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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炳麟曰:戚施之蹙頞,其裡無炊竈;夏姬效之,蹙其頞,其裡連衽。

    名實未虧,而愛憎相貿。

    于是知妄人之議不竟非,而舉其事以釀嘲者,适咫尺之見也。

     章炳麟曰:中夏之王者,謂之天子。

    是故言蒼牙者,以為出于東皇大一;而創業之主,其母必上帝馮身以儀之。

    吾讀浮屠書,稱帝曰帝釋,亦曰釋提桓因。

    是無他,彼塞種者,其氏曰釋迦,以其王為出于上天,而因以其氏被之。

    惟牟尼陿小其說,擯排上帝,而猶謂之瞿釋迦氏。

    (一作憍屍迦,亦稱憍陳如.并一音之轉)彼神靈其國主,翕然以為出于朱鳥權衡之宿。

    其于中夏,壹何其矩範之合也?自東自西,自南自北,凡長人者,必雄桀足以欺其下,以此羑民。

    是故拱揖指麾,而百姓趨令若牛馬。

    章炳麟曰:大哉黃中通理! 章炳麟曰:《封禅書》有八神将,大公以來作之,而天主其一也,則邪稣以為号。

    《六韬》曰:“武王伐纣,雪深丈餘.有五車一馬,行無徹迹,詣營求谒。

    大公曰:「此天方之神來受事。

    」遂以其名召入,各以其職命焉。

    ”(見《舊唐書·禮儀志》引。

    《太平禦覽》十二引《陰謀》所載,與此略同)則穆罕默德以為号。

    是二子者,西隔昆侖,而南隔黃支之海,未嘗一觌尚父之苗裔、誦其圖籍,而稱号卒同。

    (天主、天方,皆譯語,然不失本意)豈姜姓四嶽之掌賓餞者,其怪迂之說固多欤?天降時雨,山川出雲。

    章炳麟曰:巋乎君子,大哉黃中通理! 通法第三十一 帝王之政,不期于純法八代。

    其次箸法,維清緝熙,合符節于後王,足以變制者,則美矣。

    周之克商,矢珪矢憲,與九鼎比尊。

    憲者,前代之圖法,今以因革者也。

    明昭有劉,施于朱氏。

     漢之政,可法有二焉。

     天子曰縣官,亦曰國家。

    (漢馬第伯《封禅儀記》:“國家禦首辇,人輓升山。

    ”又雲:“國家台上北面。

    ”是稱天子為國家也。

    法王路易十四曰“朕即國家”,中國固用此義)此其過制淫名。

    以土之毛,當會斂于己。

    然其名實自違,卒有私财,足以增修宮館,得無虧大農經費。

    《新論》有曰:“漢定以來,百姓賦斂,一歲為四十餘萬萬。

    吏奉用其半,餘二十萬萬臧于都内,為禁錢。

    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

    ”(《禦覽》627引桓譚《新論》。

    案:少府所入,不應倍于賦斂。

    蓋是積歲羨餘,非一年收入如此。

    然不審所據為何年,要指其著書時也)此為少府與主賦斂者分。

    帝有私産,不異編戶,後王以皇室典範所錄别于賦稅者也。

     景、武集權于中央,其郡縣猶得自治。

    古之王度,方伯之國則有三監。

    大國相也,其命曰“守”。

    故管仲言“有天子之二守”,(《左》僖十二年傳)栾盈亦以士匄為“王守臣”。

    (《左》襄二十一年傳)小國相也,其命曰“令”。

    故楚以子男,令尹輔之。

    及秦罷侯,而闿置其孤卿;郡則禦史監之,其主者言“守”,其下縣道言“令”,皆因前世建國之差率以為比。

    (晉侯問原守,史起為邺令。

    先秦之世,以方部大吏為守令,業有萌芽。

    要本被以相國之号,以為尊榮,亦猶後世藩鎮之帶京銜也。

    集成箸法,則自秦始)是故郡縣之始,亡大異封建。

    漢氏因之,大守上與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賞辟除。

    一郡之吏,無慮千人,皆承流修職,故舉事易而循吏多。

    成哀之末,綱紀敗于朝,吏理整于府。

    至于元始,戶口最盛矣。

     其縣邑猶有議院。

    《稿長蔡湛碑》陰曰“賤民、議民”,與“三老、故吏、處士、義民”異列。

    議民者,西方以為議員,良奧通達之士,以公民參知縣政者也。

    賤民者,西方以為私人厮役扈養,不及以政,不得選人,亦不得被選者也。

    此其名号炳然。

    國命不出于議郎,而縣顧獨與議民圖事,與今俄羅斯相類。

    凡漢世道路河渠之役,今難其費,彼舉之徑易者,無慮議院之效。

    後王觖望于斯制,如其初政,則因是也。

     新與晉、魏、隋、唐之政,可法有一焉。

     漢承秦敝,尊獎兼并。

    上家累钜億,斥地侔封君,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劍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号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

