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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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止或尼之。
尼,止也。
與緻遠恐泥同,泥濘之假借字也。
從屍匕聲。
女夷切。
古音葢在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qì 注解:□。
二字各本無,今依全書通例補。
從後相蹑也。
蹑各本作臿。
今依玉篇訂,以後次前積疊之,謂之□。
吳都賦作□□,楚立除立二切。
善曰:枝柯相重疊皃。
廣韻曰:重累土也。
廣韻亦單用□字,訓楔,非此義也。
從屍臿聲。
楚洽切。
八部。
廣韻雲初戢切。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zhé 注解:□也。
從屍乏聲。
直立切。
七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niǎn 注解:柔皮也。
周禮所謂攻皮也。
函人職曰:革欲其柔滑。
而腛脂之,則耎。
廣雅曰:□,弱也。
是與耎音義同。
從屍又。
會意。
又□屍之後也。
從屍謂皮也,從又謂□其後也。
□者引伸之意。
此九字大小徐本皆不完。
今補。
大徐作□,而曰或從又。
小徐作□,而曰或從叉,疑從又為是。
人善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屒zhěn 注解:伏皃。
未聞。
一曰屋宇也。
與宀部宸音義同,屍象屋形。
從屍辰聲。
珍忍切。
十三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屖xī 注解:屖遟也。
三字為句。
玉篇曰:屖今作栖,然則屖遟,卽陳風之栖遟也。
毛傳曰:栖遟,遊息也。
從屍辛聲。
先稽切。
古音在十二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屝fèi 注解:□履。
□者,屦也,足所依也。
雲屬者,屦之麤者曰屝也。
方言曰:屝,麄□也。
釋名曰:齊人謂草□曰屝。
按喪服傳,菅屦者,菅菲也。
杜注左傳曰:屝,草屦也。
菲者屝之假借字。
從屍非聲。
扶沸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屍shī 注解:終主也。
終主者,方死無所主,以是為主也。
曲禮曰:在床曰屍。
今經傳字多作屍,同音假借也。
亦尚有作屍者。
從屍死。
死者,終也。
屍者,主也。
故曰終主。
式脂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屠tú 注解:刳也。
刳,判也。
從屍者聲。
同都切。
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屟xiè 注解:□之薦也。
之各本作中。
今依玄應所引訂,此藉于□下,非同□中苴也。
薦者,藉也。
吳宮有響屟廊,東宮舊事有绛地文□屟百副,卽今婦女鞵下所施高底。
其字本音他頰切,轉為他計切。
今奁匮有抽屜,本卽屟字。
從屍枼聲。
稣葉切。
八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屋wū 注解:凥也。
凥各本作居,誤。
今正。
凡凥處,于屍得幾之字引伸,不當用蹲居字也。
屋者,窒之覆也。
引申之凡覆于上者皆曰屋,天子車有黃屋。
詩箋:屋,小帳也。
從屍。
屍,所主也。
凡屍皆得訓主。
屋從屍者,人為屋主也。
一曰:屍象屋形。
此從屍之又一說也。
上象覆,旁象壁。
從至。
至,所止也。
屋、室皆從至。
室下亦曰:至,所止也。
鳥谷切。
三部。
□,籒文屋,從廠。
廠呼旱切。
□,古文屋。
按此字葢卽手部古文握字,見于淮南書。
淺人補入此耳。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屏pínɡ 注解:屛,此複舉字之未□者。
蔽也。
小雅:萬邦之屛。
傳曰:屛,蔽也。
引伸為屛除。
按古無平仄之分。
從屍幷聲。
必郢切。
十一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層cénɡ 注解:重屋也。
曾之言重也。
曾祖,曾孫皆是也。
故從曾之層為重屋。
□工記:四阿重屋。
注曰:重屋,複笮也。
後人因之作樓。
木部曰:樓,重屋也。
引伸為凡重疊之偁,古亦假增為之。
從屍曾聲。
昨棱切。
六部。
文二十三 重五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尺chǐ 注解:十寸也。
寸,十分也。
禾部曰:十發為程,一程為分,十分為寸。
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
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而五度審矣。
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
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謂之寸口。
鄭注、周禮曰:脈之大□要在陽明寸口。
疏雲: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閑。
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
