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兵制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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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人民二十三歲有服兵役之義務,至五十六乃免;人人有戍邊三日之義務,事實上不能自行,則須出錢雇人,或入錢于官,由官代為雇人。[漢沿秦法,蓋本諸古]然統一之後,兵役之負擔,自然偏于緣邊,有失公平之旨。于是漸用谪戍、谪發,甚且兼用異族,其事起于漢武帝之世。[以武帝屢用兵,不欲有擾于民故也。]至後漢光武罷郡國都尉,無複“都試”,[亦簡稱曰“都”。]而民兵之制遂廢。[民兵之時,對外大戰,命将軍統之;有數軍則有數将軍,而各加名号;其上或置大将軍以統之。戡定小亂,則郡太守、州刺史自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