者,乃稱為刑;故一時想不到以笞、杖、徒、流為刑也。
3.秦時法吏,自成風氣,習于嚴酷。[此或自古而然。]漢人力加矯正,其風氣乃漸變。此可謂儒家之主義,戰勝法家。
西諺雲:“羅馬非思想之人,乃作事之人。”在此點,先秦極似希臘,漢人極似羅馬。兩晉、南北朝,則為中國與西洋走向兩路分歧之點。羅馬經蠻族侵入後,歐洲非複羅馬人之世界;中國則經過五胡之亂,仍然是中國人之世界也。此其故似有四:(1)中國有廣大之長江流域,以資退守,而羅馬無之。(2)中國人與五胡人口之比例,似較羅馬人與蠻族之比例為大。(3)五胡亦已漸染中國之文化,程度非歐洲蠻族所及(淫暴之主,如劉曜、石虎等,其行政立法,仍依據中國習慣)。(4)歐洲此時,處處有小政治中心,持久不敝,加以組織,遂成封建政體,中國雖亦有此端倪,而地勢平坦,風俗相同,中央力量較強,割據之局,不能持久(觀南朝陳之事,最可見也)。
2.漢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髡鉗)、笞,刑法之種類太少。[不能得其平。]故多主複肉刑者;又因其殘酷,終不能行。直至隋世,定笞、杖、徒、流、死五刑,而此問題乃息。此緣古代習以傷及肉體,使蒙不可恢複之創傷者,乃稱為刑;故一時想不到以笞、杖、徒、流為刑也。
3.秦時法吏,自成風氣,習于嚴酷。[此或自古而然。]漢人力加矯正,其風氣乃漸變。此可謂儒家之主義,戰勝法家。
西諺雲:“羅馬非思想之人,乃作事之人。”在此點,先秦極似希臘,漢人極似羅馬。兩晉、南北朝,則為中國與西洋走向兩路分歧之點。羅馬經蠻族侵入後,歐洲非複羅馬人之世界;中國則經過五胡之亂,仍然是中國人之世界也。此其故似有四:(1)中國有廣大之長江流域,以資退守,而羅馬無之。(2)中國人與五胡人口之比例,似較羅馬人與蠻族之比例為大。(3)五胡亦已漸染中國之文化,程度非歐洲蠻族所及(淫暴之主,如劉曜、石虎等,其行政立法,仍依據中國習慣)。(4)歐洲此時,處處有小政治中心,持久不敝,加以組織,遂成封建政體,中國雖亦有此端倪,而地勢平坦,風俗相同,中央力量較強,割據之局,不能持久(觀南朝陳之事,最可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