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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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似有一農漁之民為獵牧之民所征服之事實,故牛、羊、犬等為貴人之食,谷與魚鼈為賤者之食(可看《詩·無羊疏》)[《禮記·王制》曰:“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亦見《王藻》。

    《國語·楚語》:屈建曰:“祭典有之曰:國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饋,士有豚犬之獻,庶人有魚炙之薦。

    ”又觀射父曰:“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

    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

    卿舉以少牢,祀以特牛。

    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

    士食魚炙,祀以特牲。

    庶人食菜,祀以魚。

    ”《詩·無羊》:“牧人乃夢,衆惟魚矣。

    ”“大人占之,衆惟魚矣,實惟豐年。

    ”《箋》雲:“魚者,衆人之所以養也。

    今人衆相與捕魚,則是歲熟相供養之祥。

    ”案《孟子》言:“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又言:“數罟不入污池,魚鼈不可勝食。

    ”與“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并言,蓋以為少者之食。

    《公羊》言晉靈公使勇士殺趙盾,窺其戶,方食魚飧。

    勇士曰:“嘻,子誠仁人也。

    為晉國重卿,而食魚飧,是子之儉也。

    ”(宣公六年)則魚飧實賤者之食,鄭《箋》之言是也。

    ]田獵借以講武,而漁為賤業,為人君弗視。

     凡征服者,初期往往立于被征服之團體以外,此時納稅服役等皆系以團體之資格負責。

    龍子述夏後氏稅法,其名曰貢,系取數年收獲之平均數定為常額,不問歲之豐兇,即其遺迹(見《孟子·滕文公上篇》)。

    [《孟子》引龍子曰:“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此制猶後世義役之制,鄉自推若幹人以應役,官但求役事無阙,應役者為誰,初不過問也。

    ] 其後農業日重,征服者亦從事于耕作。

    當此時也,征服者則擇山險之地,築城郭而居之。

    [蓋所以便守禦,其人則曰國人。

    至後世城郭,必築平夷之地,則以利交通矣。

    ]而使被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從事耕農。

    [謂之野人。

    ]故古雲:“設險以守國。

    ”(古國字指郭以内言)[《易·坎卦·彖辭》曰:“王公設險以守國。

    ”《孟子·公孫醜下》曰:“域民不以封存疆之界,固國不以山谿之險。

    ”]郭以内行畦田,郭以外行井田。

    [田有畦田與井田之别,《九章算術》有圭田(圭、畦即一字)求廣從法,有直田截圭田法,有圭田截小截大法,凡零星不成井之田,一以圭法量之。

    蓋井田者,平地之田;畦田,則在高下不平之處者也。

    《孟子》述井田之制,謂“方裡而井,井九百畝。

    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又曰:“請野九一而助。

    ”即井田之制也。

    又曰:“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者,圭田即“國中什一使自賦”之田,以其在山險之地,不可井授,故名之曰畦田。

    ]兵皆近國都(見江永《群經補義·春秋》)。

    [據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蓋征服者居中央山險之地,服兵役,是為鄉,故兵皆近國都也。

    被征服者非不能兵,惟但使保衛闾裡,不事征戍,如後世之鄉兵然。

    古兵農不合一之說江永《群經補義》首發之,而此篇繼其後,其論皆極精辟者也。

    ]《周禮》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等參政之權利皆國人所享,[《周官》鄉大夫之職,大詢于衆庶,則各帥其鄉之衆寡而且緻于朝,所謂大詢,即小司寇所謂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者,故有參政權者,國人也。

    ]政變時,參與其事者,亦皆國人。

    [如厲王監謗,國人莫敢言,三年乃流王于彘(見《國語·周語》)。

    蓋國人如遼世之契丹,金世之女真,與其國關系較密。

    ]若野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