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避諱學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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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避嫌名例 《曲禮》:“禮不諱嫌名。

    ”鄭注:“嫌名,謂音聲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

    ”陸氏《釋文》十一謂:“漢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陳思王詩雲‘脩阪造雲日’,是不諱嫌名。

    ” 嫌名之諱,起于漢以後。

    《三國吳志》二:“赤烏五年,立子和為太子,改禾興為嘉興。

    ”此諱嫌名之始也。

    然《吳志》三:“永安五年,立子為太子。

    ”裴注引《吳錄》載休诏:“為四男作名字,音灣,音觥,壾音莽,音褒。

    ”則吳時仍不諱嫌名。

    果諱嫌名,則壾之字雖易避,而灣觥莽褒之音仍難避也。

    今既制新字,以為易避,則其不諱嫌名可知。

     然諱嫌名之俗,實起于三國。

    《晉書羊祜傳》:“祜卒,荊州人為祜諱名,屋室皆以門為稱,改戶曹為辭曹。

    ”嫌名之諱,遂浸成風俗。

    其後晉簡文帝名昱,改育陽縣為雲陽。

    桓溫父名彜,改平夷郡曰平蠻,夫夷縣曰扶縣,夷道縣曰西道。

    後魏道武帝名珪,改上邽縣曰上封。

    皆避嫌名實例也。

     至北齊《顔氏家訓風操篇》有曰:“凡文與正諱相犯,當自可避,其有同音異字,不可悉然。

    呂尚之兒,如不為上,趙壹之子,倘不作一,便是下筆即妨,是書皆觸。

    ” 據此則當時嫌名之諱,漸趨繁數,故隋文帝父名忠,兼避中,唐高祖父名昞。

    兼避丙。

    韓愈《諱辨》,專辨嫌名,而謂:“今上章及诏,不聞諱浒勢秉饑。

    ”不知《南史沈約傳》,稱約先世浒為仲高,即諱虎之嫌名浒。

    貞觀廿三年,改興勢縣為興道,即諱世之嫌名勢。

    《南史》十三《劉秉傳》,稱彥節而不名,即諱昞之嫌名秉。

    德宗《九日賜曲江宴》詩“時此萬樞暇”,即諱基之嫌名機也。

     然因愈之言,足證唐時嫌名之諱,尚未垂為定制。

    至宋始頒布所謂“文書令”,應避嫌名,有一帝至五十字者,其繁極矣。

    此等“文書令”,見當時《禮部韻略》卷首。

     或謂秦始皇名政,兼避正字,故《史記秦楚之際月表》,稱正月為端月,此避嫌名之始也。

    不知政與正本通,始皇以正月生,故名政。

    《集解》引徐廣曰:“一作正。

    ”宋忠雲:“以正月旦生,故名正。

    ”避正非避嫌名也。

     《史記天官書》:“氣來卑而循車通。

    ”《集解》曰:“車通,車轍也。

    避漢武帝諱,故曰通。

    ”亦非也。

    漢不避嫌名,車通,《漢書天文志》作車道,《集解》不得其解,故以諱解之耳。

     《史記荀卿傳》,《索隐》曰:“後亦謂之孫卿子者,避漢宣帝諱也。

    ”《漢 書藝文志》孫卿子注、《後漢書荀淑傳》注皆謂“荀卿避宣帝諱,故曰孫”,亦非也,此唐人說耳。

    《荀子議兵篇》,自稱孫卿子。

    《後漢書周燮傳序》有:“太原闵仲叔同郡荀恁,字君大,資财千萬。

    ”《劉平傳》作郇恁。

    西漢末人,何嘗避荀!荀之稱孫,猶荊卿之稱慶卿,音同語易耳。

     《後漢書陳紀傳》:“不複辦嚴。

    ”或以此為避莊嫌名,故稱辦裝曰辦嚴。

     不知裝妝古通作莊,故《續漢祭祀志》稱妝具曰嚴具;《魏志田疇傳》稱治裝曰治嚴,非避嫌名也。

    嫌名之諱,實起于漢以後。

     第四十四二名偏諱例 《曲禮》:“二名不偏諱。

    ”鄭注:“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

    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 《日知錄》廿三謂:“宋武公名司空,改司空為司城。

    ”是二名不偏諱之證。

     自王莽禁二字為名後,單名成俗者二三百年。

    其時帝王既無二名,自無所謂偏諱。

    宋齊而後,二名漸衆。

    南齊太祖名蕭道成,《南齊書薛淵傳》雲:“本名道淵,避太祖偏諱改。

    ”是二名偏諱,南齊已然。

     《舊唐書太宗紀》:“武德九年六月令曰:依禮,二名不偏諱。

    近代以來,兩字兼避,廢阙已多,率意而行,有違經典。

    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民兩字不連續者,并不須諱。

    ”據此,則唐以前兩字兼避,已成風俗,至太宗時始禁之。

    然禁者自禁,唐時二名仍偏諱。

    《日知錄》廿三謂:“高宗永徽初,已改民部為戶部,李世劫勣已去世字單稱勣。

    閻若璩謂太原晉祠有《唐太宗禦制碑》,碑陰載當時從行諸臣姓名,内有李勣,已去世字。

    是唐太宗時已如此,不待永徽初也。

    ” 《冊府元龜帝王部名諱門》載後唐明宗初名嗣源。

    天成元年六月,亦曾敕:“文書内二字不連稱,不得回避。

    ”然此制并不通行,宋金以來,二名無不偏諱者。

     第四十五已祧不諱例 祧者,遠祖之廟,遷主之所藏也。

    王制:天子七廟,氣昭三穆,與太祖廟而七。

    除太祖為不祧之祖外,大抵七世以内則諱之,七世以上則親盡,遷其主于祧,而緻新主于廟,其已祧者則不諱也。

     《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門》:“唐憲宗元和元年,禮儀使奏,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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