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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子初入學
王虛中曰:六歲且勿令終日在館以苦其心志而困其精神。
書易記、字易識者,乃令讀之;其難者,慎勿用也。
初,間授書四句,若未能盡讀,且先讀前兩句;稍熟,令讀後兩句;稍熟,然後通讀四句。
初時如此,日久則可以不以不必矣。
(二)童子最重認字并認字法 唐彪曰:凡教童蒙,清晨不可即上書,須先令認字;認不清切,須令再認,不必急急上書也。
何也?凡書必僅學生自己多讀,然後能背。
苟字不能認,雖讀而不能;讀且未能,烏能背也?初入學半年,不令讀書,專令認字,尤為妙法。
唐彪曰:先生教讀書,不過五六遍,至多不過十馀遍止矣。
而童蒙心散,不會用心,先生教彼時,彼心已不在書,不過随先生之口,述而念之。
資性鈍者,既到案頭,不句且不記,任先生催促,彼終不讀,非不欲讀也,不識字也。
在童蒙,幼稚無知,但畏書之難讀,疾書如仇,而不知由于不識字之故;在先生,更不深思,但咎學謂方枘(榫)圓鑿(孔)兩不相入也。
若先教令認字,字既能認,雖教三遍四遍,彼到案頭亦能按字口誦。
讀至百遍外,雖甚拙者,亦能記能背矣。
唐彪曰:餘子正心,自六歲入學,因書不能成誦,三歲曆三師,至四年無可如何,不複易矣。
其歲,則甲寅(1674年)也。
因兵亂,避居山中,适有朱兩生設帳其地,因令就學。
從遊至五月,所讀新書,不減于前三載,且于前三載不成誦之書,無不極熟。
彪敬問其故,答曰:“吾無他術,惟令認字清切而已。
令郎非鈍資,止因一二句中,字認不清,不敢放心讀去,則此一二句便不熟;因一二句不熟,通體皆不成誦矣。
又嘗試驗之,童蒙苟非先生強令之認字,必不肯認;認過而仍忘者,苟非強令之來問,必不肯問。
止皆先生所當知者也。
”彪思:讀書在認字,甚為淺近,何以前三師見不及此?乃知甚明之理,未經人指現,未易知也。
唐彪曰:教童蒙泛然令之認字,不能記也。
凡相似而難辨者,宜拆開分别教之。
凡見易混淆之字,即當引其相似者證之,曰:此宜分别熟記者也。
如此,始能記憶,無訛誤遺忘之患矣。
此教認字之法。
更有令彼覆認之法:将認過之字,難記者,以厚紙鑽小隙露其字,令認之;或寫于他處令認之。
倘十不能認六者,薄懲以示儆,庶可令其用心記憶雲。
(三)教授童子書法 唐彪曰:教授童子書,遍數雖少,無害也。
但宜極緩,令童蒙聽得句句分明,看得字字周到,到案頭,未有不能讀者。
若授之急疾,如自己讀書之狀,學生不但眼看未到,耳聽亦且未明,勉強随聲,既不知字句為何物,安望其到案間能自讀也? 唐彪曰:每見童蒙讀書,一句之中,或增一字,或減一字;二段書,或上截連下,或下截連上,此皆先生未曾與之講明句讀(句中的停頓)與界限(段落)道理,以緻學生颠倒混亂讀之。
若先生将句讀道理講明,則自然無增字減字之病;将界限處用朱筆畫斷,教令作一截讀住,則自無上截連下、下截連上之病。
又有極長之句,原不可加讀點,但學生幼小,念不來,亦須權作讀句,加讀點,則易念也。
一冊書中,定有數處至難念者,佐料能知其中有界限、有差别,則亦易讀。
苟不能知,縱讀多遍亦不能成誦。
如“子路問聞斯行諸”一章,每見童蒙讀此章,多混亂不清,因不能記。