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
卻者,□也。
□者,拓也。
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于此。
十寸為尺。
十其長是為尺。
尺,所□指标尺榘事也。
指尺當作指□,聲之誤也,指□猶标目也。
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為程度。
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
漢志曰:寸者,忖也。
尺者,蒦也。
尺□蒦三字同韻。
從屍,主也。
從乙。
會意。
昌石切。
古音在五部。
古書亦借赤為之。
毛晃曰:宋時案牍如此。
乙,所識也。
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辄乙其處,題識之意也。
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
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人之體為法。
寸法人寸口,尺起于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
法人□臂之長,常倍尋。
或曰:常當作丈。
周制:八寸為尺,十尺為丈。
人長八尺,故曰丈夫。
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
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并舉。
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
說詳人部。
凡尺之屬皆從尺。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尺部 标題:咫zhǐ 注解: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
賈逵、韋昭注、國語、杜預注、左傳說皆同。
案咫,之言猶近也。
晉語,吾不能行也咫。
楚語,是知天咫。
周書大子晉視,道如咫。
周尺也。
通典引白虎通曰:夏法曰:日數十也。
日無不照,尺所度無不極,故以十寸為尺。
殷法十二月,言一歲之中無所不成,故以十二寸為尺。
周據地而生,地者,陰也。
以婦人為法,婦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為尺。
按奄字未詳,疑是手之誤字。
上文曰十寸為尺,此及夫字下雲周制八寸為尺,别周制之異乎古也。
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鄭注曰:周尺之數未之詳聞。
案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葢六國時多變亂法度。
或言周尺八寸,以
尼,止也。
與緻遠恐泥同,泥濘之假借字也。
從屍匕聲。
女夷切。
古音葢在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qì 注解:□。
二字各本無,今依全書通例補。
從後相蹑也。
蹑各本作臿。
今依玉篇訂,以後次前積疊之,謂之□。
吳都賦作□□,楚立除立二切。
善曰:枝柯相重疊皃。
廣韻曰:重累土也。
廣韻亦單用□字,訓楔,非此義也。
從屍臿聲。
楚洽切。
八部。
廣韻雲初戢切。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zhé 注解:□也。
從屍乏聲。
直立切。
七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niǎn 注解:柔皮也。
周禮所謂攻皮也。
函人職曰:革欲其柔滑。
而腛脂之,則耎。
廣雅曰:□,弱也。
是與耎音義同。
從屍又。
會意。
又□屍之後也。
從屍謂皮也,從又謂□其後也。
□者引伸之意。
此九字大小徐本皆不完。
今補。
大徐作□,而曰或從又。
小徐作□,而曰或從叉,疑從又為是。
人善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屒zhěn 注解:伏皃。
未聞。
一曰屋宇也。
與宀部宸音義同,屍象屋形。
從屍辰聲。
珍忍切。
十三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屖xī 注解:屖遟也。
三字為句。
玉篇曰:屖今作栖,然則屖遟,卽陳風之栖遟也。
毛傳曰:栖遟,遊息也。
從屍辛聲。
先稽切。
古音在十二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屝fèi 注解:□履。
□者,屦也,足所依也。
雲屬者,屦之麤者曰屝也。
方言曰:屝,麄□也。
釋名曰:齊人謂草□曰屝。
按喪服傳,菅屦者,菅菲也。
杜注左傳曰:屝,草屦也。
菲者屝之假借字。
從屍非聲。
扶沸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屍shī 注解:終主也。
終主者,方死無所主,以是為主也。
曲禮曰:在床曰屍。
今經傳字多作屍,同音假借也。
亦尚有作屍者。
從屍死。
死者,終也。
屍者,主也。
故曰終主。
式脂切。
十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屠tú 注解:刳也。
刳,判也。
從屍者聲。
同都切。
五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屟xiè 注解:□之薦也。
