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之社會組織
關燈
小
中
大
中國古代所謂姓,等于今社會學家所謂氏族,其始蓋系女系,故“于文,女生為姓”(《左傳》。
案凡古之姓字皆從女,其不然者則氏也)。
後漸轉為男系,以始祖所受之姓為姓,是為正姓。
如後稷之後皆姓姬。
其一姓中之分支。
則表之以氏,國君即以國為氏,如魯君氏魯。
國君之别子(嫡長之外),皆别立一宗,即别受一氏。
如魯桓公之三子,為孟孫、叔孫、季孫氏是。
氏亦曰庶姓,婚姻則論正姓。
(如魯、吳氏雖異,正姓同為姬。
魯昭公娶吳女為非禮。
[見《論語·述而》、《禮記·坊記》。
])古男子稱氏,[顧亭林言:“男子稱氏,女子稱姓,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無男子稱姓者。
”(見其《原姓》)]非不論姓(正姓),以舉氏而姓可知也。
女子隻稱姓,以婚姻關系,氏可弗論。
古氏族有外婚者,周人之同姓不婚是也。
有内婚者,如楚王妻媦是也(見《公羊》桓公二年。
《注》:“媦,妹也。
”)。
自殷以前,六世親屬盡,則婚姻可通。
[見上所載《禮記·大傳》。
則殷以前,同姓婚之禁不甚嚴。
]蓋通婚之禁,隻以血緣相近為限,不論姓之同與不同。
然則同姓不婚之制,似起于周也。
古宗與族異,[《白虎通義》曰:“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
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
”蓋純論情誼者也。
又曰:“宗者,尊也。
為先祖主者,為宗從之所尊。
”則有督責之意矣。
]所謂九族者:(1)父系之五服以内;[《白虎通義》作父之姓為一族。
](2)姑及其子;(3)姊妹及其子;(4)女及其子;(5)母之父姓;(6)母之母姓;[《白虎通義》于(5)、(6)作母之父母為一族,母之昆弟為一族。
](7)從母及其子;(8)妻之父姓;(9)妻之母姓。
此說見《詩·葛蘲疏》引《五經異義》,為今文說。
[亦見《白虎通義》,為今《戴禮》、《歐陽尚書》說。
]古文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純乎男系,乃秦、漢時制也。
[見《五經異義》,為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族。
蓋誤以九世當之也。
]然據《白虎通義·宗族篇》,則今文家所言之制,已不甚古,此制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更古之制,則父母妻三族各三也。
[此為《白虎通義》之又一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俱三。
周乃貶妻族以附父族。
]《白虎通義》此處脫佚,不能知其詳,但知妻之姊妹為一族耳。
[欲詳知氏族之情形,可觀《禮記·大傳》、《通志·氏族略》二篇,前詳于古,後詳于後世。
] 所謂宗法者,除嫡長子[諸侯之子]繼承其父之地位外,餘皆别立一宗,是為“别子為祖”。
[蓋諸侯不敢祖天子,而大夫不敢祖諸侯。
]其嫡長之子,世世承襲,為大宗宗子。
次子以下,别為小宗,亦其嫡長子繼承之。
二世曰繼父小宗,[繼祢小宗。
]三世曰繼祖小宗,四世曰繼曾祖小宗,五世曰繼高祖小宗。
凡宗子,應管轄、收恤其族人,但至六世,則不複有此權利義務。
[繼祢者親弟宗之,繼祖者從父昆弟宗之,繼曾祖者從祖昆
案凡古之姓字皆從女,其不然者則氏也)。
後漸轉為男系,以始祖所受之姓為姓,是為正姓。
如後稷之後皆姓姬。
其一姓中之分支。
則表之以氏,國君即以國為氏,如魯君氏魯。
國君之别子(嫡長之外),皆别立一宗,即别受一氏。
如魯桓公之三子,為孟孫、叔孫、季孫氏是。
氏亦曰庶姓,婚姻則論正姓。
(如魯、吳氏雖異,正姓同為姬。
魯昭公娶吳女為非禮。
[見《論語·述而》、《禮記·坊記》。
])古男子稱氏,[顧亭林言:“男子稱氏,女子稱姓,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無男子稱姓者。
”(見其《原姓》)]非不論姓(正姓),以舉氏而姓可知也。
女子隻稱姓,以婚姻關系,氏可弗論。
古氏族有外婚者,周人之同姓不婚是也。
有内婚者,如楚王妻媦是也(見《公羊》桓公二年。
《注》:“媦,妹也。
”)。
自殷以前,六世親屬盡,則婚姻可通。
[見上所載《禮記·大傳》。
則殷以前,同姓婚之禁不甚嚴。
]蓋通婚之禁,隻以血緣相近為限,不論姓之同與不同。
然則同姓不婚之制,似起于周也。
古宗與族異,[《白虎通義》曰:“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
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
”蓋純論情誼者也。
又曰:“宗者,尊也。
為先祖主者,為宗從之所尊。
”則有督責之意矣。
]所謂九族者:(1)父系之五服以内;[《白虎通義》作父之姓為一族。
](2)姑及其子;(3)姊妹及其子;(4)女及其子;(5)母之父姓;(6)母之母姓;[《白虎通義》于(5)、(6)作母之父母為一族,母之昆弟為一族。
](7)從母及其子;(8)妻之父姓;(9)妻之母姓。
此說見《詩·葛蘲疏》引《五經異義》,為今文說。
[亦見《白虎通義》,為今《戴禮》、《歐陽尚書》說。
]古文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純乎男系,乃秦、漢時制也。
[見《五經異義》,為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族。
蓋誤以九世當之也。
]然據《白虎通義·宗族篇》,則今文家所言之制,已不甚古,此制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更古之制,則父母妻三族各三也。
[此為《白虎通義》之又一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俱三。
周乃貶妻族以附父族。
]《白虎通義》此處脫佚,不能知其詳,但知妻之姊妹為一族耳。
[欲詳知氏族之情形,可觀《禮記·大傳》、《通志·氏族略》二篇,前詳于古,後詳于後世。
] 所謂宗法者,除嫡長子[諸侯之子]繼承其父之地位外,餘皆别立一宗,是為“别子為祖”。
[蓋諸侯不敢祖天子,而大夫不敢祖諸侯。
]其嫡長之子,世世承襲,為大宗宗子。
次子以下,别為小宗,亦其嫡長子繼承之。
二世曰繼父小宗,[繼祢小宗。
]三世曰繼祖小宗,四世曰繼曾祖小宗,五世曰繼高祖小宗。
凡宗子,應管轄、收恤其族人,但至六世,則不複有此權利義務。
[繼祢者親弟宗之,繼祖者從父昆弟宗之,繼曾祖者從祖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