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之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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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宗之,繼高祖者從曾祖昆弟宗之。

    更一世服絕,則不複來事,而自事其五服内繼高祖以下者,所謂五世則遷也。

    ]惟大宗宗子,對凡同出一祖之人,永遠有之,故曰:“小宗五世則遷,大宗百世不遷。

    ”諸侯對大夫,天子對諸侯,實猶大宗之對小宗也。

     宗法之立,能将同出一祖之人,團結為一,其所團結之範圍,較族為狹,而其所團結之人數,轉較族為多(此由其在時間上悠久故)。

    此為男系氏族最完整之組織,但必一氏族中人,生活互相依賴,乃可維持。

    [古宗子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

    族人實其宗子共恃封土以為生,故必翼戴其宗子。

    “衆建親戚,以為屏藩”,一族之人,互相衛翼,以便把持也。

    “講信修睦”,戒内讧也。

    “興滅繼絕”,同族不相剪也。

    美其名曰“親親者天下之達道”。

    語其實,則一族之人,肆于民上,腹民以自肥而已。

    曷怪孔子以“大人世及以為禮”,為小康之治哉?(《禮運》)]然其後事實漸變,士大夫之家,見于《儀禮·喪服傳》者,名為大功以下同财,實則不過有一筆公款。

    [《喪服繼父同居傳》謂“夫死子稚,子無大功之親”,則“與之适人”,故說者謂古卿大夫之家,大功以下皆同财。

    然《傳》又曰:“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

    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

    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财,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人各私其父,則所謂大功同财者,亦其名焉而已。

    其實亦與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者,相去無幾矣。

    ]小民之家,見于《孟子》、《禮記·王制》等篇者,不過五口八口而已。

    [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率五口至八口(《孟子·滕文公上集注》引程子說)。

    ]此蓋耕作方法漸變,家族取氏族之土地而分裂之,以至于此也。

    [古者交易未盛,生活所資,率由一族之人通力合作,人口愈多,生利之力愈大,故其人率能抟結;至交易之道開,則相待而生者,實為林林總總,不知誰何之人。

    生活既不複相資,何必集親盡情疏之人以共處?且交易開,則人人皆有私财,而交易之際,己啬則人豐,己益則人損,尤為明白易見。

    如此切近之教育,日日受之,安有不情疏而渙者?氏族替而家族興,固勢所必至矣。

    ]中國至此時,其情形已與今日無大異矣。

     人類之團結,有依于血統者,亦有依于地域者。

    依于血統者曰氏族,依于地域者曰部落。

    (合若幹氏族組成一團體,亦當稱為部落。

    )其首領皆可稱為君。

    合一個區域中若幹部族所共歸向者則為王,前已言之矣。

    凡氏族之長,愈到後來,其政治上統治之性質,必漸增加,與其所治之人之親族關系,必漸趨淡薄。

    [如族人于小宗之子,僅以本服服之,于大宗宗子,則五世而外,悉為之齊衰三月,于其母妻亦然。

    此庶人為君之服也,而親族之關系淡薄矣。

    ]故氏族之長,與部落之長,成因雖不同;至後來,性質并無異同。

    惟氏族之長,繼承之法,必依血統;部落之長,其初或有出于公舉者耳。

    但在中國,此等史料,尚無所得。

    至于王,則惟視列國之歸向與否(不論以德緻,以力服),本不能常存不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