為先生者,遇此等書,教讀時,宜細細開示學生:前下夫了教由求之言;次是公西華問夫子之言;後是夫子教公西華之言。
第一界限是“聞斯行之”止,宜畫斷作截讀住;第二界限是“敢問”止,宜畫斷作一截讀住。
第三界限,是“故退之”止,宜畫斷作一截讀住。
差别者,如兩《孟》書中,“五畝之宅“凡三見,而三處字句不同;“堯以天下與舜有諸一”章,萬章述問與孟子所說,字多不同;“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一章,舜薦禹之辭,與禹薦益之辭,文義大段同,而字多不同。
此等不同處,有學識者方能分别,在童蒙則不能,愈讀愈亂。
不開示之,無由明白;開示之,自然易讀易記矣。
(四)童子讀書溫書法 唐彪曰:古人讀書,必細記遍數;雖已成育,必須滿遍數方已。
故朱子雲:讀一百遍時,自然勝五十遍時;讀五十遍時,自然勝三十遍時也。
唐彪曰:欲學生書熟,必當設籌以記遍數,每讀十遍,令繳一籌。
一者,書之遍數得實,不緻虛冒;二者,按期令繳籌,遲則便可催促督責之;三者,籌不容不繳,由學生不得不勤讀,以早完課程,殆一舉而三善備矣。
唐彪曰:凡幼學,本日所讀書,但随其資之高下,令讀之若幹遍,必滿其數,能背固佳,奶子不背亦可。
次日加讀若幹遍,均令滿數,然後總背。
生則示儆。
訛别字,以角圈标記之,然後授生書。
此讀書帶理書之法也。
凡書倩朋友先背,後送先生背,則純熟而無訛誤生澀矣(資有高下,授書有多寡,故遍數之繁簡,宜因人而定,不能盡拘一例。
斟酌變通,必使與資相合方善也。
) 唐彪曰:學生讀過之書,資鈍者以三十行為一首;資穎者以四十行為一首,俱于其行下畫斷,以為每日溫習之定額(三十
書易記、字易識者,乃令讀之;其難者,慎勿用也。
初,間授書四句,若未能盡讀,且先讀前兩句;稍熟,令讀後兩句;稍熟,然後通讀四句。
初時如此,日久則可以不以不必矣。
(二)童子最重認字并認字法 唐彪曰:凡教童蒙,清晨不可即上書,須先令認字;認不清切,須令再認,不必急急上書也。
何也?凡書必僅學生自己多讀,然後能背。
苟字不能認,雖讀而不能;讀且未能,烏能背也?初入學半年,不令讀書,專令認字,尤為妙法。
唐彪曰:先生教讀書,不過五六遍,至多不過十馀遍止矣。
而童蒙心散,不會用心,先生教彼時,彼心已不在書,不過随先生之口,述而念之。
資性鈍者,既到案頭,不句且不記,任先生催促,彼終不讀,非不欲讀也,不識字也。
在童蒙,幼稚無知,但畏書之難讀,疾書如仇,而不知由于不識字之故;在先生,更不深思,但咎學謂方枘(榫)圓鑿(孔)兩不相入也。
若先教令認字,字既能認,雖教三遍四遍,彼到案頭亦能按字口誦。
讀至百遍外,雖甚拙者,亦能記能背矣。
唐彪曰:餘子正心,自六歲入學,因書不能成誦,三歲曆三師,至四年無可如何,不複易矣。
其歲,則甲寅(1674年)也。
因兵亂,避居山中,适有朱兩生設帳其地,因令就學。
從遊至五月,所讀新書,不減于前三載,且于前三載不成誦之書,無不極熟。
彪敬問其故,答曰:“吾無他術,惟令認字清切而已。
令郎非鈍資,止因一二句中,字認不清,不敢放心讀去,則此一二句便不熟;因一二句不熟,通體皆不成誦矣。
又嘗試驗之,童蒙苟非先生強令之認字,必不肯認;認過而仍忘者,苟非強令之來問,必不肯問。
