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之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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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孟子等理想之談,古無其事;恐皆非。
此制大約文明發達,水利關系重要之地則有之。
最初一部族之地,均屬公有;其後耕作方法漸精,家族漸次分割部族之土地,為田間之“阡陌”、“溝洫”,極為整齊,則成此制矣。
人口漸繁,惜土地之荒廢,溝洫、阡陌,漸被開墾成田,田之疆界,因之混淆。
斯時地代[耕種人之地,而納田租,謂之地代。
]發生,遂有乘機兼并者,而地權不均矣。
田以外之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本屬公有,依一定之規則,大家皆可使用;後來大約先由有政權者封禁,[《王制》曰:“名山大澤不以封。
”《注》雲:“與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
”按《王制》又言:“澤梁無禁。
”而《荀子·王制》言“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則稅之亦非今文家意也。
《左氏》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載書雲:“毋壅利。
”《注》雲:“專山川之利。
”昭公二十年,晏子言:“山林之木,衡鹿守之。
澤之萑蒲,舟鲛守之。
薮之薪蒸,虞候守之。
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此即所謂障管者。
而三年又言陳氏厚施曰:“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
”則春秋時猶有行之者,然其後則漸少矣。
《月令》:季冬,“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衆庶兆民,以為天子斂怨于下。
”《周官》:山師,“掌山材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皆稅之之法也。
《曲禮》曰:“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
”蓋國君視山澤為私産久矣。
][然有政權者來必能利用山澤之利也。
]再以賞賜租借等形式,轉入私人之手,《史記·貨殖列傳》所載種樹、畜牧、煮鹽、開礦等人是也。
工業。
在公産之世,簡易者人人能為之;較難者,則有專司其事之人,此為封建時代工官之前身。
但其後私人工業漸興。
[工官之制,亦有其阻遏工業,使停滞不進者在:人之才性,各有不同,子孫初不必盡肖其父祖,而古工官守之以世,必有束縛馳驟,非所樂而強為之者矣,一也。
工官之長,時曰工師,所以督責其下者甚嚴。
下者乃不得不苟求無過,凡事率由舊章,則無由改善矣,二也。
封建之世,每尚保守,尤重等級,故《月令》再言“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荀子》亦言:“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
”《管子》曰:“寂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饑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稚也,謂之逆。
布帛不足,衣服無度,民必有凍寒之色,而女以美衣錦繡綦組相稚也,謂之逆。
”(《重令》)此即漢景帝“雕文刻镂傷農事,錦繡纂組傷女紅”诏語所本,原不失為正道,然新奇之品,究以利用厚生,抑或徒供淫樂,實視其時之社會組織而定,不能禁富貴者之淫侈,而徒欲禁止新器,勢必淫侈仍不能絕,而利用厚生之事,反有為所遏絕者矣,三也。
凡制度,皆一成而不易變者也。
而社會日新無已。
閱一時焉,社會遂與制度不相中。
削足适履,勢不可行,制度遂至名存實亡矣。
工官之制,亦不能免于是。
工官之設,初蓋以供民用。
然其後在上者威權日增,終必至專于奉君,而忽于利民。
孟子之诘白圭也,曰:“萬室之國,一人陶,則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
”(《告子》下)明古之工官,皆度民用而造器,然所造之數,果能周于民用乎?生齒日繁;又或生活程度日高,始自為而用之者,繼亦将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則相需之數必驟增,然工官之所造,未必能與之俱增也,則民間百業,緣之而起矣。
工官取應故事,民間所造之器,則自為牟私,相競之餘,優绌立見,則一日盛而一式微矣,況乎新創之器,又為工官所本者邪?此皆私人工業代工官而興之故也。
] 商業。
初止行于團體之間,[《老子》曰:“郅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狗之聲相聞,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至老死不相往來。
”(據《史記·貨殖列傳》)《管子》曰:“市不成肆,家用足也。
”(《權修》)《鹽鐵論》曰:“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術,足以相更。
故農民不離畎畝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斬伐而足乎陶冶,不耕而足乎粟米。
”(《水旱》)蓋古代部族,凡物皆自為而用之,故無待于外也。
然智巧日開,交通稍便,分業即漸行于各部族之間。
《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貨即化,謂變化此物為他物也。
]商人如夥友,團體方系老闆。
——損益皆由團體負之。
——但團體間之交易行,則團體内部之組織,不複合理,遂至漸次破壞,斯時并無新組織起而代之,于是人之所需,漸不能仰給于團體,必須自行設法,與人交換,商業遂漸行于團體之内,人與人之間矣。