    故下戶踦岖無所躊足,乃父子氐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帑為之服役。

    故富者席餘而日熾,貧者蹑短而歲踧,曆代為虜,猶不贍于衣食;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傷心腐臧,不可勝陳。

    (《通典》一引崔寔《政論》語如此) 新帝複千載絕迹,更制“王田”,男不盈八,田不得過一井。

    此于古制少奢。

    荀悅以為廢之于寡,立之于衆,土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

    此其所以敗也。

    然分田劫假之害,自是少息。

    訖建武以後,鄉曲之豪,無有兼田數郡,為盜跖于民間,如隆漢者矣。

    大功之成虧,亦不于一世也。

     晉之平吳,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然仕者猶差第官品,以得蔭客。

     及元魏,制均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

    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

    奴婢五口給一畝。

    ” 北齊之授露田,夫婦丁牛皆倍魏制,亦每丁給永業二十畝,以為桑田。

     周制:“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 隋居宅從魏,永業、露田從齊,而陿鄉每丁财二十畝。

    唐:男子丁、中者,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

    老男、疾廢、口分半之。

    寡妻妾,口分田三十畝。

    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

    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疾廢、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陿鄉所受,口分視寬鄉而半,易田倍給。

     大氐先後所制,丁男受田,最多百畝,少不損六十畝。

    畝以二百四十步為劑,視古百步則赢。

    民無偏幸,故魏、齊兵而不殣,隋世暴而不貧。

    訖于貞觀、開元,治過文、景。

    識均田之為效,而新室其權首也。

    夫農耕者,因壤而獲,巧拙同利。

    一國之壤,其谷果桑榆有數,雖開草辟土,勢不倍增。

    而商工百技,各自以材能緻利多寡,其業不形。

    是故有均田,無均富;有均地箸,無均智慧。

    今夏民并兼,視他國為最殺,又以商工百技方興,因勢調度,其均則易。

    後王以是正社會主義者也。

     朱梁之政,可法有一焉。

     奄寺,周而有之,至漢轉盛;江左晉、宋幾絕,而不能瀸盡也。

    (案:晉、宋二志,惟大後三卿,似為奄官,其餘未見有位者。

    西晉賈後時,有宦者董猛,稍稍用事。

    東晉及宋,史傳雖間見奄兒,然其箸者極鮮。

    周繇矜重流品,不使刑人幹位。

    又元帝以相王草創,宋武素不好弄,故裁減奄官,幾于盡絕也)唐法魏、周,中官複貴。

    此非獨以分權陵主當去,無罪而宮人,固無說焉。

    梁大祖龔行其罰,踐位以後,切齒于薰椓,改樞密院曰崇政院,以敬翔為院使,不任中人,雖趨走禁掖者亦絕。

    及李氏破汳,诏天下求故唐宦者悉送京師。

    此梁無奄寺之征也。

     嗟乎!淫昏不道之君,作法于齊,猶高世主。

    生民載祀四千,而間十七,文德之流,轶于湯、武矣。

    後王欲循理饬俗,觀視四夷,可無鑒是邪? 明之政,可法有一焉。

     初罷行省,主疆域者曰布政使,凡理财、長民、課吏皆責之,西方之知事是也。

    按察使,掌刑名廉劾之事,西方諸裁判所是也。

    都指揮使,(秩正二品,與當時布政使同秩)掌治軍政,率其衛所以隸于五府,而聽于兵部,西方之師團是也。

    三司同位,不相長弟,賢于後嗣常設督撫。

    後王式之,按察與布緻分,則司法、行政異官之隧也;都指揮與布政分,則治戎、佐民異官之劑也。

     哀乎!中夏之統一,二千年矣。

    量其善政,不過于五,然世猶希道之,斯足為摧心失氣者也。

    及夫東晉之世,君臣有禮,而唐陳詩不諱,得盡見朝政得失、民間疾苦,此亦其可法者。

    然當時自以習貫率行,将法典之非成文者,故不陳于大禘也。

     官統上第三十二 “天不一時,地不一利,人不一事。

    是以箸業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得不殊。

    方明者察于事,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

    ”(《管子·宙合篇》語) 蓋先聖劉歆有言:“《書》曰:「先其算命。

    」本起于黃鐘之數,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積之,曆十二辰之數,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數備矣。

    ”“大極元氣,函三為一。

    極,中也。

    元,始也。

    行于十二辰,始動于子。

    參之于醜,得三。

    又參之于寅,得九。

    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

    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

    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

    又參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

    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此陰陽合德,氣鐘于子,化生萬物者也。

    ”(《律曆志》說。

    本《史記·律書》,而去其餘分) 自子至亥,數以三積:《易》曰“亥子之明夷”,(《易》“箕子之明夷”,趙賓作“荄茲”,雲“萬物方荄茲”也。

    惠定宇以為“亥子”雖非其本文,而訓讀則極當。

    《律曆志》雲“該閡于亥”,“孳萌于子”,是其義也)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