之各本作中。
今依玄應所引訂,此藉于□下,非同□中苴也。
薦者,藉也。
吳宮有響屟廊,東宮舊事有绛地文□屟百副,卽今婦女鞵下所施高底。
其字本音他頰切,轉為他計切。
今奁匮有抽屜,本卽屟字。
從屍枼聲。
稣葉切。
八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屋wū 注解:凥也。
凥各本作居,誤。
今正。
凡凥處,于屍得幾之字引伸,不當用蹲居字也。
屋者,窒之覆也。
引申之凡覆于上者皆曰屋,天子車有黃屋。
詩箋:屋,小帳也。
從屍。
屍,所主也。
凡屍皆得訓主。
屋從屍者,人為屋主也。
一曰:屍象屋形。
此從屍之又一說也。
上象覆,旁象壁。
從至。
至,所止也。
屋、室皆從至。
室下亦曰:至,所止也。
鳥谷切。
三部。
□,籒文屋,從廠。
廠呼旱切。
□,古文屋。
按此字葢卽手部古文握字,見于淮南書。
淺人補入此耳。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屏pínɡ 注解:屛,此複舉字之未□者。
蔽也。
小雅:萬邦之屛。
傳曰:屛,蔽也。
引伸為屛除。
按古無平仄之分。
從屍幷聲。
必郢切。
十一部。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層cénɡ 注解:重屋也。
曾之言重也。
曾祖,曾孫皆是也。
故從曾之層為重屋。
□工記:四阿重屋。
注曰:重屋,複笮也。
後人因之作樓。
木部曰:樓,重屋也。
引伸為凡重疊之偁,古亦假增為之。
從屍曾聲。
昨棱切。
六部。
文二十三 重五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屍部 标題:尺chǐ 注解:十寸也。
寸,十分也。
禾部曰:十發為程,一程為分,十分為寸。
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
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而五度審矣。
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
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謂之寸口。
鄭注、周禮曰:脈之大□要在陽明寸口。
疏雲: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閑。
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
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
卻者,□也。
□者,拓也。
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于此。
十寸為尺。
十其長是為尺。
尺,所□指标尺榘事也。
指尺當作指□,聲之誤也,指□猶标目也。
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為程度。
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
漢志曰:寸者,忖也。
尺者,蒦也。
尺□蒦三字同韻。
從屍,主也。
從乙。
會意。
昌石切。
古音在五部。
古書亦借赤為之。
毛晃曰:宋時案牍如此。
乙,所識也。
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辄乙其處,題識之意也。
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
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人之體為法。
寸法人寸口,尺起于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
法人□臂之長,常倍尋。
或曰:常當作丈。
周制:八寸為尺,十尺為丈。
人長八尺,故曰丈夫。
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
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并舉。
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
說詳人部。
凡尺之屬皆從尺。
路徑:段注說文□第八卷□尺部 标題:咫zhǐ 注解: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
賈逵、韋昭注、國語、杜預注、左傳說皆同。
案咫,之言猶近也。
晉語,吾不能行也咫。
楚語,是知天咫。
周書大子晉視,道如咫。
周尺也。
通典引白虎通曰:夏法曰:日數十也。
日無不照,尺所度無不極,故以十寸為尺。
殷法十二月,言一歲之中無所不成,故以十二寸為尺。
周據地而生,地者,陰也。
以婦人為法,婦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為尺。
按奄字未詳,疑是手之誤字。
上文曰十寸為尺,此及夫字下雲周制八寸為尺,别周制之異乎古也。
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鄭注曰:周尺之數未之詳聞。
案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葢六國時多變亂法度。
或言周尺八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