商業能(1)打破部族間之界限。
(2)使團體内部,人與人之利害對立。
(3)貧富不均。
(4)使下級者對于上級之命令,不肯真實服從(因商業專從利害打算,不輕信人)。
改變社會之力最大。
此制大約文明發達,水利關系重要之地則有之。
最初一部族之地,均屬公有;其後耕作方法漸精,家族漸次分割部族之土地,為田間之“阡陌”、“溝洫”,極為整齊,則成此制矣。
人口漸繁,惜土地之荒廢,溝洫、阡陌,漸被開墾成田,田之疆界,因之混淆。
斯時地代[耕種人之地,而納田租,謂之地代。
]發生,遂有乘機兼并者,而地權不均矣。
田以外之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本屬公有,依一定之規則,大家皆可使用;後來大約先由有政權者封禁,[《王制》曰:“名山大澤不以封。
”《注》雲:“與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
”按《王制》又言:“澤梁無禁。
”而《荀子·王制》言“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則稅之亦非今文家意也。
《左氏》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載書雲:“毋壅利。
”《注》雲:“專山川之利。
”昭公二十年,晏子言:“山林之木,衡鹿守之。
澤之萑蒲,舟鲛守之。
薮之薪蒸,虞候守之。
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此即所謂障管者。
而三年又言陳氏厚施曰:“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
”則春秋時猶有行之者,然其後則漸少矣。
《月令》:季冬,“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衆庶兆民,以為天子斂怨于下。
”《周官》:山師,“掌山材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皆稅之之法也。
《曲禮》曰:“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
”蓋國君視山澤為私産久矣。
][然有政權者來必能利用山澤之利也。
]再以賞賜租借等形式,轉入私人之手,《史記·貨殖列傳》所載種樹、畜牧、煮鹽、開礦等人是也。
工業。
在公産之世,簡易者人人能為之;較難者,則有專司其事之人,此為封建時代工官之前身。
但其後私人工業漸興。
[工官之制,亦有其阻遏工業,使停滞不進者在:人之才性,各有不同,子孫初不必盡肖其父祖,而古工官守之以世,必有束縛馳驟,非所樂而強為之者矣,一也。
工官之長,時曰工師,所以督責其下者甚嚴。
下者乃不得不苟求無過,凡事率由舊章,則無由改善矣,二也。
封建之世,每尚保守,尤重等級,故《月令》再言“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荀子》亦言:“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
”《管子》曰:“寂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饑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稚也,謂之逆。
布帛不足,衣服無度,民必有凍寒之色,而女以美衣錦繡綦組相稚也,謂之逆。
”(《重令》)此即漢景帝“雕文刻镂傷農事,錦繡纂組傷女紅”诏語所本,原不失為正道,然新奇之品,究以利用厚生,抑或徒供淫樂,實視其時之社會組織而定,不能禁富貴者之淫侈,而徒欲禁止新器,勢必淫侈仍不能絕,而利用厚生之事,反有為所遏絕者矣,三也。
凡制度,皆一成而不易變者也。
而社會日新無已。
閱一時焉,社會遂與制度不相中。
削足适履,勢不可行,制度遂至名存實亡矣。
工官之制,亦不能免于是。
工官之設,初蓋以供民用。
然其後在上者威權日增,終必至專于奉君,而忽于利民。
孟子之诘白圭也,曰:“萬室之國,一人陶,則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
”(《告子》下)明古之工官,皆度民用而造器,然所造之數,果能周于民用乎?生齒日繁;又或生活程度日高,始自為而用之者,繼亦将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則相需之數必驟增,然工官之所造,未必能與之俱增也,則民間百業,緣之而起矣。
工官取應故事,民間所造之器,則自為牟私,相競之餘,優绌立見,則一日盛而一式微矣,況乎新創之器,又為工官所本者邪?此皆私人工業代工官而興之故也。
] 商業。
初止行于團體之間,[《老子》曰:“郅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狗之聲相聞,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至老死不相往來。
”(據《史記·貨殖列傳》)《管子》曰:“市不成肆,家用足也。
”(《權修》)《鹽鐵論》曰:“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術,足以相更。
故農民不離畎畝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斬伐而足乎陶冶,不耕而足乎粟米。
”(《水旱》)蓋古代部族,凡物皆自為而用之,故無待于外也。
然智巧日開,交通稍便,分業即漸行于各部族之間。
《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貨即化,謂變化此物為他物也。
]商人如夥友,團體方系老闆。
——損益皆由團體負之。
——但團體間之交易行,則團體内部之組織,不複合理,遂至漸次破壞,斯時并無新組織起而代之,于是人之所需,漸不能仰給于團體,必須自行設法,與人交換,商業遂漸行于團體之内,人與人之間矣。
商業能(1)打破部族間之界限。
(2)使團體内部,人與人之利害對立。
(3)貧富不均。
(4)使下級者對于上級之命令,不肯真實服從(因商業專從利害打算,不輕信人)。
改變社會之力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