止皆先生所當知者也。
”彪思:讀書在認字,甚為淺近,何以前三師見不及此?乃知甚明之理,未經人指現,未易知也。
唐彪曰:教童蒙泛然令之認字,不能記也。
凡相似而難辨者,宜拆開分别教之。
凡見易混淆之字,即當引其相似者證之,曰:此宜分别熟記者也。
如此,始能記憶,無訛誤遺忘之患矣。
此教認字之法。
更有令彼覆認之法:将認過之字,難記者,以厚紙鑽小隙露其字,令認之;或寫于他處令認之。
倘十不能認六者,薄懲以示儆,庶可令其用心記憶雲。
(三)教授童子書法 唐彪曰:教授童子書,遍數雖少,無害也。
但宜極緩,令童蒙聽得句句分明,看得字字周到,到案頭,未有不能讀者。
若授之急疾,如自己讀書之狀,學生不但眼看未到,耳聽亦且未明,勉強随聲,既不知字句為何物,安望其到案間能自讀也? 唐彪曰:每見童蒙讀書,一句之中,或增一字,或減一字;二段書,或上截連下,或下截連上,此皆先生未曾與之講明句讀(句中的停頓)與界限(段落)道理,以緻學生颠倒混亂讀之。
若先生将句讀道理講明,則自然無增字減字之病;将界限處用朱筆畫斷,教令作一截讀住,則自無上截連下、下截連上之病。
又有極長之句,原不可加讀點,但學生幼小,念不來,亦須權作讀句,加讀點,則易念也。
一冊書中,定有數處至難念者,佐料能知其中有界限、有差别,則亦易讀。
苟不能知,縱讀多遍亦不能成誦。
如“子路問聞斯行諸”一章,每見童蒙讀此章,多混亂不清,因不能記。
為先生者,遇此等書,教讀時,宜細細開示學生:前下夫了教由求之言;次是公西華問夫子之言;後是夫子教公西華之言。
第一界限是“聞斯行之”止,宜畫斷作截讀住;第二界限是“敢問”止,宜畫斷作一截讀住。
第三界限,是“故退之”止,宜畫斷作一截讀住。
差别者,如兩《孟》書中,“五畝之宅“凡三見,而三處字句不同;“堯以天下與舜有諸一”章,萬章述問與孟子所說,字多不同;“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一章,舜薦禹之辭,與禹薦益之辭,文義大段同,而字多不同。
此等不同處,有學識者方能分别,在童蒙則不能,愈讀愈亂。
不開示之,無由明白;開示之,自然易讀易記矣。
(四)童子讀書溫書法 唐彪曰:古人讀書,必細記遍數;雖已成育,必須滿遍數方已。
故朱子雲:讀一百遍時,自然勝五十遍時;讀五十遍時,自然勝三十遍時也。
唐彪曰:欲學生書熟,必當設籌以記遍數,每讀十遍,令繳一籌。
一者,書之遍數得實,不緻虛冒;二者,按期令繳籌,遲則便可催促督責之;三者,籌不容不繳,由學生不得不勤讀,以早完課程,殆一舉而三善備矣。
唐彪曰:凡幼學,本日所讀書,但随其資之高下,令讀之若幹遍,必滿其數,能背固佳,奶子不背亦可。
次日加讀若幹遍,均令滿數,然後總背。
生則示儆。
訛别字,以角圈标記之,然後授生書。
此讀書帶理書之法也。
凡書倩朋友先背,後送先生背,則純熟而無訛誤生澀矣(資有高下,授書有多寡,故遍數之繁簡,宜因人而定,不能盡拘一例。
斟酌變通,必使與資相合方善也。
) 唐彪曰:學生讀過之書,資鈍者以三十行為一首;資穎者以四十行為一首,俱于其行下畫斷,以為每日溫習之定額(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